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二十多年的“普法運動”,推導自官方,流行于社會,蔚為一種政治動員與社會動員,似乎也是一種新型生活方式的涵育過程,而恰成一場“運動”,一種不同于二十世紀中國人記憶深處任何“政治運動”的社會政治運動。今天回頭來看,因有將近三十年的縱深,使得我們能夠對它作出階段性評判。總括來看,這場“運動”的本意在于灌輸選擇性的法制意識,以守法公民作為最終期待產品,旨在營建穩定的社會政治秩序,而忽略了對于法律本身的政治正義追問,也無遑就生活方式及其正當性考量做出切實回應,特別是著意回避了有關政制與政體的政治經濟學思考。因而,對于本予回應的重大問題,便采取了選擇性回答,或者,懸置起來,不去觸碰,訴諸“延遲戰略”。在此,僅就“守法”一項舉例而言,則大致的追問包括:為何需要“守法”?遵守的究竟是什么樣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是否可能、應當和值得遵守?以及,法律本身是否存在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究屬何種關系,又有何層面與境界之別?進而,公民是否具有不服從乃至于積極反抗的權利?等等,等等。但是,即便如此,不經意間,“普法運動”卻在一般社會階層,特別是普羅大眾中間,引領出一種自然法式的法權意識,催生出全體國民比較視野下對于法治境界的深情憧憬和強烈向往,促發了遍地開花的“公民維權運動”,喚起了中國語境下關于法律正義、社會正義和政治正義的全民性思考熱情,甚而改變或者有望改變政府的行政方式。進而,它呈現出促進中國政制轉型、培育中國政治的現實可能性。 [1]
凡此種種,所為何來,欲將何往?其間呈現出何種消長起伏的態勢?對于我們置身其中的社會政治生態發生著何種正負兩面的影響?置身其間,當事人已然、應當與可能采行何種措置?此時此刻,“普法運動”實際上已然走到盡頭,不可能再有和作為,法制和法治既非其所能旦夕恪盡其功,現實的社會政治生活自有軌轍,亦非其獨力即可傅粉施朱,而曾經喧囂的一切,似乎“由絢爛而歸于平靜”,因而,瞻前顧后,吾人職責所系,正需予以事實梳理,慎予深切的理論反思。
一、一個時代的記憶:用法制敲動政治
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普法運動”必定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歷史記憶,載述著運用法制鋪展“現代中國”的國家建構努力,以及由此展現的國家理性涵育過程中的重重糾結。
法權時代降臨的全民加冕典禮
首先,“普法運動”為中國法權時代的降臨舉行了一場全民加冕典禮。它不僅意味著一個時代的結束,而且,昭示著一個時代的開始。換言之,它的出現本身就已說明,當下政制真切地意識到專權擅斷、“無法無天”的治理秩序已然走到了盡頭,早晚必定收場,提醒我們法律文明秩序之終將登場,而預為梳理,有所因應。至少,經由此番修理,可以暫時制止合法性的進一步流失,而為正當性的再造另辟蹊徑。畢竟,提供秩序、規范和安全等公共產品,是政制存在的理由,更是政治誕生的前提,如果政制和政治刻意延祚,就必須正視這一自我必然性,兌現歷史預期。而且,在政治發展和文明轉型的歷史視野下,一個基本清晰的脈絡是,自宗教文明、倫理文明而轉型于法律文明秩序,是晚近世界的大勢,一種世界性強勢主流文明主導下的秩序格局,雖“國情”而不能免,起初可能概屬“不得不然”,其后必然轉而“有以然哉”。“普法”的應運而生,不過是在不自覺間接應著這一時代,將至晚啟自清末變法更張的這一中國文明秩序轉型,以大張旗鼓的方式更作渲染而已。
在此語境下,可以看出,當年倡行“普法運動”,主導者“選擇性”的立意可能首先源自“文革”教訓,溯自秩序失范的慘痛記憶,不排除旨在著意于訓育人民,以“只許規規矩矩,不許亂說亂動”起步,而以加強專政、鞏固政制為歸依。但是,曾幾何時,法治本身的固有內涵終究非言詞所能刻意遮蔽,必將順流而下,排撻而出。尤有甚者,反倒可能因其歪曲性解說而愈益不屈彰顯。一旦將法制或者法治從籠中放出,則其自我必然性終究要轉換為現實性,這既為當年法制在歐美登場的歷史所早已證實,亦為今日眼面前的中國進程所一再映現,說明理一相殊,萬物總有其源流。無他,上述三大文明秩序遞次轉型的發生,源于世道變了,政道和治道因而隨之轉圜而已,法治及其自我必然性之步入歷史進程,正屬于“有以然哉”。君不見,當今中國,迄而至今,浸淫既久,蔓延已廣,“法治”蔚成全體國民的時代意識,雖既得利益曲意諉飾,終究難登臺面。試想,當今之世,至少在理念層面,舍祛“法制”或者“法治”的支撐,任何權力均會失去其合法性,更無正當性,本不是什么尚需證說的大道理;同時,如同下文將要舉列的,雖然公權力“帶頭違法”不曾稍息,可一旦曝光,必招致民間社會的強烈反彈、齊聲討伐,從而最終可能迫使前者作出正面回應,哪怕是有限回應,也說明“普法”造成的法治觀念之深入人心,而成浩浩蕩蕩之時代訴求也。“普法”因應其間,迎接這一時代,為這一時代張本,也使自己匯入了這一時代。
的確,經此洗禮,億萬中國民眾油然而生對于法治的向往、期待與評判,并進而在應然的意義上生發出關于經由法律治理而構筑一種愜意的秩序格局與規范世界的制度想象。在社會心理層面,一般民眾悉認法制或者法治才是開放社會與良善生活的不二法門,也是小民百姓賴以自保的起碼前提,更是經邦治國的天下公器。正是在此,“普法運動”催生了國人有關經由法制而營造愜意社會的功能期待,提示了他們托庇于法治而實現良善生活的價值托付,喚醒了他們有關良善生活的自覺自為,鼓蕩著他們對于人間秩序的階段性美好憧憬。因此,至少在理念層面,自官學兩界而至引車賣漿者流,藉由“法治”或者“法制”這一修辭,他們寄寓著自己關于公平正義和良善生活的美好憧憬,申說著對于法律正義、社會正義與政治正義的制度想象。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體平權,罪刑法定與罪刑相應,政府和百姓都要依法辦事,公權力必須接受制約,官員及其權責均須納入問責體制,而法律本身應當源自正當立法程序、符合公義,以及以公道為正道,等等,等等,成為刻下一般民眾和不少官員的共識。細而言之,一般而言的“同命同價”、節假日加班須付雙薪訴求等等,均不外其附帶產品。實際上,可以這樣說,第三次“改革開放”以來, [2] 鑒于市場化與利益分化造成的社會分裂狀態,價值多元導致的離心化傾向,若非對于“法制”或者“法治”所表征的規則之治的一意憧憬凝聚了最低限度的社會共識,從而保證了中國社會各個階層最低限度的同盟關系,維系了這個社會的俗世存續,而蔚為三十年里中國民族最具主導性的政治意志,則中國社會早已土崩瓦解了。同時,這也就說明,當下治道所能祭出的正當性大旗,除開經濟發展“將蛋糕繼續做大做強”,概非民主法治不可,而彰顯出中國文明建設自家現代性政治文化之時不我待。“普法”在此不啻為一場全民現代性彌撒,更是政制得以攀緣上政治的捷徑。如果說“政治是理性的女兒和法律的母親”的話, [3]那么,就中國三十年來的進程來看,不僅法制導源于政治,而且,可能通達至、催逼出政治,而接續以下列“權力與法權的辯證法”這一主題。
權力與法權的辯證法
“普法運動”昭示了一種現代政治關于法權與權力的辯證法,而為政治體制轉型和新型政治的誕生,預作思想操練。權力的正當性本質在于法權,一種源于民主體制和公開立法程序的公共權力意志,展現為法權的效力;而法權的現實性力量源自權力,一種憑依壟斷性使用暴力而獲秉的貫徹公共意志的權能,表見為權力的實效。沒有權力作為支撐,法權必定軟弱無力,而失去了法權這一內涵的規范和導引,權力則可能成為脫韁的野馬。因而,法律、法制并非限制權力,更非破壞或者廢置權力,而是旨在限制濫權,即經由對于權力本身的妥適安排,來制約強權,防范暴力,阻遏暴政。它建立在這樣一個基本預設之上,即終究而言,權力不是法律所能限制得了的,相反,法律的本質是權力,一種獲秉正當性的權力,適成權威,其施行亦有賴于權力為之張本。事實上,權力只能以另外一種權力來限制,正如“以野心制約野心”,利益只能以另外一種利益來抗衡。法律不過是它們的別名,法制則為一套將它們化轉為公開較量的程序性體制,旨在提供角力規則,而將約制與抗衡導入按理出牌的套路,實現全體公民政治上最低限度的和平共處。反過來,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法律的終止之地,便是暴政的起步之處。經由此道,現代政治下的權力本質上例屬法權,而且,只有將自己轉圜為法權,才能獲秉正當性。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輾轉其間,在提供將權力變成法權的機制之際,進而昭示天下,一切權力只有使自己變成法權,才能獲秉效力,并可能具有實效,更主要的是,才具有正當性,恰成權威。而所謂的政權,不過是采取了法權形式的一般性權力而已。說是“一般性”,就在于權力總是特殊性的,隸屬于掌權者,表見為諸如政黨等特定的公民團結形式之“執政”,而政權則恒具普遍性、一般性與開放性,等待著受托人來執掌。所謂“穩定”,主要不在權力是否更迭,而在政權能否保全。進而,所謂“維穩”,樞機應當在此,而非在彼。同樣正是在此,“普法”所揭示的現代政治關于政權、權力和法權的一般原理,為我們省視中國可能有與應當有的政治生活方式,撕開了一方覘孔。
歷史而言,法國大革命以還的晚近人類政治故事,一個基本套路是,大凡“革命”之際,多率性伸言權力就是暴力,如毛澤東所言,所謂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摧枯拉朽,而非“請客吃飯、繡花繪畫”。這是因革當口,或者,政制草創、未及矯飾之際的表達,也是真切上演的實踐,更是基于“解放哲學”的理念宣泄。但是,事過境遷,倘若一切走向常態,則多盡速自我正當化,制禮作樂,“盛世修典”也。此時,政治為政制而登場,法權隨之翩然降臨,為政治縫制晚禮服。大率而言,現代政治提供的正當性賦予機制,不外經由相互承認的法權安排,由權利授予權力。因此,無論是法權還是權力,其合法性均在于權利的授權,而且,是一種嚴格循沿程序、附著于一定儀式的實現合法性的授受活動。具有這一特質的機制不是別的,就是民主。晚禮服若非以權利為質料,則權力的肉身難得脫胎為法權。倘若一切順利,則人民作為選民,由此登場,“蕓蕓眾生”的市民和國民在此一轉身成為公民,而只有公民,不是什么前政治的“群眾”,才是一種政治存在,一種擺脫私性存在屬性的公共性存在,也才可能有望免于任人宰割的命運。 [4]
以此觀之,則“普法運動”的最大功德,就在于不期然間演繹出了這一現代法理,將此現代政治真相大白于天下,而成為人人不言自明之理,淺層次地進行了一場全民政治心智操練,為可能刻下正在積蓄力量、即將登場的新型政制及其政治預予思想準備。經此洗禮,使得一切無此程序和儀式的權力形態,在頓時遭臨空前巨大的合法性質問與正當性壓力的同時,根本上失去了一切自我辯解的可能性,只好硬挺。而硬挺,既非政治之福,更非國族之福,實際導致了僵局。化解僵局,除非不得已遭臨“憲法時刻”,在尊重社會生活自我演生的同時,最好的流程還是啟動法權程序。正是在此,“普法”講述的常態政制流程與追求的公共事務進程,向全體國民,尤其是她的年輕一代,提示了這一依賴于法權程序的現代治道的可欲性。——實際上,它是以“再啟蒙”的方式,恢復這個民族有關此種可欲性的歷史記憶。實際上,基于公共協商、程序理性和實用理性的現代法權,不僅其用在有裨于化解僵局,落實政道,而且,更在于增益政制的有效性,修正政治的正當性,進而,于實現市民的政治經濟學與政制的和解、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與政治的溝通之際,可望為締造公共空間提供最低限度的共識及其制度憑藉。“依法維權”蔚為思潮,見諸神州大地的公民實踐;依法行政成為全體國民的政治期待,雖不能至而心向往之,而向往就是壓力;立法聽證雖說流于形式,但有形式總是強于連形式也無。凡此種種,不過為此法權意識推導出來的實踐例證而已,并進一步推展為下述市民的政治經濟學和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
市民的政治經濟學與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
“普法運動”漸次揭示的現代法制及其法意,向全體國民彰顯了一種市民的政治經濟學,宣示著關于生活倫理的現代法權立場。本來,啟蒙的政治經濟學消隱,市民的政治經濟學彰顯,構成了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征,其實是晚近三數個世紀間逐漸推演的全球性世俗化進程的中國版本,而于此時此刻,中國百年社會歷史轉型的收尾時段,翩然登場而已。就市民的政治經濟學而言,安寧有序的俗世生活,“小康”社會的市民憧憬,厘定產權關系與獲享經營自由的康樂愿景,對于自己的一生保有大致有所預期和預設的可能性,均為其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就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來看,舉凡人道博愛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與公平正義、禮儀廉恥與溫良恭儉、良善生活與美好社會,凡此諸項,經由“文革”后文化復興式的“平凡昭雪”,以及市場經濟的正反兩面淬礪,已然成為考量社會的可欲性,進而成為追究政制的正當性的指標,并隨著法制的逐步走向健全,特別是私法規則的慢縫綴和細密化,而落實于生活倫理的法權化過程之中,演繹為一己“私人”的私德判準,人際互動的“關系”倫常,雖不能至,心向往之。換言之,傳統的義利之辨由此可得換形為“一準于法”的權利得失,所謂“依法辦事”也。經此轉折,現代法權在造成普遍的道德淪喪的同時,提供了商品經濟條件下市民生活的新型平臺,也不妨說就是一種新型倫理。在此,“普法運動”對于私權進行的躲躲閃閃而又不可回避的現代法權宣諭,特別是對于“私產入憲”式的政制德績的媒體渲染,隨著市場經濟這一整體合法性敘事的登場,私法理念之漸次進入生活層面,而廣為流布,深入人心,蔚成一種“法教”式的現代市民心性啟蒙。
頗為吊詭的是,經此一役,個人于此實現了“脫政治化”,固守的卻是“私人”屬性,而形成了與前述使自己成為“公共性存在”這一趨向相向而行、二元并存的格局。此種人格形態,不是別的,恰恰是現代工商社會法制統治下的造化,例屬所謂的“現代法制”對于“人類形象”的預設和預期, [5]包裹著市場與技術的雙重期待。如果說法治和政治造就公民,那么,在法制和政制的一統天下,庸常個體,躑躅于市場、轄制于技術、俯仰于欲望并耽溺于娛樂,其市民人格極致,充其量只能是“私人”,一種常態社會下保全并滿足于食色心性的庸常人類。也就因此,這里的“脫政治化”,不僅意指擺脫舊日“政治運動”鋪天蓋地時代個人被迫遭遇的泛政治屬性,一種被迫充應、提線木偶式、前政治的政治炮灰勢能,而且是指與上述作為公民、因而例屬一種公共性存在的政治屬性之區隔,以保有人人作為血肉之軀、食色之體的市民康樂本性之定位。
凡此種種,歷經三十年的社會變遷,特別是數場有關公私界限的法權厘定的全民討論,每天都在上演的訴訟活劇及其“全民網議”,以及相應的立法規定,逐漸滲透于國民心智,特別是“80后”們的“平淡”生活方式之中。終于,以“80后”們為典型標本的“私人”及其“公共性存在”并存的人格形態,一種將市民和公民兩種人格糅合一體、卻又井然分際的新型國民,初現于國中。——它不是別的,即“私人”也。“私人”以自然個體為本,首先自認灑掃應對的市民位格,其次不拘于國民身份,是否用腳投票端看利益取舍,再次欣然于公民擔當,不過卻淡定處之。因而,他們是真正無可奈何的人,便也就是通情達理的人,進而,他們是一百多年來中國社會所能養育的最為正常的人。“私人”的誕生,是三十年里最為重大的事件之一,是新型國民的典范,展現了文化轉型烙于人格特征的代際轉換的有限實現,同時表明,中國時間中的漫長的“十九世紀”世間,即將過去,終將過去。
是呀,想一想“陜西黃碟案”對于公權邊界的巨大昭示意義,看一看“重慶釘子戶案”有關公民私有合法財產的予取關系的法權演示, [6]看一看志愿者們應招而起、卻又并不太當真的從容淡定,再思考一番遍于國中的浮世享樂之合法化,所謂的自由個體追求幸福的沖動及其滿足等等之堂皇大詞蔚為自由主義的魂幡,則托庇于“普法”宣諭,市民的政治經濟學與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之有望漸成國民心智,一切皆在不言之中矣。 [7]
二、固有的內在緊張
前文曾經指出,這場延綿二十年的“普法運動”先天帶病,病在忽略了對于法律本身的政治正義追問,也無遑就生活方式及其正當性考量做出切實回應,特別是著意回避了有關政制與政體的政治經濟學思考。雖說如此,但卻造成了上述陣勢,這便抖摟出了這場“運動”先天存在的諸般內在緊張了。
選擇性內容與固有內涵的緊張
首先,綜觀全程,一個顯明的事實是,對于法制內容和法治意識的選擇性灌輸,與現代法治固有內涵的要求之間,先天存在著內在緊張。普天之下,并無一種作為絕對摹本的“現代法治固有內涵”,實際上,當今之世,舉目所見,至少就有所謂的歐陸式法治、普通法的憲政主義乃至于東亞型法治等等,說明法制也好,法治也罷,的確都不過是自己的生活世界所創造出來的規范世界而已。但是,這不等于說法治本身沒有自己的真際,更不意味著凡此生活世界和規范世界沒有自己相應的意義世界,正是這一“真際”和“意義世界”,使得不同類型的法治之間分享了得以溝通的基本價值。作為一種逐步發育成長起來的現代制度空間、實踐形式和人間秩序,法治具有自己確鑿無疑的理念、規范與實踐形態,以及在不同文明時空中的多元表現。由此,才有所謂的法制和法治,進而才有關于它們的法意及其論爭,中國關于“法制建設”和“建設法治國家”及其全民普及運動亦且才有根據,也才有意義。姑且不論法治在自己的流布過程中是否烙有哪一種特定文明的印記,但是,它們各自均圍繞著自己所認定并可分享的基本理念、價值和準則展開,則是確定無疑的。 [8] 也就因此,對于法治的非本質主義的多元現代性開放態度,并不妨礙現代人類分享著有關法律之治的共同的、普適的基本理念、價值和準則。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看出,此種“緊張”何所由來,將欲何往。
自1970年代末以還,最高當局重申法制,先期的法制十六字訣,所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雖非法治的嚴整表述,但卻基本窮盡了法制的主要內涵。逮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出臺,僅從學理而言,反倒自此原本不錯的腳線退步,適成不倫不類,適足加劇了本然就有的內在緊張。東拉西扯,左支右絀,不免前言不搭后語,說明意識形態貧乏,“理論創新”走進了死胡同。與此相反,近些年來,隨著法理學對于相關問題的闡釋愈明,“固有內涵”在民間流布既廣,所獲認同愈深,“選擇性的”宣教愈加不攻自破。體現在理念層面,就是百姓的市民性成長,不再認可公權對于私域的隨意侵犯的合法性;國民的公民意識崛起,要求兌現自家公民身份的沖動強烈。表現為實踐形態,則市民消遣的道德性無需聽憑公權的界說,灑家自有主張,而各種“公民維權行動”,其中一些表述為官方口徑的“群體性事件”,啟蒙于法治理念,如星火燎原。可能是感覺到事涉關口,意識形態和既得利益遂圖窮匕見,已然顧不得理論邏輯的周延了,因而才有諸如上述“法治理念”及其宣教這等下策,反將二者的緊張更形于外,有以然哉。
的確,綜觀各類官方主導的“法制宣傳”材料,包括“勸世文”式的街道法制文宣材料,不難看出,其主導立意著重于下述三點,表現著并造成了“普法運動”的諸般悖論。
一是片面強調“守法”。守法不僅是義務,而且是美德,更是政治忠誠的標志,這是古典共和主義的教義,也是現代法治的內涵。但是,僅取一端,置國民的“義務性”存在遠甚于其“權利性”存在定位,就不免其心殊異,而另有盤算了。畢竟,當下中國,作為“歷史三峽”的一階段一環節,不僅是一個需要轉換義務觀念、訓育責任意識的時代,更是一個擺脫舊日“只許規規矩矩,不許亂說亂動”的秩序旨意,以尋求新型公民權利形態的“權利時代”。——工商經濟主宰的現代法治社會,將自然和社會層面的人欲,幾經轉圜,變身為法律和政治意義上的權利,并以此奠立權力的合法性,形成二者的制衡之勢,庶幾乎得保全體公民政治上的和平共處,蔚為一大發明呢!因而,置此情勢下,此種關于“權利”的申說,如果說對于早已渡過“漫長的十九世紀”的現今西方福利社會未必十分急迫,可能,也未必急切需要的話,那么,對于昨天剛剛擺脫帝制專權和左派極權體制的中國來說,可是時代急務,而為社會文化轉型的應有之義呀!可能,正是昧于此點,或者,有意回避此點,才會出現這樣的咄咄怪事:大凡官式“普法”材料,均了無有關使得市民成為公民,以及國民必須臻境于公民才能實現自己的政治本質的內容,好像也無遑著意于此。相反,充斥篇章的多為“守法光榮,違法可恥”式的片面宣示,以及某某“落網”后的現身說法及其慘狀的直觀展示,而凸顯的無一不是國家威權的無所不在,旨在喚起聽眾/觀眾敬畏之心的孜孜用意,以及在這一切背后,那個政體的英明偉大之不言自明。因而,一般的法制宣教以最具“斗爭性”的刑事法為主,而就最為突出的刑事法宣教本身來看,主要講述的是“假設如何,將會如何”的懲罰式罪刑關系,昭示“違法犯罪”的“下場”云云,卻缺乏孤立的個人面對強大公權時如何救濟的切實內容,而這才是現代意識,一種啟蒙后的民權主義法理,也是法政安排的德性之所在。正是在此整體語境下,即便是一些“普法材料”對于公民權利信誓旦旦的舉列,譬如排比條陳諸種政治權利,因為與現實存在巨大反差,言者緲緲,聽者昏昏,也使得凡此作為頓成秀場,當下制造了一種自我反諷氣氛,似乎反而加劇了一般民眾的被剝奪感,以及對于應予信守的法制和政制的疑惑。如此這般,此時此刻,“法制宣傳”只有青蠅吊客,“法律信仰”云乎哉!
二是凸顯法制與政制的一致性,進而,言外之意,說明政體的絕對正當性。對于現行政制正當性的闡釋,以及政府作為法制的天然表征的說明,構成了歷年“普法”所要著力灌輸的核心內容,至少可以說,是全部“普法”所要導向的最終認知結果。在此旨趣導引下,對于法律本身的政治正義追問,對于政制與政體的政治經濟學思考,自然無法提上議事日程。相反,它們成為毋庸置喙的禁地,不容外人說三道四的專域。本來,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蔚為一切政制的懸鵠,政制以循守和契合法治為自身合法性的來源,正如明儒所謂“天高地下,萬物流行,分明個禮樂自然”, [9]而現在卻反其道而行之,以政制執掌法律的創制和廢止之既定事實作為自身合法性的不證自明,實際重復的是“打江山,坐江山”的前現代帝制道統,在違背現代法理的同時,等于宣告政制的合法性闕如,如果不說破產的話。同時,“法治的固有內涵”意味著法律之下的人民同時就是立法者,因而,守法者與立法者的合一,他們經由相互承認的法權程序,特別是立法的公開性和民主性,將自家的意志表現為法律形態,以確保法制的法治性,進而,實現政制的政治性,最終實現“我們人民”的主權者定位,乃是具有普世性的現代治道和政道。也就因此,對于法制的信守必然引向法治之域才有可能實現,而法治不過是實現了規訓后的政制的民主法制狀況。它們之間的糾葛,真可謂一榮俱榮,一損全損。單取一段,舍棄其余,光要求人民信守法制,卻雅不愿提供國民轉身為選民的渠道,不兌現其立法者的主權位格,這樣的法制,二三其德,胡可獨行?人民又何能信守之?難怪,普遍的“有法不依”與“普法”的漸行結伴而行,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隨著“普法”的深化卻日益泛化。
三是人為設置“社”“資”之別。法制是一種地域性規范形態,而法治則屬于一種普世性治道和政道。其間的關系,一如技術性應用總是受制于選擇性制約,而背后的科學原理卻放諸四海皆準,難言“社”“資”各有一套科學,除非指鹿為馬地硬搬出個“李森科”式的生物學來。因而,即便是當年馬克斯?韋伯極言現代法治的形式化與理性化,并將以德意志法制形態為樣本的歐陸型法治允為極致,但卻終究無法否認“形式凌亂”、“未經理性化洗禮”的普通法體制同樣得謂“法治”,甚至是一種理性而中道、較為優良而有韌性的法治形態。究其原因,蓋因二者貌離神合,而分享著現代法治的一套基本原理,不便否認,也無法否認。在此情形下,“普法”內容中羼雜的上述區別用意,雖非全然瞎捏,但卻昧于東海揚塵,力欲吹沙成飯、以冰致蠅,遂令宣諭效果大打折扣,其情其景,不難想見。多數情形下,最好的狀況是受眾一笑了之,最壞的結果便是頓生厭惡,反倒念念于“人家外國,那叫個……!”
總而言之,上述三種選擇性傾向,折損了“普法”的宣諭效果,造成了法制和法治的緊張關系,實非始料所及,卻在情理之中。雖說法制的生活方式并非區區“普法”所能恪盡其功,而有賴于社會組織方式和市民生活方式的整體轉型,但是,上述“選擇性”確乎減損了它們本應發揮的作用,卻是不爭的事實。然而,事情的曲折性在于,事后回瞰,即便如此,“普法運動”依然展示了可能連自己也意想不到的前述社會反響與政治效應,這便說明,法治本身作為一種自在之體,自有理路,絕不甘受“選擇性內容”與當事者有意識的“選擇性”的全盤宰制,相反,卻渙然迸發出頑強表現自身、并將自己現實化的努力。畢竟,睜眼說瞎話,不是恒久的辦法,更何況,如同真理的聲音常常借助魔鬼的翅膀而飛翔,在官式“普法”名目之下,尚有對于法治精義的認真闡發,或者,“一不小心”,讓它們汩汩流淌出來,直達心田。 [10] 因而,無論法制還是法治,它們作為一種極具吸引力的美好社會愿景,以及對于它們作為良善生活的一種可欲的強力保障的普遍認同,早已彌散幻化為全體國民的心智,包括不少既得利益集團中人,可能實踐中多所抵觸,而在理念層面,則又多所服膺,將現階段知行兩分的矛盾作了淋漓盡致的展示。由此,風助火勢,火借風威,泱泱乎,以成今日氣象。申而言之,此種情形,亦且適用于“民主”和“憲政”,以致于形成了某種程度上當下國人的“民主拜物教”和“憲政拜物教”式的路徑依賴。無形中將一切寄托于民主、法治和憲政,將它們當成了萬應靈丹,確乎是某些知識界人士的一種思維傾向性。但是,話說回頭,凡此國民向往和公民憧憬,卻決不能簡單譏之為“天真”或者“無知”,而當看穿其內涵的“武器的批判”與“批判的武器”的辨證轉換關系。 [11] 尤其是在言路雍蔽、鉗口有方之際,高舉正當性大旗為沖破現實困境開道,是一種常見的路徑選擇。
同時,它還再次重申,較諸其所生成的一切規則,生活世界本身才是元規則,它走到哪一步,便要求自己的規則世界和意義世界如影隨形,同步前行,向托庇于此在生活世界中的蕓蕓眾生展示著一種階段性愜意生活的制度憧憬。就今日中國而言,則“國民的法治愿景”主題下所攏括的有關良善生活和愜意人生的一切制度元素,均為當下最具吸引力的圖景,可能也是最具正當性的圖景,因而,才會人同此心,萬眾景從。也正因為一時難遂心愿,普遍的挫折感和暗流洶涌的大眾不滿才會流潛國中,一觸即發,而自反向一面,說明了盡速兌現“普法”所昭示的各項法治指標的急迫性,進而,展示了啟動包括民主在內的各項相應配套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否則,基于“選擇性內容與固有內涵的緊張”而來的“宣諭和實踐的緊張”自不可免,事到關口,一切都有可能重歸于零,亦非聳人聽聞。
宣諭與實踐的緊張
的確,“普法運動”所正面宣諭的一般法治信條,特別是依法行政的現代政治理念,與普遍、持續和大規模的“有法不依”之間的矛盾,在時空場景的意義上,構成了這一“運動”的另一突出現象。本來,“有法不依”概屬常態,自法律誕生之日起就已存在,而至法律消亡止——如果真有法律消亡這回事兒的話,亦將繼續存在。有法律必然就有對于法律的違犯,這是文明的悖論,人的天性及其壓抑的尋常演繹,同時,它們構成了法律自身存在的根據,法律自我證明其必要性的前提,其間之互為忤逆,共生共死,永世不得消解。因而,當今之世,小到違犯交通規則,大到偷稅漏稅,進而甚至作奸犯科,炸機炸樓,倒政府殺總統,遂遍布寰宇,充斥人間,實在不足為奇。但是,話說回頭,倘若如此行徑蔓延廣布,導致普遍、持續和大規模的“有法不依”,甚至成為一種常態,則必定社會有病,政制失靈,或者,至少局部失靈,而凡此紛紜世像,無論之于廟堂統治,還是對于江湖民生,均非為福也。本來,戰亂頻仍,軌轍不再,所謂“戰爭讓法律歸于沉寂”,自屬全盤“有法不依”。然而,和平盛世,卻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而且,所在多有,日日上演,就說明體制有隙,其隙巨大。尤有甚者,倘若公共權力在此一馬當先,帶頭違法,公然犯科,一點不講臉面,則其勢堪憂。而當一個倡說法制的時代,公權尤其不能幸免于此,自己將自己定制的法律棄如敝屣,則無異于敲響了警鐘,危乎殆哉。值此情形下,一般人民之棄守法律,鄙夷政制,集體墮落,而形成下文將要論及的“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之并蒂共生,自屬順流而下,一切皆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一方面囂嚷全民“普法”,另一方面普法者公然違法、亂法和毀法,何其自相矛盾乃爾,則法制何在,法治何堪,不啻在為“事實勝于雄辯”再添注腳而已。
正是在此,吾人不得不正視,而痛徹肺腑的是,三十年間,從“法制建設”到“建設法治國家”,認識愈深,法網愈密,大架子慢慢搭起來了,人民對于法治的憧憬一往情深,可公權力反倒帶頭違法,愈演愈烈,實為始料之所未及。作者秉筆之際,私權入憲有日,惜農早成國是,私法愈益縝密,可新型“圈地運動”竭盡坑農伎倆,令人情何以堪! [12] 如此悖逆,不僅無情嘲諷著人民的法律信仰,而且,使得一切“守法”宣諭,即刻等于零。進而,使得人民對于其背后的政制能力和政治誠意,不免疑竇重重,或者,干脆壓根兒就不再相信。而一個失信于民的政制,何得謂“長治久安”?不寧唯是,囿于舊制慣性,即便張揚法制,整肅紊亂,可方式方法本身恰恰悖逆目的,因而,反倒“損害”法制,至少造成“損害”法制的社會心理印象,與“法治精神”更是南轅北轍。小而言之,將受刑人五花大綁,掛牌插草,游街示眾,或者,將可憐兮兮、走投無路的賣淫女當街示眾,以示羞辱,不僅本身已然違法,而且,它所宣揚的恰恰是暴力,一種毫無德性自覺的赤裸裸的暴力,在糟蹋盡好不容易積攢起來的微薄公權德性資源之際,羞辱著包括體制自身在內的一切人等,離間了國民與自己國家本應存在的血肉關系,令人齒冷心寒之余,甚至反而可能催生、放縱出部分國民的陰暗心理,將包括體制在內的一切徹底拉進人性的黑暗深淵。它們或許與某種“法制”沾親帶故,而與“法治”則絕不搭界。 [13]大而言之,啟自1983年夏季的“嚴打”,以及去年突進于重慶的“打黑”,霹靂手段,展現了行政擔當及其才干,也贏得了一般百姓的稱贊,而且,據筆者的了解,社會公眾安全感同時獲得了較大提升。但是,凡此作業,不僅是以一定程度的損害法治為代價的,而且,反倒使得政治層面的安全感普遍降低,造成了一種公權本身局部準法西斯化傾向,更是讓人對于法制和法治的官式宣諭不得不產生了“掛羊頭賣狗肉”之喟。 [14]
實際上,最近幾年,隨著市場化的深入,大家原本以為市場可得分化一部分治理,同時,藉由社會的發育以及學統的漸次成長,形成四者各有畛域、彼此呼應的格局,以收制約太過囂張的權力之效。不料,與上述公權力之“帶頭違法”互為表里的是,市場化的結果卻導致市場與權力的結盟,形成了以超強既得利益為核心的權貴資本主義形態,或者,市場社會主義局面,加劇了“壞的資本主義”的進一步惡質化,與權力的專制聯袂而來的是資本的專制,造成了局部范圍和地區中始料不及的公共權力的“私性化”與“準黑化”。 [15]在此情形下,與“公民維權”、“私產入憲”和“人權入憲”等進程相對照的,是這幾年公權力的“瘋狂反撲”,不僅以權力配置經濟資源、控制社會領域的勢頭加劇,而且,對于輿論監督和意識形態的控制亦且更上層樓。例如,對于“信訪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收窄了聞聽渠道,甚至有“三人不得成行”之制,讓社會齒冷。對于“保密法”的修訂,不僅未能滿足社會知情權的渴望,相反,卻設限多多,反而自原有陣腳后撤。繼“網絡實名制”之后,“手機實名制”乃至于“洗浴實名制”、“菜刀實名制”隨之登場,“透明化”在指向普通公民之際,諸如“財產陽光制度”一類的針對官員的舉措卻止步不前,隱私保護之重官輕民,無以復加。 [16]在司法領域,“講政治”的總體氛圍下,行政權力的直接干預有增無減,并且內化為司法界的自我約束,有效抑制了任何“脫軌”沖動,曾幾何時一度以現代司法為指向的司法改革已然停止。凡此一切,不僅說明對于手段的選擇性從來都受制于價值認同的自我定位,而且,昭昭表明當下政制和政治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緊張。 [17]
政制與政治的緊張
如同法制與法治之別,“政制”與“政治”二位一體,在層次、境界、準則和修習次第上,既彼此牽連顧盼,又各有自家畛域。換言之,但凡搭建起民族國家框架,擺脫“無法無天”狀況,基本能夠維持法律、秩序和公共生活等基本公共產品的體制,即為一種法制和政制,甚至是一種相當有效的法制和政制,而不論其政體形態,更不對它作什么自然法式的省視和政治正義追問。其反面是所謂的“弱國家”與“失敗國家”,不僅難言經濟社會發展和建構優良政體,而且,連基本秩序也無,國家能力羸弱,行政效能嚴重不足,多數時候處于失范狀態,公共生活自無保障,法律和規范亦且形同虛設。海地大地震后的餓殍載道,索馬里的盜賊蜂起,阿富汗之四分五裂,可為其例。這其間,自“弱國家”、“失敗國家”至“成功國家”,至少存在“失范”、“基本治理”、“有效治理”和“善治”等層次,展示出人類政治秩序與政治智慧的地方性差別。 [18]
正如筆者一再指陳的,百年中國轉型所要完成的任務至少包含四個方面,即發展經濟-社會、建構民族國家、提煉優良政體、重締意義秩序。它們連貫一體,旨在貫通“民族-國家”與“民主-國家”,指向的理想愿景是強有力的現代民主國家。 [19] 具體說,前兩項的落腳點是有效治理的“民族國家”。就此而言,當下中國基本恪盡其功。不僅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漸次發育、居民生活水準和國民素質大幅提高,而且,經由清末以還五、六代人的接續奮斗,表征和組織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法律、政制框架早已搭建完畢,中華民族歷經百年奮斗,終于呈現出大國初興的繁華景象。當然,說“基本恪盡其功”,就意味著尚未大功告成。其中,撇開海峽兩岸四地在政制、經濟、社會和文化上之有待整合、從而蔚成統一的民族國家不論,僅就社會而言,其之不見成長,允為癥結。時至今日,不僅缺乏一個自覺自為的中間階級以為緩沖,國家直面原子化的“群眾”的狀況無所改善,而且,政府直接下海主導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連年大幅增長,反而導致社會空間的進一步萎縮,一般民眾對于行政權力的進一步倚賴。就后兩項來看,重在使得“民族國家”轉型為“民主國家”,進而恪臻善治,實現政治成熟和倫理圓善。就此而言,則百年之間,興革繼替,一言難盡,有待努力處尚多;今日政治改革似乎走到了“瓶頸”,建設現代政體的進程頗多頓挫,而且,有陷入“勃列日列夫現象”的趨向。總括來看,上述四項,均有所成,而無一不尚有待于繼續努力,但相較而言,后兩項尚需努力處更多,也更為艱難曲折,也許,于現實的法制和政制而言,“風險”更大。
如果說上述四項任務表明中國近代國家建構所孜孜追求的不外是“富強、民主和文明”,因而,大體循沿著從“權勢國家-權力政治”,向“憲政國家-憲法政治”和“文明國家-文化政治”這一路徑遞次挺進的話,那么,上述第一、二項對應的大致為“富強”這一目標,完成的是“權勢國家-權力政治”的建設,并為“憲政國家-憲法政治”的開展提供法律時空和政治邊界,而應當和必須進境于“憲政國家-憲法政治”,即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所謂優良政體者也。二者同德,輻輳用力,有可能導引向“文明國家-文化政治”這一國家建構的最高境界,所謂意義秩序者也。凡此境界,對應于“富強、民主和文明”這一總括性政治憧憬與秩序圖景,說明現代國家是權勢國家、憲政國家和文明國家的綜合體,現代政治不是別的,乃為權力政治、憲法政治和文化政治的三位一體,而分別因應著“國家政治”與“國家間政治”的紛繁世像。 [20] 然而,正是在此,刻下精英心志畏縮,心氣委瑣,推展乏力。一方面,政制無法容涵政治的成長,使得政制自身無法轉換為一種公共存在;另一方面,公共生活的發育所造成的公共性需求,客觀上要求政制為政治提供更為靈活的用度與廣闊的空間,而政制雅不愿為此獻身。這樣,二者遂緊繃繃的,并出現相互削弱的自我悖反效應,卻最終訴諸時刻提心吊膽的“維穩”來打發之,令人浩嘆。
在此,“中國問題”的當下癥結在于,一方面,現有政制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維持民族國家格局的體制保障,過往三十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國家間政治”的實踐表明,這一體制在相當時段內與時俱進,具有自我更新、應對外部環境的強勁能力。特別是近年來應對自然災害所展現的強勁國家動員能力,史無前例,蔚為中華民族建設現代國家百年奮斗的一大善果,已然不能單純以“集中力量辦大事”來概括。與此同時,遲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還即已切身歷練的“大國博弈”,使得中國對于“國家間政治”的調處,愈益表現出大度與成熟,頗有氣象,說明了這一政制在“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面前,對于“國家理性”具有相當的自覺。但是,另一方面,自“民族國家”向“民主國家”的遞進,換言之,以民主為核心標志的現代政治在中華大地之誕生,一種“憲政國家-憲法政治”狀態,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早晚要來的事,人心所向,勢所必然,對此同樣應當抱持高度自覺,而這進而意味著這一體制本身必須做出重大轉型,一種根本性變革,如此方能滿足“民主國家”的基本要求。一個以“民主國家”為凝聚力的“民族國家”,才能獲秉強健的國家能力,國民在此基于公民的自我體認,可得奉獻一己忠誠;而在“民族國家”時空內上演的“民主國家”,才能蔚為貼心的家園,國民于此返身自顧,在市民的定位中,方會認同其為愜意居所。如此,“中國”這一浩瀚時空,既高揚公民理想,努力成為一種公共政治空間,又慰藉民族理想,蔚為國民空間。假以時日,土壤細流,其所成就的將會是“文明國家-文化政治”的恢弘氣象。
因而,如果此一政制希望延祚,并保持應變的活力,則需向政治挺進,以后者的公共性內涵來救濟正當性的不足,從而有望在維持自身存續的同時,與后者一同成長。但是,如若以政治為理想境界,則需對于自身做出重大調整,甚至是根本性的調整,于價值理念和制度操作兩方面做出切實因應,而這在一定意義上意味著對于自身的否定,以否定求得肯定。宋儒曾謂“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后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借用這一說法,不妨說政制是“以法把持天下”,而政治才是“以道治天下”。當今之世,所謂道者,核心內容即現代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也。然而,也正是在此,這一體制的猶豫不決和遲遲未能做出適應性選擇,面對渴盼打開政治公共性之門的洶涌民情,這一體制對于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之口惠而實不至,使得人們對于其適應能力、更新動力和政治誠意,均生發出了多重疑問。同樣,恰恰在此,“普法”所揭示的法制與法治、民族與民主、政制和政治的關系,以及刻下“有法不依”所反映的法制未獲恪守、法治不見成長的窘境,以及這一“發展的瓶頸”所反襯出的政治民主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均在在說明政制對于政治處處掣肘,已然到了非沖決不可之際。可是,情形似乎是,愈是如此,政制的自我危機感便愈為深重,因而愈發不愿邁步,從而又反過來進一步加重了此種急迫性。現有體制整合功能之工具理性與強化此一功能必得訴諸政治公共性的價值理性的紐結,導致了一種二者相互削弱效應,造成了時刻必須訴諸“維穩”的政治態勢。如果破解這一“發展的瓶頸”?在現有體制框架下是否能夠破解之?對此,理論邏輯無法代替實踐邏輯,但是,理論邏輯至少可以提供的一點解釋就是,它說明中國的發展所遭遇的政體選擇,要求“政治決斷”登場,啟動以“政治體制改革”為幡的民主化進程,實為刻不容緩。每再拖宕一天,就難免遭遇缺乏政治誠意的質問,使得存在于現有體制框架內的“政制與政治的緊張”愈加展露無遺,進而連同上述諸項緊張關系一起,造成了下述三大后果。
三、政治不見成長
是的,由此一來,各種雅不欲發生的后果終究還是出現了。它們并非源自“普法”,毋寧,深存于轉型期社會政治的結構性矛盾之中,藉由“普法”所激起的社會運動,所揭示的現代法理,所啟示的公民意識,而昭昭于世罷了。舉其要者包括:法制未能進境于法治;政制腐敗遍于國中,而國民的腐化如影隨形,二者惡性互動;浮世繁華為千年所未見,卻始終不見政治成長,社會萎縮,而不是別的,正是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以及道義精進和倫理圓善,它們共涵于一個有機的社會之中,才是總結和標明170年來的中國社會文化轉型臻達成功的最高善果。一日不見其成,則一日有待繼續轉型,現代法權意識的養育及其現實化,自在題中。
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
關于法制和法治的觀念史分辨及其法理意義,表明至少在理念層面上,國家理性意識到法制不恪其用,而需更上一層啟動法治進程,因而,有“法制建設”向“建設法治國家”的標示性轉向。事實上,對于法制和法治的區別,也是“普法”所要闡釋的內容。[21]不過,也正是在此,如果我們認同這一分辨的話,那么,一個愈益顯明而廣受認同的體認是,就中國當下具體語境而言,法治以民主為基礎,舍祛民主的支撐,搭建規范世界的努力最多只能到達法制之境,甚至連此亦成奢望。同樣還是就中國的具體語境來看,因為法制時時受制于并服務于行政,并最終一準于黨政,實際上不少時候是聽命于“一把手”的審度,不排除有時候是心血來潮式的演繹,因而,其自身千瘡百孔不說,即就效力和實效來看,竟也是不成比例,進一步具體表現了“宣諭與實踐的緊張關系”的實在法后果。在此情景下,普遍、廣泛、持續和大規模的“有法不依”,遂成國中一景。正因為此,近些年來,一個最為令人觸目驚心的現象是,二十載“普法”之后,國民對于法制反倒漸感失望,對于既有政制致力于法制/法治的誠意多所幻滅,基本上放棄了“拿起法律武器”的沖動,也不再相信法律具有“武器”的效力,而寧愿選擇“上訪”,更多地移情于“清官大老爺”,或者,對峙走到死角,廣場效應發酵,實在走投無路,干脆直接訴諸“群體性事件”。初年曾經有過的、寄望公共權力經由“假戲真唱”逐步進境于“真戲真唱”的美好愿景,面對現實,似乎日益成為善良人民的一廂情愿,則其“幻滅感”和“挫折感”俱來,接踵而至的必為“滿腔憤懣”和“心灰意懶”。前者解釋了為何那么多“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后者說明了“國民的腐化”的政治源頭。
這里,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司法不具獨立性,也就無法享有權威性,加上司法本身腐敗不堪,路人皆知,因而,屢次驗證的結果使得民眾逐漸放棄了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早期憧憬,“呂福山式”的法律信仰,風景不再。之所以還愿意對簿公堂,不是因為相信司法運送正義,構成了“正義的最后防線”,毋寧,死馬當作活馬醫,不得已而為之。一定意義上,歪打正著,這可能反而使得訴訟趨于常態,就是說,使得打官司成為不得已之舉,而非沉湎于動輒“有事找法院”、“法律為你排憂解難”以及“人民法院為人民”式的浪漫。可能,越是“現代法制”,司法的程序主義工具理性與文牘主義越發濃郁,使得訴諸司法的成本越高,普通人除非不得已,無非東西南北,總是敬而遠之為妙,從而,司法真正成為運送正義的“最后防線”,而非簡單的社會矛盾的清道夫。但是,司法的常態化與此番“敬而遠之”畢竟不是一回事,說明司法作為社會矛盾的松綁機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而涉及到轄制司法的更為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不可不察。
然而,頗為耐人尋味的是,置此情形下,公權力恰恰相反,不管真假,反倒更加傾向于民眾“拿起法律武器”,希望他們“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一個名詞“程序”,兩個字,在當下中國這一特定情境下,可能意味著原子化個體之張皇無措、求告無門,或者,進入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經年無著的怪圈。本來,正常情形下,弱勢人群和原子化的個體最應樂意訴諸“程序”,因為,但凡有“程序”,就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公平,以及最后總得有個“說法”在,讓人多少看到些前景,對于結果有所預設和預期。但是,人們之所以樂于并敢于“走程序”,前提是程序具有相當的公開性與可博弈性,以及邊際成本相對較低,否則,寧肯另辟蹊徑,直至訴諸違法。與此相對,今日中國公權力呼吁當事人“走程序”,其思路和預期可能并非基此理路,其之考量,可能與當事者的理路恰恰相反。實際上,公權力之所以樂意采行此種姿態,考其緣由,主要實因置此轉型期社會矛盾多發時段,黨政部門從一開始的“人民政府”定位,一度立足于全能姿態直接干預,到漸感窮于應付或者不樂意打理,遂將司法機構當作社會矛盾的清道夫,希望大家都去“走程序”。基此分工期待,加上足能掌控“司法走向”、明知其不會“出格”之胸有成竹,遂抽象性地支持一般民眾“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而多所鼓勵矣。事實上,如此作業,不僅將人們從“堵政府”改成了“堵法院”,而且,藉由司法倚賴“程序”之長,發揮了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延遲效應”,一切“冷處理”,庶幾乎算是“維穩”的一招。這幾年,類似成都“古魁案”一類的情形不少,頗能說明問題。[22]
在此情勢下,“宜黃來信”之指斥民眾雅不愿踏進“行政訴訟”、“民告官”之門,卻紛沓蜂擁于上訪之路,并以“有什么樣的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政府”相譏,除了暴露其虛與委蛇的偽善與指鹿為馬的權力傲慢,同時抖摟出了司法不受百姓待見的真相。[23] 既然民眾和政府一樣,都是基于趨利避害原則行事,那么,為何不問一聲,對于法制曾經深切憧憬的億萬百姓,一度蜂擁法庭的人們,為何不再相信司法、法律乃至于法制,而寧肯求告于其實他們本來最不愿央求的衙門官老爺們呢?!千辛萬苦上京城,餐風露宿,但求一個“說法”,其背后該有怎樣一種正義理念的支撐,此種正義焦慮又是何等的強烈?一旦打官司變成了打關系,打關系變成了比權勢,而權勢的確隨時可以直接干預司法,怯怯地問一聲:既無關系,更無權勢的小民百姓,為何非要以卵擊石呢?!與此同時,無庸諱言,訟棍和“刁民”卻利用司法機構深懼出現不利“維穩局面”的心理,魚肉其間,以逞私欲,而將“政制的腐敗”和“國民的腐化”之一體兩面,和盤托出,原形畢現,實在是始料不及,卻又順理成章。及至事情走到“雙起”式的反彈,與“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之呼吁互為表里,頗似將計就計、引君入甕,則一切顯然已經惡質化了,令人不寒而栗,早非什么“宣諭與實踐的緊張”所能含括得了的啦![24]
因而,這一切既說明“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法制恒居弱勢乃至于擺設,遂無真正輸送正義的品格與力量,更說明法制欲進境于法治,非有相應配套制度安排不可。而這牽涉到制度的結構性轉型,政道的變革,要求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登場。否則,不僅法制乏力,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亦且順流而下,遍于國中。
政制的腐敗與國民的腐化
大體來說,民主在于組織權力的正當性,并藉此掐緊權力的龍頭。法治的主要功能則在于限制濫權,即經由對于權力本身的制衡性安排,以制約強權,防范暴力,阻遏暴政。法制未能進境于法治,等于老虎沒牙,權力,包括司法權在內,一旦不受有效制約,則設租、尋租在所難免,與普遍的有法不依相為表里,普遍的腐敗遂成家常便飯。畢竟,置此情境下,法制最多意味著權力統轄下的依法辦事,至于權力意志自身之邊際,則為其鞭長莫及。而就國家目的指向的公民的安全、自由和福祉而言,最大的問題不僅在于依法辦事,更且是要迫使權力意志服膺于法,唯法至上。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晚近以來的“反腐”既在護法,某種意義上,亦在毀法。因為,雖然“反腐”潮急,雷聲雨點俱下,但是,它們并非得力于法制,更非啟動于法治,而是借威于“批示”或者“督辦”,而無論是“批”抑或“督”,彰顯的無一不是非法制的路徑選擇,“加強法制”之際,反倒襯顯出法制頂頂虛弱無能之窘迫。誰都知道,大凡要案欽犯,查處止于何處,瓜秧斬于哪節,法律本身并不作數,拍板的是“上頭”,正所謂“罪與非罪看法律,判與不判講政治”。——好一個“政治”。可能,如此作業,動機與結果均得謂善,可偏偏法制/法治無形中成了哼哈的陪襯,則反腐本身是否可能在為腐敗的再度茲生奠立制度之路,手段和目的二率背反,亦未可知也。如果說“反腐”旨在“保政權”,一切另當別論。倘若志在建設政治正當性,則如此進路,只能收效于一時,也是明白著的事。近年來,反腐不可謂不力,而前腐后繼,未有窮期,正說明政制腐敗,法制獨立難支,而且,覆巢之下,法制胡能獨善其身,則民主的登場,在在實為急務?!
因而,這里似乎走進了一個怪圈: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因而腐敗連連。局勢嚴重了,出于自保之需,政制力促反腐,親自下海,動用了當然包括司法在內的一切體制資源,雷霆之下,秋風掃落葉。但是,其獨享資源、調度一切的做法本身,即已埋伏了專權獨斷的危險性,標立了一種“權力包打天下”的范本,終究未脫權力的設租尋租老套路。如此作為,立足當下,短期效應明顯,至少得收揚湯止沸之效,但若放眼長遠組織正當性的制度建設,則危乎殆哉,不言自明,你知我知。可是,倘非如此,蠹蟲日滋,蛀蟲愈猖,則政制不保,政體難存,權力就會沒了,自為權力所不樂見。然而,如若放眼長遠制度建設,欲求根本變革,卻又意味著喪失既得利益,而這誠非衷心所愿,更難獲體制中人之同仇敵愾,同樣為權力所不樂見。至此,內部循環,輾轉反側,這一體制似乎喪失了自我更新的動力與活力,過一天算一天,維持住就行。甚至于,往回走。——朋友,所謂政制腐敗,其腐其敗在此,羅馬晚期政治以來,徒使后人復哀后人者,同樣在此。因此,政制的“腐敗”與“僵化”,相殊理一,總是連在一起。如果說有什么區別的話,那么,前者講述的更多是政體本身熟透了,喪失了自我更新的動力和活力,以晚期羅馬政制和晚明、晚清為例,今日的老歐洲,好像也有那么一點點兒這種味道。后者則為政制固守己利,不思更張,以致于徹底喪失與時代的對話能力,可以“勃列日列夫時代”為例。今日中國政制與此兩者迥異,卻也有不少雷同之處,不妨總括以“政制的腐敗”。回溯來看,第一共和以來,尤其是20世紀中葉以還的“權力包打天下”,一度整合有力,滿足了秩序建構和道德重整的需要,展現出現代化進程中強勢政府創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迄至現代化進程深入,參予性要求高漲,此一體制的排他性導致自身的合法性欠缺,難以滿足建立在公共性基礎之上的秩序建構要求,恰恰削弱了這一能力,而這也就是體制的“衰朽”之象,更為此“怪圈”提供了歷史說明。
正是在此,事情發生了轉折。不僅是“有什么樣的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政府”,而且,同時是“有什么樣的政府,就有什么樣的人民”。在一個黨政權力主導一切的國家,民眾恒看政府如何作為,公共權力的言談舉止等于在行為方式和價值標準上向億萬人民示眾懸鵠,蔚為國民行動的榜樣。當此市場化急遽推進、一切向錢看的非常時段,意義秩序頹矣,精神追求隳矣,剩下最有約束力的,理想而言,便是受到法制調節的利益與利益驅動下的法制。如若應然不再,實然的便是亂法牟利,變成了利益調節下的法制與法制包裹著的利益,政府充當范本。既然權力尋租,影響風從,則人民同樣熱衷此道。某種意義上,不妨說,國民成為政制腐敗的合謀者,至少,是政制腐敗的搭便車者。只不過前者公然憑藉權柄,后者只好鉆法律的空子。偷稅漏稅,順手牽羊,固為其例;面對弱勢,撒潑耍橫,亦為其例。那“世博”場館里林間喝道、花下濯足之丑態,偽裝殘疾人士、騙取優先通行之惡行,雖屬“小節”,表現的卻是一種普遍的倫理斲喪感。其象也眾,其態也殊,而腐化則一,不是什么“文明程度”和“國民素質”所能一語打發的。又如,風聞“拆遷”,巧立名目,騙取補償;“房改”令出,萬眾一心假離婚;不幸摔倒,壯士援手,受援者出于自利心機,反誣行善之士。尤有甚者,國民之普遍缺乏公共情懷,滿足于順民之福,在饕餮于口腹之欲的娛樂與愚樂中,逃離、避免公共領域,放棄對于政制的德性追問和責任倫理,自甘淪為一種規制化的私性存在,生活于無世界性的世界之中,實際上也是一種“平庸的惡”,更是地地道道的“腐化”。
這實際上道出了國民的非公民性落差,表現為國民自身的“政治恐懼癥”和“社會恐懼癥”,從另一側面提供了“國民的腐化”的例證,也可以說,既是其結果,又是其原因。兩癥互為表里,而原因則一。就“政治恐懼癥”而言,國民沉湎于自己的市民位格,失于自覺“人是政治的動物”這一天性,有意識回避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這一身份所界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刻意逃避公民身份的公共性,而寧愿安處于一種私性狀態。特別是今日普遍倡言權利,但卻回避了義務,包括“抗爭的權利和義務”,殊非為福。究其原因,對于二十世紀中葉以還半個多世紀中恐怖“政治運動”的歷史記憶,使得人民避之唯恐不及,同時,當下各種偽政治與反政治在敗盡國民的政治胃口的同時,基本上將任何真正的政治的發育空間剝奪殆盡,留存一塊“村委會選舉秀”,不成氣候。就“社會恐懼癥”而言,在前揭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的報告中,作者指出,如果說權力對于社會的恐懼主要表現為懷疑、排斥和否定社會的自主性,限制、打壓或者吸納社會的自組織,那么,大眾對于社會的恐懼更類似于醫學意義上的心理恐懼癥,表現為逃離公共領域、切斷社會聯系并禁閉自身。“總體性權力”的包打天下造成了大眾對于單一權力核心的信奉和依賴,形成了總體性權力是社會穩定之必要條件的迷思,導致對于社會自主性的懷疑和否定。同時,權力對于社會自組織的負面定義,造成大眾在表達、追求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不斷強化訴諸總體性權力的記憶和實踐,避免公共參與和形成自組織。[25]
此種情形見諸當下中國,但并非其所獨有。實際上,以賽亞?伯林于理性主義和浪漫主義的比勘中,自審慎理性和中道政治出發,多處竭陳歷史浪漫主義與政治浪漫主義的“不祥之兆”,就曾對此致意再三。在“歐洲的統一及其變遷”一文中,他寫道:“不管怎么說,人的榮耀與尊嚴就在于這一事實:是他做出選擇的,而不是他被選擇,他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盡管有時候這會讓他充滿恐懼或者備感孤獨),沒有人強迫他以委身于極權主義結構之下的整齊的鴿子籠中為代價去換取安全與平靜,這樣一種極權主義,企圖把他自己和別人的責任、自由與尊嚴一次性地擄奪干凈。”[26]但事實是,“換取”發生了,而且,重復、普遍地發生著。它不僅發生于二十世紀左右兩種極權政制形態下,而且,也見諸市場專制主義的圍欄之中。上述今日中國大眾的選擇(如果確有選擇性的話),特別是思想界的普遍侏儒化,似乎就正在印證著伯林的論斷,而這才是“國民的腐化”的最為切實的例證。正是在此情形下,以法制行銷權力,希望以此鉗制和打壓社會,壓縮社會的自我成長空間與治理能動性,削弱思想和精神對于現有政制進行任何自然法式的追問的沖動,蔚為權力意志的最新一輪沖動。它不僅造成了權力、市場和技術的三重擠壓下,社會遲遲難以發育成型,而且,使得國民的公民身份虛脫化,釜底抽薪般地放逐了政治。而無政治與政治成熟,何以為中華民族的現代轉型接生?!置此情境,法制乏力,法意貧困,前文第一節標題所謂“以法制敲動政治”,看來是在敲,但卻似乎不動了。僅就法意乏力,自極小處舉例而言,婚姻法學家們不明所以,錯用法制,孜孜致力于立法規定“夫妻雙方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甚至于要立法“懲罰小三”,令人噴飯。與此相對,法制對于真正需要規范的領域,則又視而不見,而動用立法資源規定什么“性騷擾”這樣一個非常后現代的問題。無論是社保資金的籌募、保值增值和使用,抑或社會救濟和醫患關系的法律調處,以及反壟斷,均看出法制乏力,結果仍是市民買單,“社會”遭殃,政治缺位。
凡此種種,在在表現的均為政制的腐敗與國民的腐化。固然,“一般民眾”首為市民,持守的是市民的生活倫理,關注的是開門七件事,沒有人能夠居高臨下地對他們進行道德上的敲詐勒索。但是,如若一國之民,包括其知識界,知止于此,行不逾此,普遍政治冷淡,則禍事不遠矣。近年來,一方面公權與富貴階層日益寡頭化,另一方面,草根愈發民粹化,見好就罵,官學兩界面對當下問題普遍呈現一種萎靡狀態,對于德性倫理和責任倫理漸相棄守,說明“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原是一根藤上結的兩只苦瓜。同時,它還表明,在“國家理性”的意義上,國家本身不僅應當成為涵育文明成長的最佳基本單元和有效促進機制,而且,必須是一種文明共同體,著力于人類知識、文化和思想的建設,從而激發與涵養美德,增益國民的教養,涵育良善心性,豐富和提澌人生意義,人民依據美德來激發和培植國家倫理,使國家保持美德,則又為美德的使命。凡此良性互動,有賴于并增益政制運作下的政治成長,而正是政治不見成長,使得腐敗和腐化沆瀣一氣,“狼終于來了!” [27]
無政治與反政治
如前所述,追求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建構中華民族的政治秩序,是晚近170年來中國社會文化轉型的主導性意志,理當成為國家建構和國家理性的最高境界。一日不達此境界,則一日難言成功轉型;只要致力于現代中國的建設,就必然對此心系魂牽,如錢賓四先生所論,淵然而思,憬然而悟,愀然而悲,奮然而起。[28] 就標志著“現代中國”誕生的“發展經濟-社會、建構民族國家、提煉優良政體和重締意義秩序”這四個方面來看,其最后和最高境界,均在于達臻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之境。以此觀照,當下的問題在于,不僅“有法可依”之法的來源,人民多半噤聲,無利益表達的有效制度性渠道,而且,由于權力體系的封閉性和既得利益集團漸次形成,使得人民對于政治合法性的正當性考問無從下手,等于屏蔽了建設政治、推展政治秩序的可能性。而現代政治,一種具有公共相關性的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一種政治公共空間,構成了公民而非私人共存共享的世界性,正因為存在這一公共空間及其世界性,才會有自由這一主題,也才塑造出自由的擔當者,也就是負責任的公民,而非“腐化”的人民。因此,就“成功轉型”來看,無此一役,斷無可能。本文開篇第一段文字結尾時曾經指出,“普法”的推展“呈現出促進中國政制轉型,培育中國政治的現實可能性”,并使用了“以法制敲動政治”這樣的表述,此處卻又伸言“政治不見成長”,則其間轉折在于,對于不見成長本身的覺悟,即已意味著其成長的契機;雖未“敲動”,但所宣示的法理昭顯了政治之境,就已算積功積德。實際上,它至少促進了以民間“公民維權”為形式的公民政治的發育,并推導官民互動、因應方式上出現了諸多變化。在一時難以施行民主政制和政治民主之際,立法的公開性和民主化,司法撐起運送正義的重擔,本為緩解政治參與渠道雍蔽、化解政制緊張的有效渠道,這也是“普法”所曾曉諭的現代法理。可惜,刻下的政制實踐使得這一愿景亦且無從充分兌現,則盡管政治具有了成長的契機,但卻終究難見成長,遂成一切問題的癥結所在。
本來,政治是政制的公共狀態,意味著公民作為平等的主體,為了自我利益和共同體的共同福祉,經由相互承認的法權安排與橫向聯合的組織方式,以國家的公共權力為核心,圍繞其產生、分配和運作,以及正當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進行的權力意志活動。換言之,一種建構權力意志的公共行動,具有公共相關性,形成公共空間和公共理性,導致分享著的公共狀態,方為政治。而基此達成的圍繞權力進行一般交往與行動的法權體制,就叫政治秩序,也只有當政制具有公共相關性,而非封閉、壟斷、世襲或者變相世襲,我們才說一個國家存在政治和政治秩序。政治不能容納參與的要求,將使體制緊張乃至解體。因此,借用一句名人名言,如果說政治是“城邦”和“靈魂”的一元結構的話,那么,不妨說,法治是政治的肉身,政治則為法治的成熟心智,它們共存于這個叫做國家的巨型秩序之中。同理,無法治的發育,則政治同樣不見成長,國家難言政治秩序,而根據發展政治學,轉型國家最后所要實現的還不就是這個叫做政治秩序的東西嗎![29]政治秩序是一種有規則、上軌道的政治,關于公權力來源、分配、轉移與運作的比較成熟的程序之治,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為公民所同意和認可,也可能感覺到比較合意的政制狀態與人間秩序。如若政治合法性根本被排除在正當性考問之列,那么,無真正公民行動,無公共相關性,自無政治與政治秩序可言。
或曰,1949年后連年運動,全民“參與政治”,可不還照樣迎來“文革”嗎?這里,需予澄清的是,政治與政治運動、政治事件或者政治行為不同,前者屬于主體平等的公民之間,基于橫向聯合的行動權能,為了參與到政治進程中間,甚至是為了直接運作公共權力而進行的具有公共相關性的活動。因此,如同前文所論,政治以解決政治的正當性為鵠的,而非將此懸置、遮蔽或者取消,甚至于故意反其道而行之。畢竟,圍繞著正當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進行的權力意志活動,這才叫政治,而基此達成的圍繞著權力進行一般交往與行動的法權體制,就叫政治秩序。否則,只能是習常意義上,分列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等排比之中的政治行為和政治活動而已,談不上什么政治及其決斷。策劃“571綱要”或者“從事”“文革”,屬于政治行為或者政治運動,但難言政治,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治秩序。就像“單位”的例常“政治學習”,只是一種馴化,甚至不過是例行公事式的“行政管理”,與政治根本八竿子打不上。再說一句,諸如“從事文革”這類政治運動不是政治,而恰恰是對政治的取消,或者,偽政治,反政治。[30]
上述問題,既非僅存于此際,亦非短時間內所能克服。實際上,它們存在于整個現代中國的轉型時段,并且構成了這一轉型時段的歷史特征,而如何漸次消解之,命定是這一時段的歷史使命,可能尚需相當長一個時段的積勞積慧,始恪于成。置身其中,中國法學界從來不曾放棄觀察和反思的責任。實際上,伴隨著這一進程的推展,法學家們一直在進行事實梳理,積極予以理論思考,而焦慮于心,運筆為文,發表了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解釋、評論與反思。[31]本文自檢視“普法”的得失入手,而推展于政治建設,正在于履行反思之責,并寄望于中國文明秩序下法治和政治的同步成長。
注釋:
[1]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論國民的法治愿景——關于晚近三十年中國民眾法律心理的一個觀念史描述”,載《清華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2] 晚近一百多年間,中國經歷了三次“改革開放”。第一次從1860年開始,至1895年止,大約35年左右的時光,以洋務運動為代表。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器物層面上向西方敞開大門。在引入西方的造船、軍械等技術的同時,引入西方的流程意識、工藝管理等社會技術層面的規范,所謂的“萬國公法”即于此刻進入中土。第二次改革開放至晚從1903年開始,表見為清末的變法修律,至1927年國民黨實現南北統一,實行一黨專政為止,前后約20來年。此次“改革開放”,全盤引入西方的法律,包括憲政體制,與此同時,進行了議會民主、代議制度等各方面基于向西方學習而來的制度實踐。或者,可以認為此一進程延續至抗戰爆發。第三次改革開放以1978年12月18日的“三中全會”為標志,中經跌宕,延綿至今,接續了前兩次“改革開放”的主題,再往前行,可望為中國的現代轉型收尾。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建設中國文明的政治秩序”,收見《轉型中國:法律與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這是十七世紀意大利學者菲力波?瑪麗亞?波里尼《論政治》(Filippo Maria Bonini, Ciro Politico, 1647)中的一段話,轉引自毛瑞若?維羅里(Maurizio Viroli)的論文,收見《比較視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譯,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110。
[4] 正是在此,“公民”敘說的是常態政治下的權利主體位格,而“人民”則為其集合體于憲法時刻的自我呈現。習常話語中以“廣大人民群眾”籠統這一政治存在,道出的是“百姓”觀下的官民結構及其政治心理,同樣是一種前政治存在。至于一度曾經廣為使用的“廣大革命人民群眾”,不過是在此官民結構及其政治心理之外,再添“革命”與“反革命”的“階級陣線”而已,形成了特殊時段一種關于人的位格的錯綜復線安排。
[5]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論人的聯合與雙向承認法權”第5節,見《政法論壇》2007年第6期,頁19以下。
[6]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地權的國家德性”,載《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頁111以下。
[7] 與此相映成趣的是,當下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數千家電視臺,大大小小、好好歹歹,除開主旋律與廣告間隙插播的惡俗肥皂劇,剩下的節目,不外乎就是神神鬼鬼的養生保健、忽忽悠悠的旅游裝修、真真假假的美容美體、曖曖昧昧的選美選秀。它們蔚為主流,占據著黃金時段,為市民階級提供著繁華浮世的日常心性消費,實現了商業娛樂與政治愚樂的雙重目的。至于類如鳳凰衛視的“時事開講”、CNN的“60分鐘”,則絕難覓蹤。央視僅有的“關注”類欄目,眼睛也總在萬把八千公里之外的伊拉克這種地方,似乎眼前神州不存在需要“關注”之處。——可能,網開一面,央視的“新聞調查”欄目的有限調查是唯一例外。
是的,工商經濟主宰下的法制社會例屬安寧人間,同時也就是一個平庸社會,因而,各類消遣性節目構成了一般大眾安寧而平庸生活的日常焦點,本不奇怪,這就是為何今日歐美這類節目一統天下的原因所在。畢竟,在這些地方,使得這類消遣得以上演的基本政治法律社會大框架,早遲已于“漫長的十九世紀”搭設完畢,剩下的就是“消遣”,好像也只有“消遣”了;追逐的便是“娛樂”,好像最終也多歸于“愚樂”了。可在當下中國,大架子尚未完工,此類“消遣”、“娛樂”與“愚樂”卻早已翩然登場,而將一切反思性觀察屏蔽,截斷日用之常與自然法式追問的有機聯系,就不免令人唏噓了。究其實質,實因“啟蒙的政治經濟學”或者“公民的政治經濟學”不彰,反倒噤聲有道,而“市民的政治經濟學”急急報到來了,且讓人欲有個泄洪之處,好助力“維穩”,在各有所得中遂行“贖買政策”。因而,它們在道出了傳媒惡俗而無奈的同時,表明的是當下國人終究難言“安全消遣”、無法“盡性娛樂”、徹底“愚樂到死”的不尷不尬。
[8] 漢語學界有關“法治”的敘說不少,并出現了規范主義法學解釋與政治哲學解釋兩種進路。關于前者,參見夏勇:“法治是什么?——淵源、規誡與價值”,收見氏著《法治源流——東方與西方》,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頁1以下;以及氏編《法理講義——關于法律的道理與學問》第17章“法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378以下。關于“法治”的一個較為宏大的歷史主義政治哲學解釋,參詳於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3-33。并參詳陳弘毅:《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62-69、74-78、92-97。
[9] 參詳黃宗羲:《明儒學案》(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2版,頁136。
[10] 一則聽來像是笑話,而似乎全國多所發生的雷同故事就是,“文革”年間,各地均有、常常有“憶苦思甜”活動。除開吃“憶苦飯”,一個例常的活動是“聽報告”,即過來人的控訴。淳樸老農,受命上臺,控訴萬惡的舊社會,可說著說著,竟然講到了“三年自然災害”之苦,或者,出現歷時性錯亂,說的全是“新社會”的事。此事看來荒謬,但從心理學觀之,實則歪打正著,說明“苦”在心里,苦不苦,心自知,再怎么引導,那“真”苦冷不丁就會沖破防線,脫口而出。筆者少時親聽一位老農“做報告”,一不小心,脫口直白:“地主不管怎么說管飽飯,農忙時還加菜,興修水利那陣子可是連水都喝不上。”當時臺下霎時靜默,繼而大嘩,最后不了了之。據說刻下朝鮮也常有此類教育形式,并有“拯救三八線以南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的苦難同胞”一類的宣教。此與正文“普法”的官式宣諭和民間對于法制 / 法治的理解、闡釋與憧憬,不妨互文,正相對勘。
[11] 參詳趙鼎新:“評王紹光的《民主四講》”,載《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頁182以下。
[12] 僅長沙一地,面對非法拆遷,近年來經媒體披露的,就有19人以死抗爭。他們自芳齡少婦,至耄耋老漢,不堪其辱,拿命呼天。他們的絕望性反抗及其死亡,讓這個盛世黯然無光。具體詳情,參見張鷺“拆遷之城”一文所列“長沙強拆非正常死亡不完全檔案”,載《財經》2010年第23期,頁142以下。并參詳拙文“地權的國家德性”,載《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頁104以下。
[13] 筆者剛剛行文至此,媒體報道,2010年11月2日,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委、區政府召開“公開處理大會”,宣布拘留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村民。這些村民被警方反剪雙手站在主席臺下,身穿橙色和綠色馬甲,胸前牌子上寫著姓甚名誰、涉嫌罪名等項,與“文革”年間所謂“公判大會”的做法如出一轍。原來,當地建設的一條高速公路穿過漢濱區關家鄉磨河村,施工方占用和毀壞了村民的十幾畝水田,卻始終未能及時給予合理補償。村民為了表達不滿,封堵了村級主干道,影響道路通行“長達3小時”。警方趕到處理時又與村民發生沖突,多名村民遭警方以涉嫌妨礙公務罪拘留。——動不動就是“妨礙公務罪”,可見此罪真是“口袋”,隙漏既多,公權必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漢濱區在“情況通報”中將此違法示眾、肆意踐踏法治的行徑,居然說成是“普法教育”,其指鹿為馬,偷梁換柱,荒唐錯亂,無以復加。有關于此,參詳鄭戈:“羞辱性懲罰羞辱了誰?”,載《新世紀周刊》2010年第45期,頁80-81;蔡方華:“把公開示眾看做‘普法教育’是錯上加錯”,載《北京青年報》2010年11月8日A2版。
[14] 實際上,正是1983年啟動的“嚴打”,強調“從重從快”,使得剛剛初現的國民法治愿景,一種億萬純良人民的合作性善意,慘遭滅頂之災。至少在從業者行為模式上,它為今日之普遍有法不依,預留禍根,部分解釋了法制腐敗特別是司法腐敗的政制緣由。因為,在此之前,舉國欣欣然于極左“文革”政制終遭廢止,仿佛上下一心,如同今日“一心奔小康”一樣,一起著力厲行“依法辦事”。然而,突然間,此時此刻,言猶在耳,卻實行“公檢法聯合辦案”,置剛剛頒行不久的“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于不顧,人民遂恍然于“原來搞的還是老一套”,頓生幻滅的痛心,則感受可知,社會影響可知,其于人民有關政制和政治的憧憬之破壞性沖擊可知。有關于此,請讀者閱讀下列文獻:孫國祥:“刑事一體化視野下‘嚴打’的理性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南風窗》2010年第15期所刊“‘嚴打’模式的思考”一文,并參詳《華東刑事司法評論》游偉教授等人的一組論文,以及《中國改革》2010年第11期有關“嚴打”的一組專題討論。
[15]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公共權力的私性化與準黑化”,收見拙集《六事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頁351以下。
[16] 參詳劉長、趙何娟、沈乎:“你是‘透明人’”,載《新世紀》2010年第44期,頁24以下。
[17] 對于近年來公權力的擴張勢頭,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的學者們進行了有說服力的詳盡研究。在最近發表的一篇報告中,他們指出,中國似乎正在重走“依靠權力包打天下”之路,而且,是一種“自覺的努力”。究其原因,在既缺少自主的社會,又缺少自主的市場的情形下,對于更強治理能力的現實需求,很容易直接轉換為對于更為強大權力的呼喚,并期望用一種無所不包的權力來應對轉型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表現出“重建總體性權力”的路徑選擇傾向。具體論述,請參詳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研究課題組:“走向社會重建之路”,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17以下。
[18] 實際上,面對冷戰結束后又一波民族國家建構浪潮及其失敗后果,就連弗朗西斯?福山也喟言:對于單獨一個社會及對國際社會來說,國家的衰亡并不是通往理想國,而是災難的前兆。貧困國家之所以無法發展經濟,關鍵是它們的制度發展水平不適應。它們不需要什么都管的國家,但確實需要在有限范圍內具有必要功能、強有力并且有效的國家……國家建構的藝術將成為國家力量的關鍵要素。具體論述,參詳氏著《國家建構: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黃勝強、許銘原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114-116。
[19] 參詳拙文“法律:民族精神與現代性——關于‘法治中國’的社會-歷史語境、悖論和進境”,第2節,收見《轉型中國:法律與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0]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國家建構的精神索引——今天中國為何需要省思國家理性”,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 期,頁61以下。
[21] 不僅一般的“理論性”論述,就是街巷“普法”,亦且對此多所渲染。筆者親見清華園街道辦事處樓前的公告欄內,張貼著講解“法制”和“法治”異同的宣教材料,嗣后在潘家園的一個小區內,再度見到同一內容的材料。查有關普法“考題與答案”類材料,不少都有這一內容。
[22] 2008年9月25日,成都“古魁案”首次開庭,2009年1月5日再度開庭。此案司法程序的提起,系作為被告方的成華區政府主動借給原告10萬元作為“訴訟啟動費”,提示他經由司法程序“解決問題”。——“有事去法院告吧!”在此,地方政府之所以著意于“司法解決”,既在借助程序主義法權安排落實“延遲效應”,同時經由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的另類“問題化”技巧,不僅避免其“政治問題化”,又將“禍水”引向司法,好脫身事外。換言之,通過將蹲在政府門口的民眾引向法院門口,利用司法公權的強大資源及其程序性特征,逐漸實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此而言,其實政府并無“解決問題”的誠意,但無形中彰顯了“司法解決”的可欲性,利弊均在其中。
就在筆者寫作此文時,江蘇大學法學院的魏小強教授相告,5月間鎮江發生開發商雇兇傷人、引發“群體性事件”之后,現場官員亦曾大聲疾呼“廣大群眾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但前提是大家先“回家”。然而,事實告訴“廣大群眾”,一旦“回家”,他們成為分散的孤立個體,等候自己的只有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現場之中,雙方各有盤算,展現了公民運動初期的活生生景象,而一方呼吁“法制解決”,說明呼吁者尚未明白:公民集會照例是一種法制甚或法治的表達方式呢!對于政府來說,急切動員群眾趕快撤走,不要再待在現場,乃為當務之急,至于事情如何解決,利益矛盾怎樣調處,回頭再說吧,“讓他們走人”就是勝利。對于“群眾”(——官方已然不再訴諸“不明真相的群眾”這一舊日表述)來說,“在場”及其“群體性”,是他們多少能夠引起重視,從而導向問題解決的唯一有分量的砝碼。——訴諸公民集會,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公民不自覺運用法治對于法制的勝利。凡此說明,將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以避免其“政治問題化”的統治術,已經獲得了廣泛體認和運用,但卻是一種泯滅政治、阻礙政治秩序建設之路,也是在根本上有害“政制”和“穩定”之舉,不僅說明了政制的“腐敗”,同時并道出了其之無所用心于政治建設的“腐化”。
并參詳拙文“中國的法治主義:背景分析”第3、4節,見《法學》2009年第5期,頁72-73。
[23] 關于“宜黃來信”,參詳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
[24] 據媒體透露,重慶市公安局長在最近的一次內部講話中,針對媒體報道涉及公安司法問題,主張訴諸司法進行反制,并儻言只要進入辦案程序,或者,“進入法制軌道”,“我們就有了全部主動權”,而被媒體歸結為一種“雙起”式進路。據說,其原話如下:
今后,凡是報紙歪曲事實真相攻擊我市公安機關和民警的,就以單位起訴當事報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個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著證據到法院起訴記者,相關部門和民警所在單位要支持和協助。這就叫“雙起”,公安機關起訴報社,民警起訴記者。我們不是不懂政治,因為政治上我們沒有駕馭權。但他如果把政治變成法制,這是我們的強項。如果他要把法制過程當中的問題變成案子,咱們搞了這些年案子,他行嗎?搞政治我們只有一半的主動權;進入法制軌道,我們就有了全部主動權;要把這事變成案子,他就是觀眾了。
上述講話全文及媒體的相關評論,請參詳“王立軍‘雙起’論評論集(1)”,見網頁http:/www.chinaelections.org/index.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1月19日。其中“法制”和“案子”的黑體字形式系引者所加。
[25] 具體論述,參詳《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29。
[26] 【英】以賽亞?柏林:《扭曲的人性之才》,岳秀坤譯,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頁204。
[27] 許倬云先生最近喟言,這兩年“奧運”和“世博”相繼落戶神州,但都是只見繁華和熱鬧,不見精神,可謂智者慮識,一針見血。不過,在下意欲補充的是,話說回頭,當今之世,多數此類巨型“嘉年華會”,大都若此。其基本情形是,“只見繁華,不見精神;但有熱鬧,了無性情;人欲盡釋,靈性虛脫”。凡此種種,構成了這個工商經濟宰制下繁華而虛空的現代世間的基本特征,東土西土,同此一嘆。不過,中國之“只見繁華,不見精神”,其因其果,若表若里,自有緣由,另當別論,在此可以說的是,當今西洋若此,至少表明一種政體純熟至極,熟透了,熟爛了,必將喪失自我更張的活力,而頹象現矣。讀者如若不信,回頭但觀明清帝制和晚期羅馬政制,便不難想見,而頓生怵惕矣!許先生的論述,參詳氏著“從《二十一世紀》迎接二十一世紀”,載《二十一世紀》2010年10月號,頁7以下。
此外,高全喜和陳端洪兩位教授近年來均留意于“人民的腐化墮落”,著文論說。分別參見陳端洪:《制憲權與根本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頁84、88;高全喜:“人民也會腐化墮落——從政治憲法學的視角審視”,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33以下。并參詳已故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塞繆爾?亨廷頓有關“政治衰朽”的論述,見氏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頁25-55,以及第4章。
[28] 參詳錢穆:《國史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頁31。
[29] 有關于此,泛詳【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
[30] 此間有一分際,即“從事”文革算不上政治,不過是時代裹挾下的“政治活動”。但是,“發動”文革在在屬于政治,雖然是一種窳劣而不道德的政治。
[31] 例如,《清華法學》第11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系“普法研究”專號,《探索》雜志(2006年第1期)也曾就此組織過“中國普法二十年”專題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