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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競爭的真義
發布日期:2010-03-23  來源:《讀書》2007年第4期  作者:許寶強
  亞當·斯密是一個經常被引用,但卻很少被認真閱讀的思想家。雖然斯密在大學的“真正身份”是講授邏輯、修辭學、法理學的道德哲學教授,但他也同時被視為經濟學鼻祖和自由主義的典范。不過,經濟學家似乎沒有太大的興趣仔細閱讀斯密的作品,包括《國富論》。《華爾街日報》(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在經濟學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逝世前發表的訪問,指出弗氏最想邀請共進晚宴的已故或在世經濟學家當中,斯密排名第一。不過,據曾是弗里德曼學生的已故依附理論創立人法蘭克(Andre Gunder Frank) 指出,弗里德曼在芝加哥大學教學時,并不要求學生閱讀亞當·斯密的著作,只叫學生從阿爾弗雷德·馬歇爾的《經濟學原理》的注腳中“學習”斯密的思想。而芝大的另一位經濟學教授弗蘭克·奈特的經濟史課程,也只要求學生閱讀《國富論》的前三章(引自Arrighi 2007)。
  斯密的自由競爭學說,本是針對十八世紀歐洲的重商主義和殖民主義所制造的特權,以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而提出的,但自二十世紀以后,卻逐漸被簡化為鼓吹“自私自利”和“看不見的手”等教條。在介紹斯密思想時,當代的放任主義者往往有選擇地忽略他對壟斷特權和商人的批判,漠視斯密對公平/公義的重視和對工人福祉的關注,甚至喜歡針對斯密同情和支持的工人和低收入階層,經常對保障工人工資的政策、社會福利制度、反壟斷法等議題窮追猛打,但對政府的其他干預規定,例如限制個人流動自由的移民法例、各種專利特權和其他支持壟斷的政策法規,卻輕輕放過,甚至視而不見。而流行的各種量度自由程度和競爭力的指標,所指的基本上是少數大企業和高級行政人員心目中的自由和競爭力,而非斯密所追求的成千上萬的小生產者和低收入工人的自由。
  不過,近十多年學術界有關斯密思想的研究,對“倡議自私自利”和“放任自流”的斯密形象,提出了有力的質疑,并重新發掘出一個被遺忘了的、強調公正和關注工人福祉的亞當·斯密。
  私利與“看不見的手”的迷思
  斯密最廣為人引用的一段引文是,“我們所需要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面包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國富論》上卷)。對這段引文最流行的解讀,是把斯密說成是一個孟德維爾(Mandeville)主義者:人類的一切經濟和公益慈善行為,都是根據自私自利的動機行事,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物質利益和想被尊敬與贊同的虛榮,但卻會在不知不覺間促進公共利益。
  然而,在《道德情操論》中,斯密曾明確批評孟德維爾的觀點。斯密指出,孟德維爾“把每種激情,不管其程度如何以及作用對象是什么,統統說成是邪惡的,這是孟德維爾那本《蜜蜂的寓言》的大謬所在”。 盡管斯密認為,孟德維爾這種觀點之所以能引起廣泛影響,反映他的說法“在某些方面接近真理”,但其所產生的后果,是“起碼唆使那種因為別的什么原因而產生的罪惡,表現得更加厚顏無恥,并且抱著過去聞所未聞的肆無忌憚的態度公開承認那動機的腐敗”。可以說,斯密與孟德維爾式的自私自利鼓吹者是毫不相關的。
  但這是否說明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有關私利的論點,與《國富論》的前后不一致?不少晚近研究斯密思想的學者,包括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商學院教授沃哈恩(Patricia H. Werhane)與《道德情操論》的中譯者都認為,不存在所謂“斯密問題”——即《道德情操論》強調同情是人類行為的基礎,而《國富論》則把人類行為歸結于自私自利。他們論證,斯密對自利(或自愛)和同情的論點,在《道德情操論》和《國富論》中是沒有矛盾的。他們不約而同指出,斯密在兩本書中都把正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自愛,與負面的自私自利嚴格區別。不同的是,《道德情操論》的中譯者認為斯密以自利(或自愛)作為“一切經濟活動的必要條件”;沃哈恩則強調在斯密的思想體系中,除了自私激情以外,社會激情、自我限制和合作也同時是推動經濟活動的重要因素,并認為個人的自利只是對其他參與交易的人的利益不關心,但仍然會希望獲得別人的認同,因此絕不等同于只顧私利的貪婪或虛榮。
  斯密的確認為自利能夠為社會經濟帶來貢獻,但先決條件是必須存在廣泛的自由競爭市場。在《國富論》中,斯密指出,缺乏競爭的制約,商人的自利往往會危害國家的整體利益;只有建立真正的自由市場,個人對私利的追求才會可能產生有利于整體社會的后果。在《道德情操論》中,斯密也毫不含糊地指出:“僅僅因為別人的幸福妨礙了我們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壞這種幸福,僅僅因為別人有用的東西對我們可能同樣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奪走這些東西,同樣,或者以犧牲別人來滿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過別人的天生偏愛,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觀者的贊同。”因此,要使自利不變成負面的自私行為,斯密認為有必要訂立能促進同情心和正義感的公義的法規。
  “看不見的手”是斯密另一經常被引用的概念,但與有關“私利”的迷思類似,對“看不見的手”的流行詮釋,也與斯密的本意不大一樣。學者格瑞普(W.D.Grampp)指出,“看不見的手”至少有九種不同的詮釋,但影響較大的是把“看不見的手”看做能自我調節的市場力量,或把“看不見的手”理解為指導市場供需的價格機制。不過,正如格瑞普指出,斯密從沒有說過(或暗示過)足以支持這兩種詮釋的話。
  事實上,“看不見的手”只分別在《道德情操論》和《國富論》中各出現了一次。在《道德情操論》第四卷第一章中,“看不見的手”是指富人不經意地把他們的經營成果分配給窮人;《國富論》的第四篇第二章則以“看不見的手”來解釋建基于自己利益的交易,如何在不知不覺間促進國內的社會利益。斯密在這個討論“限制從外國輸入國內能生產的貨物”的章節中,明確提出只有在國內和國外貿易的“利潤均等或幾乎均等的情況下”,個人才“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國富論》下卷),也就是增加國內社會的年收入。這是因為,在國內和國外貿易的“利潤均等或幾乎均等的情況下”,追求自利的商人將寧愿參與鄰近家鄉的貿易而放棄外貿,并會為利潤而努力促進國內的商業,結果將會增加本國居民的收入和就業機會(《國富論》下卷)。換句話說,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既非自我調節的市場力量,也不是指價格機制,而是描述在國內和國外貿易的利潤均等的情況(前提是沒有壟斷的競爭),商人追求自利才可能促進國內的社會利益。
  不少當代論者在重讀斯密的著作后,也不接受“看不見的手”是指自我調節的市場力量或指導市場供需的價格機制之說。沃哈恩就認為,“看不見的手”只是市場力量的結果,因此其運作往往需要依賴一系列的因素:受制約的自我利益、平等的競爭、受公正的法律保障的公平游戲規則、完全自由和合作的市場等等。歸根到底,“看不見的手”只能在公平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前提之下才起作用,如果市場競爭不公平,或法律偏幫某些群體,例如“出現了不誠實的契約、不公平的銀行操作、操控價格的陰謀”,造成壟斷,那么“看不見的手”將無法起到有效率和公平地分配經濟資源的作用。
  英國劍橋大學歷史與經濟中心主任羅思柴爾德(Emma Rothschild)則進一步指出,“看不見的手”其實并不是斯密思想的重要概念,甚至認為他之所以提出“看不見的手”,只是在開一個反諷的玩笑。在二十世紀之前,有關斯密思想的評論,基本上絕少引用“看不見的手”這個概念,因此到了二十世紀初,學者和公眾對“看不見的手”還是十分陌生的。
并非自由放任,而是有選擇地干預
  如果像經濟史家布勞格(Mark Blaug)所說:斯密有關自利和“看不見的手”的觀點,“往往被用來表達與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東西”,那么把斯密說成是反對政府任何干預的放任主義者,也明顯是一種誤讀。正如羅思柴爾德指出,斯密真正針對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預,而是會造成特權和不公平的干預;而他所指的“政府”,也不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還包括教會、地方議會、行會和企業對個體的制約。因此,斯密除了反對國家限制貨品入口、造就本土企業的壟斷以外,還反對當時英國教區會和教會執事所定下的規條(例如限制窮人自由流動),反對地方自治團體和行會對學徒的不合理管制,以及反對東印度公司的壟斷行為等。
  換句話說,斯密反對的是各種壟斷和伴隨而來的權力濫用,包括教會在宗教上的壟斷和以東印度公司和行會為代表的經濟壟斷。對斯密來說,壟斷是對自然秩序的邪惡破壞,因此他極力鼓吹要讓成千上萬的小教派、小生產者、工人能夠自由地從事各種宗教和經濟活動。這也是他理想中的自由經濟的真義。
  事實上,斯密質疑的是不公平的管制,并非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預。《國富論》明確提出,政治經濟學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給國家或社會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務得以進行”(下卷)。美國社會學家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更認為,斯密從未認為看不見的手能使經濟脫離停滯的狀態,相反,只有政府通過合適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才有可能達致。在《道德情操論》中,斯密也清楚指出他對政府干預的認可:“市政官員不僅被授予通過制止不義行為以保持社會安定的權力,而且被授予通過樹立良好的紀律和阻止各種不道德、不合適的行為以促進國家繁榮昌盛的權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規,這些法規不僅禁止公眾之間相互傷害,而且要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立法者的全部責任,或許是要抱著極其審慎和謹慎的態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規。全然否定這種法規,會使全體國民面臨許多嚴重的騷亂和驚人的暴行,行之過頭,又會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在他的著作中,斯密更具體提出政府應做的事情,包括“法律必須強制用貨幣支付工資,應該廢除學徒制,應該對某些銀行的做法進行管制,必須強制實施防火墻規定,甚至必須限制匯率”。此外,“政府可能還有防止或拆散壟斷的任務”(沃哈恩)。 另一方面,基于公義和扶貧的考慮,他又支持對富人的馬車采取累進稅,使“富人的懶散和虛榮,能以非常容易的方式轉化為扶貧的貢獻”(羅思柴爾德)。
  一些支持放任主義的論者,喜歡引用《國富論》中的一句話:“經驗似乎告訴我們法律從未能適當地規管工資”(experience seems to show that law can never regulate [wages] properly,《國富論》上卷, 71頁,筆者的改譯),企圖論證斯密反對任何對工資的規管。不過,如果我們不斷章取義,而是把這句話置于《國富論》的上文下理和斯密身處的歷史脈絡去理解,當中的“經驗”和“適當”所具體針對的,恐怕并非空泛和一般的“干預規管”原則,而是當時各種偏幫行會和商人階級的壟斷政策和商業法規。斯密在《國富論》指出:“擴張市場,縮小競爭,無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雖然往往對于公眾有利,后者卻總是和公眾利益相反……因此,這一階級所建議的任何新商業法規,都應當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一般地說,他們的利益,在于欺騙公眾,甚至在于壓迫公眾。”(上卷)換句話說,斯密之所以會說“經驗似乎告訴我們法律從未能適當地規管工資”,及有時會流露出對政府干預的不信任,恐怕是由于他看到英國當時所制定的法規,經常會偏幫某些群體(例如商人)。
   斯密曾明確寫道:“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付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當雇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議,相約不得支付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勞動者也成立一種對抗的聯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制裁勞動者。法律如果公平,就應以對付勞動者的辦法,對付雇主。”(《國富論》上卷)對斯密來說,普通工人是最受壓迫的一群,受行會、地區議會和移民法壓迫。因此,《國富論》第五篇表述得很清楚,“社會有責任為窮人提供能夠據以‘改善他們狀況’或進行競爭的手段”。換句話說,基于公平和公義的原則,斯密的確認可某些對工資的規管。
  反過來說,倘若政府真的自由放任,什么也不干預,現實世界中的各種壟斷特權會自動消亡、自由市場會出現嗎?在特權泛濫的社會脈絡中否定政府的任何“干預規管”,這種觀點真正支持的,究竟是自由市場?還是反對競爭?斯密的答案,可從他對當時英國的具體狀況的批判看出:“不能期望自由貿易在不列顛完全恢復,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島或烏托邦在不列顛設立一樣。不僅公眾的偏見,還有更難克服的許多個人的私利,是自由貿易完全恢復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軍隊的將校,都像制造業者反對在國內市場增加競爭者人數的法律那樣激烈和那樣一致地反對縮小兵力,都像制造業者鼓動他們的工人,以暴力攻擊縮減兵力的提議者,那么要想縮編軍隊,正如現在想在任何方面減縮我國制造業者既得的危害我們同胞的獨占權同樣危險。”(《國富論》下卷,轉引自阿瑞吉,二○○七,第二章)
  強調公義與反壟斷特權的斯密。
  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主要探討勞動生產力增長的原因、財富的分配、重商主義和重農主義的學理和實踐,以及分析各種國家收入的方式。《國富論》全書絕大部分的篇幅,是建立于勞動價值論和對壟斷特權(重商主義)的批評為主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國富論》的主要批判對象,是當時的重商主義、殖民主義等壟斷政策和實踐,具體指向的,是限制某些職業的競爭人數的特權政策和壟斷法規、直接影響市場供需及阻礙工人和資金自由活動的政策(上卷)。
  生長于十八世紀的亞當·斯密,身處于由封建歐洲轉化為啟蒙的社會——受壓抑和漠視的奴隸逐漸轉變成可以說理、交換、公平的獨立個體。在這樣的歷史之下,斯密追求的理想社會是“在平等、自由、公平的自由計劃之上,容許每一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追尋自己的興趣/利益”(羅思柴爾德)。對斯密來說,商業社會——強調平等、自由、公義的理想社會——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能夠減除個體生于不確定時代的驚恐。斯密認為,自由競爭只有在一個公平的管制架構之下,才有可能生長和維持。
  但現實的經濟卻充斥反競爭的力量和法規,當中以殖民主義的壟斷貿易和商人行賄的特權規則最為可惡,這也是為什么《國富論》花費了極大的篇幅指出重商主義和殖民主義造成的壟斷政策和實踐,以及行會和教區對勞動人口自由的限制,如何導致不利于國家利益的后果。
  在十八世紀歐洲重商主義特權泛濫的歷史情況下,要建立自由市場,必須以公義/公正/公平的原則,批判(以至取締)各種形式的壟斷,這恐怕也是斯密書寫《國富論》的一個主要原因。而《道德情操論》也明確指出:“與其說仁慈是社會存在的基礎,還不如說正義是這種基礎。”根據沃哈恩的觀察,作為十八世紀的思想家,亞當·斯密認為:“社會只有在憲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內才可以運作,而這種框架則具有堅強的社會道德和宗教基礎。”也就是說,公義/公正/公平的原則,原是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市場基石。  沃哈恩根據斯密的所有著作(包括由學生聽課筆記整理而成的《法學講稿》〔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指出斯密關注的焦點是權利,而公義/公正的論題則貫穿其所有著作中。對沃哈恩來說,“平等對待”和公義/公正是構成斯密理想中的自由經濟的基本條件,“公正既是一條保護人民及其權利和財產免受傷害的消極的原則,又是一條公(平)游戲(fair play)的積極的原則”。而“離開公正的框架,任何一種市場都不可能運作”,“只有當競爭在地位相等的各方面之(間)進行,市場才最有效率,最為公平”。
  換句話說,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商業原則,建基于公義/公正和公平,而他認為如果窮人感覺受到最殘酷的壓迫,就“顯示違背了自然的自由和公義”(羅思柴爾德)。循著這個思路分析,《國富論》所指的自由商業,是個體能夠從他人的、政治的以至物質的壓迫中解放出來。當時個體所受的形形色色的壓迫,包括窮人受壓于殖民法例、小商販受壓于發牌制度、租戶受壓于大地主的代理人、學徒受壓于行會、爪哇土著受壓于荷蘭的東印度公司、孟加拉人受壓于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等。
  基于公正原則,斯密贊成高工資:“一個社會如果大部分成員既貧窮又悲慘,它肯定算不上繁榮和快樂。而為社會全體提供衣食住的人,能分享得到他們自身勞動生產、使其衣食住條件過得去的產物,才算是公正。”(《國富論》,轉引自羅思柴爾德)對斯密來說,除了公正,高工資還有其他好處:“充足的勞動報酬,鼓勵普通人民增值,因而鼓勵他們勤勉。……豐富的生活資料,使勞動者體力增進,而生活改善和晚景優裕的愉快希望,使他們更加努力。所以,高工資地方的勞動者,總是比低工資地方的勞動者活潑、勤勉和敏捷。”而“對充足的勞動報酬發出怨言,就是對最大公共繁榮的必然結果與原因發出悲嘆”(《國富論》上卷,74—75頁)。 因此,高工資對社會繁榮和公平都有好處。而工資除了由供需關系決定以外,也應由普遍的人道精神(common humanity)制約。
  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斯密不僅贊成高工資,還倡議低工時:“如果雇主聽從理性及人道主義的主宰,就不應常常鼓勵勞動者勤勉,應當要他們適度地工作。一個能工作適度的人,不僅長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會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國富論》上卷)
  與當代的一些經濟學家相反,斯密對高利潤不滿,遠甚于高工資。在《國富論》第二版以后,他加了一段:“現實中,高利潤遠比高工資更趨向提高工作的代價”,因為他認為高利潤比高工資更容易阻礙競爭。斯密批評當時的英國國會“并沒有法例阻止(企業/行會)合謀降低工作的價格,但卻有很多(法例)阻止(企業)合謀提升工資”,而“所有地方的老板有默契地以恒常和統一的合謀,把工資壓至于真實比率之下”,并指出老板只懂投訴高工資的負面后果,而對高利潤帶來的各種惡果卻不發一言(轉引自羅思柴爾德)。
  不幸的是,強調公平和關注受壓迫工人福祉的亞當·斯密,死后卻漸漸被轉化為只講私利、不談道德、鼓吹放任自流和不干預政策的教條主義者。他對于宗教的壟斷及偏見以及企業與行會對工人的不公義壓迫的批判,對政府干預扶貧的接納,均受到當代一些放任主義者的歪曲或誤讀。
  斯密在《國富論》中的討論是歷史化和脈絡化的,主要是針對十八世紀及以前的具體經濟狀況,而非抽象的經濟學原則。他對自由經濟的追求和設想,依據的是他對歐洲(特別是英國)過去以至當時的歷史具體狀況所做的分析,而非根據教條化的經濟學。
  倘若我們真正相信自由競爭的正面作用,也許應首先放棄放任主義的教條,跟循斯密所重視的公義/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及建基于詳細歷史分析的方法,研究過去和目前真正阻礙市場自由競爭的力量;同時效法斯密把自由主義的槍頭,對準破壞競爭的罪魁——總想“減少競爭”的商人財團和支持壟斷行為的政府法規,而非泛泛地否定任何政府干預,甚至選擇性地針對已備受不公平對待的小生產者和低收入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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