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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國際法學篇
發布日期:2024-01-19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何志鵬

聚焦涉外法治理論與實踐前沿

推進彰顯自主性的國際法研究

近年來,世界大變局加速演進,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但人類社會的總體趨勢必定是強化交流、深化理解、增進交往、拓展對話。國際法的研究基點也必須建立在保障和平、提升合作、促進和諧之上。國際法的理論研究,仍然要大幅度投入對人類共同命運、共同風險、共同未來的研討;要強化比較國際法的學術視野,包括對國際法法律規范的靜態比較、對制度運行的動態比較、對國際法理念與主張的思想比較;要更多聚焦法律實施和法律適用的領域,產出高水平學術與教學成果,高水平服務社會實踐;要有效銜接全球共識與中國特色的關系,在全球共識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特色的國際法主張,是中國國際法實踐和理論需要共同達致的目標。

2023年,是我國大國外交奮發有為的一年。這一年,人們充分見證了國際交往的變革與扭轉,體會到了世界格局主題的恒常與穩定。從變化的維度觀察,國際交往的方式和頻度在變,國際法的前沿與熱點在變;更由于我國自身的發展趨勢,我國所面臨的世界情勢也因之發生變化。在這個背景下,我國的國際法實踐有明顯的前進步伐,國際法研究也因之有明顯創新發展。這種發展體現在一系列的學術專著與論文中,從這些研究的動態與實踐的趨勢,能夠初步推斷未來一段時間國際法研究較有價值的導向。

國際法思想觀念研究進一步深化

從全球維度觀察,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對國際法規范與國際法治體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從我國視角分析,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對外交往進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新時代。學術界認為,這構成了我國國際法發展新的時空方位。我國的國際事務新方位推動國際法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要求國際法研究創新發展,為推動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引領和法理支撐。當前,國際法規則制度還存在許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國際大勢的方面,亟須改進。我國日益深度融入國際法治體系,從追隨者、適應者、跟進者升級為維護者、建設者、倡導者,在理念、原則、規則、制度等方面對現代國際法與國際法治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有研究指出,國際法學者應立足中國、胸懷天下,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善于運用國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范風險,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推進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近年來,我國在多邊外交場合積極倡導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有學者分析,“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與某些西方國家或地區所宣揚的“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形成鮮明對比。在法理層面,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觀在規則的內涵與外延上并不清晰,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區域國際法凌駕于一般國際法、將國際法泛政治化,潛藏著權力任意性和濃重的意識形態色彩,存在合法性、正當性赤字,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法律風險;這種規則觀損害了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違背了完善全球治理和推動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的時代要求。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觀則確認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和核心的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權威規則體系,能夠彰顯國際法與國際秩序之間的親緣關系,發揚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規制優勢,強調以國家合意、形式法治和實質發展性為特征的國際法治,遵循秩序權力的分散平等化,服務共同體利益的制度塑造,強調單邊措施的規范約束,有助于確保國際秩序的多邊性、統一性和民主性。就行動層面而言,為確保“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健康發展,各國在構建、運行和維護國際秩序的進程中應恪守相關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學者提出,國際法是國際社會通用的話語體系,多邊主義是對這種通用性的有力支撐。真正的多邊主義是對叢林法則、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超越和革新,開辟了全球治理理論和實踐的新境界。需要推動國際關系與國際事務更高水平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構建公正合理有序的、弘揚全人類共同價值的全球治理體系。

在全球化出現逆轉的變局時代,各國普遍針對對外經貿采取國家安全措施。由于國家安全定義的模糊性、國家安全問題的政治性,國家安全呈現泛化。我國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議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國際貢獻,以堅持全球安全觀為核心要義,以國際法國家主權原則為基本前提,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為根本遵循,以應對全球性挑戰為實踐目標。從價值內涵上看,全球安全倡議超越西方國際安全理論,可以統籌全球發展與安全,引領全球治理體系變革;能夠彰顯大國責任與擔當的傳播價值;有助于促進世界和平與安寧,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學者提出,適度運用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有利于保護本國民族產業發展,但過度使用則容易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甚至造成嚴重的非經濟后果。

國際法理論研究進一步拓展

學術界普遍認為,我國國際法理論的探索與建構取得長足進展,但與我國的國際地位、國際法治的實踐需求仍有較大距離。為此,國際法理論研究需要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堅守主權獨立、維護世界安全、實現民生幸福、崇尚法律制度、促進開放協調、應對風險挑戰,應塑造由公正、和諧、人本、秩序、發展、創新構成的價值體系。可以期待,我國國際法理論將會在以人民為中心、互利合作、多邊主義、創新發展、綠色低碳等維度上展開,體現歷史厚度與世界視野,展示我國與世界法治及政治的互動。

有學者指出,隨著全球化在實踐中面臨越來越多的阻礙,需要充分利用中國獨特的實踐資源激發理論創新,提升對全球化各層次表現與規律的理論自覺,促進對全球化各層次的問題進行反思性探索,彰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對國際法的未來所進行的深度思考、價值引領、觀念提升。為此,我國國際法理論研究應對當前個別發達國家的單邊行動、損害國際經貿規則的跡象予以高度關注;在堅持多邊主義、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核心地位的同時,應積極運用“一帶一路”倡議、雙邊和區域貿易合作機制,主動推進建設“公平、公正與合理”的國際經貿規則的實踐進程。在回顧和反思以往理論的基礎上,嘗試提出具有東方思想色彩的“新自然法理念”“基于大陸法傳統的實證主義國際法學”“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集體主義國際法學”“圍繞人類共同命運的新歷史主義國際法學”和“比較國際法學”的初步理論構想,以促進學術交流、為人類和平與發展事業作出貢獻。

有研究提出,涉外法治的理念體現了“量變—質變”“否定之否定”“對立統一”這三大規律,與全球變局中的中國發展、民族復興的奮斗進程緊密相連。在歷史的波浪式前進中,可以看到涉外法治概念體現了法治中國的階段性總結、反思、升華,體現了涉外法治在法律制度、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法律能力、法治人才等方面持續不斷的量的積累基礎上達成的質的飛躍;涉外法治的目標、形式、內容可以通過中國特色與全球共識、斗爭模式與合作模式、物質富足與精神富足、民族國家利益與人類共同利益、語言與行動、安全與發展等方面的對立統一而予以辯證理解。

涉外領域立法工作的高水平研究持續呈現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如果說法治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的話,那么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就是黨的二十大報告確定的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法治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涉外法律體系從建立走向成熟,涉外領域立法保持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點。當前,我國涉外領域立法工作以國家安全為重點,以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為目標,不斷強化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有機銜接并持續推動中國法的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

學術界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領域法律法規建設在廣度深度上大幅拓展、逐步推進,為對外工作的全面推進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而對外關系法作為涉外領域基本法,以及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指導性規范,在制度建設方面體現了守正和創新,就對外關系各領域工作作出根本性、原則性規定,同時為其他涉外法律提供授權、指引和銜接,有利于整體性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在對外關系法治發展進程中發揮關鍵作用,并規劃了對外關系法治發展的未來圖景。這部法律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對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推進對外工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立法。

學術界認識到,隨著對外開放水平的提升,我國國際商事調解相關法律實踐以及各地自貿區相關機制探索正加速開展,但處于起步階段,法律制度尚未成熟,面臨著缺乏商事調解專門立法、主持商事調解的主體資質不明、和解協議執行路徑不暢、缺乏跨境執行的審查標準等現實問題與挑戰,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商事制度的發展。《新加坡調解公約》(下稱《公約》)的成功簽署進一步推動了全球商事法律爭端解決領域的司法合作,標志著國際商事調解邁向制度化發展的道路。《公約》構建了國際與國內商事和解協議司法審查雙軌制,確立了關于援用和解協議的權利以及執行和解協議的統一法律框架,為國際商事調解帶來確定性和穩定性。有學者提出,在《公約》已生效和我國已簽署的情況下,是否批準《公約》成為我國亟須明確并解決的現實問題。我國立法及司法與《公約》的核心要求存在差異,批準《公約》涉及我國調解理念與制度轉型,必須妥善處理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執行和保留等關鍵問題。從簽署和批準《公約》的實踐看,世界主要經濟體持觀望態度,我國也應保持謹慎:一方面,準確評估《公約》對我國的影響和風險,通過內外有別的雙軌制,減少《公約》對我國的沖擊;另一方面,積極創造批準《公約》的條件和時機,做好批準前的試行工作,逐步完善我國涉外商事調解制度。有學者提出,《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以特區立法及授權形式率先對商事調解作出專門規定,賦予商事調解獨立的法律地位,并創設了若干具有引領示范效應的制度舉措:創新設立中立評估機制提升調解“效率”,引入司法保全措施確保調解“效能”,增設司法確認程序落實調解“效果”,提倡市場化自主發展推升調解“效益”,有效解決了商事調解的“四效”問題。國際商事調解特區立法的探索性、開創性、系統性建構,在立法理念、條款設計及至現實應用上對我國落地生效《公約》、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先期制度參考和經驗探索,同時某種意義上也為世界范圍內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貢獻了中國方案。有學者建議我國以自貿區為試點開放調解市場,進而推動商事調解與國際接軌;同時要加快商事調解的立法進度,適時出臺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和解協議的執行路徑。

雖然立法領域取得顯著進步,但學術界認為,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外領域尚未形成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立法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需要加快補短板、強弱項,以更好地回應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對國內立法的需求,提升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國際法治話語權;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重點領域立法,加大對境內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懲罰力度;加強反制裁、反干涉立法,出臺配套措施以確保相關立法發揮功效;在對外經貿領域,以法律形式固定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形成的可復制推廣的法律規則;加快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建設。

涉外領域司法事務的制度研究日漸繁榮

對涉外司法或者準司法方面的研究,是國際法學術研究較為集中的領域。有研究指出,我國法院適用的條約應為私法條約,公法條約不宜在法院適用。法院適用條約應有憲法或基本法授權,條約可以規定其適用條件,但其自身不構成法院適用條約的依據。私法條約的解釋既有條約解釋,也有法律解釋。由于法院適用的是私法規范,因此,法院對條約的解釋實際上是法律解釋,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條約解釋。

考慮到“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有學者提出,“一帶一路”商事爭端糾紛類型復雜,往往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范和商業習慣,僅依靠傳統的司法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一帶一路”國家間跨境投資、貿易、金融、項目工程等多元需求。為此,我國在2018年設立了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以便為“一帶一路”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該法庭通過構建“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創設新型的附設調解制度為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國際化與專業化的平臺。但目前該調解的司法實踐鮮少,附設調解制度效用發揮不足。為此,有必要在借鑒域外國際商事法庭調解模式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附設調解制度的啟動機制、程序機制和執行保障機制。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可以通過修改或采納相關支持性法律制度,如采用寬松的管轄權制度、實現訴訟和仲裁的有效銜接、采納主權相對豁免制度等,以更好推動我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工作。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創新與構建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需充分利用港澳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合作安排制度契機以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國際化經驗,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先行先試。借鑒最新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經驗,提高我國主導“一帶一路”商事爭端解決的公信力與執行力。有學者建議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禁止仲裁令制度,并主張禁止仲裁令宜遵循尊重國際法原則,規定法院簽發禁止仲裁令的實質條件與法律程序,逐漸形成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的、有機協調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禁止仲裁令制度體系。

《公約》的運行,也引起了學術界的討論。有學者提出,當前,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可以轉換為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但這些路徑均存在一定缺陷,而《公約》建立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直接執行機制代表了未來的發展趨勢。我國存在著缺乏專門的商事調解法律規則,缺少完善的調解員行為規范等問題,這導致我國的商事調解協議執行制度難以與《公約》有效銜接。未來,應從適時建立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直接執行機制、健全商事調解法律體系及調解規則、制定調解員行為守則等三個方面,完善我國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執行制度。有研究認為,《公約》直接執行機制在推進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發展的同時也為虛假調解現象提供了可乘之機。虛假調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侵蝕了調解的制度價值,破壞司法公信力。鑒于此,我國應當盡快構建和解協議執行的審查體系,逐步完善案外人救濟機制,健全虛假調解的懲治規則,加強高水平國際商事調解人才隊伍建設,從而對國際商事領域中的虛假調解風險予以有效防范。

有研究提出,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完善應滿足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時代需求。我國應在厘定目標的基礎上,通過調配立法與司法資源,完成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的頂層設計,以增強訴訟在民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引領力;同時,也要繼續貫徹落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發揮調解的聚合力,從而服務和保障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展望

近年來,世界大變局加速演進,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不過,人類社會的總體趨勢必定是強化交流、深化理解、增進交往、拓展對話。國際法的研究基點也必須建立在保障和平、提升合作、促進和諧之上。由此可以預見:

第一,國際法的理論研究,在基于當前國家主導的思想理念、針對國際社會的對立與斗爭格局進行闡釋分析基礎上,仍然要大幅投入人類共同命運、共同風險、共同未來的研討。要立足歷史到當前的時間維度和區域至全球普遍關切的空間維度,推進扎實而有信服力的國際法哲學、國際法理學探索。在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基礎理論、一般理論維度標定中國國際法學術的新高度,尤其強調重視國際法史的研究,注重鑒古知今、古為今用,通過歷時性的理論剖析和共時性的思想建構來筑就堅固的學術長城,為世界法治文明的發展貢獻中國智慧,也為中國特色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乃至自主知識體系提供國際法方向的堅實支撐。

第二,強化比較國際法的學術視野,不僅是理論創新的增長點,也是實踐改進的增長點。這里的比較,不僅包括針對國際法法律規范的靜態比較,也包括對制度運行的動態比較,還包括對國際法理念與主張的思想比較。思想自信、文化自信、學術自信意味著恰當地評估本土文化和外來文化,對本土的思想觀念和學術研究既不盲目自信也不盲目自卑,對外部思想觀念和學術研究既不盲目崇拜也不盲目排斥。妥切的評價必然且只能建立在清晰準確了解的基礎上,深入細致的比較法研究是達致這一目標不可或缺的前提。

第三,更多聚焦法律實施和法律適用領域,是國際法學術界產出高水平學術與教學成果,高水平服務社會實踐的不二法門。我國的國際法學術研究,限于工作模式和信息資料限制,傾向于進行立法論層次的研究,具體體現為立法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對于法律規范的分析和評價。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并非僅有規則就足夠了。在很大程度上,還要關注規則在社會上的實施。從國際法的視野看,有三種現象超越了人們對于法律規則的一般理解:首先,有很多莊嚴確立的國際條約規則,在現實中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嚴格的遵守;其次,有很多僅僅被稱為“宣言”“意見”“行動守則”的非約束性文件,在國際秩序的構建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再次,一百年前被視為“除本案外沒有約束力”的國際司法機構判決被反復引用,乃至于諸多司法領域出現了“事實上的判例法”。這些事實提醒我們,要高度重視國際法的實施效果,關注國際司法機構的行動和立場。類似地,對于我國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行和實施涉外法律規范的實踐,也非常有必要確切了解,由此方能形成對真實的世界里真實的法律的準確把握和可信評價。

第四,有效銜接全球共識與中國特色的關系,是國際法學界貢獻于中國式現代化的工作方向。在國際法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學術發展的進程中,彰顯自身特色,提出國際法的中國概念、中國論斷、中國理論,顯然是登上學術高峰的表現。但國際法之為國際法,就是由于很多概念、原則、論斷具有跨國通約的性質。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獨到論斷,也要讓外國同行能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才能談到接受和支持。所以,用別人能聽懂的語言表達我們的主張,是一個具有考驗性和挑戰性的要求,也是當代中國學者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這里既包括基本術語及其用法的可通約性,也包括邏輯的嚴謹縝密,還包括寬闊的視野,不能自說自話,要能夠引起他人的“共情”。在全球共識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特色的國際法主張,是我國國際法實踐和理論需要共同達致的目標。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責任編輯:高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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