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親屬寬恕殺人兇手,是“以德報怨”,法院判處殺人兇手死刑,是“以直報怨”,各有其價值,但不宜混淆,也不能以一個否定另一個。不能以“以德抱怨”所蘊含的“慈悲”,否認“以直報怨”的“正義”
2000年某日,4個青年潛入南京一棟別墅行竊,被發現后,持刀殺害了屋主德國人普方及妻子兒女一家四口。4名兇手隨后被抓獲歸案,被法院判處死刑。事后普方的母親寫信給中國法院,請求法院不要判四個兇手死刑,媒體報道后,眾人唏噓不已。在最近關于死刑存廢的討論中,有法學家重提此事,認為“這才是以直報怨。對壞的東西你要用正義去懲罰,而不是以怨報怨,那就等于是以惡治惡了。”
很顯然,這位學者誤解了普方母親行為的意義。寬恕殺害自己兒子一家的兇手,不管在基督教文化中叫什么,在中國文化中并不是“以直報怨”,而是“以德報怨”。
老子是主張“以德報怨”的。《道德經》第63章云:“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孔子對此不以為然,有針鋒相對的回答。有人問:“以德報怨,何如?”,孔子答:“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論語·憲問》)
“以怨報怨”是報應論,而“以直報怨”是正義論,也就是這位學者所說的“對壞的東西用正義去懲罰”。被害人親屬寬恕殺人兇手,是“以德報怨”,法院判處殺人兇手死刑,是“以直報怨”,各有其價值,但不宜混淆,也不能以一個否定另一個。不能以“以德抱怨”所蘊含的“慈悲”,否認“以直報怨”的“正義”。正義不一定慈悲,但慈悲也不一定正義。
這里我們要區分“宗教性道德”和“社會性道德”。“以德抱怨”,“舍身飼虎”,“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些宗教性道德,作為個人的良知指南可以,但不宜上升為普遍的社會性道德,要求人人做到。法律更不宜成為落實特定的宗教性道德的工具,除非某種宗教性道德已經發展成為社會的普遍性道德。這里切忌拔苗助長,否則陳義過高,想得很美,實際上做不到,甚至提倡者也做不到,那時候可就連那宗教性道德本身都變得虛偽了。
要把某種宗教性道德發展成為社會性道德,最要緊的是提倡者要帶頭。比如,在關于死刑案件的討論中,有的法學家站在第三者的立場,要求被害人的家人寬恕兇手,說得難聽點,是一種慷他人之慨的做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主張廢除死刑的法學家應帶頭立下遺囑或者發表聲明,保證在自己或自己的家人被殺害的時候,一定會堅定地寬恕兇手,請求法院不要判兇手死刑。我相信,如果中國主張廢除死刑的法學家都能做到這一點,肯定能感動越來越多的人接受自己的觀點。如果有一天中國人民受這些法學家精神的感召,都立下了這樣的遺囑或者發表了這樣的聲明,放棄了“以直報怨”,人人“以德報怨”,中國廢除死刑的時機也就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