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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21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1-12-03  來源:中國法學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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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稿

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  “全過程人民民主”深刻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征,全面和系統地揭示了“人民民主”作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重要治理機制的治理特點。基于民主作為“多數人統治”的傳統民主價值,“全過程人民民主”強調了民主治理主體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但同時也具有民主價值本身所帶有的天然的價值缺陷。為此,必須要將民主與法治、人權等價值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構建起科學的基于人民民主價值而形成的治理秩序。“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全過程”,真正解決了西方資本主義民主體制下過于強調選舉的民主性所造成的國家權力運行的諸多環節人民“不在場”的情形,通過人民的廣泛參與和有效監督,來保證基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形成的國家權力運行機制始終處于人民民主治理的框架中,從而有效地實現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人民主權和人民民主原則。而要在實踐中提高“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治理效能,則必須將“全過程人民民主”治理機制納入法治軌道,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科學和有效地解決在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中所遇到的各種理論和實踐問題。

關鍵詞  全過程人民民主  民主治理機制  國家治理  社會治理  民主法律化

□ 未來法治研究

生物醫學研究倫理規制的法治化

趙 鵬: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   伴隨生物醫學研究活動引發的倫理問題日益凸顯,法律確認了行業層面自發探索的倫理治理機制。但是,這種倫理規制依據層級較低、內容抽象原則的倫理規范展開,且執行主要依賴研究機構層面的自我規制,只能達到“弱約束”的效果。這導致立法強化科學研究倫理約束的目標難以實現。在科學與社會關系已呈現結構性變化的情況下,這種體制愈發不可持續。因此,有必要以受國家規制的社會自我規制為方向,將倫理規制適度法治化,既推動科學界形成更為系統化、組織化、規范化的自我規制,又為這種社會自我規制設定基本的框架秩序,并確保政府對自我規制活動的監督、調控能力,保障法律的要求能夠有效地投射到相關研究活動中。

關鍵詞  生物醫學  生命倫理  倫理規制  法治

平臺組織內網絡企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信義義務

吳偉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平臺組織是一種新型基本社會組織,平臺組織內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本質上是網絡企業與網絡用戶在平臺組織內的關系問題。由于網絡企業的強勢地位以及平臺組織的封閉性和變化性,直接依賴網絡用戶的私權利和政府公權力來保護個人信息都很難對抗網絡企業。網絡企業的強勢地位決定了網絡用戶對其具有信義利益,網絡企業應該承擔保護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信義義務。政府主管部門承擔從外部監督網絡企業履行其信義義務的職責,與社會輿論監督共同形成對網絡企業的綜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門和網絡企業共同合作排除非法的平臺組織。將個人信息中的法益視為網絡用戶對網絡企業的信義利益,避免了網絡用戶和政府部門由于信息失靈造成的個人信息保護的各種困境,符合網絡經濟動態變化特征對法律規范既要靈活又要有效的特殊要求。

關鍵詞  個人信息保護  平臺組織  網絡企業  信義利益  信義義務

□ 行政法治研究

再論行政應急性原則:內涵、證立與展開

彭 錞: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中國行政法學罕見的原創性概念,但也一直被批評為不利于應急法治。這是對該原則的誤解。其內涵是:為應對緊急事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應在事前制定法律規范,突破日常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應急權力,促進有效應急,但仍須盡量持守法治價值,避免無限授權;若按照既定法律還不足以應急,則應采取違法應急措施,但事后須接受并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審查,方可獲得追認和免責。行政應急性原則具有法律原則的特征,亦符合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標準,能為完善事前應急立法的程序、內容和效力以及應急行為事后審查的渠道和邏輯提供規范性指引。這一由中國學者首倡的概念,理應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指導下一階段的應急法治建設。

關鍵詞  行政應急性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  事前立法  事后免責  應急法治

行政許可承諾制:程序再造與規制創新

盧 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當前“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許可承諾制日益得到廣泛應用。就其性質而言,許可承諾制通過對傳統許可程序的簡化再造,降低了市場進入門檻與成本負擔,市場申請主體只需作出承諾,便可擬定具備資質,而將風險防控的行政任務交由信用規制等事中事后監管工具來承擔,許可承諾制與事中事后監管在這一行政過程中漸次形成“互動共演”的關系。除了程序再造這一屬性變化之外,許可承諾制的規制創新集中表現為信用承諾元素與“助推型監管”這兩個特征。需要警惕的是,許可承諾制較低的法治化要素帶來了不確定風險,其在激發市場活力、兌現行政效率原則的同時,也與其他公法原則之間產生了價值沖突,需要妥善處理效率與安全、創新與合法性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  許可承諾制  許可程序  規制創新  營商環境  信用規制  事中事后監管

□ 學術專論

論具體權利概念的結構

張恒山: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人們現實使用中的具體、特定權利概念一般都是由“行為+權利(抽象、一般的)”所構成。其中的行為是被權利(抽象、一般的)指稱的對象,即權利載體;其中的權利(Right)蘊含著承認主體選擇行為的自由、自主之義,以“正當(可以)”為本義。現實使用中的少數具體、特定權利概念有特殊性,譬如“生命權”,這是以特定利益為權利載體,其中“權利”變義為“不應當”(侵犯),是對外在主體(其他個體、組織和國家)的義務設定。

關鍵詞  具體權利  權利結構  權利本體  權利載體  生命權

合憲性審查中“相抵觸”標準之建構

王 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法規范層級結構理論是下位法不能抵觸憲法的法理原因。但我國的實踐和理論將傳統層級結構理論里上位法作為下位法的效力根據變成了效力與內容的雙重根據。然而,層級結構理論作為一種形式淵源理論無法提供內容相抵觸的統一標準。在堅持層級結構理論確立的憲法優先地位前提下,應將“事物的本質”作為合憲性審查判斷的內容標準,在憲法規范具體化和個別化兩個場景中分別展開法教義學體系建構,最終提煉出這種判斷標準運用的一般思維框架。

關鍵詞  層級結構  合憲性審查  相抵觸  法教義學

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及其定型化

門中敬: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教授

內容提要  權力配置模式是政府架構的核心。根據“相對地位”的形式標準與“立法權限配置”的實質標準,可將不同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類型化為“分立制衡”“行政臣服于立法”“分工制衡”“議行合一”四種典型模式。按照上述類型化標準,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典型模式。基于責任政治的二元化,在對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定型化時,應綜合采納憲制和政制的雙重標準,將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定型化為“統分結合”模式。該模式下,“黨的領導”規范為“分工協作”注入了新的內涵,即在黨的領導原則統攝下,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目標一致、使命共同、協調運作。該模式的定型化,應綜合考慮民主、責任和效能三個功能要素,并堅持以下完善路徑: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快建設責任政府;二是科學配置立法權限,尊重行政權的自主空間。

關鍵詞  國家權力配置  黨的領導   責任政治  “統分結合”模式  定型化

“應稅所得”的法律建構與所得稅法現代化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應稅所得”是對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的理論提煉和專門概念,包括積極層面的“毛所得”和消極層面的“扣除”兩個核心要素,具有綜合所得、已實現所得、凈所得、法定所得等特征,反映了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稅基確定,對所得稅法的制度建構和功能作用產生基礎性影響,是所得稅法的基石概念和核心理論。應當重視將應稅所得分為勞動所得、資本所得、經營所得的類型劃分,并考慮對資本利得等實行差異化稅收待遇,更好地發揮稅收激勵創新發展、調節收入分配的關鍵作用;應當借鑒國際立法例,充分吸收增值說理論、可稅性理論、生存權保障理論、擴大再生產理論中的合理成份,在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上科學、準確和統一界定“應稅所得”“毛所得”和“應稅所得額”等概念,為我國所得稅制度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關鍵詞  應稅所得  毛所得  所得  所得稅  稅法現代化

論《民法典》的功能主義釋意模式

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法律的功能由不斷變化的社會因素塑造并隨之轉變,這使得法律能夠與社會俱進。我國《民法典》具有自治法與治理法、人文主義與社會正義、市場發展與道德建設、個體主義與團體主義的現代化面相,傳統教義學的釋意模式已無法涵蓋。功能主義釋意契合民法典價值更新的現代化需求,順應法典制定后的司法適用需要,可避免陷入傳統立法及釋意模式的路徑依賴與路徑封鎖。功能主義釋意的本質是“超越法教義學、回歸法教義學”,在尊重民法典內、外部體系區分的基礎上,挖掘并深入闡釋既有之體系內涵與規范意旨,保障《民法典》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功能主義釋意可凝聚《民法典》的體系化內涵、促進民法法教義學的融合發展,對于構建中國的民法體系與民法學體系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民法典  功能變遷  功能主義釋意  內部體系  外部體系

證券虛假陳述中審驗機構連帶責任的厘清與修正

陳 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需由多個主體協作實施,故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呈現連帶責任的特點。因行為人主觀過錯的不同,審驗機構介入的虛假陳述行為呈現不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樣態。《證券法》主要規制審驗機構的過失與委托人故意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者受損的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由此審驗機構承擔的連帶責任性質上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委托人作為最終責任人,要對全部虛假陳述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審驗機構只對與其審驗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害、與委托人一起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驗機構之間連帶責任的范圍劃分,應當根據各個審驗機構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鍵詞  證券虛假陳述  審驗機構  連帶責任  過錯  原因力

論犯罪參與的共同性:以單一正犯體系為中心

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  共同犯罪以什么為“共同”,在刑法學界早就有爭議。我國刑法采取不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單一正犯體系,所以應當將此問題納入該體系的犯罪參與共同性的范疇來思考,而不能用立足于區分制體系的行為共同說或部分犯罪共同說來作解釋。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不同于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共同性”與“共同正犯的共同性”或“共犯的共同性”也不相同。由于單一正犯體系對數人共同參與的犯罪采取與單個人犯罪基本相同的定罪規則,在定罪階段不涉及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只是到了量刑(處罰)階段才關注該問題,故不需要通過擴大解釋共同犯罪的共同性來解決像德、日那樣的對參與者難以定罪和處罰不均衡的問題。

關鍵詞  犯罪參與  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  共犯

司法解釋中的出罪規范:類型、依據與完善方向

劉 科: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司法解釋中的出罪規范普遍存在著基本類型不清、法理依據不明、出罪后果表述混亂、出罪事由與出罪后果“錯配”等問題,亟需深入研究。出罪規范雖種類繁多,但基本類型是“無罪”和“有罪歸為無罪”。“有罪歸為無罪”類型的出罪規范的法理依據是“需罰性”的喪失。完善司法解釋中的出罪規范,應優先采用體系內的出罪事由,限制體系外的出罪事由;盡可能明晰出罪事由,限制模糊的出罪事由;規范出罪后果的表述方式,可以分別采用“不認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合理配置出罪事由與出罪后果,將部分“不認為是犯罪”修改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將部分“不作為犯罪處理”修改為“不認為是犯罪”。

關鍵詞  出罪規范  出罪事由  出罪后果  無罪  有罪歸為無罪

論刑事司法對鑒定的迷信與制度防范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司法鑒定出現錯誤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防范冤假錯案要求對司法鑒定制度進行系統反思。司法對科技的應用大幅度提高了裁判的客觀性與權威性,這導致不少司法人員對鑒定意見存在迷信心理。司法人員過分迷信鑒定意見存在嚴重風險:有些鑒定技術的原理可能不可靠;鑒定人員可能因受到動機偏見、認知偏見的影響而出具錯誤的鑒定意見。我國刑事司法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機制極為薄弱,辦案人員迷信鑒定意見的現象非常普遍;司法鑒定缺乏遏制和發現偏見的機制,實踐中動機偏見和認知偏見問題都比較嚴重;當事人對鑒定程序的參與權受到嚴格限制,不利于防范司法對鑒定的迷信。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制度進行系統重構。

關鍵詞  司法鑒定意見  認知偏見  鑒定監督

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  在續審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審理卻成為常態,并異化為以一審庭審筆錄為中心的合議庭書面間接審理。這不僅違反了直接主義、口頭主義,剝奪了當事人接受裁判的權利,而且導致二審糾錯和監督一審的機能喪失。因此,二審應貫徹開庭審理原則,僅限欠缺上訴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可不開庭。二審開庭是一審的繼續,仍然包括口頭辯論與法庭調查兩個部分。其中所獲得的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與一審構成一個整體并作為二審裁判的基礎。一審中形成的訴訟狀態和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二審中繼續有效。

關鍵詞  續審制  書面審  直接主義  口頭辯論  法庭調查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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