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社會嚴重分化以及“階級矛盾”再次凸顯。只有立基于以憲政為基礎的法治,社會平等才可能實現并具有可持續性,否則福利國家和機會平等,都會淪為特權階層斂財和壟斷資源的幌子。
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與人民生活狀況的實質不平等之間的矛盾,即使在成熟的法治社會也難以避免。法律能夠發揮的最大作用在于確保機會平等,使人們有可能通過教育、努力工作或正當的市場投機,來改善自己的狀況。
另一方面,法律也可以確保經濟不平等不會直接轉化為政治和法律上的不平等,比如通過選舉制度使窮人也能有自己的政治代言人,通過法律援助制度使司法程序顯得大致公平,通過一視同仁的執法標準使得富人不敢為所欲為。
通過這些制度性安排,錢與權之間有了一道人為設置的鴻溝,富裕階層或權力階層不至于全方位占先,將窮人和弱勢群體逼向絕路。
當然,法治也無法完全阻止特權階層的形成。比如,最近香港終審法院大法官包致金的侄女襲警案,就引起公眾關注。這位包小姐三次毆打警察,均只被判處了社區服務、緩刑、暫扣駕照和罰款等未剝奪自由的處罰。類似的襲警案,在香港一般均會處以監禁。
不過,此案判決雖然在香港招致了猛烈的輿論批評,卻并未減損人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因為法院在大多數案件中均能做出公正的判決,而且即使在包小姐案中也給出了詳盡的判決理由(比如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并依法做出了判決。
相較之下,中國內地最近發生的幾起涉及特權階層或疑似特權階層的案件中,涉案者不僅沒有因為其“特殊背景”而受到優待,反而因為種種緣由受到了更為嚴厲的懲罰,比如“軍二代”李天一。其主要原因,恐怕是政法系統考慮了“人民群眾的感覺”。當這種“感覺”通過互聯網等不易控制的媒介爆發出來的時候,就使得這一類案件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從而有了“特殊案件特殊處理”的必要性。
單看案件處理結果,人們可能產生一種錯覺:中國內地政法系統更加重視實現實質平等,通過嚴打特權階層的違法行為來拉平人們生活境況之間的差距。但只要把眼光放寬一些,就可以發現,這種特案特辦的方式不僅踐踏了法治,而且也無助于實現實質平等。
實際上,這種治理手段仍屬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危機處理”模式,而不是把側重點放在消除病因、防微杜漸上的“風險管理”模式。即使個別特權階層人士在高調干壞事之后遭受了嚴懲,也并不能改變一個更具一般性的事實:特權階層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都享受并揮霍著特權。
高調違法引起公眾圍觀的只是這一普遍現象中的一小部分。用違反法治原則的方式來處理這一類案件,是揚湯止沸的手法,并不能防止此類案件的不斷發生,更無法觸及大量的、低調的、處在公眾視線之外的特權踐踏法律現象。就“京城四少”之一王爍的故事而言,劇情發展到鬧市持槍威脅他人這一高潮,事先是經過了許多鋪墊的。僅就已曝光的事實看,他購買并持有多支槍械并曾糾集多人損壞他人車輛。在這些事情引起公眾關注之前,他總是能夠借助自己的“關系網”成功擺平這些事情。
這種自身經驗以及觀察自己圈子中其他人的類似經歷而獲得的認識,必定強化了他的特權意識,認為只要不是太出格,事情總可以擺平。特權者們所具有的分寸感和限度感,必定不同于普通人。當他們依自己的分寸感而行動的時候,其尺度之大往往令圍觀者震驚。這便是此類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了。
要使法律有效,必須使它內化為人的行為規范。除了制度化的司法和執法措施,共同體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彼此評價也很重要。中國社會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社會的嚴重分化以及“階級矛盾”的再次凸顯。這種環境中,享有平等權利的“公民”這個概念只停留在紙面上,公民之間的守法監督以及公民對政府的監督都無法實現。
孔子嘗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在君主制和貴族制已經失去其意識形態基礎、平等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的社會,嚴重不平等的境況必定會導致人心不安,由此導致社會失序。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式有兩種:要么追求實質平等,通過累進制所得稅來“劫富濟貧”,這便是北歐諸國和加拿大等國所踐行的福利國家理念;要么確保機會平等和形式正義,完善教育,使普通人能夠通過自身的努力在社會等級階梯上攀升,比較典型的是美國。
但這兩種模式都必須立基于法治,才能具有可持續性。否則,福利國家和機會平等,都會淪為特權階層斂財和壟斷資源的幌子。這里法治不能被簡單地理解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意味著以憲政為總體框架的法律之治。
當蓄奴在美國還是一種合憲實踐的時候,林肯在1857年的Springfield(斯普林菲爾德,美國伊利諾斯州首府——編者注)演講中指出:如果不遵從《獨立宣言》的指引,《憲法》就會成為邪惡暴政的遮羞布,而且這種暴政不會僅僅是針對一個特定的種族。所謂《獨立宣言》的指引,便是“人人生而平等”這一“憲法之上的法律”。
同樣,中國憲法序言當中也確立了一項“高級法”,那便是人民主權:“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如果這項作為立國之本的憲政原則,能夠通過具體的法律安排落到實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階層便無處容身了。
本文原載于財新《新世紀》周刊,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