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于攝像機能否進入最高法院的問題的爭論,雖然論戰雙方提出了公平受審、民主民意、人身安全、神秘隔離等理由,但說到底,還是有一個隱身的問題在作怪:司法公開的各種形式分別有怎樣的“接受度”,那些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如何解決。
這個問題也使我們想起了當下對裁判文書上網的爭論。根據我國法律,法院的裁判一律公開宣告。因此,裁判書中的一切信息,不論是對當事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會公開在法庭內所有旁聽人員面前。這些人知道了案件情況,而且還可能外出傳播。但是,如果將宣判的所有內容通過大眾傳媒公之于眾,或者通過互聯網廣泛傳播,便有了爭論。裁判文書上網已經不可阻擋,但哪些能夠上網、上網時對裁判文書中的一些內容如何進行技術處理等問題已經成為當前司法改革中熱議的話題。
庭審的攝像直播(錄播)又何嘗不是如此。全法庭的旁聽人員經歷了庭審的全過程,親眼看到法庭的活動,感受著法官或當事人的氣息。美國最高法院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將所有庭審活動的錄音公布在康奈爾大學的網站上,所有庭審記錄也可以在網站上查到,有些學者還把口頭辯論的內容編成書賣錢。目前,美國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開庭錄音,在第二天就可以在公共事務電視臺上播放了……凡此等等,表明了公開程度之深。那么將法庭的動態錄像公開出來 又能怎么樣呢?
接受度和負面效應問題便成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司法公開形式多種多樣,有傳統的,有新型的;有原始的,有科技的;有定向的,有不特定的。不同時代、不同階段會對司法公開的形式有不同的選擇。社會在科技的影響下在進步,人類在科技的影響下在開放,司法公開也在科技的影響下“與時俱進”。我們當中很多人的個人信息都散落在互聯網上,以至于要想了解一個人的概貌甚至已經不需要這個人自己再去寫簡歷。通過所謂“人肉搜索”找齊該人的所有資料,已經不是難事,也是普遍接受的方式。如果這些資料的使用目的不侵犯該人或其他人的正當權利,或者正當使用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方式的負面效果便不會發生。
攝像機進入法庭的直接目的是把法庭上的活動傳播出去,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庭的活動。但是,作為司法公開的形式之一,實況錄像具有全面、直觀、寫真、無選擇等特點,會在一定條件下影響當事人正常進行訴訟活動,甚至影響法官的公正審判。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具有某種偶然性。有的法官或者當事人在鏡頭面前或者考慮到輿論反響時,會有緊張情緒或反常表現,但他們即使不在鏡頭面前而只是在旁聽群眾面前也可能有相同的精神反應。同時,有的法官或當事人可能完全相反,甚至在鏡頭面前有更加突出的表現。所以,在這種個體差異的背景下,選擇保守的“木桶效應”方法對付這一難題,是無可厚非的。待接受度提高了,防止負面效應的方法奏效了,攝像機進入法庭就不成問題了。
其實,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司法公開的關鍵不在攝像機。西諺說:“當上帝關上一道門,一定會為你打開一扇窗。”公眾所完全接受的、基本上沒有負面效應的其他各種司法公開形式有多種多樣,司法公開中需要改進的方面還有很多。如果攝像機的效果還需要試驗才能確定,司法公開的其他各種形式也足以傳播正義的光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