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即將再一次領銜提出關于進一步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代表議案。日前,聚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相關問題,孫憲忠接受紅星新聞記者專訪。
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
作為曾經連續多次議案和建議推動民法典編纂的專家學者,孫憲忠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最大亮點或者進步就是對中國農村國情認識和對農村、農民的認識進一步深化,而在下一步立法進程中,還需要進一步統一共識,自己會像推動民法典編纂一樣推動這部法律的制定,希望它能確認農民群眾權利的合法性、正當性,促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
目前草案亮點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喪偶、離婚等喪失成員身份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發布!兑庖姟芬笊钊胪七M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身份確認,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充實農村集體產權權能。
正是在這一年的全國兩會上,孫憲忠提出了關于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議案。2022年全國兩會上,孫憲忠再次提出這一議案。2022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透露,2022年將預安排審議40件法律案,其中包括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2年12月27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首次亮相。2023年12月25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
針對草案一審稿,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建議,草案二審稿明確發展的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以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同時,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而草案二審稿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服刑、喪偶、離婚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草案二審稿還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召開規則,“成員無法在現場參加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同時,草案二審稿對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等作了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孫憲忠認為,相比于具體條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最大的亮點在于對中國農村國情的認識是一步一步深化的。以前認為農村就是戶籍農民所居住并進行農業生產的地方,但是現在這個認識慢慢深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僅僅是農民以土地生產經營作為生存保障這樣一個定義,而是強調它以生產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方式作為生存保障。也就是二審稿里明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約9億人,包括兩三億已經取得城市戶籍或者在城市居住多年的人,條款雖然僅僅是增加了幾句話,但是意義重大,說明認識已經轉變,現在農民、農村、農業都很復雜,真正把戶籍農民和從事農業勞作的農民進行區別!睂O憲忠說。
此外,孫憲忠還以成員權利為例說明了這種認識的變化!皟扇齼|在城市居住多年的人,這些人雖然戶籍還在農村,但一直在城市上學、就業和生活,乃至已經在城市有了第二代,早已經不種地了,甚至不知道地怎么種,這么大群體的利益如何保障?”孫憲忠提到,由于集體成員資格已經相對固化,在一些地區,“外嫁女”“入贅男”等均被排除在集體成員范圍之外,導致其權益遭受損害。又如,對于“在校大學生”特殊人群,有些地方規定其戶籍遷出以后就不享有集體成員資格,有些地方規定其在城市謀得穩定工作后就喪失集體成員資格,這些都是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
“因此,立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喪偶、離婚、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這是非常大的進步!睂O憲忠這樣總結。
尚需進一步統一共識
除了具體條款,立法更需轉變的是認識上的問題
在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問題時,孫憲忠還特別提到了一種情況。他說,近些年來,我國民事訴訟中出現了一種特殊的類型,即“確認村民資格”之訴!斑@種訴訟普遍發生在城郊,其實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訴,其特征就是農村居民主張的并不是在農村居住的戶口問題,而是集體成員資格所體現的財產分配權。”孫憲忠提到,由于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專門法律,目前法院對這些訴訟尚無法作出清晰明確的裁判,因此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把這些問題確定下來,是非常必要的。
孫憲忠表示,對集體經濟組織中成員資格的確定,應該遵循歷史、照顧現實,確立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則。在此基礎上,應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利與其成員的財產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實事求是解決農民利益問題。集體成員財產權利不僅包括資源性資產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也包括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收益分配權,這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利應受同等保護。
孫憲忠還提到,除了具體條款,目前立法更需轉變的依舊是認識上的問題,雖然立法過程中有了很大的深化,但還需要進一步統一。在農村與城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比已經發生巨大變化之后,應及時改變相關觀念。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總產值中農業總產值所占比例已經小于10%,而農村居民人口還占國家總人口的40%左右。城市工商業反哺農業的時代已經到來,而且國家已經開始實施補助農業的各種措施。
孫憲忠認為,在鄉村治理、國家治理中,必須思考這些重大問題。在簡要回顧一段歷史之后,我們可以得出兩個清晰的結論。其一,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時,在研究完善當前我國農村治理的法律制度時,需要進一步準確認識社會主義的土地理論、農村集體化理論,尤其注意不受某些已經被實踐證明的,不適合我國國情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理念的觀念的束縛。比如,那些一再出現的要把農村土地收歸國有的觀念,那些意在否定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的成員權的觀念,都是不能采納、不能認可的。其二,關于鄉村治理的整體政策和法律設計,應該遵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馬克思主義原理,消除上層建筑發展滯后的問題,在涉及農業的經濟基礎已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勇敢地推出農村地權流轉的政策思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需要在集體成員權的基礎上進行,需要充分考慮農民的意愿,需要在法思想、法感情、法技術上共同發力,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一部人民滿意、社會認可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才能不辜負最廣大的農民朋友!睂O憲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