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防風險、強監管,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重要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強國”戰略目標,切實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場、秩序靠法治”的重要論述,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決定成立“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課題組”并接受課題申報,為推進適應金融強國建設、促進經濟金融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資本市場法治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持。
一、成立課題組、開展課題研究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持續推進我國金融事業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有力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了重要貢獻。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我國金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持續深化,法治體系不斷健全,投融資功能逐步增強,市場生態進一步優化。其中一條寶貴經驗就是,堅持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進金融創新發展。從全球發展金融、資本市場、建設金融強國的經驗來看,無不是通過實現金融法治現代化,對傳統金融法、證券法進行改革升級的變法路徑進行。美國1999年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數量龐雜的金融法律規范清理后集中在該法當中,從而在放松管制基礎上重新整合了美國金融法律體系。此外還不斷通過歷次金融危機后的國會立法修訂完善兩部聯邦證券法,使其與時俱進、煥然一新。英國國會2000年、201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整合了多部金融法規。日本從1996年發起金融改革開始,一直到2007年9月最終完成并實施《金融商品交易法》。韓國2007年國會通過《資本市場整合法》,整合了與金融、資本市場有關的主要法律。
我國現行金融、證券立法是傳統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產物。這種法律體制強化了金融市場分割狀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各自為政,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市場效率不高,金融風險擴散。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受舊體制影響較深,證券法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受制于產生的歷史基因、路徑依賴,未能置于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金融強國的大戰略下來謀劃。適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形勢新任務,在國家已經整合銀行、保險統一監管體制下,深刻認識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借鑒發達國家金融、證券立法現代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優化現代金融、證券監管法治體系,研究推進我國金融、證券法現代化,制定金融法、編纂資本市場法典,是法學理論界、法律實務界面臨的重大課題。為此,需要從著手對現行金融證券立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全面系統梳理;對金融法律、證券法等實施效果進行客觀評估;從理論上研究論證制定金融法、進行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的時代背景、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框架、主要制度;從編纂技術上研究金融立法的體例結構,資本市場法典如何整合現有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立法,如何相應修改現行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從編纂目標上研究如何將金融法與其他金融范疇的法律進行有效區分,如何制定一部理論依據充分、調整范圍明確、體系結構合理的金融法,如何將證券、銀行、保險、信托各業內部和交叉領域產生的金融投資商品以及非金融機構銷售或發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投資性證券納入資本市場法進行一體化調整。
法典編纂是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標志性舉措。法典編纂是《立法法》第55條規定的立法方式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律和編纂法典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自《民法典》成功編纂、頒布實施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先后提出過編纂行政基本法典、刑法典、知識產權法典、勞動法典議案,均得到立法機關“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回復,并認為刑法“已是一部實質意義上的法典”。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提出,積極研究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并已寫入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結合資本市場立法情況,將以證券法為基礎的多部法律予以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形成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高質量資本市場法典,條件基本成熟,時間窗口已打開,證券法學術界應當責無旁貸組織研究推進。當然,我們認為,按照法典編纂進行立法,并不意味著立法名稱一定要命名為“法典”。
二、課題結構、推進計劃、理論成果、組織分工、課題申報
(一)課題結構
“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項目號:2024ZQFY001)由兩個相互關聯的子課題組成:(1)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金融立法研究(項目分類號:2024ZQFY001A);(2)中國資本市場制度改革與法典編纂研究(項目分類號:2024ZQFY001B)。第一個子課題主要從大金融法視野研究現有中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及其交叉領域的法治改革與創新,遵循先立后破原則,從領域法角度研究金融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正在制定的金融法提供理論支持。第二個子課題旨在對現有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立法進行體系化整合,并處理好與現行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法律的關系,最終將所有金融投資商品和投資性證券納入一體化調整范圍,為中長期進行資本市場法典編纂進行理論論證,為中國未來幾十年資本市場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二)推進計劃
第一階段(2024年10月—2025年10月):用一年時間集中研究“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金融立法研究”,并擬將2025年年會主題確定為“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金融立法”,為國家正在進行的金融立法提供理論支持。必要時以證券法學研究會名義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學者建議稿》。
第二階段(2024年10月—2026年10月):用兩年時間集中研究“中國資本市場制度改革與法典編纂研究”,并擬將2026年年會主題確定為“中國資本市場制度改革與法典編纂”,推動有關中央文件和立法規劃寫入編纂資本市場法典的內容。必要時以證券法學研究會名義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本市場法>學者建議稿》。
第三階段(2026年-2030年):推動立法機關制定或編纂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本市場法》。
(三)理論成果
1.通過中國法學會等渠道向中央、立法機關、監管機構報送立法修法建議意見或方案;2.積極推動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向立法機關提出有關議案或意見建議;3.鼓勵理事在各種學術期刊、報紙、網站發表有關論文、文章;4.以證券法學研究會名義編輯出版課題成果《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必要時以證券法學研究會名義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學者建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本市場法>學者建議稿》。
(四)組織分工
1.成立證券法學研究會“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課題組”專家委員會,由研究會中學術界的會長、副會長、特邀專家組成。2.成立證券法學研究會“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課題組”工作委員會,由課題組成員組成。
(五)課題申報
從即日起,證券法學研究會公布《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中國金融法治現代化與資本市場法典編纂研究專項課題申報書》,受理研究會會員、理事以及理論界、實務界研究人員的申報申請,尤其鼓勵青年教師、博士研究生參加申請。申請人研究經費自籌。優秀研究成果將推薦給《財經法學》《法律適用》《證券法律評論》等刊物刊用,作者將被邀請參加證券法學研究會年會或專題研討會。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