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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0-07-30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 特稿

能動司法若干問題研究 顧培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作為一種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國的能動司法與西方司法能動主義既有知識上的緣脈關系,也有現象上的同質性,但由于各國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兩者亦有一定區別,總體上應將中國能動司法視為世界法治語境中司法能動主義的一種特殊形態。西方司法能動主義是以司法獨立性較強、全社會規則化意識較為明確、法官職業化制度較為成熟為基本條件的,因此,對于國情差異較大的中國來說,能動司法在實踐形態上對西方司法能動主義應既有保留,又有創新和發展,同時應從多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亦即:宏觀上,建立良性的司法與政治的互動機制;中觀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機構指導機制;微觀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內部審判運行機制。

□ 本期聚焦

形式解釋論的再宣示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形式解釋論基于罪刑法定原則所倡導的形式理性,通過形式要件將實質上值得科處刑罰但缺乏刑法規定的行為排斥在犯罪范圍之外。本文從解釋方法論、構成要件論和刑法觀的不同層次,對形式解釋論和實質解釋論之間的爭論進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認為,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是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理論之爭,也是形式刑法觀與實質刑法觀之爭。作者在以往對刑法學中的形式與實質之間關系的理論考察的基礎上,進一步地對形式解釋論的理據進行了宣示,對實質解釋論的觀點進行了批判。

實質解釋論的再提倡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對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必須以保護法益為指導,使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擴大解釋,以實現處罰的妥當性。在解釋構成要件時,不能脫離案件事實;在遇到法律疑問時,不能將有利于被告人作為解釋原則。實質解釋論同時維護罪刑法定主義的形式側面與實質側面,既有利于實現處罰范圍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實現構成要件的機能。

□ 學術專論

試論社會主義法治的幾個新命題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幾點認識:(1)治國理政,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依法辦事是第一要求;(2)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載體,從制度上、程序上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3)怎樣科學地管理國家權力,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繼續回答的重大課題;(4)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是整體法律秩序下多元化的統一;(5)強化程序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正當法律程序 劉東亮(浙江工商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正當法律程序的判斷標準是一個較難取得共識的問題。從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的視角來看,行政主體沒有偏見,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并說明行政行為的理由,在程序上才符合基本的交往理性。這三項要素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也是據以判斷某一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正當的標準。

使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

——法律行為主體的“名”與“實” 楊代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使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借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及冒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認定使用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時,應當綜合考量相對人的意愿、名義載體的意愿、相對人是否善意以及名義載體是否有重大過錯等因素,這四個因素構成法律效果的判定基準體系。

反壟斷法對壟斷性監管的規范

——從“電子監管網”到“綠壩軟件” 張江莉(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一年以來,“電子監管網”和“綠壩軟件”事件成了體現《反壟斷法》與特定領域政府監管行為之間的沖突的重要個案。具有壟斷性質的政府監管行為可以分為監管方式的選擇(如選擇授予壟斷權的監管措施)、選擇壟斷權授予的方式和授權后的持續監管三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應當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受其審查。“電子監管網”和“綠壩軟件”事件提供了可供分析的實例。

融券賣空監管的法律思考

——兼析危機前后的美國賣空監管 鄭少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齊 萌(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賣空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提高市場流動性,穩定市場價格,完善價格發現機制的同時,也容易被濫用成為操縱市場、驅使股價下跌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對其進行有效監管。美國作為賣空監管的旗幟國家,一舉一動都影響著其它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變化。美國在危機前后針對賣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通過對其主要措施和制度的反思和評估,可以發現,限制或禁止賣空以及提價規則的實際效果有限,而斷路器規則和信息披露制度對于監管賣空有重要的作用。鑒于我國的融券賣空交易剛剛推出、從理論到制度都尚有諸多不足的現狀,建議樹立正確的賣空理念、對提價規則進行本土化檢驗,設立斷路器規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應對隨后可能出現的問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刑事審前協商程序的司法控制 姚 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協商性司法下,審前程序不再僅具有為審判程序作準備或程序分流的簡單功能,更具有獨立的實體處分和糾紛解決功能。由于協商程序中檢方濫權現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辯訴交易中出現了法官積極參與協商程序的現象,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也在引進或創制協商程序時設立了種種制度措施由法官對協商程序進行司法控制。對協商程序實施司法控制和監督不失為一種保護平等協商的良策,我國在構建協商程序時也應當從保障公平協商的角度出發完善司法控制的相應制度。

□ 立法與司法研究

新中國憲法財產制度的歷史回顧 甘超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2004年的憲法修改應是我國憲政史上的一個重大發展,發展重大性的一個理由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憲法修改完善了第13條的財產權制度,一般稱為“私有財產權入憲”。本文對六十年法制建設中憲法有關財產權規范,按其時間脈絡進行一下梳理,簡單回顧和分析不同時期憲法財產權規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理等社會背景的演變。按新中國憲法發展的時代,分別對包括《共同綱領》在內的五部憲法的所有制和財產權規范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最后對所有權和財產權的六十年憲法發展作了一個總結,同時特別提到了八二憲法實施過程中的“良性違憲”討論,強調了財產權認識的歷史性問題。

我國法律體系形成中法律的配套立法 徐向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

內容提要:隨著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法律的配套規定在法的實施中的作用和地位愈發突出。然而,配套立法存在完成率不高、制定期限較長、制定主體變更,以及部分配套文件效力等級較低等現狀。立法理念僵化、相關規則缺失、立法技術不當、利益博弈羈絆以及立法監督缺位是導致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配套立法是確保法律體系得以系統存在并有效運行的“黏合”粒子,是保障其構筑社會公平正義大廈的“磚礫”。應當從完善并健全相關制度著眼,強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和監督能力,最終解決配套立法的癥結問題。

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廖永安(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關注。實證考察表明,民事送達制度的立法已不敷實踐需要。解決“送達難”問題,既需要有基于送達基本屬性和功能的理想超越,也需要有源于當前司法環境的現實考量。目前至關重要的是需要在“送達難”的現實背景下,重新審視送達的性質和功能,在制度設計上既需要協調好與周邊制度如起訴制度的關系,也需要平衡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相關利益,科學界定送達法律關系所涉主體、合理規制送達法律關系所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完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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