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出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今天發布。本次評選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內的十個案件均為人民法院報2023年所報道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社會關注度高、裁判結果具有重大意義或重要示范引領作用的案件。
評選出的十大案件包括:河南胡阿弟非法經營案,小牛資本非法集資案,牟林翰虐待罪案,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湖南華晨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案,江蘇孤寡殘疾老人遺產指定管理人案,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鄭州破壞黃河礦產資源案,上海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刑事案。
這十大案件反映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實回應社會關切、推動實現公平正義的實踐,體現了法院在打擊各類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保障人權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體現了法院在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等方面所作出的貢獻,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司法的理性、良知與溫度。
應人民法院報邀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龍衛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于文軒、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華、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政勛、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馮輝、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賴早興對上述案件進行了深度解讀和精彩點評。
1 河南胡阿弟非法經營案
2019年5月,胡阿弟通過境外代購人員購買喜保寧用于治療女兒先天性癲癇病。購藥過程中,胡阿弟結識了與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兒家長,并建立微信群。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胡阿弟通過多名境外人員郵購多個國家和地區生產的氯巴占、喜保寧、雷帕霉素,加價后向微信群成員銷售,共向202名群成員銷售藥品總金額50.41萬余元。
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胡阿弟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考慮到其買賣的藥品用于治療癲癇病患者,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遂判決胡阿弟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專家點評:
這是一份非常有價值的判決,對于合理、妥當地解釋、適用刑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解釋刑法時應當把特定術語與刑法文本的整體、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通過解釋論循環考察其在上下文語境中、在伴隨語境下的具體意義、動態意義。根據刑法規定,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是,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鴉片、海洛因等典型毒品不同,這些物品既可以用于醫療活動,也可以被當作毒品吸食;如果用于醫療活動,這些物品就是藥品,如果被吸毒人員吸食,就成為毒品。本案中的涉案藥品系境外處方藥品,未經國家藥品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在國內銷售,其中氯巴占是我國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胡阿弟并不是把氯巴占當作毒品銷售、提供給吸毒人員,而是提供給確實需要該藥品的病人,主觀上也不具有該故意。因此,本案中的氯巴占不應解釋為毒品,而只能認定為國家禁止在國內銷售的藥品。
對社會危害性的評價須結合形式和實質。涉案藥品雖然數量大,但確實滿足了罕見病患者對特殊藥品的需求;醫藥管理秩序需要維護,但罕見病患兒用藥難的問題也確實需要解決。胡阿弟的行為除違反危害藥品管理制度之外,其他方面的危害程度極其輕微。法律裁判應當把國法、天理和人情結合起來,認定胡阿弟的行為成立非法經營罪,同時認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從而對其做出免予刑罰的裁決,實現了法律規范和大眾期待的結合,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2 小牛資本非法集資案
彭鐵成立小牛集團后與彭鋼等人通過子公司的P2P平臺等,以私募理財產品的形式向131萬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1026億元。彭鐵、彭鋼等6人明知集團資金缺口巨大、壞賬率畸高,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所募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及彭鐵個人使用,集資詐騙89.34億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彭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彭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獲刑罰。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專家點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類案件,一直是我國金融監管嚴格防范、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但是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多年來的監管和審判環境下,依然爆發“小牛資本”這樣持續期間長達近十年、涉案金額逾千億元的案件,觸目驚心、發人深省。一方面,這一案件警示我們金融監管和金融司法工作任重道遠,非法集資類案件的防范和打擊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尤其是在P2P、網貸、第三方理財、私募基金、財富管理、投資顧問等面向大眾、涉眾性突出的金融產品市場,應當進一步制定、細化或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并嚴格推進相應的執法和司法工作,運用技術手段加強金融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這一案件也警示我們,除了加強金融市場的監管和司法外,還應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宣傳。應當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的高度和強度,全面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風險警示和投資教育;加強對“小牛資本”等典型案件處理的宣傳工作,組織傳統媒體、自媒體和專家學者展開充分討論;在全社會層面形成對高收益金融產品的警惕心理,抑制金融產品廣告的誘導效應,從根源上為金融風險防范工作塑造有效的保障機制。
3 牟林翰虐待罪案
2018年8月,牟林翰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二人曾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及陳某家中、牟林翰家中共同居住。牟林翰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一事心生不滿,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并表達讓陳某通過“打胎”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2019年10月9日,陳某與牟林翰爭吵后獨自外出,在某公館房間內服藥自殺,后經救治無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同時判決牟林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之母各項經濟損失73萬余元。
專家點評:
同樣是基于實質解釋,胡阿弟案限縮了刑法的適用范圍,牟林翰案則對其予以擴張,限縮、擴張的理由都是基于刑法的規范保護目的。這兩個案例對于防止機械執法、教條執法,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家庭是基于婚姻和血緣建立起來的共同生活體。民法典規定的“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后者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與此有所不同,如并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孫之間不可能實施虐待行為。所以,虐待罪中“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刑法文本對此雖然未予明確,但結合虐待罪的行為方式,“共同生活”的含義不待言而知。
民法的目的在于規范民事關系,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只有基于婚姻關系、較近的血緣關系才能產生扶養、繼承等民事權利,因此民法典規定的家庭關系范圍較窄。但是,基于中國的文化傳統,血緣較為疏遠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兒、外甥乃至表侄、堂侄等在民間也被認為是近親屬,他們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男女之間如果長期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具有類婚姻關系。這些人員之間不產生扶養、繼承等民事權利,但在刑法上當然享有不受虐待的權利。由于民法和刑法的規范保護目的不同,對同一術語的意義界定也就有所不同。
這樣,對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既需要把那些基于婚姻、血緣建立起“類家庭關系”的成員包括在內,又能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把牟林翰虐待同居女友的行為認定為虐待罪,符合刑法的規范保護目的。
4 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
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產生自殺之念,其父病故后,產生殺害母親謝某的念頭,并網購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吳謝宇趁謝某回家之際,持啞鈴杠連續猛擊謝某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清理現場后潛逃。后吳謝宇編造謝某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以需要生活費等理由騙取親友144萬元用于個人揮霍。吳謝宇還購買了十余張身份證件用于隱匿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謝宇以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0.3萬元。
專家點評:
吳謝宇因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和買賣身份證件罪三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0后”“北大學子”“學霸”等標簽與“弒母”聯系在一起,始終都無法讓人相信。吳謝宇為了殺害自己的母親,精心預謀,網購工具,錘殺母親,清理現場后潛逃多年。其行為違背人倫,踐踏道德底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當處死刑。從本案案情看,吳謝宇事前的預謀、事中的冷靜、事后的現場處置與出逃,都表明其完全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其法制觀念缺失、道德品質敗壞、是非對錯標準嚴重錯誤、漠視他人生命等釀成如此慘案和悲劇。從刑事程序上,該案已經二審裁判,但留給社會思考的是如何培養人的健全人格。難以想像一個具備正常人格的人會如此殘忍地對待自己的母親。該案也再次給家庭、學校和社會敲響了警鐘,在關心孩子身體發育和學業長進的同時,一定要重視其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孩子的求學階段,學業成績的優異可能掩蓋其人格、情感等方面的缺陷。吳謝宇案的發生,刑事責任后果由其自身承擔,但其家庭遭受毀滅、學校優質教學資源付之東流和社會人倫觀念被踐踏等影響不會隨著案結而消失。在譴責吳謝宇弒母惡行的同時,應透過該案看到人格塑造對于個人成長、家庭和睦、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
5 湖南華晨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
華晨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爆發企業集團的系統性債務危機,欠債179億余元。華晨重整工作協調小組聘請專業機構對可能引發的風險系數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走破產重整程序。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華晨公司等13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形成“一主線、兩重點、八板塊”的工作方案。后重整計劃(草案)獲得高票通過。2022年12月31日,共益債首筆投資款1.1億元放款,華晨地產復工續建全面推進。截至2023年11月30日,累計交付4個樓盤,交房3344戶,并按重整計劃累計清償債權3.5億余元。
專家點評:
近年來,房地產行業整體運行下行,債務“爆雷”、續建交房困難,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株洲中院在此背景之下,主動適應市場變化,堅決采取法律措施,始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系統化的原則,一攬子化解株洲華晨公司自身風險和社會危機,切實踐行了“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和為大局服務的責任擔當。株洲華晨公司重整案涉及資產189億余元、債權179億余元,影響長沙、株洲兩地購房業主16000余戶,債權人1200余名,社會、經濟、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各方利益沖突,矛盾極為突出,是湖南省迄今為止最為復雜、涉及面最廣、資產體量最大的民營地產集團型重整案。株洲中院創新市場化融資機制,激勵債權人自救投資;恪守法治化破產理念,多元協調府院聯動機制,主動擔當解決瓶頸問題;依托規范化統籌工作,牢牢把握核心主題和法律邏輯;充分發揮了府院協調機制效能,協同推動投資引進、創新解決涉稅難題、因勢利導掃除復工障礙、跨域聯動避免資產流失,有效解決了資金引進難度高、復工續建阻礙多、跨域資產保護難、輿情維穩壓力大、堵點難點問題雜等諸多難題。該案的成功審結,可以為我國各地運用破產制度化解房企風險提供可復制的經驗,也有助于激勵民營企業家充分認識和運用破產制度解決財務困境,增強民營經濟發展的信息,促進高質量發展。
6 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案
大連機床集團公司發行了5億元超短期融資券,由藍石資產擔任管理人的基金陸續買入并持有。融資券到期后,發行人無法還本付息,后被法院裁定破產重組。藍石資產指向債券發行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導致其損失重大,將債券主承銷商興業銀行及多家服務機構一并起訴。
北京金融法院確認,大連機床集團公司在發行債券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案涉銀行及相關服務機構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判決其在責任范圍內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點評:
債券發行中的虛假陳述案件是近年來金融市場中的高發類案件,引起了我國各級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債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的規制重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虛假陳述的認定,二是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的認定及分配。就虛假陳述的認定而言,核心在于明確虛假陳述的構成要件并在個案中予以準確識別。在本案中,認定債券發行中虛假陳述的關鍵是判斷發行人、承銷商、中介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錯誤、遺漏或誤導。就法律責任的認定及分配而言,核心是承銷商、中介服務機構對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判斷和分配。發行人、承銷商、各中介服務機構在債券發行中的角色、職能、應盡的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獲益程度、歸責原則和過錯程度均有所不同,在責任分配上應當予以綜合考慮。在以民事賠償責任為核心內容的案件處理中,賠償責任的分配是比違法認定更加重要、更加復雜的問題,對個案中的處理方法進行總結并以類案的方式予以推廣,對于完善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價值。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虛假陳述,其在涉案規模、行業影響、社會影響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應予以針對性的法律完善。
7 江蘇孤寡殘疾老人遺產指定管理人案
楊某為聾啞人,生活不能自理,無配偶、無子女,其父母與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顧某芳等三人盡心照料楊某飲食起居,楊某生病住院期間,三人輪流探望、陪護,并負責處理住院費用。2021年1月楊某在醫院死亡,顧某芳等三人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后顧某芳等三人向法院申請指定太倉市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芳等三位申請人雖然沒有贍養楊某的法定義務,但對楊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遺產的妥善保管與三位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最終,法院指定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專家點評:
遺產管理人即負責管理遺產的人。其職責主要包括:清點遺產、保存遺產(對遺產采取提起訴訟等必要的措施)以及公告和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由于我國社會經濟在新時代迅猛發展,國民個人包括動產、不動產在內的財富也得到了快速增加,在公民遺產糾紛中,公民生前如果沒有指定遺產管理人,就需要在法律上確立相應的制度,來完成前述管理遺產的工作。民法典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同時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也新增特別程序“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確立了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法律程序。上述法律都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一般限定于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產債權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由法定繼承或遺囑確定;而遺產債權人則由司法文書或合同等法律文件確定。而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申請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人民法院在這個案例中,擴大解釋“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并據此對遺產糾紛進行裁判,豐富了民法典“利害關系人”的內涵。據此,指定管理人的法律程序有了更多的啟動和適用的機會,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申請人參與遺產管理也因此具有程序的正當性。因此,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案例完善了立法關于遺產管理人的制度。
法律的生命不僅僅在于邏輯,而且也在于經驗。體察生活的經驗,靈活地運用法律來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是法官在每個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的行動體現,也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濟困的善良風俗具有積極意義。
8 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
杭州某網絡公司通過網絡發布視頻,居中位置使用魔琺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標識,并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其中一段視頻還添加有杭州某網絡公司的注冊商標,并將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寫入標題。魔琺公司認為杭州某網絡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至法院。
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虛擬數字人的人物形象構成美術作品,涉訴視頻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原告享有相關著作權及鄰接權,遂判決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二審維持了原判。
專家點評:
虛擬數字人有著廣泛的行業領域應用場景。隨著虛擬數字人的普及和產業的迅猛發展,虛擬數字人產業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保障問題越來越引發廣泛關注。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的我國首例涉及虛擬數字人侵權的案件,為虛擬數字人這一新技術新業態的權利歸屬及合理使用邊界確定了明確的裁判規則。虛擬數字人的法律關系涉及開發者、“中之人”、運營者、品牌方等多個主體,認定虛擬數字人的人物形象、表演權以及使用虛擬數字人的版權歸屬等問題,均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確定。例如,虛擬數字人的人物形象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的表演者權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參與拍攝或作為角色出演,其行為、表演活動被記錄下來并被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形成連續動態畫面,錄像制作者及錄像制品中表演者可能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像制作者的鄰接權,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就可能構成侵權。該判決積極探索并回應了當前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虛擬現實場景下的虛擬數字人的版權保護問題,也為未來超強人工智能時代的智能驅動型及數字孿生型的虛擬數字人法律保護奠定堅實基礎。
9 鄭州破壞黃河礦產資源案
未取得黃河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邵某等5人經共同商議,于禁采區黃河河道灘地內擅自開采砂土出售,共計體積24734.1立方米,價值445214元,其中已銷售5414.4立方米,剩余19319.7立方米由公安機關就地封存。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依據被告人量刑情節,結合當庭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的情況,依法判處邵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七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同時,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采砂活動。
專家點評:
水沙調控對于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黃河流域非法采砂行為屢禁不止,造成嚴重后果。非法采砂行為擾亂黃河水流動態,加劇河道淤積,改變河床形態,增加防洪隱患。大量的非法采砂導致水質污染,破壞黃河的生態平衡,對黃河中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同時還影響下游城鎮的飲用水安全。也正因如此,黃河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黃河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在黃河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采砂許可;禁止在黃河流域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本案是在禁采區黃河河道灘地內非法采砂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在禁采區內擅自開采砂土并出售牟利,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采礦罪”而獲刑,對于威懾潛在的非法采砂者而言是一個生動的反面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刑法及其修正案尚未規定“非法采砂罪”,人民法院對于類似于本案中的非法采砂行為只能按“非法采礦罪”處理。為了更加有效地應對非法采砂行為,特別是保護重要江河的生態安全、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刑法中增設“非法采砂罪”勢在必行。
10 上海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刑事案
劉某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行制作用于避開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加密狗,提供CAT軟件、維修手冊等作品的下載鏈接,擅自復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飛云工作站的軟件,銷售加密狗和盜版軟件給他人,收取金額91萬余元。劉某生指使劉某銷售加密狗和盜版軟件,劉某通過其賬戶收取銷售金額14萬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生、劉某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元。
專家點評:
隨著互聯網新技術新業態的迅猛發展,利用互聯網新技術產生的各類網絡犯罪形式層出不窮。在巨額利益驅動下,網絡黑灰產人員游走于法律邊緣。網絡黑灰產并無法律層面的明確定義,一般被界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和平臺進行的非法活動,包括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傳銷、網絡色情、網絡盜版等網絡內容和網絡技術及其他方面的黑灰產,這些行為不僅危害了個人和企業的利益,也威脅了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故意避開著作權人為其作品采取的保護技術措施是一種網絡盜版行為,包括直接規避行為和間接規避行為。直接規避行為是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直接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間接規避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盜版“加密狗”等,以達到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采取的技術措施的目的。上海三中院判決的全國首例通過故意避開技術保護措施侵犯權利人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刑事案件,為故意避開著作權人為其作品采取的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的網絡黑灰產明確了相應的裁判規則,有利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刑民銜接,實現刑法對網絡著作權的體系性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