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2009年第6期目錄、摘要:
[學術專論]
1.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張文顯(吉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怎樣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和基本標志如何概括?是我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應當給以科學回答的重大問題。本文認為,新民主主義法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前奏,從建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30年間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初步經驗和深刻教訓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法制基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反封建”、“反極左”、“反西化”的斗爭任務,這在世界法治建設的歷史上是十分獨特的現象。本文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和基本標志概括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的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建設法治國家與建設法治社會的有機統一;堅持立足國情與面向世界、傳承中華優秀法律文化傳統與借鑒人類社會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機統一。
2.基本權利概念在中國的起源與演變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之一的基本權利概念反映了一個國家憲法發展歷史與文化傳統。自清末立憲開始,蘊涵西方憲法文化的基本權利概念、理念與原理通過各種不同的途徑移植到中國本土社會,為中國社會背景下形成基本權利概念提供了學術資源。基本權利概念的變遷是憲法學歷史的一個縮影,體現濃厚的本土憲法文化特色。本文以歷史文獻分析為基礎,探討了在中國憲法學視野下基本權利概念形成與發展的進程,為我們思考“憲法學的中國化”提供憲法學說史方面的素材與經驗。
3.民生法治論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必須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論。當代中國的民生話語,無論是其理論蘊含還是其政治語境,與中國古代的民生話語及近代孫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義,都有了本質的不同。和諧社會以民生為本,而法治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對于破解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的民生難題,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獨特貢獻。一方面,法治的實踐性品格要求其必須回應轉型期中國的民生難題;另外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難題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獨特優勢。民生問題從表面上看是一個社會、經濟問題,但其實質,則是一個典型的權利問題,而權利,正是法治的要義所在。法治關注民生,構建民生法治,乃是解決民生問題與建設現代法治的絕佳交匯點;建設民生法治,是21世紀中國法治的必由之路。
4.論社會行政法的范疇及規制模式研究 張淑芳(華東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有關社會問題的行政法治在不斷進步,幾乎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安全等所有方面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頒布施行,學界也開始關注對社會行政法問題的研究,但是,在我國行政法治體系和行政法學體系中社會行政法還基本上是一個空白,包括它的界定、范圍、功能和調整對象等,沒有被視為其中的基本構成部分,致使無論從行政法治的角度,還是從行政法學的角度觀察,社會行政法還處于起步階段,其中諸多問題仍處于探討階段。正是基于這樣的狀況,筆者對社會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問題展開討論,認為社會行政法體系由增加社會福利的社會行政法、實行社會救助的社會行政法、維護社會安全的社會行政法、保障社會權益的社會行政法和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行政法五個范疇構成;要完善社會行政法,必須合理分配社會行政法的立法權、依法確立社會行政法的法治原則、適度選擇社會行政法的側重點、相對集中社會行政法的執法主體。
5.論法律行為變更權的期間限制
——基于解釋論的立場 徐滌宇(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借助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可知,《民法通則》受原蘇俄法的影響,未規定除斥期間制度,民事行為之撤銷、變更權罹于訴訟時效。但這種立法模式被《民通意見》改變,于是民事行為之撤銷、變更權的行使受其創設的中國式除斥期間的限制。《合同法》僅明確撤銷權的行使受除斥期間限制,以致法院有時為化解其政治難題,通過策略性解讀法律,認合同之變更權不受除斥期間限制。基于民法教義學,中國法中的變更權本質上是積極形成訴權,兼含撤銷和更改的效力,其中撤銷是基礎。由此,除斥期間乃是對撤銷權和以其為基礎的變更權的一體限制。
6.論私法上的財產的定價
——以交易中的估值機制為中心 許德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引入中立第三人評估是目前法律為重整企業、合伙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乃至被征收(拆遷)土地和房屋定價的主要機制。為了降低由于這類評估的遲延、不準確所產生的額外成本,緩解當事人因懷疑評估公正性而產生的對立情緒,有必要在這些場合也將當事人的自我估值納入進來。本文的研究表明,若有關的“懲罰機制”與“激勵機制”足夠充分,在自我估值場合,當事人仍會表達其真實評價,從而有效、準確地確定有關財產價值。此外,即使在不得不采取中立評估的場合,仍可以通過適當的機制讓自我估值發揮作用。
7.科斯法律經濟學本土化路徑重探 吳建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中國社會大變動背景下,各種權利沖突此起彼伏,法學界也從不同視角熱議其解決方略,科斯法律經濟學方法逐漸嶄露頭角。不過,國內法學界往往將法律經濟學的效率觀,當作可以直接裁判具體法律爭議的普適性原理原則,從而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有悖常理的錯誤結論,既貶損了法律經濟學的聲譽,又阻礙了法律經濟學本土化的進程。要想正本清源,關鍵在于反思沖突權利配置的效率觀,盡可能避免借用權力強行配置沖突權利,更不可突破受損合法權利應當得到救濟的法治底線,而在救濟方式、救濟程度上可以進行利益衡量,重構科斯法律經濟學本土化的路徑,將其作為促進權利有效配置的便捷工具,而非推行弱肉強食邏輯的借口。
8.金融刑法立罪邏輯論
——以金融刑法修正為例 胡啟忠(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立罪至后”是先賢理論的邏輯歸結,也是刑法謙抑理論的邏輯結論,還是本體論上的人性要求,因而應是金融刑法立罪的基本邏輯規則。我國金融刑法修正中的立罪存在“無先而后”現象,這背離了立罪邏輯規則。未來金融刑法修正“無先而后”現象的克服,有賴于觀念的真正棄舊立新,但更重要的是有賴于技術的補缺除弊,即“立罪至后”邏輯規則的確立、“刑法超前立法”誤區的消解和“立罪至后”邏輯規則在立法中的切實持守。
9.論共同故意中的認識因素 賈宇(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共同故意的認識因素同時包含對本人和共同行為人相關的事實認識和違法性的認識。在事實認識中,除了對共同行為人行為的性質、行為的對象及行為結果有認識外,還需對共同行為人的主體性有所認識。關于對事實的程度的認識,不僅對結果犯中結果的出現機率存在必然性與可能性的認識,而且行為犯中對共同行為人行為的出現機率也存在必然性與可能性的認識。在違法性認識方面,共同故意的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和對共同行為人行為均存在違法性認識,而且應對“共同行為人對其自身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有所認識。
10.防范量刑偏差之非傳統理路 簡基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
內容提要:量刑偏差包括兩種:一種是在法官故意之下形成的;另一種是在法官非故意之下形成的,前者在本質上屬于量刑權濫用,后者屬于量刑誤差。細化量刑標準成為防范量刑偏差的傳統理路,如西方國家推行的量刑指南和我國學界探索的量刑標尺。不過,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重”典型量刑情節的刑罰計量,而“輕”非典型量刑情節的處理。為了應對非典型量刑情節被忽視的問題,西方國家的量刑指南采用“量刑指南偏離”制度,但這又無異于搞“雙軌制”,即:典型量刑情節走“計量路線”,非典型量刑情節走“自由裁量”路線,在本質上將自由裁量空間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了,這對于防范量刑權濫用并無益處;而量刑標尺將非典型量刑情節直接排除在考慮的范圍之外,從而在制度安排上徹底消滅了自由裁量空間,這似乎也有不妥之處。其實在防范量刑偏差方面還有一條相對比較簡易的非傳統理路,那便是壓縮自由裁量空間,主要可以通過“構建范圍值狹小的標準量刑幅度”、“盡量采用分類配刑模式以壓縮量刑幅度”、“廢除跨刑種量刑幅度并單獨規定死刑適用的條件”等措施來實現。
11.刑事辯護的現代法治涵義解讀
——兼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現代刑事辯護是法治社會人人平等享有,集手段性、條件性及保障性權利于一體的基本公民權利;外在形式上表現為以被追訴人為本原主體、辯護人為派生主體,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圍繞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展開的辯護活動;在訴訟功能上,它是與控訴、審判相互獨立、制衡的三項基本訴訟職能之一;因此,無論是辯護權利、辯護活動還是辯護職能都必須由法律制度加以確認和保障。對照刑事辯護的現代法治涵義,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應當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再度修改加以完善。
12.我國檢警關系的反思與重構 陳嵐(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刑事訴訟中,我國的檢警關系是一種“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這種關系模式對實現刑事訴訟的任務和目的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種檢警關系明顯存在著問題。為解決我國檢警關系上的問題,不少學者提出了多種改革方案,這些方案仍值得商榷,筆者嘗試性地提出“以強制性偵查監督為主導、以建議性偵查監督為補充的檢察引導偵查的檢警關系模式”。
13.中國殘疾兒童收養的法律機制透析 蔣新苗(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對于殘疾兒童這類最困難、最脆弱的殘疾人群體,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全方位維護殘疾兒童生存和發展的權益。目前對殘疾兒童監護養育模式主要有機構集中供養、家庭寄養和公民收養三種模式。實踐證明,殘疾兒童的收養可為殘疾兒童提供理想的家庭生活,是養育殘疾兒童的最佳方式。為了幫助殘疾兒童回歸家庭和融入社會,讓其在養父母的撫養教育下享受家庭溫暖并得到健康成長的環境,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對收養殘疾兒童還專門作了例外規定。殘疾兒童的跨國收養進一步拓寬了安置殘疾兒童的渠道,我國締結和加入的有關收養的國際公約及國內涉外收養法律法規為規范殘疾兒童的跨國收養提供了有效機制。無論是我國有關殘疾兒童國內收養還是跨國收養的法律機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與不足,亟待從實體與程序上予以完善。
[立法與司法研究]
1.審判經驗與法學原理
——以訴訟調解為切入點的反思 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審判經驗來源于司法實踐,既不能脫離基本原理和理論的指導和制約,也不能一味固守原理和定律、拒絕回應社會與實踐的需求與發展。當代社會對調解正當性的認同實際上已超越和升華了傳統法治原理,尤其是逐步脫離了國家中心和訴訟迷信。“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政策,是司法機關立足于我國現行體制和司法環境,應對社會糾紛解決需求而做出的選擇,為了保證其目標得以實現,法院應在總結調解實踐經驗的同時,遵循調解的規律和原理,并注意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和正當性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
2.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時機、模式與難點 黎建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本文論述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時機、立法模式的選擇和立法中的難點與對策。在立法時機上要考慮三方面的因素,即有無急切的立法需求、是否具備滿足立法需求的條件和能夠滿足立法需求的程度。在立法模式中要抉擇個別立法與整體立法、概括性立法與規范性立法。當前存在的立法難點及對策是適用范圍的擴展、退休年齡的確定、和禁止“退保”的發生。
[批評與爭鳴]
論合憲性解釋不是憲法的司法適用方式 謝維雁(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由于被認為我國現行憲法體制阻礙了憲法在法院審理具體案件中的適用,有學者主張將合憲性解釋作為我國憲法司法適用方式。這種主張存在著嚴重的理論問題,因為合憲性解釋只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憲法在合憲性解釋中僅僅是一種幫助確定法律規范含義的輔助工具,在合憲性解釋中根本不涉及憲法適用。而且,將合憲性解釋誤作憲法的司法適用方式,必然給我們探尋正確的憲法司法適用路徑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合憲性解釋不是憲法的司法適用方式,也難以擔當憲法司法適用的大任。
[案例研究]
為什么終審不終?
——齊二藥假藥案民事審判之反思 童之偉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齊二藥假藥案的民事審判中,追加被告、證明責任以及第一、二審判決等問題均是公眾矚目的焦點。該案系必要的共同訴訟,追加被告參加訴訟,有利于全面查明事實和確定責任。對假藥損害的賠償責任,應依相關主體對藥品質量的保證責任和注意義務,以及依照證明責任規則加以確定。該案一審判決所有被告承擔無過錯的連帶責任,不符合有關民事實體法的規定;該案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同樣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超出了二審的審理范圍和違背了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之法律原則,這注定了該案審判終審不終及其必然走向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