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美國的法官與政黨
發布日期:2011-11-11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1年11月11日  作者:徐愛國

政黨是現代政治特有的現象,法官活動則是公共權力的應用。不可避免的,政黨或明或暗地影響著法律的適用。

在美國,法官與政黨的關系是微妙的,一方面,為了保持公正,法官應該遠離政治,司法活動應該非黨派性,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夠完全脫離社會,法官提名和任命都脫離不了政黨的推力,法官還有自己的政黨意識形態。

政黨與法官的一般關系

美國憲法規定了法官“終身任職”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酬金。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規定了公民的“結社權”,其中就包含了組織和參與政黨的權利,各政黨提名法官人選于是有了憲法的依據。《美國法官行為規范》準則7規定了“法官不得從事與其司法職務不相宜的政治活動”。法官和法官候選人不得在政治組織中擔任領導人和任何職務,不得為政治選舉進行游說,不得為政治組織和人員募捐、出資或捐款,不得就有爭議的法律或政治爭端發表自己的看法。同時,在法官的競選過程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法官也可以參加政治集會、發表演說、表明自己的政黨身份,還可以組織競選委員會,讓委員會負責籌措和保管競選資金,尋求公眾的支持。

美國州系統法官選舉中的政黨推手

美國法官分聯邦和州兩個系統,州法官的產生方式,由各州憲法規定。1821年,紐約州憲法規定,法官采用任命制:經參議會同意后,州長任命。1846年,紐約州修改憲法,規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均由民選產生。在此制度下,州允許各政黨以自己的方式來挑選法官候選人。大多數政黨選擇了間接的選舉方式,即“政黨協商制”(party conventions),實際上由政黨核心人物物色法官候選人。1911年,紐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要求政黨必須通過直接選舉(direct primary elections)方式挑選州最高法院人選。但是,此項制度受到了批評,因為直選方式“可以被職業人員操縱”。1920年,共和黨州長候選人批評直選制度為“煽動者和有錢人”提供了欺騙的機會。最后于1921年,州法規定了“先直接選舉后間接選舉”的方式:第一步,黨員直接選舉自己的黨員代表;第二步,黨員代表組成協商會,協商會推舉法官候選人。此制度在紐約州沿用至今。

依照紐約州選舉法,選舉年的9月,政黨舉行“黨代表直選”。紐約總共有150個集會區。黨代表的申請人向選舉委員會提交由500名注冊黨員或注冊成員人數5%的黨員簽名的請愿書。征集簽名須在申請期限前37天內完成,也就是代表直接選舉的前2個月。直接選舉后,當選的黨代表立即組成政黨司法協商會,1周到2周內設立法官提名協商會。全紐約有12個司法區,每個區都有自己的協商會,由他們提名州最高法院的候選人。州法官大選于11月進行,政黨司法協商會提名的候選人自動成為大選投票的候選人。未得到政黨提名的獨立候選人得到3500個到4000個選民或競選州長數5%的選民的簽名請愿書后,也可以參與大選投票。

1940年,密蘇里州在美國率先采用法官“基于品德的選舉程序”(merit-based selection process),史稱“密蘇里計劃”(Missouri Plan)。州組建一個由律師和非律師公民組成的非黨派性質的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提出候選人由州長選擇任命。法官上崗試用1年后,再由公民在下一次選舉時按照工作成績重新投票選舉,決定其去留。“密蘇里計劃”融合了任命制和選舉制,核心是讓法官的選舉盡量擺脫政黨的影響。

政黨與憲法第一修正案

看一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托利絲(Lopez Torres)于1992年入選紐約州國王縣的民事法庭,當時她得到了民主黨的提名。她稱,選舉之后不久,黨魁們就開始要求她支付贊助金。由于拒付,她失去了政黨的信任。1997年、2002年和2003年,她想得到州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但是沒有得到政黨的支持。失敗后,托利絲連同其他未得到黨派提名的候選人和支持他們的選民,以及號稱“共同理想”的一個公益組織的紐約分支,在聯邦法院對紐約選舉委員會提起訴訟。原告稱,紐約選舉法中關于政黨司法協商會提名法官候選人的規定,增加了未受到黨派支持候選者的負擔,這樣的規定就剝奪了選民和候選人參加投票的權利。他們要求得到一個裁決,認定紐約州最高法院協商體制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他們要求得到一個禁止令,要求州最高法院法官選拔采用直接的選舉方式。地區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支持了原告。聯邦最高法院發出了調審令。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伸冤請愿的權利”的法律。就政黨的法律地位而言,美國現行法中并沒有專門的政黨法。在政治家們看來,參與政黨活動是人民結社權的一種表現。在這個案件中,原告認為州選舉法規定了間接選舉制度,因此限定了他們結社的權利,實際上是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結社權。因此,以司法審查的訴訟希望撤銷州選舉法中間接選舉的規定。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認定州法官選舉的方法并未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聯邦法官的政黨意識形態

美國聯邦法官的產生是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總統任命。通常情況下,總統會提名本政黨的黨員。里根執政時,所提名的大法官大多數是共和黨人;卡特執政時,被提名的大都是民主黨人。

法官的提名背景與他的司法行為是否有關系?名義上的說法是否定的,因為“法官中立、不受黨派的影響”是法官應有的素質。但在實際中,完全排除政治因素對法官的影響,只是一種理想。假設法官不受到他所在黨派的影響,那么我們無法解釋總統提名本黨黨員的現象。當然,也存在例外,從歷史上看,共和黨總統提名過自由派法官,民主黨總統提名過保守黨法官。

通常,法學家們都否認大法官的政黨背景,但是,大家都贊同大法官們的意識形態在法律判決中的作用;法學家們不太區分大法官中的民主黨人或者共和黨人,但是大家都區分大法官中的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間派。其實,民主黨的法官趨向于自由,共和黨的法官傾向于保守,這都是不爭的事實。通常,在涉及到民權的案件中,法官間的意識形態沖突尤為明顯,而在隱私權和司法權的案件中,意識形態的沖突則較小。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同于下級法院法官的地方,在于下級法院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可以在正統的法律材料中找到判決的官方依據,比如成文法、憲法和先例,而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處理有爭議案件的時候無合適的資源來運用,因此,大法官的意識形態影響他的判決就不足為奇。另外,聯邦最高法院的辦案日程也使案件的判定有了意識形態的交鋒。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從上訴的5000件案件中挑選160件進行審理,選擇什么樣的案件,所審理案件的先后順序是什么,首席大法官都有選擇的余地。這樣,以政治學家的觀點來看,聯邦最高法院就是一個政治的戰場,憲法案件都是政治性的案件。

當然,法院的無黨派性是民主政治的最高理想。法官忠于法律的信念和法官個人意識形態的變化,以及法官的終身制和高薪制也都遏制了大法官政治派別意識的濫用。歷史地看,8位大法官變成了自由派,其中6位是由共和黨總統任命的,3位大法官變成了保守派,他們都是由民主黨總統任命的。大法官的變化而不忠實于提名他的總統,美國法律史上屢見不鮮。霍姆斯是共和黨人,由共和黨總統羅斯福提名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但是,他在聯邦最高法院的異議書讓羅斯福氣急敗壞,稱“我制造了一個傻瓜”;沃倫大法官主政聯邦最高法院期間,掀起聯邦最高法院的公民權運動,讓提名他的共和黨總統艾森豪威爾大為光火,稱任命沃倫是他“最愚蠢的錯誤”。

總結如下:在美國法中,政黨行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結社權以不侵犯公民和團體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為限,法律不干涉政黨的內部事務。政黨通過兩種方式影響法官的行為,其一,政黨的法官提名。在任命制的地方,總統或州長提名自己黨派的成員,決定了政黨在法院中的元素;在選舉制的地方,政黨推選本黨的候選人,同樣影響了法院的內部構成。其二,法官的政黨意識形態。法官的意識形態影響著判決的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處理疑難案件時,政黨的影響明顯。不過,遏制法官的政治傾向、保證司法的公正,是美國法院文化的一貫追求。在州法官選舉方面,“密蘇里計劃”遏制了政黨在法官推舉中的影響力;在聯邦法官方面,大法官的終身制和個人的理想追求則保證了法官的獨立性與無偏袒性。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