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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方法的法學應用前景之有限性
發布日期:2010-02-02  來源:法學時評網  作者:許章潤


刻下漢語法學學術含量較低,學術規范窳敗,丑聞時有。將眼光放寬,迄現代中國一百年,海峽兩岸三地,整個漢語世界,既無偉大法學作品和作家,更談不上成熟范型或者流派的提出。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也是不少法學從業者的憂心所在。有鑒于此,經由借鑒和運用社會科學的范式與方法,提升法學的學術含量乃至“科學性”,是一種可欲的選擇,可能也是提升漢語法學必需完成的作業。

本次會議的主旨既是“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即意味著法學非社會“科學”,因此是科學話語難能完全籠罩的言說空間。這便一般性地決定了此種“科學”方法在該領域應用前景的有限性。所謂的“文科”、“理科”這類說法,是通常習用的,但卻非“科學”的,無法用作解釋此種問題的概念工具。既不算“科學”,亦非人文學科,那便是通常所說、行之已久的“法科”了。法學之為法科,決定了自己在人類知識體系中的位置,其之用來形成自己的知識系統、設構自己的理論命題的進路和范式。這一切疊加在一起,構成了法學的品性。

法學之為一門知識體系、理論體系和思想體系,其基本問題,其需求和擔當,決定了它具有不同于“社會科學”的學術品性。法學的基本問題源于法律的基本問題,一言以蔽之,是“事實與規范”的互動。人世生活本有規范,將它們描述出來,呈現為規則及其體系,是法律的創世紀,法學的使命,也是對于法學的勞動分工要求。通常情形下,事實先于規范,規范因為有待自生活中提煉和完型,總要慢半拍。之所以說一切立法頒行之際即已“過時”,如拉丁法諺所謂“法律一旦公布即已過時”,其因在此。但是,在諸如急遽的社會-文化轉型時段這種特定時期,規則可能先于事實,以整頓山河。拿百多年來的中國社會-文化轉型為例,雖然迄今為止尚未形成真正的共和政體和憲政秩序,但是,自1911年以來,法律藉由立法,先在規則層面形成了憲政與共和圖景,以此理想圖式引導、推動、逼迫事實就范,向它靠攏,即向規則的制訂者心目中擬訂的生活模式看齊。正是在此,法學擔當了從“發現”規則到“設定”事實的知識使命。

從而,法學-法律的需求和擔當是雙重的。一方面,對于規則進行靜態的描述和設定。描述是“發現”生活,“設定”即歸置并規制生活。另一方面,對于源于社會變遷等等因素而導致的事實提出的挑戰,消極或者積極地做出規則的回應。正是在此,對于什么是事實?有哪些事實?規則的效果如何?如何獲得預期的法律效果?以及為什么規則會出現與其制訂者預期相悖的結果等等,恰恰是“社會科學”的用武之地。所謂“多點”、“多層”的民族志范型,人類學的田野調查,都是“觀俗立法”的杠桿。事實上,偽滿政體進行的民事習慣調查和民國政府組織的華北農村民事習慣調查,均為適例。通常習用的回歸統計方法等等,在實證性地解答諸如“為什么有法不依”這類問題時,應當有用武之地。至于涉及到法律的人類學田野調查,諸如馬林諾夫斯基的研究,它們是否屬于這一意義上的“法學研究”,則有待辨析。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學是一種基于特定需求而來的知識體系,而主要并非人類好奇心的產物,更非形上心性的對象。因而,法學是一種有限的知識體系,甚至是一種自我循環、自我證立的知識體系。法律的思維方式,如法律論證,常常即為一種典型的循環論證。實際上,法學共同體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學術集團,自產自銷,也不是什么不可想象的事。諸多的法學刊物可能只在法律從業者圈子里流轉,正像《牙科研究》這種雜志只有牙醫才會去看,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而以“解決實際問題”自勉的“務實”導向,整體上來說不是壞事。其之為“有限的知識體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即“限”定在此。這就如水利工程學,當然無需也不可能回答宇宙起源的問題,更不可能處理人生意義。但要修水壩,建水庫,就得靠它。各門特定學術的定位及其價值,正在于此。從而,就整體而言,法學基本上是一種解釋學,一種關于事實與規范互動圖景的描述、評價和闡釋的技藝。從而,它排斥對于多余學術附加值的追求。——一旦“多余”,即超出法學,而進入其他“學科”。這也就是為什么“大法學家”倒未必一定在法學院的原因,至少是原因之一。今日與會的主要是法理學、法哲學的學者,部門法學的從業者寥寥,而法學主要是由眾多部門法學構成的知識家族,這就從另一側面對此提供了說明。——這不正是我所說的“有限性”的具像嗎?

所謂“多余”,即就完成法學的需求和擔當來說并非必要的知識訴求、理論鋪陳和思想啟示。畢竟,法律及其一整套理念形態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結果導向,即訂定規則、劃定是非,自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歸置并進而規制人世生活,——具體的、日常的、有形的、關乎什么事情的用處的打理日子的流程,是是非非的油鹽醬醋,打打鬧鬧的家長里短。形上的人類理性成果下落至具體的法的運作和法學意義上的研究,中間存在著若干環節。不是形上的東西沒價值,事實上,以實用理性著稱的漢語文明今天恰需補充濃郁的形上興趣,以益中和,而致通明,才是正道。而是說,就具體的法律和法學的擔當來說,即便沒有它們,也還夠用。超出這一層次,即進入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哲學或者法律哲學,已然非經典的法學范式所能涵括了。有人可能會說,哪里有什么“經典”的法學及其范式?今天的法學與百年之前難道一樣嗎?這話沒勁。因為,我們可以問今天的人類和千年之前一樣嗎?你與昨天之你相比還是同一個人嗎?當然不一樣,可人還是人,你還是你。——法學還是法學。

必須承認,在人類知識的階梯中,不同學科的學術含量及其所要求的人類心智和心性,在層次與類型上是不同的。一般常人經過培訓可以成為工程師或者部門法的專家,也會比較勝任,但要成為理論物理學家和法哲學家,甚至是小有所成的理論物理學家和法哲學家,則非中上心智之人不可。而同一層次的心智,卻因心性不同,或趨于理性,或趨于情緒,有的善于事功,有的耽溺思辯,遂各自成就一番書生事業。遠的不說,就晚近中國而言,吳經熊就根本不同于王世杰,一如陳景潤之迥異乎錢學森,而同為超逸靈動的心性,朱光潛還與宗白華大大不一樣呢!就法學家而言,在現代學術分工體系中,他們可能在法學院,也可能在其他科系,這是現代大學“官僚行政體制”的隸屬關系,不是問題所在。許多人正因為自己的心智不屑于、心性難于忍受法學的品性,遂“轉行”到其他學科,找到自己的心靈投契之所,——馬克思、韋伯、巴爾扎克、吳經熊和徐志摩,無一幸免!

在科際界限趨于模糊的“后學科”時代,學科之間方法上的借鑒是常有的事。學者們大多是“心中有問題,眼里無學科”,屬于哪一種“學”,倒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這也恰恰說明了借鑒“社會科學”范式、方法的可能與必要。但是,不能因此犯暈,認為自己的那點“借鑒”,真的就是“科學”了。——別忘了

法學說自己是科學,社會學就笑了
社會學說自己是科學,經濟學就笑了
經濟學說自己是科學,人類學就笑了
人類學說自己是科學,物理學就笑了
……
最后,詩人笑了

這是打油,不是取銷主義的立場,也不是將探索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這一嚴肅用意直接扭曲為大家要將法學變成科學的天真,一如要用拼音取代漢字,更非危言聳聽地直認社會科學方法為法學的“天敵”,而只是想說明我今天的發言主旨,即在法學中運用社會科學方法的有限性,從而,找準其可能用武之地。同時,對于今天會場上基于校際立場而波光旖旎的集體自戀情緒,覺得有點“那個”,所以略加調侃,不損人以利己,提醒不要過于自戀,否則小模小樣,雞皮疙瘩出,沒意思,可能上帝倒哭了。自戀是動物的本性,太過自戀則為本性的倒錯。諸位多談其運用或者應用的可能性,我則提醒其有限性,正反兩面,一積極,一消極,而同為“建設性的”,則問題將趨澄明,列位看官,你說樂之何如。

我愿再次指出,陳述法學及其知識生產過程的這一品性,并非排斥法學研究借鑒社會科學范式或者方法,更不是否定法律人養成過程中對于大量非法學知識和理論的引入。恰恰相反,鑒于現代社會的復雜性,價值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的進境與困境,造成了利益厘定、是非判斷的一定時空的不可能性,要求法科學生在體察世態人情、歷練人間冷暖的同時,盡量多具備法學之外的“社會科學”知識和文史哲等傳統人文修養,使法律人成為既具備法律理性和知識力量,同時并具有道義擔當和同情心,真正屬于孔門所說的“文質彬彬”的人,具有現代公共理性和人文關切的人。就刻下中國語境而言,法學教育不僅應當是職業人士的養成過程,同時應當是博雅的、人文的,道理正在于此。深切的人文精神,是這個工商時代更為珍稀的人類心性,也是療治當下漢語法學求致用而至俗、闡學理卻近私這一病癥的良方。——這可不是要讓法學院畢業生個個都成“文人”,正如倡導在法學中借鑒社會科學方法并非意味著所有法學門類均無一例外地運用,并且能夠運用這些方法。

否則,法學院的畢業生人人大腦發達,個個能說會道,似乎都能運用一套科學方法,卻恰恰沒心沒肝,甚至狼心狗肺,連基本禮數也不屑,那時節,還不如沒有的好。——朋友,知識并不導向善,甚至導向惡,在今天這樣一個唯科學主義的時代,一個“科學裁判所”的世代,不是恰需時時警怵的嗎!現今的法科學子多數只有職業關切,實用主義取向無以復加,動不動就弱兮兮地“郁悶”,好像也談不上什么社會情懷之類,公司、財產、債券、金融等等實用法知識成為唯一選項,這難道是法學教育的福音嗎?——好像實用主義的本意也并非是這個意思。

[1]2005年5月28日在“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討論會上的即席發言,5月31日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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