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稿
關于中國現階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慎用死刑”是契合我國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的必然選擇。它不僅強調死刑適用的合理性、節制性,還強調死刑適用的慎重性與不得已性,并側重于對死刑審判的質量提出要求。為切實貫徹慎用死刑之政策,需要在嚴格掌握死刑適用標準基礎上,合理衡量案件情節,以罪中情節作為決定死刑適用與否的首要依據,以罪前、罪后情節作為其它要補充,并適當參酌輿情民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本期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卞建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雙重功能,懲罰教育、刑罰預支、證據發現以及犯罪預防等強制措施功能異化或者泛化的現象應當予以規范。未來我國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應當以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功能回歸為主線,秉持憲政視野、實踐視野和國際視野,從整體上將強制措施區分為羈押措施和非羈押措施,實現逮捕與羈押相分離,設置獨立的羈押程序,強化羈押的審查與救濟,豐富羈押替代措施的種類并對其加以權利化改造,完善監視居住制度等。
構建中國特色刑事特別程序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設的四種特別程序,是回應社會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復雜、多元的挑戰所作出的必要調整,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精細化與科學化。
強制偵查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
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對強制偵查的司法審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項國際準則,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最薄弱的環節。制度闕如已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帶來顯著不良影響,且與現行法律體系的規范邏輯明顯不協調、與我國司法運行與司法改革的指導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審查制度,要逐步推進,區分強制偵查的強度分別處理,同時注意“司法二元體制”的制約,采取檢察機關的“準司法審查”與法院的司法審查相結合的模式。具體內容包括縮短拘留時間、改變檢察機關“自偵自捕”、允許對不服批捕決定有限制地申請法院救濟、對特殊形式的監視居住實施外部監督。同時,應對一部分高強度的對物的強制偵查行為實行外部審批,對電子監聽嚴格法律程序并實施檢察監督,以及對物的強制偵查措施設置司法救濟等。
刑事證據制度的重大變革及其展開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刑事證據制度進行了重大修訂。在充分肯定本次修訂的成果和意義的同時,有必要從運用證據的基本原則、證據種類、證明責任、證明標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證人制度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討論,使之更臻完善。
論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專章規定的特別程序,相對于現行刑事訴訟法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還需要完善,以進一步有利于對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應當從程序法的角度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作出特別規定;應明確肯定無罪推定原則;應增設特別幫助和保護原則;應增加規定訊問時辯護律師在場;應為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設置特別的程序法律后果。同時,關于合適成年人在場和針對未成年人的強制措施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律師偽證刑事責任問題研究
汪海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就法律層面分析,法律對“律師偽證罪”客觀方面描述不清是辯護律師被濫訴的重要原因。但更為關鍵的是,現行法律體系沒有設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濫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對罪狀做精準描述之外,還要構建一個公正的程序防止相關罪名成為職業報復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應單列“律師偽證罪”,《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必要單列條文強調辯護人不得偽證的義務。《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雖然對相關條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 學術專論
自然之債源流考評
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自然之債是經由訴訟不能實現的債,債務人的履行或者承諾履行將激活債對債務人的強制力,債務人一旦自動履行即不得請求返還。自然之債是債的“亞類”。用“自然”加“債”來表達有兩個含義: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為法定之債的民事債,無論是債因還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債,不是純粹的社會、道德或者宗教義務。用“自然之債”將“債”與“自然”連接可以體現出,這一類債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債的履行而非不當得利或者贈與。這一點同羅馬人區分契約與準契約的思路如出一轍。羅馬人將“準”與“契約”相連,就將介于契約與侵權之間的地帶統一起來。同樣,“自然之債”也統一了處在法定義務與純粹的社會義務之間的灰色地帶。
信賴原則指導下的規則體系在民法中的定位
馬新彥,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信賴法則是以保護信賴為正當性理由、以與常態法的悖向性規定為特征而在兩大法系現代私法領域中得以聚合的規則群。它是信賴原則指導下所涉領域最寬、波及內容最廣的規則體系。信賴法則之稱謂可以在不破壞法律要素的既有理論、充分尊重信賴原則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石與準則作用的前提下準確揭示與概括該規則體系的內涵和本質。兩大法系信賴法則均為開放性的規則體系,代表著現代法的方向,是現代法安全價值實現的主要途徑。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國民法無需對大陸法或英美法的信賴法則在取向上做嚴格限制,應賦予其一般條款的法律地位。
論民事訴訟前置程序
劉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各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趨勢是:一方面以保障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勵當事人使用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訴訟前置程序,值得我國借鑒。我國現行的訴訟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我國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應當遵循程序相稱原理、系爭外利益保護原理、程序選擇權保護原理、司法資源合理配置原理。國家設置訴訟前置程序,應當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同時允許糾紛當事人雙方約定訴訟前置程序。我國應當取消現行的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代之以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訴前調解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并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改造為當事人約定的訴訟前置程序;取消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訴訟前置程序;增設訴前調解程序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公民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藐視
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公民能否對行政違法行為直接采取抵制行動,是法治秩序建構中一個不能繞開而又不易解開的問題。淵源于大陸法學理的無效行政行為理論,沒有為公民拒絕權提供一個完全對應的分析框架,不應把兩者簡單對接。英美法重在關注是否容許當事人在事后訴訟中對行政違法行為提出間接抗辯,更有實踐意義。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對公民拒絕權給予了相當廣泛的承認,其設定的標準有別于“重大明顯違法”這一通常所理解的無效行政行為構成要件。原則上,行政行為嚴重違法侵犯公民實體權利,公民在不能獲得及時、充分救濟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抵制,都應當允許。承認公民的拒絕權是對公民行政法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對良好行政和實質法治的追尋。
侵犯財產權益立罪量刑的司法
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在財產權保護中,動用刑法需要以存在實質上的財產損害為前提,其中的侵害對象需要具有經濟價值(也包括主觀上的情感價值);而不管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在有無財產損害問題上都要采取整體財產說來判斷。單純為了維持財產秩序不足以動用刑法。而刑法介入財產權的保護與否也無需完全依賴于民法的判斷,因為民法和刑法的評價存在不同。同時,平等保護原則對于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介入財產權的保護既要慎重又要積極,不能借口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補充性而矮化刑法在財產權保護中的定位和功能。
□ 立法與司法
同一制與區別制的對立及解釋
宋曉,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同一制與區別制是涉外繼承法律適用的兩種基本制度選項。從歷史基礎和繼承法律關系性質出發進行考察,同一制較之區別制具有理論優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富有特色地劃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前者采用區別制,后者采用同一制。但區別制與同一制簡明的立法結構的表象背后,各自隱藏著一系列難以具體規范的復雜問題。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未來制定司法解釋,還是法官在個案中適用涉外繼承沖突規則,都應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區別制的制度運行有時需要同一制的思維方式作為補充,同一制的制度運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動產所在地法的積極作用。
□ 案例研究
蘊育在法院判決之中的合法預期
余凌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本文梳理并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益民公司等三起案件,以合法預期理論為分析工具,揭示出在傳統行政救濟框架中,政府信賴保護無法真正提升救濟的程度與空間,只是增加法院判決的說理程度。而引入合法預期,卻能改善程序保護,促進公正判決。
□ 爭鳴
我國的媒體侵權責任與媒體權利保護
——兼與張新寶“新聞(媒體)侵權否認說”官榷
楊立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民法通則》實施以來,學者把侵權責任法與新聞傳播法相互結合進行研究,形成了媒體侵權責任法這一邊緣學科。這一研究方式彌補了新聞傳播法立法不足的問題,發揮了制裁媒體侵權、保護媒體權利和表達自由的重要作用。《侵權責任法》在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同時,又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為正確認定媒體侵權責任、切實保護媒體權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媒體侵權責任法將會以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繼續發揮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