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譯完《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云》,對聯邦最高法院這個話題,仍覺得言猶未盡,很想再說點什么,卻不知從何說起。朋友說:你這是用力過度,無法自拔,患了“譯書綜合癥”,可以考慮換換腦子,讀點古書中和一下。
5月初,圣賢書還未翻開,戴維·蘇特大法官突然宣布辭職。我的第一反應是:演出開始了。因為隨之展開的,將是民主黨總統15年來第一次大法官提名、驢象兩黨新一輪政治角力、最高法院兩種意識形態的此消彼長……這些連鎖效應,是《九人》故事的現實延伸,更是治愈“譯書綜合癥”的靈丹妙藥。一年來,觀察、記敘、思考上述變化,成為智識上的一次愉悅體驗。
新任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上任后,我將陸續完成的部分文字交朋友、同事征求意見。沒想到,大家普遍對宏大敘事、具體規則不感興趣,反而建議我在寫作時,盡可能少擺學術腔,少講大道理,少拾人牙慧,要像調查報道記者一樣,選取有趣角度,多挖八卦掌故,用最新的材料說事。至于寫作風格,有人說該學林達、薛涌,有人說該學劉瑜、吳澧,也有人說得向任東來先生看齊。最后討論的結果是,既然是中國法官“觀察”美國最高法院,還是保留法律人獨有的風格比較好,在注重專業性的前提下,兼顧可讀性與趣味性。
必須承認,這樣的要求,對慣于寫判決、報告的我來說,實在有些為難。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我都為琢磨文章的選題、結構焦慮不已。既不愿“炒冷飯”,又怕駕馭不了太新鮮的話題,更害怕拙劣的文筆糟蹋了一個好選題。當然,如果沒有朋友們的要求與鼓勵,那些與莎劇考證、律政偶像、法官倫理、文檔解密、判決腳注、維基百科相關的文字,以及9位大法官的小傳,也不可能出現在這本書里。
說到文體,為深入解讀2008至2010年的重要判例,我從聯邦最高法院官方網站下載了許多庭審記錄、判決意見。閱讀眾多意見原文后,不得不感嘆“美式”判決文體的自由、多元。為論證清楚一個問題,大法官們引經據典,不厭其煩,不惜將庭上言辭交鋒延伸為紙面刀筆之爭。無論你是否贊同他們的推論,至少每個人的思路、論據、風格是一目了然的,哪怕是類似“民意”、“舉國共識”這樣中國法官盡力回避,又很難量化的抽象問題,大法官們也會鄭重其事地論述一番。
說到判例,我一直很疑惑,為什么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身邊師長、朋友津津樂道的,多是最高法院1950-70年代作出的里程碑式判例,如布朗案、羅伊案、米蘭達案等,而最近數十年內的重要案件,則很少有人提及。國內許多介紹美國最高法院的書籍,談到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就戛然而止,仿佛大法官們近10年根本沒審過什么案子。
新案很少有人理會,或許是因為,大家普遍認為美國最高法院近些年趨于保守,審理的案件沒那么“重要”,至少沒有沃倫法院時代那么重要。又或者,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美國有美國的歷史語境,中國有中國的現實國情,司法審查那一套在中國根本行不通,研究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制度建構上并沒有意義。當然,還可能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大家都不愿,或者沒時間閱讀動輒上百頁的英文判決原文。
寫到這里,我想起臺灣大學王兆鵬教授曾在一篇文章里,談到過這樣一則軼事。1992年,王先生尚在芝加哥大學準備期末考試,意外發現幾名日本同學正手捧日文書翻讀。他暗自納悶,大考將近,大家都忙著啃英文判例,這幫人怎么還有心情讀日文書?后來向一位相熟的日本同學打聽,才知道美國最高法院許多重要判決,早已被日本學者同步翻譯為日文出版。因此,日本學生只用讀母語,就能輕松應付美國法學院的考試了。王先生對此艷羨不已,感嘆中文世界實在罕有這樣的熱心人。
當然,在海外判例編譯方面,臺灣現在可一點不輸給日本。2009年11月,我在臺灣考察司法改革情況,發現當地“司法院”從2000年起,就已組織專人翻譯美國、日本最高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的最新判例。其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已出版到第六輯,幾乎涵蓋了近半個世紀所有重要判例。“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也從1995年起,以3年為一個周期,連續出版了四輯《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對重要判例逐一進行了學理闡釋。
在臺灣,我曾問一位法官,你們編譯這些判例的價值何在?因為對外國最高法院判例感興趣的人,會自己從網上下載原文閱讀,而沒興趣的人,即使你翻譯得再通達流暢,也不會多看一眼。這位老兄笑著說,總有一部分人是對判決有興趣,卻沒時間閱讀原文的。如果這些判例對一個法官處理案件,一個學者建構理論,一個學生思考問題有所啟發,就是翻譯價值的最好體現。更重要的是,通過翻譯引介,甲國法官可以見證乙國法官對相似問題的推理演繹,洞悉乙國法治與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長此以往,對甲國法治亦是一種促動與推進。
我非常贊同這位臺灣同行的話。的確,人類之間的糾紛皆有共性,外國法院的判例,回應的未必就是我們陌生的問題,也未必對我們的法治建設沒有意義。相反,在缺乏洞察與了解的基礎上,就急于給一國司法貼上某種主義,或某個階級的標簽,才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書在選入案件時,多少考慮到案件類型與中國當下現實的隱約對應,如校園安全、法官倫理、司法公開、網絡言論自由、死刑裁判中的民意因素、連續訊問嫌犯的時間間隔、錯案糾正的法律機制、法醫出庭的必要性、被告與控方證人的對質權,等等。至于同期其它類型的案件,如限制墮胎、政教關系、槍支政策、同性戀婚姻、種族平權措施等,雖然對美國人來說也非常重要,但限于主旨、篇幅,本書就不做過多展開了。
說來慚愧,我并非專職研究者,沒有足夠時間、精力翻譯海外判決,這本書的寫作,也更多是利用業余時間完成。但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我愿努力扮演一個“替讀者”角色。通過“替”人們閱讀最新判例,擇出一些有影響力或參考性的案件,以隨筆形式引介給大家。如果真能循此途徑,喚起部分讀者對美國司法政治的研究興趣,并對他們思考、解決某一問題有所助益,這樣的努力就是值得的。
這本書完成之際,正趕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9至2010年開庭期的結束,九十高齡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光榮退休,對新任大法官候選人艾琳娜·卡根的確認聽證會,也正在參議院進行。雖然,即使卡根成功通過確認,也不可能改變最高法院內部的力量對比,但鑒于最高法院與白宮之間正暗流涌動,很可能發生“新政”以來規模最大的沖突,前首席政府律師卡根加入大法官行列,或許能緩解這一矛盾。
在已過去的一年中,大法官們允許企業資金介入政治選舉,宣布各州禁槍法令違憲,修訂了“米蘭達規則”,禁止判處未成年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自由、保守兩派可以說各有勝績。值得一提的是,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最高法院的控制力正逐步增強。本開庭期84個判決中,有46%為全體一致判決,多過去年的33%。5票對4票的判決僅占18%,少于去年的30%。在92%的案件中,羅伯茨都位于多數方。盡管如此,許多重要案件的最終結果,仍取決于肯尼迪大法官那關鍵性的一票。而且,斯蒂文斯退休后,肯尼迪成為資歷僅次于羅伯茨、斯卡利亞的大法官,這就意味著,當肯尼迪與這兩人意見相悖時,將由他來分配判決意見的撰寫任務。這對自由派大法官們來說,絕非什么好事。而保守派大法官在諸多重要議題上的“反撲”,將變得更加咄咄逼人?傊,這個夏天過后,新一出司法大戲,將在2010年10月再度開場。如果時間允許,我也將繼續自己的觀察與研究工作。
感謝最高人民法院蔣惠嶺、曹士兵、周加海、劉樹德、方金剛、王曉濱、陳鵬展、付育、田朗亮諸位法官,書中許多觀點是在與他們的討論、交流,甚至爭辯中形成的。在這樣一個人心浮躁的年代里,我很慶幸能與這些同仁共事,并能以理性、開放的態度,討論“司法是什么,應當是什么”等永恒的話題。感謝芝加哥大學的何京鍇,這本書的構思,由我倆在MSN上討論確定,最終定稿亦未超出我們當初議定的框架。感謝法律出版社的柯恒、張琪、中國法制出版社的羅菜娜、《南方周末》的趙蕾、趙凌、《新京報》的王愛軍、曹保印、《南方都市報》的李文凱、鄧志新、《人民法院報》的張國香、《檢察日報》的劉卉、《法制日報》的蔣安杰、蔣麗萍、《看歷史》雜志的杜興,本書部分文章曾在這些報刊發表,他(她)們對我交稿的拖延,及稿件中的錯漏,表現出了最大的寬容。最后要感謝愛妻鴻諒,她是本書的第一讀者,總是在迎頭痛批一番后,轉頭替我認真斟酌文字,調整結構。可以說,這本書凝聚了我們共同的心血與智慧。
這些年來,自己一直保持著一種相對緊張的狀態。寫作與翻譯,成了審判與調研工作之外的主題。甚至連未來兩年該做什么研究,該譯哪些書,都已預先做了安排。其實,自己何嘗不羨慕那種淡漠從容、閑云野鶴的生活,但是,如果還存有追逐智識的激情,還愿享受吸取新知的愉悅,還試圖通過努力去改變些什么,為什么要早早停下腳步呢?正像一句老話說的:匆匆與生活講和,豈非負了少年?
是為記。
2010年7月4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大法官說了算:美國司法觀察筆記
序言:大法官說了算的國度
壹、人總是在爭議中成長
別了,蘇特大法官
大法官如何產生
選大法官,還是選政治家
選法官,等于買法官?
民選法官應如何回避
——卡珀頓訴馬西煤炭公司案(Caperton v. A.T. Massey Coal Co.)(2009)
中國版律政偶像何時出現
貳、大理石神殿內的秘密生活
你辯你的,我判我的
法官助理,還是助理法官
法官為什么疏離法學期刊
大法官是合格的歷史學家嗎
退休大法官應如何“發揮余熱”
說出你的秘密
叁、網絡時代的最高法院
判決書腳注與維基百科
當攝像機與言論自由一起退出法庭
大法官們,請看鏡頭
肆、穿上法袍你就不自由了
律師說得,法官說不得
——博德曼訴司法懲戒委員會案(Broadman v. Commission on Judicial Performance)(1998)
憑什么限制法官候選人的言論自由
——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2002)
伍、請容我暢所欲言
公共圖書館電腦須裝過濾軟件么
——美國訴美國圖書館協會(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2003)
法律保護不雅言論么
——FCC訴FOX等電視臺案(FCC v. Fox Television Stations)(2009)
當判決書遭遇不雅字眼
國旗燒得,十字架燒不得
——弗吉尼亞州訴布萊克案(Virginia v. Black)(2002)
常識沖突怎么影響民主走向
——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2010)
陸、毒樹怎能結出好果
毒品藏進學生內衣怎么辦
——薩福德統一學區訴瑞汀案(Safford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edding)(2009)
“非法證據”一定得排除嗎
——赫林訴美國案(Herring v. United States)(2009)
柒、律師不來,啥也不說
換個時間,再問一次
——馬里蘭州訴沙特澤案(Maryland v. Shatzer)(2010)
噓,請認真聽我宣讀你的權利
——佛羅里達州訴鮑威爾案(Florida v. Powell)(2010)
假如你的律師欺騙了你
——帕蒂利亞訴肯塔基州案(Padilla v. Kentucky)(2010)
捌、沒有對質,如何反駁
“請看著我的眼睛指控我”
——克羅福特訴華盛頓州案(Crawford v. Washington)(2004)
為何令法庭科學家疲于奔命
——梅倫德斯-迪亞茲訴馬薩諸塞州案(Melendez-Diaz v. Massachusetts)(2009)
法庭科學家 Vs. 對質條款
——布里斯科訴弗吉尼亞州案(Briscoe v. Virginia)(2010)
大膽辦案,給你特權
——范·德·坎普訴戈爾茨坦案(Van de Kamp v. Goldstein)(2009)
玖、生死豈能兩由之
死神的閘門再次打開了
——格雷訴喬治亞州案(Gregg v. Georgia)(1976)
智商決定命運?
——阿特金斯訴弗吉尼亞州案(Atkins v. Viriginia)(2002)
弱智死囚的“雙重危險”
——博比訴比斯案(Bobby v. Bies)(2009)
“請溫柔地殺死我”
——巴澤訴里斯案(Baze v. Rees)(2008)
死刑民意該如何判斷?
——肯尼迪訴路易斯安那州案(Kennedy v. Louisiana)(2008)
法律怎能限制公民“洗冤”?
用DNA“洗冤”是憲法權利么
——地區檢察署訴奧斯本案(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Third Judicial District, et al. v. Osborne)(2009)
誰有權剝奪孩子們的未來
——格雷厄姆訴佛羅里達州案(Graham v. Florida)(2010)
拾、大法官是這樣煉成的
最高法院里的年輕人:約翰·羅伯茨
法庭上的“偉大一代”:約翰·保羅·斯蒂文斯
特立獨行的喜劇之王:安東寧·斯卡利亞
從中間派到實權派:安東尼·肯尼迪
格格不入的沉默者:克拉倫斯·托馬斯
女性權利的守護者:露絲·巴德·金斯伯格
陽光心態的樂觀派:斯蒂芬·布雷耶
“我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是一名保守派”:薩繆爾·阿利托
是夢想家,更是開拓者:索尼婭·索托馬約爾
附錄:聯邦最高法院年度報告(2006-2009)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