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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功利主義原則
發布日期:2011-12-12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徐愛國

現代西方稅收理論家們較少使用功利主義一詞,但是,現代經濟學中卻充滿了功利主義的詞匯:“幸福”、“快樂”、“效用”、“效率”、“最大化”。稅法的經濟學家們視邊沁為他們的理論先驅,比如波斯納,稅法的契約論者也不否認經濟學中的功利主義本性。布坎南在宣揚“一致同意”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時候,也調侃說,經濟學家本性上都是功利主義者。

一、功利主義的一般法律原理

把人的本性歸為自私,每個人都以功利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引,這樣的理論從古希臘就開始了。柏拉圖在其《理想國》中就提到過這樣的理論:一枚具有隱身功能的寶石戒指,一個正義之人戴著和一個非正義之人戴著,結果都是一樣的。他們都會利用隱身術去做有利于自己的壞事。人總有做壞事占便宜和做好事吃虧的時候,權衡了做壞事得不到懲罰和做好事得不到獎賞的利弊之后,他最終會走上正義的道路。因此,正義基于功利的計算。到羅馬的時候,伊壁鳩魯以功利原則為基礎主張契約論。近代的斯賓諾莎則提出了“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格言。18世紀意大利刑法學者貝卡利亞在《犯罪論》中明確表示:“立法是一門藝術,它引導人們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說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們可能遭遇的不幸。”

真正提出系統功利主義原則的學者為19世紀的英國人邊沁,把邊沁的理論系統化并冠之以“功利主義”名稱的學者為他的義子約翰密爾。現代稅法學者引用密爾《政治經濟學》和《功利主義》多,直接援用邊沁《道德與立法原則》少。在邊沁那里,人都處于“樂”與“苦”兩大主宰之下,人的本性就是趨樂避苦。功利就是快樂、幸福、實惠、好處和利益。苦與樂有簡單與復雜之分,有強度、持續度、確定程度和遠近的區分,有個人身心和社會因素的敏感差異。一個人在實施一個行為之前,必定進行“樂”與“苦”的算術計算。邊沁說,一切法律的一般目的,就是增長社會幸福的總和。對犯罪的懲罰,本身就是惡。懲罰之所以成為必要,是因為它可以排除更大的惡。授予人們民事的所有權,就是給予快樂;設定人們的民事義務,就是施加痛苦。保護社會免于內外敵人的危害,因此要有公共稅金。漏稅行為會導致百事俱廢,司法和國防無法維持,結果是強者欺凌弱者。因為這個緣故,漏稅因而是有害的。法官和軍人將稅金應用于公共合理的開支,就是一種裨益,反之,他們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就是一種損害。

二、邊沁的功利主義稅法理論

邊沁的功利主義被應用到了幾乎所有的法律領域,但是就他自己的著書而言,他對立法學和刑法學的關心和偏好,多于對民法學的研究。他的民法學理論,也不同于羅馬法和普通法的思路,他一反民法學中傳統的道德和習慣,而是以經濟學的思路設想他的民法典。他對稅收法律的相關論述,存在于他的民法理論之中。

財富、平等和幸福

邊沁對“財富、平等和幸福”的論述,提出了四組總計15個命題。第一組,命題1,每一筆財富對應于一種相應的幸福;命題2,有最多財富的人擁有更大的幸福;命題3,幸福的豐度小于財富的豐度;命題4,財富數量不一定與幸福數量完全對稱;命題5,實際比例越接近平等,幸福的總量越大。簡單地說,財富與幸福正相關,但是,不必定成正比例地增加。典型的例子是,一個國王或者王子的財富是一個農民財富的1000倍,但國王或王子的幸福只能是農民幸福的510倍。其中的原因是,富人的快樂敏感度弱于窮人的快樂敏感,富人享受占有的快樂,而窮人享受獲取的快樂。

第二組,命題1,財富分割的份額越多,最后給分享者帶來的幸福越少;命題2,新財富在財富相等者中間分配,分配越平等,幸福的總量就越大;命題3,新財富在不平等者中間分配,分配有利于消除不平等,幸福的總量就越大。

第三組,命題1,財富的減損意味著幸福的減損;命題2,財富總量不變的情況下,損失分攤者越多,幸福總量減少越輕微;命題3,損失分攤到不為人所感知的程度時,幸福總量的減少為零;命題4,損失的有效分攤可以趨向于財富的平等。

第四組,命題1,相同財富者之間的財富轉移,如果一人所得為另一人所失,那么財富落在舊主人身上有利于達到最大量的善,因為,人們失去財富的痛苦多于獲得財富的快樂;命題2,不同財富者之間的財富轉移,如果損失由較窮的人承擔,那么不平等會加劇;命題3,如果損失由較富者承擔,那么結果是安全受損而平等增進。

稅收與國家安全

邊沁讀過亞當斯密的著作,他對“稅收與國家的公共開支”有著與斯密類似的看法。稅收與國家的安全相關:如果臣民不納稅,政府就會垮臺,如果公共功能不運轉,混亂和犯罪就會出現。近代英國人的賦稅是沉重的,但良性財政保證了社會的安定,法國人的稅收過于集中于農民,惡性的財政導致了國家的破產。

稅收是不可缺失,但是不平等的稅收會危害國家的安全。在邊沁那里,不平等的稅收包括:強迫勞役,人頭稅的施行,妨礙工業的壟斷和專賣,對生活必需品征稅,對私人買賣征稅,對公共買賣或拍賣征稅,對法律訴訟征稅。

三、稅法中“平常人”與“功利主義者”認識上的差異

功利原則使邊沁成為世界級的學者,不過,對于法律的實際影響,并沒有發生在英國。在邊沁活著的時候,他的功利主義在法國得到的認同和受到的歡迎大大超過了在他本國的影響范圍和程度。英國的自由主義掩蓋了功利主義的光芒,但當功利主義與美國的實用主義及法律工具主義結合起來的時候,功利主義成為了美國法學的主導理論。

在傳統的法學領域,邊沁的功利主義與康德的道德論經常是西方法律理論爭論的兩個極端。法律經濟學家并不以功利主義為罪惡,并稱財富最大化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幸福,社會幸福的增進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公正;法律道德學家則一直批判功利主義的市儈自私自利,功利性地追逐財富會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功利主義的法律制度漠視了社會弱者的權利保護。不過,在稅法領域,新近美國學者們有新的解讀,他們不把功利主義與稅法的公正或正義學派并列,而是區分了稅法中的“平常人”和稅法中的“功利主義決策者”。前者強調稅法中的日常語言和生活經驗,卡多佐大法官屬于此類;后者強調稅法中的專家知識和理性,漢德法官屬于此類。

以所得稅為例,一個平常人所理解的“收入”,是他獲得的勞動工資、財產增殖和資本收益,另外加上諸如彩票中獎類的意外所得。這里,收入的標準是“交易性”和“獨立性”,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就不可當做可稅的收入。簡單的例子是,納稅人住酒店時酒店提供免費的早餐。早餐的價值是否構成納稅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平常人那里,免費的早餐不是收入,因為沒有住客與酒店不存在“早餐的”交易,且早餐與住宿聯系在一起,不是“獨立與分立”的。但是,在功利主義者看來,免費早餐仍然是住客的應稅收入,因為早餐給他帶來了實際的收益。在功利主義者那里,如果P代表生產成本,A代表評估成本,D代表公民的厭惡成本,R代表所發生的稅收,那么當P+A+D的時候,納稅人就要申報所得稅。

“收入的計算”也同樣存在著平常人與功利主義者的差別。納稅人有兩個馬場,一是經營性質的種馬場,養活一匹馬的費用為300英鎊,而出賣它的市場價為5000英鎊;二是休閑性質的賽馬場,休閑活動既不納稅也不作為開支予以抵扣。那一年,納稅人從種馬場拿出兩匹種馬放到賽馬場供休閑所用,稅法的問題是:二匹馬的用途轉移會發生可稅收入嗎?如果是,其價值是按照600英鎊計,還是按照10000英鎊計?平常人的答案是“否”,功利主義者的答案是“是”,因為前者認為價值沒有“實際地實現”,后者則認為“效用”得到了滿足。用公式表達,如果L代表流動性成本,U代表不同的效用,那么當P+A+D+L的時候,納稅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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