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的糾紛解決日漸呈現司法信訪化和信訪的反司法化的趨勢。這一趨勢不僅體現在司法對信訪收容的沉默,更體現在司法政策和信訪目標的匯合,司法和信訪的機構重疊,以及司法和信訪的功能模糊。
就司法政策而言,1990年以來學術界、法律界一直努力推進的司法職業化已經被司法的“民主化”所替代。審判和調解的關系也已經從“當調則調,當判則判”變成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這一司法功能轉變的背后并不是司法規律本身的要求,更多地是回應涉訴信訪帶來的壓力。息訴罷訪,而不是實現社會正義,成了法院的主要目標。
司法信訪化沖擊波
涉訴信訪已經成為法院工作非常重要的內容,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地方各級法院,每年都會在他們向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濃墨重彩地予以強調。最高法院如此,地方各級法院更是直接處在訪民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壓力之下,以至于信訪數量的多少成為衡量法院工作好壞的一個重要指標。各級法院也推出大量舉措以減少信訪乃至消除信訪。法院原來就非常緊缺的人力資源顯得更加緊張,而法院的審判工作也受到直接影響。
司法途徑原本應該是解決糾紛和化解矛盾的最終渠道,但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指導下,法院在其內部建立了專門處理信訪的機構,從而兼具司法和信訪功能。在實行立、審分離以后,立案庭所承擔的主要職能有:負責管理案件流程、負責裁定立案再審、負責庭審調解或仲裁、負責管轄等案件程序。在近年來信訪洪峰的大背景下,對于涉訴信訪、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的處理,成為立案庭的重要工作。
一些地方法院已經把立案庭的名稱改為立案信訪局,并設立立案信訪大廳。經中編辦批準,最高法院設立了涉訴信訪立案庭。
法院一方面深度介入涉訴信訪的解決,另一方面則是涉訴信訪案件中引入聽證、評估、回避、質詢等法律程序。
自從新信訪條例中確立信訪聽證制度后,它成了全國各地法院試圖解決涉訴上訪問題的普遍做法。但這一制度是否有效減少了信訪呢?案例向我們展示的是,法院通過聽證會這樣的程序來強化其原有判決的合法性,試圖使其成為信訪終結機制。但是,如果當事人的要求無法滿足的話,他一定會有足夠的動力和理由繼續上訪,信訪終結機制實際上仍然無法終結信訪。所謂的信訪聽證,成為法院應對信訪壓力以及上級“和諧”要求的新舉措,但它和正義的實現并沒有必然關系。
而相對信訪聽證,河南澠池的信訪評估在上級領導和決策部門的層層批示下,經媒體的廣泛宣傳,已經成為河南全省推廣的經驗。澠池法院還出臺了涉法涉訪評估意見,構筑涉法信訪大評估體系,推行信訪評估、代理、聽證三位一體的格局。
無論是信訪聽證,還是信訪評估,都特別強調法官的說服教育工作,其核心是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讓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在權力組織網絡發達,思想意識形態統一,社會流動滯緩的背景下,說服教育可以借助組織的、思想的和機構的權威與壓力促成當事人的接受。但是,在社會急劇轉型的條件下,通過說服教育追求息訴罷訪,其效果不容樂觀。信訪植入司法體制,而司法又無法終結信訪,原本孱弱的司法權威更形萎縮。
信訪“司法化”錯位
與司法的信訪化相對應的是信訪的司法化。《信訪條例》從制度上強化了信訪的提出、受理、處理等程序方面的內容。《信訪條例》的修改延續了部門立法的傳統,由國家信訪局主導,其結果是強化信訪機構職權。信訪機構承擔了更多解決問題的功能,被賦予了交辦權和督辦權!缎旁L條例》吸收了具有司法性質的“回避”“聽證”“時效”等制度,形成了一種信訪司法化的局面,這和司法信訪化相互錯位,恰成對照。
信訪制度利用法律所具有的事實剪裁、程序過濾、形式主義的一面來引導、規范和控制信訪人的行為,信訪人在這種規范化了的、制度化了的乃至法律化了的信訪之下,成為“馴順的肉體”,成為紀律、治理和主權這個“鐵三角”之下的無名者。
但是,信訪機構在信訪收容、信訪處理上都享受司法審查的豁免,從而信訪又呈現出典型的反規范、反程序的一面。信訪就其功能而言是一個反司法化的機制,它充分表現了國家在社會轉型時期操持的雙重標準:對于民眾而言,他們必須符合信訪條例的法律要求,否則,輕則收容,重則治罪;就某些政府部門而言,雖然貌似在傾聽,但不一定能夠聽得見。
司法的信訪化和信訪的“司法化”并非一時的現象,它們是新中國法律傳統之下,司法和信訪之間所具有的家族親和性的縮影。
由于現代民主政治、憲法框架和人權保障機制有待完善,這種革命年代形成的法律傳統在現代社會中的局限性將會日益凸現。無論是對司法和信訪做出技術性的修補,還是對治理的策略加以廣泛宣傳,都無法改變現有糾紛解決機制面對各類社會爭議時捉襟見肘、顧此失彼的困窘局面。
左右失據的核心在于信訪和司法在糾紛解決機制中本末倒置。以信訪治國的后果是,在社會中形成一種普遍的對法律、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心理,法律虛無主義加劇,導致民眾以非法律手段來實現社會目標、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的訴求將更為急迫。
如果借用經濟學家阿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hman)的組織社會學理論,可以說,目前的司法傳統和司法哲學的實踐后果是鼓勵民眾退出(exit)司法程序,選擇以“鬧大”的方式來發出聲音,制造社會效果。而要保持民眾對于司法程序的忠誠,就必須保障司法程序的權威和公正,而現代社會里的司法權威和一整套理性主義的形式主義法的建構密不可分。
要實現真正的法律之治,就必須逐步改變目前以短期社會穩定為司法目標的做法,逐步改進司法傳統,使它能夠更好地適應現代的市場經濟、公民自由和民主訴求。
“馬錫五審判方式” (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造的審判方式。其主要特點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編者注)的便民、高效和易于接近,對于今天的司法仍然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但是,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1949年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社會的巨大變化。革命動員式的司法政策、群眾路線下的糾紛解決、權力網絡中的審判方式,已經無法滿足民眾對于正義的渴求。
考慮到今天中國社會信息傳播方式的便捷與發達,民眾政治意識和權利觀念的生長,信訪對于民眾訴求的回應的限度,在各類爭議的解決中,司法逐步替代信訪制度是無可避免的趨勢。
反思司法信訪化
信訪意味著現有行政渠道的“腸梗阻”。作為正式行政處理機制之外的一套監督程序,信訪具有明顯的個案的、事后的和主觀的色彩。在傳統的、靜態的農業社會,信訪能夠基本適用。
在國家告別運動治理模式之后,社會進入常規發展時期。對糾紛的解決過度依賴信訪,無論是為了阻嚇信訪而打壓,或者試圖化解信訪而收買,都只會激勵更多的信訪,從而造成社會不安定。
在一個工商業社會里,“強信訪、弱司法”模式帶來的問題,可能比解決的問題還要多。相對于行政復議和司法解決,信訪是一種非常規性行政救濟。但是,當前涉訴信訪數量急劇增加以及由此帶來的維穩壓力,促使法院把信訪機制納入司法機制,使得信訪從司法的體外循環機制演變成中國司法的內在元素。這一演變對于中國司法的結構、功能和運作都產生了極大的沖擊。
相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而言,當前減少信訪和維護穩定,對法院來說,成了更為緊迫的任務。各地法院對信訪處理和信訪收容不約而同的一致應對是中國司法實踐邏輯的平滑展開。法院在這種具有強烈政治含意的大局觀的指引下,在行政訴訟領域所秉持的主張,貫徹的政策和行為的方式更多強調和行政機關的溝通、配合與協調,這種司法的自我限縮在一定程度上有自我保護的功效。
但是,當信訪的“特洛伊木馬”被植入司法肌體中,司法的中立、消極、自治更加遙遠,信訪和司法從彼此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朝向機構交叉、功能一體、價值趨同匯合,這一趨勢對中國法治的侵蝕與影響將是深遠而長久的。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