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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但不是拒絕——對判決書全部上網的一個顯然保守的分析
發布日期:2011-05-12  來源:《法律適用》2010年第1期  作者:朱蘇力


早在2000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就決定將該院所有裁判文書上網,向公眾開放,公眾可以通過案號、案由、原告、被告、審判長和結案日期六個項目進行搜索;[1]引發了人們的關注。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正式提出,為提高司法透明度,推動司法民主化,要“研究建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制度和執行案件信息的網上查詢制度”。而此前,2008年10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決定在2009年年底前把在全省各級法院2008年10月1日之后生效并送達當事人的全部裁判文書在河南法院網上公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包括死刑案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的裁判文書除外;[2]之后發布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管理辦法》;2009年底前河南全省三級法院提前兩個月全部實現裁判文書上網。[3]而全國各地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工作也都在逐步推進。
就目前來看,判決書上網的決定,主要是基于政治的考量,即所謂的“司法民主化”:包括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司法透明公開;拓寬人民法院接受社會監督,增強司法的公信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敗或人情可能對司法結果的影響。但它也有進一步推進司法職業化和專業化的好處:有利于各法院和法官之間的信息和經驗有效交流,有利于法官的反思和表達,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有利于規范、統一司法,統一、規范判決書的格式甚至措辭;還有利于向公眾普法等等。好處是顯然的。
但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第一,這些收益都是理論上的,實踐起來未必真的如此。第二是成本;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因此,需要考量和比較的不是想象中的收益和成本;而是實際的收益和實際可能支付的成本,以及由誰支付等問題。


一、成本的增加
首先是成本。我認為,第一是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量可能會增加,且由于各地案件數量逐年增加,這種態勢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由于判決書都要上網,每位法官都會有壓力,都會盡量將判決書寫好一些,包括沒錯字、錯的標點符號。因為任何文字,只要是拿給別人看的,作者都希望經得起挑剔,甚或希望更多認可,因此一定會耗費更多時間精力。如果判決書不上網,即使有個別標點符號錯了或有別字,可能不那么重要,當事人也未必甚或就是不關心。而一旦上網,至少初期,出于新奇,網民會比較挑剔;由于對具體案情不了解也不關心,對法官的難處不了解,甚至會只挑剔文字和標點,諸如“唯一”和“惟一”,“的”和“地”,而不會留心,也沒有相關的系統背景專業知識能力來欣賞判決和/或判決書的優點。
這當然不是質疑司法的公正,但日積月累,還是可能有損法官乃至法院的權威形象。更可能的是嘲笑和質疑某些不準確的表達和敘述;[4]嘲笑或質疑某些地方性的表達和敘述,而某些本地問題也許只能或(至少對當事人來說)最好如此表達;會認為不符合法言法語,認為很牽強,盡管司法有時只能或必須有所牽強,因為案子必須這樣處理,而相關法條(如果還有的話)可能“不完備”也不可能完備。這類嘲笑和質疑也會甚至嚴重有損司法和法官的權威。為了盡可能避免這些情況,或針對這種情況追求改善,就一定會增加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量。
工作量增加的第二個因素是,為證明判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對案件細節的展示和論證一定會增加。當判決書僅僅對當事人或本地受眾之際,判決書不必展示太多細節,當事人的經歷和當地受眾的感聞已經構成了理解這份判決書的語境了,某個本地表達也許就向判決的社區傳達了足夠的信息。但當判決書面向全國大眾之際,對案情介紹就不得不更加細致。同為持刀傷人,一個判了3年,一個判了10年,因前者用的是手邊的水果刀,后者則是進屋拿了把砍柴刀。如判決書只對當事人,就不一定需要精細描述刀的大小;但當這兩個本來沒問題但描述粗略的判決書在網上放一起,一般受眾就可能感到這兩個案子量刑為什么差別這么大,甚至會起疑心,要說服他們,就必須仔細描述諸多細節。由此可以預見,因為上網,會導致判決書一般都會拉長(這就是美國的實際經驗,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一般說來最長,因為其面對的受眾最廣泛,最多樣化,最不語境化),撰寫判決書的工作量也就會加大。
這當然并不都是壞事。這種壓力會迫使法官對案件事實、對事實的自我感受和表達更仔細,更精細,會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這是收益。但重要的是,判決書變長了,判決并沒變;這意味著老百姓感受的具體判決的公正程度基本不會變—我假定絕大多數普通人對利益的判斷基本不受言辭論證影響;相反,不滿意判決的人更可能由此感到不公正,因為當他看不懂、看不慣長篇大論之際,更可能推定這些冗長的文字是來“騙人”或“繞人”的。除了戀愛中的人,大約所有人都不喜歡對方說話太繞。
其三是,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地區和不同層級的法官,撰寫判決書的風格一定不一樣,有的簡單,有的則會比較(甚至必須)詳細。但判決書公布帶來社會的壓力,很可能迫使判決書撰寫簡單的法官向撰寫詳細的法官靠近,因此會有一種競爭,迫使法官的工作量增大。
目前中國東、中部大多數法院的法官工作量已經相當大、甚至已不得不時常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工作量繼續增加,會迫使法院必須增加人手,或是要求法官進一步加班。這會對法院的財政、管理都會造成壓力。若增加法官人數,一定會導致法院內部行政化更強,因為人多就有一個組織協調的問題,也就是行政管理問題(美國聯邦法官比州法官更為獨立,美國法官比歐陸法官更為獨立,很大原因之一是在美國一個法院的法官數量都比歐陸一個法院的法官數量少,因此內部更少行政管理的工作)。[5]例如為了本庭的榮譽,庭長會不會花更多時間來審訂本庭的每一份判決書?而庭長會因此變得更為行政,更少專業(司法)?這是否又會轉而增加庭長支配控制其他法官的權力?這是第二類大的成本:可能會減少法官司法上的獨立,這是制度成本。
還有第三類的成本,例如網絡建設、網絡維護技術人員的費用等等,至少某些法院甚至很快會出現一個專門最終審訂判決書的機構。且不說學界會不會有人批評這侵犯了法官的獨立,而且會有個財力問題。當然,這對大城市、經濟良好地區或高層級的法院,問題可能還不大,但對于貧困地區的特別是基層法院可能負擔太大,甚至很難建立。諸如此類的費用,我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二、收益:想象的與實在的
費用增加不全是問題,只要收益足夠—“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但這有兩個問題,第一,至少有一些法院的經費、人力(包括網絡技術人力)資源原來就相當緊張,有些可能已經或幾乎達到其可能的極限了。但最重要的是第二,能套到狼嗎?是多大的狼?
我在一開始就提到了判決書上網有許多重大收益;但這都還是理論上的,未必真實,大部分很可能落空。第一,司法判決書的公開透明,即使可以防止某些腐敗或人情,未必能擋住小的人情;因為法官不大可能接受哈貝馬斯的建議,把自己心里所思所想都坦誠地說出來的。第二,判決書寫得好,卻未必是出色的或能獲得當事人或普通公眾接受的司法結果。要注意判決書展示的從來都只是判決的根據,而任何根據都可能只是判決理由之一,卻未必等于判決的真實或全部理由。我從輕處罰某人,是因為我覺得從案情來看他應當從輕,但判決書上不會寫“我覺得應當從輕”,而是說“依據法律從輕判處……”甚至僅僅是“依據法律判……”。人們普遍反感的“許霆案”一審判決書其實是有堅實法律根據的,但那并不是一審法官之所以判許霆無期徒刑的全部真正理由,他們的真正理由之一很可能是他們作為低層級法院的法官,若要減輕處罰,被指控“違法”的風險太大,這是一個他們不大能承擔的風險。重審判決書看似主要根據了《刑法》63條第2款;但重審法官其實還有其他理由,最主要的是這樣的判決比較合乎情理,并且已經基本沒有被指控“違法”的風險了,社會和法律界對此案的判決基本有了一個共識了。但判決書不會說出這些理由的,至少常常不說,只是訴諸法律;或讓人們只看到法律。包括在那些有腐敗或有人情在內的案件,也會如此。因此判決書公布可能防止一些從判決書上看過于明顯的腐敗和人情案,但不能期望值過高。
因此,也就很難希望判決書公開能在多大程度增加當事人甚或一般公眾的滿意度。因為說得好不等于做得好。而所有的當事人,包括號稱最關心說理的律師(其實學者也如此),收到了判決書之后,首先都是翻到最后一頁看判決結果;只有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時候,才會仔細閱讀和挑剔判決書。有誰見過誰因為判決對自己有利,僅僅因為判決書沒說理或沒說透而上訴或上訪的?!我在其他地方分析過,人們(包括當事人、廣大普通人、律師和學者)真正關心的其實都是判決,而不是判決書,不是判決書的邏輯、文字、法律根據嚴密性—想想“許霆案”的一審和重審的判決和判決書;[6]也想想馬錫五、金桂蘭這樣的法官的判決或判決書—如果有的話。
也許會增加少數人的滿意度,這就是法學人。因為法學人一般只是從文本上,法條上看案件,關心法律推理、論證和解釋,一般不非常關心案件的具體結果;這也就是所謂程序正義,而不是實質正義。而且,由于法學人不是具體案件的當事人,具體案件的結果于他們也肯定會淡一些。也會有些法律人會滿意,因為這大致便利了他們了解此地法院或某法官會如何處理類似案件。但這不包括該案的律師,特別是輸了一方的律師。我贏了,是應該的,你公布了判決書不會讓我更滿意;我輸了,即使我接受輸,還是會不滿意,公布判決書也不會化解我的這種不滿意。別以為今天學界人人贊頌的、雄辯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書,就令當年的馬伯里滿意了,或是令麥迪遜滿意了,別說他們各自背后的聯邦黨人和共和黨人了。[7]好的、偉大的或優秀的判決書從來不等于令人滿意的判決。[8]
由于判決書表達的是,基本也只能是,上得了臺面的理由和根據,因此,我預期,判決書公布很可能導致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更不坦誠,更不愿說出心里話,怕政治不正確,怕惹出是非。判決書也許會變得更格式化,更技術化,更公文化,一句話,更沒意思,更沒有人想看貨愿意看。甚至會出更多的問題。想想,在某個偏遠農村,一位出嫁15年住在50里以外因此很少回家照顧父母的女性回家要參與分割父母的遺產,該怎么判?判決書能怎么寫?一個在當地看來合乎情理的判決會是拒絕她的請求,但按照制定法的政治正確則顯然應當同等分配。為防止社會的(主要是城市人的)議論、質疑和批評,法官也許會嚴格依法平等分配。但這樣一個判決在當地一定會被認為不合情理、不公正,不是因為當地農民歧視女性,而是因為她出嫁時曾帶走嫁妝,因此已提前分割過部分家庭財產,且出嫁后也沒或不用贍養和很少照顧父母。這個判決和判決書也許會令城里人、法律人甚至外國人(如果他看的話)感到滿意,而許多鄉下人、本地人、不識字的人則不會滿意。
但我提到的這些擔心可能沒那么了不起。因為,我估計,判決書剛開始上網時,新鮮,還會有些人甚至不少人(普通民眾、法律人和法學人)看;但時間一久,就不會有多少人看了。誰有那么多閑工夫,“管閑事”呢。吃這碗飯的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還可能會看看。但大多數法律人、法學人也不會看,因為中國畢竟不是判例法國家,是制定法;沒有嚴格遵循先例的制度,因此判決書沒有什么司法制度的意義—哪怕把公布上網規定為一項制度。還因為人際關系至少在目前中國司法還有一定的影響;注意,我反對這種影響,但反對不等于不存在,相反證明了其存在和實在。可以想見,時間久了,除了一些偏執的專“找(法院或法官的)茬”的人,或是有少數學者做研究,不會有太多人關切網上的判決書的。
如果這個推斷為真,這就提出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公布判決書真的有比較長遠的重大意義嗎?我不是說沒有,肯定有,問題是多大?這得在邊際上細致比較成本和收益。
還可以由此預見,所謂的判決書上網的普法效果也一定很有限。不光是人們很少看,還因為絕大多數糾紛發生不是因為對法律不了解。對當事人來說,重要的不是規則之爭,而是因為利益之爭,表面上的規則之爭隱含的也是利益之爭。讓他們看一些判決書,知道了法律如何規定或會大致如何適用,就忘了自己的利益,就會放棄自己的利益了,這可能嗎?想想律師和當事人,或是想想那些違法的法官和官員;有幾個是因為不了解法律才上了法庭或才被帶上法庭的?


三、但書
說了所有這些不好聽的話,絕不是反對判決書上網;事實上,這都不構成反對上網的根本理由。最多只是懷疑。這種懷疑自然也延及上我自己:我身不在法院,因此不可能完全感受和理解判決書網的利害和迫切必要;我的分析完全可能不著調,甚至烏鴉嘴。因此,我的全部懷疑只是想從另一方面為決策者提供一些也許多余的參考。
如果各方面條件大致具備或許可,我還是基本支持判決書上網,特別是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我開頭說判決書上網有好處,是當真的。而就時下而言,我最主要的現實理由之一是,這樣做可能在社會上造成一種也許非常必要的感覺,當然也不無可能是幻覺和錯覺,法院變得更透明了,更公開了,因此更公正了,更可信賴了;由此可能改善主要是法院運轉的社會大環境。在費用相同且費用與收益大致相等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更好的投資收益,如果投資于此,有一點收益,也是值得的。是,只有一點點,但人就算是試錯也總得做點什么。此外,司法制度也就是一點點累積完善的。對錯,實踐是檢驗的標準。但這也就意味著,從長遠來看,司法的權威最終得靠法官、法院自身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完善,不大可能因判決書上網而會有較大改觀。
也許,上面的分析潑的冷水—已經不是涼水了—太多了,但那也更多因為我希望它的收益更大。只有當收益超過預期之際,人才會喜出望外。而所有人都不大可能拒絕,事實上總是更享受,喜出望外—不光是熱情的理想主義者,也包括我這種冷酷的實用主義者。


【注釋】

[1]“為司法公正建立制度屏障—與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對話”,載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t/xwnr.asp?id=3284, 2009年11月17日登錄。
[2]“張立勇:判決書要掛在互聯網上(聲音)”,載《人民日報》2008年10月27日第10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已全部上網(‘聲音’有回音)”,載《人民日報》2009年1月13日第10版。
[3]“河南三級法院全部實現裁判文書上網”,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11月6日第1版。
[4]在我修改本文之際,這樣的事件已經發生。這就是所謂的“臨時性強奸”問題。據中國新聞網報道,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南潯兩位協警在賓館趁同行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時與之發生性關系;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接受了被告“事前并無商謀”、系“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之辯解,考慮到事后被告主動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判決兩被告各入獄3年。有網友質疑此案判決,并將判決書中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這一不準確也不合理的表達簡化為荒誕的“臨時性強奸”,引發公眾的暴風雨般的批評和嘲弄。目前,上級法院已對此案展開調卷審查。
[5][美]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蘇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5章。
[6]此案初審和重審的事實和證據并沒有什么差別,判決書的論說也沒有什么特別的優劣,唯一重大差別就是判決,一是無期徒刑,一是有期徒刑5年。參見蘇力:“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從許霆案切入”,載《中外法學》2009年1期。
[7]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8]可參看波斯納對著名“洛克納訴紐約州”案以及對“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分析。[美]波斯納:《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61頁;[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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