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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24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4-06-06  來源:中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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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學理論與方法

  立法主體憲法說理義務的法律化

  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基于主權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統一性的要求,立法機關有義務闡明其立法的合憲性,從而同時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發揮民意代表機關維護人民主權的功能。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以立法主體憲法說理義務的法律化作為制度發展的牽引性力量,將引領憲法實施制度的全面發展,包括對立法諸環節的“全過程”控制(即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及立法內容的內在控制(即立法說理結構由合理性到合憲性的“全領域”控制)。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實踐正在通過對憲法監督的功能性職權分工、對具體審查的兼容、強民主程序的保障,回應對“代議機關監督模式”的質疑,其中所蘊含的理論規律無疑會為世界范圍內的憲法監督模式理論提供新的理論資源,為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學理支撐。

  關鍵詞  立法  憲法說理  合憲性審查  憲法監督  全過程人民民主


  合憲性審查中的憲法精神

  左亦魯: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憲法精神已經成為我國法律上的一個正式概念和審查標準。對憲法精神有三種不同的理解,分別是尊重憲法的意識、憲法的宗旨以及與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并列的憲法精神,其中只有第三種理解屬于合憲性審查中具體、規范的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目前主要是在“弘揚”“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受人民監督”等表述和語境中使用憲法精神,此外還曾在一些具體個案中間接處理憲法精神,這都為最終確定憲法精神的內容提供了有益參考。在推進合憲性審查的實踐中,適用憲法精神應注意平衡穩定性與開放性、確保體系性與序列性以及堅持唯一性與激勵性。

  關鍵詞  憲法精神  憲法原則  合憲性審查  憲法實施


□ 數字法治研究

  論個人數據經濟利益的歸屬與法律保護
  程 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個人數據上的經濟利益能否歸屬于個人以及法律上如何保護和實現該利益,是我國建立數據產權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乃一體兩面,都是個人信息權益的客體,而非不同的民事權利客體。在我國人格權保護“一元模式”下,個人信息權益既保護自然人對個人信息(或個人數據)的精神利益,也保護自然人對個人數據(或個人信息)的經濟利益。不應將個人數據上的經濟利益完全配置給處理者,也無需單設個人數據所有權來保護自然人的經濟利益。個人同意與個人許可是自然人行使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個人數據上經濟利益的兩種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質與法律效果,適用于不同的個人數據交易場景。個人信息權益對于企業數據財產權具有制約作用。
關鍵詞  個人信息  個人數據  個人信息權益  數據產權

論數據信息損害的承認與救濟
  張凌寒: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  無損害則無賠償,承認損害是民事救濟的前提。個人信息和數據非法處理等行為可能引致非物質性數據信息損害,但其卻因與傳統損害要素不兼容而難獲法律承認。本著風險分配與公共治理的觀念,發揮侵權制度的個體救濟與風險預防功能,承認數據信息損害的獨立性具有制度必要性和學理可行性。回溯從工業時代到數字時代的社會生產方式變革可以發現,傳統損害概念實質是基于社會生產方式而建構的。這為承認數據信息損害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據,可解決不確定性、因果關系和個體顯著性的制度障礙。數據信息損害救濟的實現一方面需要將已經發生的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收集、訪問、泄露與丟失等直接數據信息損害法定化,并對后續數據信息損害進行類型化擴容,承認典型常見的非物質損害類型;另一方面,對微小系統性的數據信息類損害應采用公益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并以法定賠償方式加以衡量。
  關鍵詞  數據信息損害  個人信息  損害法定化  公益訴訟  法定賠償

數字人權原則司法適用的邏輯展開
  高一飛: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將數字人權研究局限于本體論的概念研究,不能有效紓解數字人權在理論、制度、實踐層面的三重困局,難以因應數字時代的人權需求。面對變動不居的數字技術和規則空缺的司法難題,數字人權法治保障不僅要創設新權利,更要將抽象的人權價值轉化為具體原則并適用于司法裁判。數字人權原則的適用條件識別是一個涵蓋界定數字領域、確定原則適用情境、論證為何優先適用人權原則的三階權衡過程。在此基礎上,數字人權原則宜基于數據自主原則、算法公平原則、平臺傾斜原則衍生出具體化的內容圖譜,確保原則適用的客觀性與可操作性。這些具體化的數字人權原則可以作為決定性的裁判依據、指導性的論證理由和評價性的檢驗標準,通過多種路徑介入司法裁判。
關鍵詞  數字人權  法律原則  司法適用

論破產程序中企業數據財產的處理
  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研究員
  內容提要  在破產法領域,債務人所持有的數據資源具有市場認可的經濟價值,歐美等國已經出現將“隱私協議”“用戶協議”作為判斷債務人能否變價出售客戶個人信息的案例。我國現行立法沒有對破產程序中如何處理債務人所持有的數據進行明確,既未明確這些數據能否構成破產法意義上的“破產財產”,也未明確管理人和債務人對這些數據承擔何種法律義務。破產財產的認定依據應當以現行財產權規則為基礎,結合《民法典》第127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實務性操作要求來看,主營業務數據、系統安全數據、經營管理數據以及獲得同意的客戶個人信息、員工個人信息均能夠被納入破產財產范圍。基于“數據屬于新型財產”的理念,管理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法定職責包含了保護債務人財產保值和增值,這也延伸出管理人應當承擔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在企業數據變價出售前后,數據資產的評估和技術整理、變價方式的合理選擇以及數據銷毀同樣屬于破產程序中企業數據財產處理規則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  企業破產  數據處理  企業數據財產權  破產財產  破產管理

  數字絲綢之路跨國法律秩序的建構與完善
  彭 岳: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在共建數字絲綢之路的過程中,我國企業主導著數字絲綢之路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除常規法律手段之外,借助本國企業的主導力量、行業標準的通用程度、基礎設施的物理限制等條件,我國政府有能力將既滿足所涉國家需求又符合自身利益的數字治理規則輸出到數字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進而建立起沒有正式法律約束力的數字治理秩序。這一被冠名為“北京效應”的建構路徑迥異于美國的傳統跨國法律過程和歐盟的“布魯塞爾效應”,其有助于揭示出數字絲綢之路跨國法律秩序的內在形成機理。由于“北京效應”在根本上受制于東道國的數據主權,因此有必要在強化現有政策溝通機制的同時,引入新的國際硬法機制,協調各國規制政策和措施,保障數字絲綢之路建設行穩致遠。
  關鍵詞  數字絲綢之路  跨國法律秩序  “北京效應”  跨國法律過程  “布魯塞爾效應”


□ 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研究

  新時代國家安全法學論綱
  李 翔: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國家安全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國家安全法治化是國家安全現代化的核心要義。新形勢下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服務國家安全法治化新需求,亟需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構建新時代國家安全法學。一是立足“國家安全”這一基石范疇,構建由國家重大利益、危害國家安全因素、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國家安全職責與義務、國家安全行為等構成的國家安全法學基本范疇體系;二是圍繞國家安全法治化主線和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形成兩大基礎領域、三大貫通領域、二十余個重點安全領域相結合的次級學科群;三是針對國家安全法學研究對象的特點,應注重運用法教義學、跨學科研究方法;四是通過比較借鑒,探索我國自主的國家安全法學知識體系和學科建設路徑。
  關鍵詞  總體國家安全觀  習近平法治思想  國家安全法治化  國家安全法學

  黨內法規的概念分析
  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黨內法規是什么,是黨內法規研究的首要問題。分類學概念試圖通過重構分類體系來容納作為“不規則事物”的黨內法規,發展出了論證“黨內法規是法”的多種學說,但也面臨意義稀薄化和范式依附性的難題。詮釋性概念進路則主張,對于負荷價值的概念,關于“是什么”的回答恰恰蘊藏在 “應該是什么”的最佳詮釋中。黨內法規是以先進性原則和領導權原則為價值統領的一套制度體系,對先進性原則與領導權原則內涵要求的詮釋要能夠達成相互支持的融貫關系,才能為整體的黨內法規實踐提供最佳證立。詮釋性概念以一種內含推理規則的概念進路,為科學地理解和實踐黨內法規提供了內在的基準和方法論保障,因而是一種更優的概念主張。
  關鍵詞  黨內法規  概念分析  語義學概念  分類學概念  詮釋性概念

  中國特色反腐敗制度框架下賄賂犯罪法益的確定
  陳金林: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當前,我國賄賂犯罪法益學說深受德國理論的影響,而后者是迎合德國賄賂犯罪立法和實用主義需求的產物。回顧19世紀至今的德國賄賂犯罪立法史可知,德國逐漸拋棄了精細立法的傳統,不再區分諸多影響不法內容與損益關系的細節,立法日趨道德化、形式化、口袋化,與刑事法治的要求相悖。以此為基礎的賄賂犯罪法益學說,不具有法益應有的品格。我國的反腐敗制度具有恤民、深究最終損益關系的傳統,源自德國的法益學說與我國的反腐敗制度并不兼容,難以合理說明立法的諸多處罰限制。根據賄賂觸及的現實利益及損益關系,可將賄賂區分為以下三類:第三人利益侵犯型賄賂,即通過職務行為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賄賂,其法益內容是職務行為直接損害的第三人利益;敲詐勒索型賄賂,即利用職權對相對人正當利益的制約索取或收受財物,其法益是“行賄人”的財產和意志活動自由,這種情形下的“行賄人”系被害人;紀律違反型賄賂,即與職務行為不具有充分關聯的賄賂,這種賄賂只影響不具有法益品格的廉潔性,應以紀律處分等刑法之外的方式回應。
  關鍵詞  賄賂犯罪  法益  敲詐勒索  謀取不正當利益  緊急避險


□ 學術專論

  法律方法的體系構造
  黃澤敏: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法律方法的理論和實踐需要回應一個自身的體系構造問題。通過對經典體系的完備性審查發現,經典體系在合乎理性之方式和結論的正確性議題上存在體系困境,以致其既無法滿足體系的可靠性要求又無法滿足體系的完全性要求。面對困境,擺脫它們的有效方式是重構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和體系性引入類案比照方法。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在區分邏輯和理性的形式與非形式的基礎之上,被重構為以遞歸四段論為中心的非形式邏輯模式,從而取代單一的演繹三段論模式,并為此確立了一條體系原則P,以防止形式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不當介入。類案比照方法被定位為控制法律解釋和法律續造的一種相對獨立且必要之方法,以維系結論的弱預測,并且在區分有規則案例和無規則案例的基礎之上為其體系性引入確立了一條體系規則R1,以展示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續造方法和類案比照方法之間的體系位階關聯,進而與非形式邏輯模式相結合,形成了一個完備的法律方法體系。
  關鍵詞  法律方法  經典體系  邏輯模式  類案比照  法律適用

行政權利論
  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在過去40多年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簡稱“行政權利”)蓬勃興起。然而,行政權利體系仍有待完善,繼續伸張并更好保護行政權利是這個時代的重大課題。無論作為法學研究范疇還是法律規范對象,行政權利是行政權力、憲法權利、民事權利所無法取代的。盡管權利淵源多種多樣,權利發展需多方協同,立法應當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專門立法系統規定行政權利,可以更好地宣示民主法治理念、塑造行政法規則、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未來的通用行政法典宜專辟一章,列舉重要的行政權利;列舉的權利從類型上應當覆蓋人身權、財產權、參與權、行政受益權、程序保障權、獲得救濟權等。
  關鍵詞  行政權利  行政法權利  行政法學體系  通用行政法典

資本市場信息披露雙層規范體系的基本建構
  郭 鋒: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我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范以公開發行為主體,對私募發行缺少系統性規定,需要構建信息披露公開發行與私募發行雙層規范體系。可以借助契約經濟學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提出的激勵機制和風險緩釋機制兩種理論工具來建立完善信息披露雙層規范體系。在立法層面,激勵性規范應當有助于發行人按照成本收益考量選擇適合的募集方式,風險緩釋規范應當圍繞股份流通與投資者適格進行區分配置。在監管層面,基于激勵性規范,公開發行實施注冊制監管、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私募發行采用豁免制監管、以效率優先為理念;基于風險緩釋規范,公開發行監管致力于明晰有關主體責任界限,私募發行監管重在厘清私募范圍、有限度采用公開勸誘規則。在司法層面,由于公開發行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侵權責任、私募發行虛假陳述大多表現為違約責任,故應當嚴格區分雙層規范下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關鍵詞  信息披露  公開發行  私募發行  注冊制  虛假陳述

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常態化之實效檢驗
  吳雨豪: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步入常態化階段。既有討論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歸納為程序、實體和恢復性司法三個維度。本文基于2016—2021年我國基層法院審理的六類常見案件兩百余萬份裁判文書,分別評估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個案效果和系統效果,實證結果顯示:在程序維度上,認罪認罰從寬顯著提升了案件處理的司法效率,但是其在發揮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仍有完善空間。在實體維度上,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總體上獲得了“從寬”的處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輕罪的量刑朝寬緩化方向發展的同時,并沒有對重罪案件的量刑產生同樣影響,這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然要求。在恢復性司法維度上,一方面,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害人賠償、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比例都顯著高于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但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整體狀況并沒有顯著改善,未來被害人權益保護仍然應當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中值得關注的議題。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  政策評估  司法效率  寬嚴相濟  被害人保護

  論國際裁判中的司法政策
  朱利江: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無論是規則定向的國際法思維還是政策定向的國際法思維,均承認國際裁判中存在體現國際裁判主體特定價值追求、哲學理念、道德傾向或利益偏好的司法政策。國際裁判主體憑借“國際法淵源”“國際法規范”“條約解釋”“附帶意見”“司法建議”五種司法技巧將司法政策巧妙地“溶解”在其裁判中。這種司法現象的產生與國際法的模糊性、國際爭端的政治性、國際裁判權的獨立性密切相關。目前,國際裁判主體在運用司法政策時存在“法治真空”的問題,容易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因此應從價值、規范和機制三個層面著手推動和構建國際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我國已對國際裁判主體表達正當期待,未來還可在國際裁判人員的選舉、國際組織決議草案及條約修改草案的提交等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  國際裁判  司法政策  司法技巧  國際爭端  國際法治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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