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教授治校”改革隨著原院長孫笑俠教授的黯然離開一度成為學界熱議的一個焦點。一種相對悲觀的論調認為,教授治校終究成為鬧劇,源于中國的學術江湖過于復雜,遠非幾個讀書人想象得如此簡單,更非一種域外制度(即便該制度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通例)所能根本改變。甚至有論斷認為,教授比普通的行政人員還醉心權術,甚至更擅長政治斗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時間,教授治校成為“烏托邦”的代名詞,成為社會各屆反思高校改革的一個范例。
我們得承認,教授治校并非完美無暇,不會產生任何問題。事實上,世界上沒有哪種制度不具有兩面性。但就筆者所了解的,教授治校確實是世界各國高校運作的一個基本原則,可緣何惟獨在中國大陸無法適用?原因自是相當復雜。例如輿論所指出的,大環境雖有所改善,但總體尚未盡如人意。又如改革嘗試觸動太多利益群體,融合不同的利益需求顯然非一朝一夕之功。這些原因解讀固然有一定道理,但終究難于令人信服。例如“大環境”,何為大環境?倘若大環境不改,是否諸項制度都無須改,改了也無用?利益整合的說法亦顯得過于牽強。其實學術江湖不僅中國有,域外也有(當然沒那么嚴重),有時只是遠香近臭罷了。
其實還有一項重要原因,我認為是相當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即中國式的“教授治校”與域外的“教授治校”是兩個概念。我曾閱讀過《南方周末》王笛先生的一篇大作,介紹了美國的“教授治校”。文中寫到:
依法辦事為首要條件,這個“法”是教授們自己制定的。美國大學每個系都有自己的“憲法”,即 “次要法規”(bylaws),可根據情況不時進行修訂,如我系法規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5年,每次修訂都需要全系教授投票通過(指全系終身系列的正、副、助教授,講師和行政人員都不屬于終身系列,無投票權)。法規是系的“管理大法”,規定了各種重要決策決定方法,系主任職權范圍,各種委員會組成及其職權、投票程序等。有一點應強調,除在晉升問題上因資歷不同權力大小有異外,其余任何事務,不分新老、資歷深淺,教授決策權利平等。
教授們各司其職,無行政掣肘。系里除教授以外的所有人員,都是為教授服務的。重要決策和管理由教授組成的各委員會完成,如執行、人事、研究生、本科生等委員會。其中以執行委員會最為重要,是系的決策機構,由系主任外加若干人組成,都由選舉產生,每個級別(即正、副、助教授)都至少有一個代表,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執委要決定的事務有研究經費分配、每個教授的表現評級、工資晉升幅度等。這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各大學系主任一般有兩個來源:一是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聘,一是從系內部選舉產生。我系兩種方法都使用過。
聘任權亦完全在教授手中。一旦職位空缺,系里必須打廣告全國招聘,并為此成立一個委員會以專其責,由他們對所有申請進行初選,在全系會議上逐一介紹初選理由,然后由委員會進行初試(一般在專業年會上)。初試后選出前三名,在系全體會議通過后,請候選人到校園面試,全系教授都有機會同他們進行接觸。然后委員會廣泛征求意見,作出排名,提交全系大會討論,最后是無記名投票表決。整個招聘過程都由教授獨立操作,其他人無權干涉。嚴格的招聘程序,保證了得到最優秀的人才,靠關系、走后門的事幾乎是聞所未聞。
晉升也是由同系教授決定。每年要對助教授包括研究、教學、專業服務三方面的活動進行評估,由人事委員會負責,這個委員會由本系已有終身職的正副教授組成,并進行不記名投票,看第二年是否繼續聘任。助教授任職之第五年,要決定是否授予終身教職并晉升副教授時,系里要專門為其組成一個委員會,由教授分別撰寫評估其研究、教學、學術服務的三份報告。研究報告最為重要,申請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必須寄給六位校外匿名評審人。在討論是否給予終身待遇或晉升時,這些報告會成為評價的重要依據。在人事委員會上過半數者,將上報院校兩級審批。沒有過半的助教授,只好打鋪蓋卷走人。由副教授晉升為正教授,程序差不多,只是人事委員會由全體正教授組成。
筆者在法國也曾查閱了相關資料,公立高校的做法大抵相同。教授治校的核心其實是行業民主自治的一個典范。在中國高校內工作的教師可能都會有一種比較強烈的體會,就是中國式的教授治校大抵就是教授擔任高校的主要領導。光從人事結構上看,這倒也符合西方的通例。但人事、財務、聘任等重要事務的操作流程,則依然帶有較強的官僚作風。結果自是教授當了領導,便被體制化了:離權力近了,離學術遠了,離高層近了,離教師遠了。
光華法學院應該是作了一個初步的嘗試,但可惜這種嘗試在“非洋非中”的環境下尷尬敗退。高層在批判“洋貨”時便有了更大的底氣(甚至獲得了輿論的支持):并非未放權,而是放權便鬧出大事。殊不知,此一批判系建立在偽前提之上。
論及此處,筆者不禁想到近一段時間所熱衷討論的人民陪審制。雖說法律人向有“兩造”之傳統——有支持的一方,便有反對的一方(故法諺有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但總感覺支持者與反對者找不到爭點所在。支持者認為,陪審制優點多多,對刑事司法改革仍至今后的民主改革頗有推動作用。反對者卻認為,陪審制已在中國聲名狼藉,寧廢勿改。但有一個致命的問題擺在所有學者面前:我們究竟在支持或反對何種陪審制?中國人民陪審制和世界通例的陪審制是一回事嗎?否則我們不免陷于批判一個偽前提的尷尬境地。
這些年,我一直在做一些非常基礎的研究,總希望能從本源上弄清某一理論、某一制度究竟是什么。未弄清本源,任何評論,包括褒揚與批判,都意義不大。當然,個人資質所限,興趣愛好也慢慢在偏向,能走到何種程度,不得而知。只是其中所蘊含的道理,卻也大抵明了一二。提出來,也供諸博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