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登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獄單間里,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運轉。但吉登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進程都為之改變。
——美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1]
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
——德沃金[2]
在刑事案件中,正是律師決定著正義的質量,甚至有人認為,“如果你擁有了最好的律師,你就擁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系統。”
但是,如果我們承認權利的實現是需要成本的話,我們也應該承認,由于無力支付成本,窮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根本不需要加以限制,就往往會處于被“自動剝奪”的狀態。一項“不得在天橋下露宿”的法律規則,即使表面上看來對所有人平等適用,但實際上卻只會對窮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但是,律師幫助的法律規定卻從來都以“平等”的面目示人。即使是在1836年《重罪審判法》頒布之前,英國也只是限制在重罪案件中為被告提供律師幫助,但在輕罪案件中富人和窮人卻都享有律師幫助的權利。也正是為了改變英國普通法規則中重罪案件不得享有律師幫助權利的規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才會專門強調刑事被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以保證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不至于因為案件的性質而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但是,這些法律——都沒有注意到窮人對于這種看似平等的立法實際上產生的不平等后果。
窮人的權利早已被整體人類的名義在立法當中獲得了普遍的承認,即使是該案代表佛羅里達州的杰卡布也承認,所有人都認為窮人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他所反對的只是聯邦對州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所施加的粗暴干涉。因此,與其說吉登挑戰的是窮人不得享有律師幫助的信條,倒不如說是窮人無法享有律師幫助的現實。吉登,就像《圣經》中記載的那個受上帝的天使召喚,領導以色列人征服米甸人的同名吉登一樣,為所有貧窮被告爭取了已有權利的平等對待。也正因如此,我們似乎更應將吉登案件看作是平等的勝利,而非自由的勝利。
而“平等”,恰恰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上世紀六十年代發動的正當程序的主要訴求。“如果在沃倫法院的法哲學中有一個重要的主題反復出現的話,這就是法律面前的平等——種族、公民、富人和窮人、檢察官和被告的平等。”[3]正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以平等為訴求的判決使得美國社會中的平等運動取得了實質性的勝利。在很多光輝的判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相繼確立了檢察官和被告的平等地位,而在吉登案件當中,最高法院更是進一步在富人被告和貧窮被告之間確立了平等地位。在1956年的格里芬訴伊利諾斯州一案中,首席大法官沃倫就宣稱:“我們不能給富人一套規則,而給窮人另一套規則。”撰寫該案司法意見的布萊克大法官更是明確表示:“當一個人根據其擁有的金錢的數量來決定其獲得審判的形式時,是沒有平等正義可言的。必須為貧窮的被告和那些具有足夠的金錢購買副本的被告提供同樣充分的申訴審查。”
正是因為吉登案件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它的判決在美國社會引起了空前強烈的反響,有人稱,這是沃倫法院作出的唯一受到歡迎的刑事判決,甚至有22個州都站在了與自己對立的刑事被告的立場遞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之后的第二年,劉易斯就撰寫的這部著作就出版發行,一時間洛陽紙貴,先后銷售80萬冊,并為作者贏得了第二個普利策新聞獎。根據本書改變的電影也因著名影星亨利·方達的主演而為該書的影響再添聲勢。
但是,美國人的關注并不必然就應該成為我們的關注(當然,美國人的關注也不必然就不應成為我們的關注,在學術研究和譯介問題上,我們同樣要警惕“兩個凡是”[4])然而,不論是沃倫法院發動的正當程序革命,還是德沃金提出的平等優先的法律理論,對我們而言,都不必然具有不可質疑的借鑒意義,那么,我們花費精力去關注這一半個世紀之前異域發生的一起刑事判例的意義何在?或者說,譯者耗費時間翻譯這個判例的所有細節究竟意義何在?
正如吉登的勝利更應該被看作是平等原則的勝利而非自由理念的勝利一樣,當下的中國似乎應該從吉登案件中汲取的經驗正在于:我們不應突飛猛進地去尋求建立一個只有少數人才能享有的奢侈的權利體系,而應該致力于實現已有權利平等的分配,必須把平等,至少是緩解某種不平等作為我們今天司法改革追求的階段性目標。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本書與我們自己身處的時代便發生了一種神秘的聯系,“在轉型期的當下中國”——比自由更重要的同樣是平等!
“自由至上,平等優先!”這或許是我們能從這一看似與我們無關的判例中學到的最與我們相關的理念。唯其如此,我們才能贏得屬于我們自己的勝利。
盡管文化水平不高,但本書主人公仍然說出了一段發人深省的話:“每一個時代都會在法律方面有所進步,每一年也都會有對人類有益的新事物出現。也許,我的這個案子只是前進過程中極小的一步,在過去35年的時間里,我曾見證了法院在刑罰方面的長足進步。感謝你讀完了這封長信。請相信,我現在對于生活的唯一期望,就是能夠有機會去愛我的孩子,這是我從未有過的真實的感情。”1972年吉登病逝后,美國民權組織出資捐贈了一塊大理石墓碑,碑文引用了吉登在《申訴書》中所寫的一句話:“我相信,每一個時代都會發現法律的改善”。
中華民族歷經劫難,此刻正處于千百年來未有之大變局時期,我們有理由相信,她的兒女在這片土地上所做的每一份努力,都能夠為她的容顏帶來更多更美的改變。祝福我們所處的時代!
邊走邊讀吧,我們都在路上。
譯后記
讓我始料未及的是,這本原文只有十幾萬字的小書,竟然“耗費”了我如此之長的時間——先后五次校對,輾轉得到臺灣譯本以作參考,長達一年半的版權聯系,無數封跨國郵件的石沉大海……當我在鍵盤上開始寫下“譯后記”這幾個字的時候,我像吉迪恩一樣有了一種大功告成的幸福感和輕松感。“詞典不離手,冷汗不離身”的確不是夸張之言。
在所謂學術的道路上漫無目的地跋涉了許多年之后,突然生出一種深刻的虛無感,知識分子究竟是否真的能如自己所期盼的那樣引領社會的種種變革,充當“意見領袖”的公共角色?我們這一代人所做的志性事業究竟能否在這個劇烈轉型的社會歷史進程中留下只光片羽?與吉迪恩堅持不懈地努力比較起來,所謂學術究竟應從哪里尋找持久的動力源泉?
越來越多地觀察、思考、輾轉、反側,使我更傾向于相信,正是那些為了個人私利而抗爭不息的底層群體才是權利社會的根本保證,正是那些為了個案的公正而奔走呼號的維權律師才是法治社會的真正根基。還是曼德維爾說的精辟:只有私人的惡德,才能成就公眾的利益。也許,對于學術而言,我們首先要做的第一步就是不要太相信自己的重要性,其次是不要太相信自己的正確性。前者是區分真學術和偽學術的標準,而后者則是區分一流學術和末流學術的標準。
因此,三十歲前后,我對自己人生的期許發生了很多重大的轉變。“富貴非吾愿,聲名不可期。”做一個讀書人和一個好老師,是我所向往的生命狀態。我希望歷經坎坷之后,將來自己的文字和言談中仍然會充滿激情,充滿熱度,充滿奔涌的生命力,充滿那種吸取了養分的軀體在愛的催化作用下迅速聚變成能量的咯咯作響的聲音。也因此,我不再渴望改變什么,也不再愿意接受改變,包括自己的地位和聲名。我希望做生活的智者。袁枚曾言:“海內文章傳誦易,人生春夢再尋難。”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復雜的人生箴言,也是百川歸海后難得的平靜,我知道,這種心境終將是我的歸宿。因為——平凡如我者同樣“渴望”從容……
福斯特神父曾說:“神啊,請賜我勇氣,去接受我不能改變的一切,請賜我勇氣,去改變我能改變的一切,并賜我智慧,去分辨兩者的不同。”在翻譯這本小書的過程中,我經歷了這種心境的變化,因此,學術對于今后的我而言,更多是一種生命的見證,像春晚我們又聽到了小虎隊的歌聲,知道我們曾經那樣走過……其實,這種心態又何嘗不是今天的改革者應該牢記在心的箴言呢?
感謝徐昕教授將此書列入其主持的“司法文叢”系列書目,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的陳晟、王兵編輯為此書編輯出版付出的艱苦而富有成效的勞動。
感謝我的父母,我的家人,我的師長以及所有和我同行的人,你們的名字在我心底,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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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于北大承澤園
注釋:
[1] [美]小盧卡斯·A·鮑威:《沃倫法院與美國政治》,歐樹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頁。
[2] [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馮克利譯,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頁。
[3] [美]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最高法院史》,畢洪海、柯翀、石明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頁。
[4] 凡是敵人贊同的我們就反對,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