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利西斯》是愛爾蘭作家喬伊斯的長篇代表作,是西方現代派文學的扛鼎之作。1918年,小說《尤利西斯》開始在美國報刊連載,1920年被告上法庭。法官以此小說有傷風化,會誘惑很多過于敏感的人為由,禁止發行。但到了1933年,法官卻為此小說開禁,理由是法律只考慮正常人,不照顧那些時時等待著被誘惑的過于敏感者。
好一個“法律只考慮正常人”!這是該法官對法律的一個重要貢獻,應當成為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
許多法律就是因照顧“那些時時等待著被誘惑的過于敏感者”而出臺的。例如,1982年,日本東京兩位游客和一名司機發生爭執,氣頭上一方用雨傘傘尖戳穿了另一方的咽喉。于是,日本法律作出規定:男子攜帶的雨傘傘尖必須平而粗,傘尖的直徑不得小于六毫米;女子攜帶的傘尖直徑則可小于一毫米。違者,則會遭受處罰。立法者之所以這么規定,就是因為對那些過于敏感者考慮過多。其實,在生活中,用傘尖作為犯罪工具的有幾人,立法者何必小題大做?話說回來,要想犯罪,什么都可作為犯罪工具,立法者豈能禁得過來?不過,這類法律雖然沒有“只考慮正常人”,但在社會生活中僅給人造成小小的不便,負面影響不大。而有些法律或執法部門卻由于過多考慮“那些時時等待著被誘惑的過于敏感者”,給社會生活帶來極大不便,且負面影響極深。
在我國,法律或執法部門對“那些時時等待著被誘惑的過于敏感者”考慮得就太多,從而影響了社會生活的豐富多彩,甚至使人產生“文化禁錮”的疑慮。20世紀80年代,電視臺放映美國電視連續劇《加里森敢死隊》,有關部門就認為此劇會引發青少年犯罪,禁止播放。以后,包括《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廢都》等在內的許多書籍和影視作品都因為沒有考慮那些過于敏感者而或被禁止發行或被勒令停映、停播。
法律只考慮正常人,也就是說,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從正常人的理性、情感出發,不要遷就那些非理性的、情感過于脆弱的人。在正常社會中,那些非理性的、情感過于脆弱的人畢竟是極少數,其心理屬于病態。比如“文革”中那個把紀念章別在胸部肌肉上的人,其心理就很難說是健康的。這類人就是標準的“過于敏感者”。如果讓正常人遷就這類“過于敏感者”,那社會的豐富多彩就無從談起,百花齊放就難以實現,思想多元化就永遠是夢想。
年紀四十以上的人還記得美國前總統里根在1981年3月30日遭到槍擊一案,刺客是約翰·欣克利。據說,約翰·欣克利行刺里根之舉是受了影片《出租汽車司機》的影響。大明星羅伯特·德尼羅在該片中飾演一名越戰退伍軍人,企圖謀殺總統候選人以引起其暗戀的女子的注意。約翰·欣克利暗戀女影星朱迪·福斯特,為了引起其注意,他將《出租汽車司機》看了十五遍,仿效那位越戰退伍軍人刺殺里根。里根雖然身中一彈,但并未殞命。精神病患者約翰·欣克利并未獲刑,“教唆”約翰·欣克利的影片《出租汽車司機》更沒被禁映。“法律只考慮正常人”的原則得到了嚴格遵守。
“法律只考慮正常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首先“正常人”的標準就難以判斷。美國羅得島州克蘭斯頓市有一名洗衣工在洗衣房工作時口干舌燥,就把幾枚硬幣投入自動售貨機,想購得一杯咖啡。誰知自動售貨機毫無反應,這位洗衣工折騰了半天也喝不上咖啡,就像魯提轄痛打鎮關西一樣,揮拳向自動售貨機砸去。然而,這位工人不是魯提轄,自動售貨機也不是鎮關西,自動售貨機沒被砸爛,洗衣工人的手卻骨折了。洗衣工以工傷為由向勞工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金,未獲支持,他便不依不饒地打起了官司。初審法院認為此案太荒唐,對洗衣工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州最高法院卻認為,在機器時代,這位工人的所作所為是一種正常的行為,應該予以一定的賠償。
發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也很典型。彭宇把跌倒的徐老太扶起,并送往醫院。這本是一個助人為樂的行為,卻被法官認為不正常,是企圖逃避撞人責任的“惡人”。法官是這么分析的: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徐老太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徐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徐老太的家人將徐老太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在醫院,彭宇替徐老太墊付了二百多元錢,法官又“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認為彭宇與徐老太素不相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彭宇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徐老太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因為彭宇在本案中并未采取法官所認為的“正常”舉動,所以,法官便認定彭宇的“不正常”舉動背后必有原因,更有可能撞到了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法官認為助人為樂者都屬不正常的人,而且彭宇精神越高尚,按該法官的邏輯就越該劃為惡人,這就把整個社會所崇尚的價值觀念顛覆了。
另外,一些制定、執行法律的人往往不是正常人,而是道德亢奮者。在法律史上,許多法律和判例都是由不正常人對正常人作出的,法庭審判的結果則都是對是非的顛倒和對正常社會的扭曲。
學法律、哲學的人都不會忘記公元前399年雅典的那場審判。成天光著腳片、不斷地找人談話的“愛智者”蘇格拉底,被人以褻讀神靈、傳播異說、敗壞青年的罪名告上了法庭。蘇格拉底透過理性,對人的生命作了透徹的了解,完成了希臘哲學的倫理學轉向,但卻被自己城邦的人宣布為不正常的人并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布魯諾是哥白尼日心說的信仰者,提出了宇宙無限的思想,認為在太陽系外還有無數天體世界,豐富和發展了哥白尼的學說。他對宗教的看法更為激進,認為宗教對于統治那些無知的人們可能是有效的,但哲學家不應受宗教的束縛。這是一位正常人發出的正常話語,卻被宗教法庭視為大逆不道,被燒死在火刑柱上。古往今來,總有那么一些人,熱衷于道德判斷,認為自己手握真理,把超越自己理解程度的思想者視為罪犯。其結果,不僅扼殺了新思想,甚者還會戕害思想者的肉體。福柯說道:人們出于一種瘋癲,“用一種至高無上的理性所支配的行動把自己的鄰人緊閉起來”。那些道德亢奮者往往就是這么做的。不過,他們的宏愿可不僅僅把“鄰人緊閉起來”,他們的目標是整肅社會。
所以,思想的啟蒙是重要的。那些不正常的人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暢通無阻,就因為人類的思想處于不成熟狀態。康德說:“啟蒙運動就是人類脫離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狀態,不成熟狀態就是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所以,只有在正常理性,而不是非理性或至高無上的理性(實際上已成非理性)或他人權威的指引下,人類才會走出不成熟狀態。
盡管想“整肅社會”的人不少,但這個社會正常的人還是越來越多,包括制定、執行法律的人和遵守法律的人。比如,同性戀者在以往幾千年的歲月中被視為不正常人的行為,遭到法律的嚴懲,而現在已不受法律處罰了,有些國家甚至允許同性戀者結婚。在我國,曾遭查禁的小說《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廢都》已重見天日,賈平凹也不再是“流氓作家”了。當正常人越來越多,法律對那些易受“誘惑”的人和易引起“敏感”的人的“照顧”就有限了,這個社會的自由度就擴大了,社會就會確確實實地在進步了。
還有一些法律也是不正常的人制定的。這些人精心制定的法律,卻被人視為笑話。與其說他們是立法者,不如說是笑話創作者—幽默家。例如,在美國,新澤西州法律規定在公眾餐館里喝湯發出咕嘟咕嘟的響聲會被捕;肯塔基州法律規定女子如果穿泳衣在街上行走,必須手持球棒或有兩名警員陪伴;猶他州法律規定不得在正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后座上做愛。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不得與豪豬發生性關系;每周四晚上六點以后不得在辦公室放屁。阿根廷1987年制定的一項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求婚的任何婦女,均應向失望的求婚人繳納罰金。英國法律規定,如果男子在大庭廣眾之中發誓并在一年之內不與妻子吵架,就可從國庫里領到一只火腿。日本法律規定,如果丈夫認為妻子睡姿不雅,就可提出離婚申請。這些法律被人們視為笑話,意味著法律的制定者不是正常之人。這樣的法律必須廢除或修改,以免繼續貽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