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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治建設年度盤點”系列報道之四:2023年法學理論研究十大熱點
發布日期:2024-01-15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作者:高瀚偉、譚則章

2023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一年。2023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為理論和政策研究提供了“富礦”,專家學者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自覺以回答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為學術己任,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扎實開展法學研究,積極服務法治實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動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智慧和力量。

1.深入學習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斷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和實踐引向深入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百年來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統、最科學的法治思想體系,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創新,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繼承發展,是堅持“兩個結合”、勇于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的光輝典范。2023年,專家學者持續深化拓展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體系化構建,在研究方向上圍繞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思想內涵、理論體系、內在邏輯、基本特征、重大意義、地方實踐等進行廣泛深入研究。聚焦推動法治社會發展、引領法治時代變革、促進法治文明進步等重點問題,推出一批高質量研究成果。

江必新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基本原理論》中認為,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的概念、本質、作用機制等根本性問題進行了全面闡發,這一理論創造性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治原理理論。黃文藝在《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觀”》中主張,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治國安邦、經世濟民的大視野大格局出發,把法治貫穿于治黨治國治軍、內政外交國防、國內國際治理等各領域各方面,提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系統化、整體化的“大法治觀”,推動構建全方位、全覆蓋、全鏈條的新型法治文明樣態。馮玉軍在《習近平法治思想與實踐創新——兼論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法治建設的重大創新論述》中認為,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化了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法治建設的規律性認識,論述了一系列原創性的法治新概念、新判斷、新命題,提出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總體要求,全方位深層次地豐富了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國法學會充分發揮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研究陣地和平臺作用,2023年編輯出版《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10期,圍繞“開辟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新境界”“中國式現代化是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康莊大道”等主題,刊發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相關理論文章114篇。

2.加強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研究,總結提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概念、觀點、理論

《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提出,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專家學者緊緊圍繞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切實加強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法學理論研究,圍繞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的理論意義、需要遵循的原則方法、概念體系的建構、中國法治實踐理論提煉、構建部門法知識體系等開展系統研究,總結提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具有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性的概念、觀點、理論。

張文顯在《論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中認為,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是新時代推進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時代化的偉大工程,是法學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的先導和基礎,是培養德才兼備高素質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更是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須在“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等原則上用力。馮果在《論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之概念體系的建構》中主張,法學概念體系是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的細胞基礎,通過對法學概念間的規定性的梳理,以元概念或關鍵概念為起點或核心,構建起內容完整、邏輯嚴謹、層次分明的具有開放性的法律概念體系。

各部門法專家學者圍繞構建各領域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開展了系列研究。比如,呂忠梅在《中國自主的環境法知識體系建構初論》中探討了中國自主的環境法知識體系由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為指引的環境法哲學體系、以環境法研究成果為基礎的環境法理論體系、以“中國表達”為目標的環境法話語體系構成。王青斌等在《構建中國自主的行政法學知識體系》中對完善中國自主的行政法學知識體系展開了討論,提出未來應在行政法基礎理論的更新、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加強研究。

3.圍繞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開展研究,推動完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提出,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和其他條件成熟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專家學者圍繞環境法典編纂、生態環境法治中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法律制度、環境法知識體系的系統化構建等開展了一系列研究。

呂忠梅在《環境法典編纂論綱》中系統論述了環境法典編纂的基本立場、基本定位、體系結構與重難點問題解決,認為環境法典編纂應以“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為哲學基礎,定位于“領域型”法典,采取實質性、適度化編纂模式,依可持續發展邏輯展開。秦天寶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之環境法治保障》中主張,應在整合專門性生態環境法律規范的同時加強環境法與傳統部門法的協同。鞏固在《生態系統方法視野下的環境法典編纂:方向與思路》中提出,環境法典編纂應確立“現實主義”編纂思路。張忠民在《環境法典的體系定位與規范結構——基于憲法與環境法立法交互邏輯的證成》中建議,推動環境法典編纂向秩序性命題轉變。

4.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社會治理理論研究

2023年是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20周年。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更加重視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層的作用,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新時代“楓橋經驗”經過60年理論和實踐上的全面創新發展,已經成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平安中國建設領域的生動實踐。徐漢明在《論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理論》中對社會治理理論進行系統研究,將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理論的核心要義概括為堅持黨對社會治理全面領導等十四方面,具有實踐性、科學性、時代性的鮮明特征,具有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和社會管理、國家與法基本原理在新時代的繼承和發展等時代價值。汪世榮等主編的《“楓橋經驗”:人民調解的中國樣本》提煉了在新時代“楓橋經驗”指引下基層社會治理的典型經驗做法。宋世明等在《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中認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需要在黨的領導下與人民群眾一起治理。

5.積極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2023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指出,“要深刻理解‘兩個結合’的重大意義”。在五千多年中華文明深厚基礎上開辟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是必由之路。

2023年,專家學者勇擔文化傳承使命,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擇善而用”等理念,深入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聚焦于中華法系的精粹,深入闡釋中國古代、近代、現代法律史知識體系,為綿延不絕、歷久彌新的中華法治文明賦予了嶄新時代內涵,以豐富優秀的法律研究成果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彰顯了中國特色、中國風格和中國氣派。

崔亞東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化與創新》中認為,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蘊含著“法治強則國家強”的奉法強國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的民本思想、“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德法相濟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在論著和講話中,多次引用中華古代法治經典,并總結提煉成獨特的中華法治精神標識,使中華傳統法治文明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張文顯在《論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中認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脈。中華法系將“天理”“國法”“人情”相結合,共同形塑中國古代的法理傳統與治理機制,建構三位一體的文明秩序,生生不息地滋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術”“道”合一,恒久綿長。王立民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視野下的中華法系》中主張,中華法系通過非強制力途徑形成,在宋元明清各朝都繼續發展,中華法系在世界上的地位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其中蘊含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隨著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逐步外溢至其他國家,提升了他們的法律文化的水準。

6.加強涉外法治理論研究,為中國式現代化營造有利外部環境

2023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要加強涉外法治理論和實踐前沿課題研究,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彰顯我國法治大國、文明大國形象”。專家學者圍繞涉外法治概念界定、如何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等進行了一系列研究,為實施更高水平開放、為中國式現代化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積極貢獻智慧。

黃惠康在《從戰略高度和全球視角認知和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中主張,涉外法治本質上仍是廣義上的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中的許多法律法規只是國內法中涉外法律關系的調整,是獨立于國際法存在的,其立法的依據是本國憲法或相關國內法律,適用范圍也僅限于本國域內,并不必然涉及國際法的適用。何志鵬在《涉外法治的目標設定與實踐原則》中提出,應通過尊重國家基本權利等方式來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劉宏松在《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中認為,中國將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指導下持續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改革。

2023年,我國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法律機制,制定了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專家學者對此開展實踐研究。

黃進在《論〈對外關系法〉在中國涉外法治體系中的地位》中提出,《對外關系法》是憲法關于對外關系規定的充實、落實和具體化,作為涉外領域基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為其他涉外法律法規提供授權和指引。肖永平在《“長臂管轄權”的法理分析與對策研究》中提出,美國“長臂管轄權”目前不斷向域外擴張,侵犯其他國家主權。

7.回應數字時代勞動用工靈活化,加強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研究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在全球化與信息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障新就業形態中的勞動者權益,是各國面臨的普遍性難題,也是新時代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所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專家學者圍繞勞動法典編纂、勞動法律體系完善、勞動關系認定、平臺用工勞動關系治理、小微企業勞動關系調整等開展系統研究。

謝增毅在《勞動法典編纂的重大意義與體例結構》中主張,編纂勞動法典有利于回應數字時代勞動用工靈活化、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面臨的挑戰,應包括總則、勞動合同、勞動基準、特殊勞動關系、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八編。

在新就業形態下,專家學者聚焦各種現實勞動用工情況,進行了充分研討。李雄等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認定的創新研究》中主張,新就業形態中勞動關系需要從承認勞動關系認定獨立性、完善從屬性認定標準、正確處理當事人合意與客觀履行事實之間關系和構建多層次權利義務體系進行認定。王天玉在《平臺用工的“勞動三分法”治理模式》中提出,平臺用工應通過任務計量型勞動基準、突破勞動關系的集體協商、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實現底線保障,并隨著勞動形態演進增設權益規范。陳丹等在《網絡主播就業勞動法規范適用問題及解決》中建議,在現行法律規范中明確網絡主播的勞動者身份和勞動關系性質,適當擴大勞動關系從屬性標準的內涵和外延,保護網絡主播勞動權益。倪雄飛在《論小微企業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中認為,勞動關系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業的彈性用工,小微企業需要更多私法空間,應對其勞動關系進行差別調整。

8.數字法學研究蓬勃發展,為中國數字治理貢獻學界智慧

數字法學作為法學領域新興學,科研究成果卓著,是對現代社會經歷數字化轉型所衍生出的一系列問題在法學視域下的回應。隨著前沿科技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數字法學的新興研究視角不斷產生,不同研究方向之間、研究方向與傳統法研究領域之間存在相互交叉,還有諸多領域難以細分歸類,如元宇宙中的數字社會治理、數字人權、數字財產犯罪等。

2023年,專家學者緊跟時代步伐,持續在數字法學領域匯聚創新力量,堅定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履行建設網絡強國和數字中國的職責使命,圍繞數字法學研究展開深入討論。

對于數字法學的法學學理闡釋和理論表達,彭誠信在《數字法學的前提性命題與核心范式》中探討了數字法學的前提性命題與核心范式,認為個人信息客體屬性、權益屬性、權利歸屬的復合性及基于算法的可計算性特征,決定了數字領域法律關系的多元性,應定位為縱橫兼具、橫跨多個法部門的綜合性、交叉性、融合性法學學科。馬長山在《數字何以生成法理》中認為,數字社會對傳統的工商社會邏輯進行了改寫和重建,形成了數字經濟邏輯和數字社會規律,進而催生了數字法學和具有繼承性與包容性、橫斷性與融合性、自主性與開放性等時代特征的數字法理。

在細分的數字法學研究領域中,專家學者面對更為具體的現實法律問題各抒己見。在數據財產確權方面,丁曉東在《新型數據財產的行為主義保護:基于財產權理論的分析》中提出,新型數據財產的行為主義保護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法律。在數據安全方面,程嘯在《論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中主張,數據處理者違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導致數據被第三人取得進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損害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數據處理者應承擔與其過錯、原因等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人臉識別方面,羅翔在《論人臉識別刑法規制的限度與適用——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導案例為切入》中認為,只有對人臉等個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財產權利,才可以發動刑罰權。在數字法學與傳統部門法學研究的交叉領域,陳吉棟在《人工智能法的理論體系與核心議題》中提出,以傳統民法學所形成的精神主線為人工智能法提供體系框架。

9.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研究成果斐然,學界積極探索規制路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健全平臺經濟法律法規,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強化平臺企業數據安全責任”“要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2023年,專家學者針對平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研究繼續深入,具體聚焦于平臺數據安全、企業合規、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促進平臺經濟的規范化、穩健化及可持續發展,推動技術革新與產業升級沿著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的路徑快速前進,全鏈條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提升國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個性化以及精細化水平。

在平臺治理手段上,周漢華在《論平臺經濟反壟斷與監管的二元分治》中提出,反壟斷與監管兩種治理機制二元分治,在動態中調適相互關系,既能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又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企業合規方面,王磊在《論平臺壟斷的合規治理》中提出,與反壟斷事前監管關注市場結構、事后執法關注平臺行為不同,合規治理關注平臺本體、重視平臺的主體地位與能動性。秉持主體本位的反壟斷觀,合規治理主張從外部管控轉向內部自治,從懲罰威懾轉向激勵引導,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預防。在濫用市場地位行為認定上,李揚、袁振宗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中認為,隨著算法與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被廣泛運用于市場經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隱蔽,其違法性判斷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在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下,應該從反壟斷法價值追求的角度出發界定正當理由,且不能設立過于嚴格的適用標準。

數據是現代社會的基礎生產要素。平臺依靠數據算法、市場支配地位、技術資本優勢強制消費者“二選一”“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惡意封禁等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急需進行規制。馬平川在《平臺數據權力的運行邏輯及法律規制》中提出,平臺數據權力既具有建構數字社會關系、維護數字空間秩序的重要功能,同時也具有權力擴張和濫用的風險,因而急需對其進行權力邊界厘定、實施“分布式”制衡、加強制度性約束、確立責任追究機制,并最終將其納入數字法治框架。國瀚文在《反壟斷法視閾下數字平臺的中立性范式構建》中認為,當前數字市場中部分平臺企業違背平臺的中立性,濫用自身的市場支配地位帶來巨大的競爭損害將會掣肘平臺經濟成長。結合平臺自身發展實際將平臺中立性進行范式構建,有利于反壟斷規制具體化,完善與中國經濟發展實踐相匹配的反壟斷法規制體系構建。

10.公司法修訂持續引發學界熱議,觀點交鋒回應現實關切

2021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三年發布公司法修訂草案審議稿,法學界研究討論氛圍熱烈。2023年,經濟法、商法專家學者主要聚焦公司注冊資本制度、股東資格認定、股東權利保護、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義務等問題開展深入探討。

在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方面,陳甦在《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規則建構分析》中提出,應將認繳制下的出資義務設定為股權負擔,并將出資義務履行情形分為三類:未屆繳資期限而轉讓股權,由股權受讓人屆期承擔出資義務,轉讓人不再承擔出資責任;未按期足額繳資而轉讓股權,由股權受讓人承擔出資責任,構成出資違約的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額而轉讓股權,股權受讓人不承擔出資責任,由該項出資的轉讓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針對股東知情權問題,黃輝在《〈公司法〉修訂背景下的股東知情權制度檢討:比較與實證的視角》中認為,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最近被取消,知情權可能成為解決其舉證困難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為防止對知情權的濫用,應優化“不正當目的”抗辯,以防止“釣魚式取證”問題;將“實質性剝奪”規則改造為“合理限制”規則,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可對知情權進行合理限制。在股東權利保護問題上,楊立新在《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中提出,對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的保護,應當納入《民法典》規定的固有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權利保護體系中,侵權請求權防御投資權的外部侵害,追究其絕對性義務人的侵權責任,投資權請求權防御投資權內部相對性義務人的侵害行為,追究違反義務的相對性義務人的民事責任。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研究,梁開銀在《我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規則的重塑》中認為,法定代表人的具體權、責由董事長和董事分別行使和承擔。董事長執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職權,適用代表理論承擔責任;董事執行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的公司財產性職權,適用代理人規則承擔責任。這種董事會單一代表制與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結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基礎。


責任編輯:高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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