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2023年度CLSCI社會法論文盤點與分析
發布日期:2024-01-08  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2023年我國法治事業的發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法,在過去一年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為新時代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對健全應急慈善制度、完善促進措施、規范慈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為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治引領。此外,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標志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邁上新臺階,具有里程碑意義。2023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立法規劃實施工作,多項社會民生領域立法項目被列入立法規劃,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現實問題,為未來社會民生領域法治建設繪就藍圖。社會法作為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的法律部門,其不斷的發展與繁榮,必將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重要的助力。

為記錄社會法學研究進程,總結社會法學研究的現狀與特點,發掘社會法學學術增長點,推動社會法學理論進一步發展,自2018年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連續六年開展年度CLSCI社會法論文盤點與分析。本年度CLSCI社會法論文盤點與分析將盡可能理性、客觀考察CLSCI來源期刊社會法論文刊載情況,力求全面展現年度社會法研究的熱點與重點問題,以期為讀者提供參考。


一、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概覽

本次納入統計范圍的CLSCI社會法論文分屬社會法綜合理論、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組織法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五項領域,共計39篇,基本情況如下表:


二、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數量

(一)2023年各機構社會法論文發表數量

1

2023年各科研機構發文數量

2

2023年與2022年各科研機構發文數量比較

(二)2023年各CLSCI來源期刊社會法論文刊載數量

1

2023年各CLSCI來源期刊刊載數量

2

2023年與2022年各CLSCI期刊刊載數量比較


三、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主題與內容

(一)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研究主題

1

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研究主題

2

2023年與2022年CLSCI社會法論文研究主題比較

(二)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研究內容梳理

1

社會法綜合理論

《中國憲法社會權的體系解釋》

劉晗 清華大學

摘要:中國憲法中規定的社會權條款不能孤立地進行理解,也不能簡單地套用傳統憲法學的積極權利或社會經濟權利等概念進行解釋。在立足于中國憲法的體系解釋視角下,社會權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國家建構的三重維度。在中國憲法的整體結構和規范意圖中,社會權也不只是一種社會經濟權利,而且是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基本權利。具體而言,社會權不僅是個人向政府索要經濟福利的請求權,也是實現完整社會身份的基本公民權。社會權不僅僅具有社會經濟性質,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質。社會權的規范結構,特別是社會權的功能及義務指向,也需要基于此種性質進行建構。社會權的功能更多地體現為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其具體的保護義務不僅指向合憲性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具體國家機構,同時也指向了整個國家治理體系,從而形成一種中國式的社會權制度保障模式。

《社會法視域下法教義學的推陳出新》

董保華 華東師范大學

摘要:法教義學以推陳出新的面目進入社會法研究領域時,分化出中德不同語境的兩種法教義學。德國在新舊并存的法律體制下,“法官法”與概括條款相結合,勞動法教義學出現了新特點,以一種社會介入的方式來發揮作用,沖突的價值在相互的妥協中實現動態平衡,從而保持社會利益的導向。我國改革開放中,社會法是法律秩序新老交替中出現的法律門類,合同法與基準法相結合也催生了新的研究范式,平衡保護涉及內容、主體、程序定位,應當實行低標準、廣覆蓋、嚴執法。民法特別法與獨立社會法,都是治理社會問題而產生的現代法律現象。沿著辛茨海默的理論軌跡,法教義學只有脫虛向實,分別置于產生觀點的學術語境中,才能使人們理解社會化背景下法教義學的當代意義。

《昂貴和殘疾:足以成為放棄福利平等的理由嗎?》

余履雪 中國人民大學

摘要:福利平等承認對昂貴欲求進行補償的正當性并拒絕對快樂的殘疾主體進行補償,這在平等陣營內部招致了很多反對聲音。無論是基于責任說和正當性說對滿足“昂貴口味”的攻擊,還是基于保險市場和共識理論對拒絕補償“快樂殘廢”的質疑,都不足以完全駁倒福利平等的價值基礎和概念框架。而作為替代方案的諸平等理論最終都需回到福利平等中尋找出路。與這些理論相比,“昂貴口味”和“快樂殘廢”的問題更容易統一在福利平等的論域下。

《從生育政策到生育權:理論詮釋、規范再造及功能定位》

張震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新中國成立以來,生育政策經歷多次調整。進入新時代,生育政策基調已由限制生育轉向鼓勵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為的權利屬性愈加突顯,生育權才是不斷變遷的生育政策的底色。總之,在“少子老齡化”和“人口負增長”的時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轉向政策的法定化與生育的權利化。生育權作為公民與生俱來的應然權利,應當上升到憲法位階進行理解和詮釋,明晰生育自由作為生育權的“核”,重視生育權中的“育”,發揮生育權的“能”,實現生育權“生”和“育”的有機統一。通過生育權再構,不僅可以破除部門法藩籬,統合規范個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的權力和責任,還能夠在引導人口政策、推進人口法治以及服務人口發展國家戰略層面發揮權利的法政策功能。

《論歧視的法律定義——基于社會行為視角的分析》

李志穎 復旦大學

摘要:我國反歧視法呈現出趨原則化和可操作性弱的整體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視概念作為反歧視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義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認真對待。歧視的法律定義研究應當轉換思路,而非繼續以法律詞典和國際條約中的通行定義為出發點。一方面,通行的歧視法律定義漠視了道德維度的歧視與法律維度的歧視之間的差異,為解決歧視現實問題和滿足社會實效性,對歧視的理解要從道德維度轉向法律維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視法律定義僅是訴諸道德的直覺表達,不滿足融貫性的法律要求。為使反歧視法成為具體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價值,需要重構歧視的法律定義。重構工作需要思考歧視定義應當如何從道德維度轉向法律維度,以滿足社會時效性和融貫性。價值哲學視角難以解答該難題,社會行為視角能提供有益理論資源,成為定義重構的可行思路。在社會行為視角下,歧視的法律定義以“主要社會交往”“社會顯著特征”為外延,并秉持“社會融入”的內涵。

2

勞動法

《〈民法典〉背景下勞動法與民法的關系》

王全興 上海財經大學

摘要:勞動交換關系法律調整中,勞動法與民法以勞動者保護為主題的分工合作,在我國迄今仍存缺口。勞動法與民法關系依托背景的中西差異表明,我國這種缺口的成因在于公法私法化/社會化過程中生成的勞動法與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應對勞動力市場靈活化。盡管背景不同,私法社會化理論對解釋和解決我國這種缺口問題仍有參考意義。基于《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決勞動者保護盲區不斷擴大等問題,應當分類型、分層次地安排勞動法與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接的私法社會化立法。為彌補法律規范供給的不足,法律適用上應當對勞動爭議案件適度補充適用民法規范,對非典型勞動關系適度從寬認定并有選擇地參照適用勞動法規范,對民事雇用或準從屬性勞務則作為無名合同參照適用最相類似的勞動法規范。

《勞動法典編纂的重大意義與體例結構》

謝增毅 中國社會科學院

摘要:編纂勞動法典有利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回應數字時代勞動用工靈活化、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面臨的挑戰,健全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促進法制統一。勞動法典應采取體系型編纂模式,包含總則編和分則各編。勞動法典的體例結構應以勞動者權利類型和勞動法調整機制為理論邏輯,綜合考慮現有規范基礎、法典編纂目標和域外普遍經驗。勞動法典應包括總則、勞動合同、勞動基準、特殊勞動關系、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等八編。

《平臺用工的“勞動三分法”治理模式》

王天玉 中國社會科學院

摘要:平臺用工治理爭論的實質是現行勞動法的知識體系和制度構造能否涵蓋平臺信息技術推動的勞動變革。考察域外主要立法例發現,各國依托自身法律框架在司法裁判和立法修訂上形成了差異化的治理目標和實踐邏輯,顯示出“第三類勞動形態”平衡勞動靈活性與規范性的彈性優勢。我國平臺用工突破了勞動二分的法律抽象,平臺化靈活就業政策組合已經開拓了“第三類勞動形態”的制度空間,平臺用工治理應著眼于“類雇員權益保障清單”,基于“民法做加法”的立法進路,通過任務計量型勞動基準、突破勞動關系的集體協商、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實現底線保障,并隨著勞動形態演進增設權益規范,逐步實現全方位保障和系統性治理。

《勞動關系認定的理論澄清與規范建構》

朱軍 上海交通大學

摘要:揭示個別勞動關系認定的指導思想“為資方勞動喪失自主經營的可能”并以此為分析主線,可使諸多爭議迎刃而解。從屬性理論層面,人格、經濟和組織三大從屬性統合于勞動從屬性。勞動從屬性的本質是資方通過指令管理使勞動者喪失自主經營的可能,與勞動者人格無關。經濟從屬性應被區分為“生存依賴性”和“為資方勞動”兩種類型,兩者實則為勞動從屬性必然導致的雙重經濟結果,均不必且不宜作為核心標準。“受指令約束”和“為資方勞動”的組織從屬性可分別歸入其他兩大屬性而無獨立必要。應以此為指導構建勞動關系認定由主觀到客觀標準的規范。勞資通過合意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法官應謹遵事實優先原則,以勞動從屬性為客觀核心標準審查實際履行為斷。立足于指導思想,法官須甄選和評價所有涉及和保障指令管理的因素綜合認定勞動關系。工作時間在所有管理因素中權重最高,其他約束工作履行的因素均圍繞和服務于高效支配利用勞動力時間展開。

《企業懲戒的制度結構與行使規則:基于企業自治理論的建構》

沈建峰 中央財經大學

摘要:我國正在制定的勞動基準法應規范企業懲戒問題。立足于用人單位指示權集體化轉型的法律技術,可以打通從個別勞動合同中的指示權到組織體中懲戒權的路徑。據此,企業懲戒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企業自治基礎上的自治罰,目的在于維護企業秩序,保護的是用人單位利益和勞動者利益。企業懲戒需要通過追究才能得到實現。企業懲戒規則應以用人單位規章或者集體合同為載體,懲戒對象限于勞動者違反企業秩序的行為。企業懲戒措施由當事人自主設定,但應遵循自治權行使的邏輯、組織體處罰的邏輯以及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內在邏輯。企業懲戒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代表共同實施,我國目前應采取勞動者一方代表弱參與模式。企業懲戒的行使應滿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勞動爭議裁判程序的救濟及合理性審查之下。

《帶薪年休假的法律屬性及實施機制》

王顯勇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現行帶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屬于特別私法性質的勞動保護法,立基于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的私權建構,依托于行政機關介入勞動爭議的實施機制。帶薪年休假被定義為勞動者私權的認識存在偏差,行政實施機制設置存在錯位,導致帶薪年休假無法有效實現。帶薪年休假具有勞動基準和債權請求權的雙重法律屬性。帶薪年休假基準是用人單位對國家所負擔的公法義務,無法轉化為替代性經濟補償的私法義務。我國應當實行帶薪年休假必休原則,通過行政執法機制來確保帶薪年休假基準得以實現。帶薪年休假基準具有私法效力,其經由勞動合同轉化為帶薪年休假權。帶薪年休假請求權是附法定生效條件的選擇之債,其在權利生成階段屬于附法定生效條件的請求權,在履行期日確立階段屬于法定的選擇之債。帶薪年休假請求權以實際給假為給付內容,通過勞動爭議處理、行政調解、工會幫助實施等多元實施機制予以實現。

《從單向負擔到多元分擔:生育假期制度之重塑》

戰東升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隨著社會少子高齡化程度的加深,作為生育政策重要配套支持措施之一的生育假期制度不斷調整,這雖對促進我國人口增長和結構優化具有積極意義,但也極易對女性勞動權益保障產生逆向激勵作用。現行的傳統單向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具體表現為對女性生育責任過度強調所形成的制度思路單向,以及對企業生育責任過度分配所形成的假期成本分擔單向。應對該制度模式予以反思,建議向多元參與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進行轉變:在理念上,強調性別平等以均衡女性和男性之間的家庭生育責任,合理分配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生育假期負擔成本;在實施路徑上,通過保障男性休假權利、靈活設置休假安排、合理設計休假長度等實現對生育假期制度的重塑,同時通過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等方式,提供更加全面的配套支持措施,最終實現生育權與勞動權之間的動態平衡。

《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適用關系之證成》

閆冬 北京外國語大學

摘要:待命時間在平臺用工中已是常態且甄待規范,但傳統的工時制度如何對其適用一直頗具爭議。工時制度本身存在多義性,既有為保障休息權而對工時施加的限制機制,也有為保障財產權而對工時厘定的對價機制,還有為保障安全權而將工時設為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通過對外賣騎手的調研發現,平臺用工的待命狀態也存在空閑性、業遂性、受控性三重面相。倘若拋開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各自特點來討論二者之間的概括性適用關系,在解決待命時間的具體保護問題時無異于削足適履。因此,在評價待命時間與工時制度的適用關系時不應繼續沿用三階遞進式的證成方式,而應將待命狀態三重面相與工時制度的三重法益逐一對應,讓規范能夠切實躡足于實踐之中。外賣平臺用工的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的適用關系需將具體問題置于具體場景:限制工時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空閑性、設定待命對價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業遂性和認定工傷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受控性。

《〈勞動法典〉編纂中集體勞動法的體系與革新》

肖竹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摘要:《勞動法典》研究目前除關注宏觀性議題外,亦應聚焦專編做體系布局與核心制度構成研究。編纂而非匯編的《勞動法典》宜采用部門“潘多克頓式”立法。集體勞動法的集體性、民主性、自治與規制的混合性等價值共性是決定其能否獨立成編及其編章內容的法理基礎,而該編的法典化亦受法典整體立法取向與立法規劃的約束與影響。集體勞動法編的立法結構需對《工會法》與《勞動法典》的關系處理、集體合同的編章安排、民主管理制度與集體勞動法編的融合,以及集體爭議處理規則的體例安排做重點回應。在未來勞動法“從屬性”邏輯不斷遭遇沖擊的背景下,集體勞動法編亦需對相關特殊群體和用工關系在適用規則與調整內容上予以革新性規范。

《論“網約工”勞動權益的數據法保護路徑》

王倩 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網約工”由于身份屬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認定為勞動者,現有的勞動法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平臺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數據處理帶來的新問題,所以需要另辟蹊徑,探索通過數據法保護其勞動權益。為了保障算法透明,設置平臺算法信息披露義務有其必要性。預防算法壓榨則需將“網約工”的勞動權益保障作為算法的核心指標,并提供工作條件影響評估等制度支持。而應對算法歧視,不僅要從算法設計入手,避免對“網約工”的透視,還需要有對重大決策的人工干預和審查機制。平臺用工的整個過程伴隨著各種“網約工”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網約工”可通過主張各項數據權,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權和算法解釋權、就違法差評行使刪除權、就用戶評價行使可攜帶權、就證據材料行使查閱復制權,依法與平臺抗衡。

《論勞動法上的工資》

戰東升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工資的界定涉及勞動關系認定等勞動法基礎理論問題,也牽涉勞動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國《勞動法》未規定工資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存在僅以工資立法上的列舉式規定來認定工資,以及片面恪守勞資雙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資屬性給付之傾向等問題。鑒于此,首先,理論上宜采用勞動關系對價“二階段”說作為認定工資的實質標準,同時構建基于“勞動對價性”與“經濟給付性”這一實質與形式相結合的工資認定標準。其次,立法上可在現有《勞動法》或者未來的勞動基準法中規定工資的定義,將工資認定標準引入其中,并可通過正面列舉明確工資的構成。最后,司法適用上應當構建工資概念解釋適用的基本路徑,確立工資認定的實質判斷原則,進而正確認識實踐中常見爭議類型給付之性質。

《勞動合同中的減損義務——以違法解雇中的中間收入扣除為中心》

嚴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摘要:違法解雇發生后,至生效裁判認定其違法的“解雇期間”內,勞動者原則上可主張本可獲得的工資收入。與此同時,勞動者可能在此期間內受雇于其他用人單位獲得收入,因此對原雇主請求工資收入時,或許需要扣減新的收入,以免造成過度保護或者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效果。我國司法實踐以某種平均或者最低標準計算解雇期間內的工資債權,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扣減中間收入的效果,但這樣的做法在教義學上欠缺正當性。損益相抵和與有過失均不足以作為限制工資債權的規范基礎。此時可能的規范依據唯有《民法典》第591條的減損規則,但適用減損規則扣除中間收入也應受到限制:倘若即使不存在違法解雇也可獲得的收入不在扣除之列;類推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1項,即使扣除中間收入也應當保留工資額度的50%。

《論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繼續性債之關系的回歸》

沈建峰 中央財經大學

摘要:勞動關系法律屬性的探究應依據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特征性內涵展開并解決勞動關系的法律體系歸入問題。勞動者承擔的是一種從屬性勞動義務,這種從屬性勞動不是經濟從屬性或組織從屬性,而是指受指示約束或由他人決定的勞動,也即人格從屬性勞動。對這種以人格從屬為特征性內涵的法律關系的屬性界定,先后經歷了人法關系說、共同體關系說等充滿團體色彩的學說,人身關系或不平等關系的理論也由此而來。但基于債的關系客體是人的行為、用人單位的指示和決定是債的內容具體化等,應認為勞動關系既不是人身關系,也不是不平等關系,而是用人單位享有勞動給付具體化權的繼續性債的關系。以繼續性債的視角反觀勞動關系的特征、核心構成與權利義務構造,是理解和研究勞動關系的重要切入點,也成為解釋勞動關系的重要理論依據與基礎。

《數字時代離線權民法保護的解釋路徑》

朱曉峰 中央財經大學

摘要:離線權是數字時代中因數字技術在工作領域的廣泛運用而在比較法上發展出來的一項新型數字權利,具有人權、人格權的屬性。在我國現行法上并未承認離線權的背景下,可以因離線權的性質及所欲實現之目的,通過生活安寧權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涵攝離線權所要解決的問題。在侵權責任認定上,考慮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因此既要處理勞動者同意對用人單位相應行為之侵權責任認定的影響,也要在構成要件論不能發揮作用的領域通過引入利益衡量方法來解決用人單位侵害行為的法律效果評價問題,同時還要通過過錯證明責任的適當分配協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事實上的力量不對等問題,以此在數字時代為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提供規范支持。

《整體主義視野下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法律治理》

馮輝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摘要: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確定缺乏明確的規則依據。在勞動者的競業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且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實際損失的場景下,高額違約金的酌減完全依賴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斷和裁量,不僅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風險,也削弱了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制度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意思自治與誠實信用之間的平衡效果。應基于整體主義的理念及方法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法律治理。以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違約金的裁量標準,允許用人單位主張不超過約定補償金總額5倍的違約金。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確未約定補償金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完善勞動者主張法定補償金的確定規則、允許當事人就競業限制違約金糾紛直接提起訴訟。引入競業單位賠償責任和勞動者離職競業限制違約責任保險,構建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風險及成本分擔機制。

《算法決策場景中就業性別歧視判定的挑戰及應對》

胡蕭力 廈門大學

摘要:就業性別歧視對女性求職者受憲法所保護的平等權、勞動權造成現實的侵害風險。對就業性別歧視判定標準問題,學界已有較為豐富的研究,但傳統判定標準在算法時代遭遇適用困境。算法掩蓋下的就業性別歧視具有自主性、隱蔽性、延續性和結構性等特征,這不僅可能對求職者的權利主張造成過重的舉證負擔,亦無法解決算法供應商等第三方主體的歸責問題。因此,應當從事前與事后兩個維度,探討對算法就業性別歧視進行有效規制的路徑。在概念界定上,應通過擴充就業性別歧視概念的外延,將算法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到反歧視法的規制范圍內,使新加入的算法供應商等第三方主體參與到責任分擔過程。通過在算法決策過程中引入技術性正當程序理論及其機制框架,搭建起權力主體配合下的“理解—參與”模式,借助合規審計追蹤、算法解釋等方式,有效控制算法就業性別歧視的風險,保障女性求職者平等權和人格尊嚴等權益。

《論我國勞動法治的現代化與勞動法典的編纂》

涂永前 中國人民大學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經濟法、行政法、環境法和社會法等部門法的法典化研究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視。百余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勞動立法積累了豐富的歷史經驗,其中“讓人民當家做主”“以人民為中心”“保護最廣大勞動者權益”等是變中不變、一以貫之的核心理念。當前我國人口規模依然巨大,疊加人工智能技術崛起、數字經濟、新就業形態、零工經濟勃興與去勞動關系化局面等復雜情形,已經與《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時代背景相距甚遠,該如何面對是值得深思的重大議題。自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經歷了近30年的勞動法治現代化歷程之后,我國勞動法治不斷完善,為編纂勞動法典提供了歷史經驗和現實基礎,編纂勞動法典的條件日益成熟。

《勞動法典編纂視域下工傷職業康復制度之完善》

周毅 安徽大學

摘要:我國雖已建立了工傷職業康復的制度框架,但現行法存在一些重大的問題,需要在未來的勞動法典編纂中予以解決完善。工傷職業康復的目標是幫助因工傷殘勞動者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從事有適當收入的工作,其實現的首要選擇是第一層次維持就業,其次為第二層次促進再就業。為維持就業,需要多方主體共同努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工傷勞動者在醫療期及時重返職場,將因工傷殘勞動者的定期勞動合同轉換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并消除他們的不良動機性離職;為促進再就業,需要加強職場反殘疾歧視法律規制以營造對因工傷殘勞動者友善的就業環境,并重新確立再就業職業培訓的責任主體和經費來源。

《論小微企業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以〈勞動合同法〉屬性為視角的分析》

倪雄飛 仲愷農業工程學院

摘要:《勞動合同法》的屬性具有公法與私法融合的特點,其屬性的歷史變遷反映了時代發展的需要。我國《勞動合同法》屬性中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業的彈性用工,對小微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小微企業的本質特點決定其勞動關系的調整需要更多的私法空間,在勞動法法典化的進程中,應對小微企業勞動關系實行差別調整,這種差別調整包括某些勞動法規范豁免適用和針對小微企業制定特別的規則。

《論我國對平臺用工勞動過程算法的規制》

(The Regulation of the Platform Labor Process Algorithms in China)

柯振興 南開大學

摘要:本研究探討了外賣平臺公司勞動流程算法的監管問題。平臺公司使用算法的初衷是為了提高效率和公平。然而,出現了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效率方面,基于海量數據的精心設計的算法,可以高效匹配消費者和送餐騎手的需求,并指導騎手盡快送餐。然而,更短的時間限制使得任務很難及時完成,騎手的高速騎行可能會導致更多的事故和傷害。在政府出臺治理規定后,平臺公司采取了很多改進算法的措施,比如為算法設定底線、擴大時限等。

然而,幾個問題依然存在。第一,工會沒有像預期的那樣進行集體協商。目前,政府推動平臺公司設計合理的算法,但在算法的治理上,政府無法取代工會。此外,在公平性方面,歧視女騎手的問題也沒有得到重視。文章也參考了歐盟和美國的治理,中國的探索也可以作為國外的參考。

《中國ESG體系與員工權益保護》

(ESG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王倩 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源自CSR(企業社會責任),又超越了CSR。推進ESG體系中的員工權益保護不僅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也有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強化就業優先和促進共同富裕。ESG體系建設可以提高企業保護員工權益的內驅力,從而降低法律實施成本,但是要注意科學劃分企業和政府各自的責任,避免“企業辦社會”的陷阱。企業踐行ESG與勞動法制的完善、集體協商和民主管理的推進之間既相輔相成也相互競爭,功能定位上需要處理好三者的關系。涉及具體機制建設,需明確“員工”范圍大于“勞動者”范圍并根據不同的議題分別使用相應概念,ESG信息披露應當選擇“遵守或解釋”的中間路徑,而確定統一的核心議題和關鍵指標時需注意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此外,還要大力推進養老基金ESG投資。

3

社會保障

《工傷保險行政給付與第三人侵權賠償關系的再反思——基于954份判決的實證研究》

艾琳 吉林大學

摘要:勞動者遭遇第三人侵權時,既可以主張工傷保險理賠,又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二者的關系在司法上長期未有定論,而201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圖解決這一問題。通過對954份裁判文書的收集和分析,可知該規定在實踐中遠未取得一錘定音的預期效果,司法機關對于工傷理賠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仍有顯著的認知分歧。究其原因,該規定本身含義不清,又缺乏立法的支撐,且與行政規則銜接不緊密。為此應當從學理上澄清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運用多種解釋方法開示該規定的意涵,從而選擇合理的裁判模式。

《論新就業形態群體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制度構建》

湯閎淼 遼寧大學

摘要:我國設立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制度旨在透過保險方式,分散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老年經濟生活風險。其學理基礎的演進遵循了特殊風險共同體的形成、國家介入專屬保險的正當性及其限度的證成邏輯。各國對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老年風險的防護大體通過社會保險擴大化、社會保險商業化、商業保險社會化三種路徑,其中的第三種為我國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所采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而非替代,其特殊性表現在政策目的在私法自治的保險契約中的特別安排,具體包括政府引導取代商業自主、共保聯營取代國家兜底、匹配繳費取代替代繳費、自動注冊取代自愿儲蓄、退保限制取代無法退保等規則,以此增強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減少保險制度的替代性,從而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區別。

《個人所得稅法上年齡非中性的實現——以老年人生存權益的保障為核心》

湯潔茵 中國社會科學院

摘要:個人所得稅的屬人性要求稅收負擔能力的評估應當考慮個人因素和具體情況。退休金免稅制是延續分類課征思維的不真正的年齡非中性的實現機制,其與年齡中性的生計費用扣除制的并行適用,加上均等化的贍養費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補貼”的不公平結果。在混合課征模式下,應取消退休金的免稅待遇,將退休金與老年人獲取的其他類型的所得匯總后計算收入總額,以養老費用扣除的方式,將老年人生存性消費所需的財產價值排除于征稅范圍之外。可扣除的養老費用包括采用標準定額扣除方式的養老基本費用以及采用實額扣除方式的醫療、護理等養老附加費用。原則上,養老費用應從老年人本人獲取的收入總額中扣除。只有當老年人的收入低于養老基本費用的法定扣除額時,基于應稅所得的消費理論,稅法才能擬制用于贍養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轉移,允許子女從應稅所得中扣除。

《統合視角下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給付的規則形塑與制度建構》

武亦文 武漢大學

摘要:統一、完善、穩定的保險給付立法對于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公平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目前存在給付條件不一、給付方式各異、給付質量欠缺保障等碎片化問題,亟待統合式的規范設計。就給付條件而言,應當明確有權申請給付的主體不受年齡限制但須繳納保費達特定年限,建立階梯式的“失能”等級體系及其認定標準,同時確立兼具獨立性和專業性的失能評估機構。就給付方式而言,應當以實物給付為原則,有條件地引入現金給付,建構多層次的長期護理保險實物給付護理體系,根據被保險人的失能程度提供差異化的保險給付,并且將預防理念融入給付規范之中。就保險給付質量保障而言,應當建立“結構”“過程”“結果”三位一體的護理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并分別從結構、過程、結果三個維度構建相應制度和規范,以提升長期護理服務的可及性、有, 效性, 、安全性、協調性與公平性。


《統一與分化:平臺用工職業傷害保險制度之體系構建》

向春華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摘要:對以平臺用工為主要類型的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予以保障的迫切性,構成建制的事實基礎。過往實踐及理論主要采行“獨立論”,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仍未明確其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界分,存在“碎片化”傾向。在社會保障立法中,行政機關具有廣泛的裁量權,但基于科學立法的要求,其規范選擇必須具備充分的立法事實。基于社科法學的視角,碎片化的制度體系不利于建立更為公平、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利于對新業態勞動者的公平保護。宜堅持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的社會保險屬性,根據新就業形態職業活動及職業傷害的特點將法律規則具體化,構建起統一、包容與開放的平臺用工及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體系。

《論無地農民發展權的制度保障》

劉芮 廣東財經大學

摘要:無地農民發展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無地農民發展權是指集體組織內享有成員權但沒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農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無地農民發展權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為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結果平等。其具體制度設計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法層面,構建無地農民發展權的社會保障制度;二是私法層面,完善無地農民發展權物權法保障制度。

4

特殊群體

《算法“監護”未成年人的規范應對》

林洹民 浙江大學

摘要:算法誘導未成年人進行特定行為或養成特定的思維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監護”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監護人既沒有意識與能力對抗算法,也可能會過度侵犯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響。法秩序應直接規范算法設計與算法應用,不但應要求算法使用人運用輕推技術與適齡設計引導未成年人積極行使權利,還應直接禁止商業性數字畫像算法對未成年人的應用。列舉式的規則設計具有滯后性,通過規范平臺這一算法應用的數字生態系統,能夠避免掛一漏萬。從避風港原則到守門人規則的轉變,表明超大型平臺應承擔更為積極的義務,盡最大努力規范平臺內算法活動,從而實現對未成年人網絡利益的全面保護。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法治進路》

郭春鎮 廈門大學

摘要:貫徹和踐行積極老齡化理念,是系統推進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要依托。我國已逐步形成以健康老齡化、生產性老齡化、智慧老齡化為基本維度的積極老齡化政策框架,具體政策的落實有賴法治充分發揮其引領、促進和保障作用。健康老齡化的實現,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權,也需要借助法治手段提升老年人的內在能力,營造老年友好型社會環境。生產性老齡化的推進,需要以法治方式助推社會觀念的革新,通過法治激勵引領社會各方的行動計劃、協助調配社會資源,通過法治權衡調處老年人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間的利益關系。智慧老齡化旨在通過“賦能”與“促權”為健康老齡化和生產性老齡化提供保障。在智慧老齡化的發展過程中,有待立法引導科技向善、消除數字鴻溝,保障老年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等不受侵犯。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內涵的規范性闡釋》

苑寧寧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由于法律固有的滯后性和未成年人權利的廣泛性,適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將成為一種常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國際法淵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國內法表達。考察國際法淵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繼受了權利本位、理解維度、涵涉個體與群體的所有事項、情境化運用、非絕對排他性等五個方面的一般屬性。分析國內法規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具體要求可概括為尊重人格尊嚴、聽取意見、特殊優先保護、適應健康成長規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五個方面。立足于現行法律規范提煉總結出來的以上十個方面,一體化構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完整內涵,可為有效發揮這一法律原則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功用,提供穩定的知識體系和思維框架。

《論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數字時代下的理論重構》

李靜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摘要:“無障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數字時代,殘障人的信息無障礙權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殘障人平等參與社會交往、充分享受經濟社會權利的前提條件。學界主流意見將平等服務作為殘障人無障礙權的理論基礎,信息無障礙權被視為無障礙權利從物理空間向信息空間的橫向延展。這樣一個市場導向的、將殘障人作為消費者的保護路徑已經不能適應數字時代全面保護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要求。有必要在學理上引入數字公民身份理論,以此重構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基礎理論,重申殘障人保護的人權模式,關注殘障人在構建信息無障礙過程中的主體性和參與性,通過殘障視角來構架信息社會的秩序、標準、原則和價值。該理論要求從殘障的視角批判地審視數字時代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網絡服務,積極推進我國信息無障礙法制建設,從而建設一個民主、包容、可持續、普遍參與、共同受益的信息社會。

5

社會組織法

《人民團體規章:概念、體系和效力》

屠凱 清華大學

摘要:人民團體規章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制定的專門規章制度。除下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和職責外,人民團體規章主要規定人民團體的履職和活動。相應地,各人民團體規章可劃分為履行職責規章制度、自身建設規章制度、團體組織規章制度三個子集。人民團體規章的效力整體低于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在某些具體領域,人民團體可以制定發揮實定法作用的規章制度,并在不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條件下被司法機關接受。人民團體規章不僅能夠規范本人民團體組織和成員的行為和活動,也可能規范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和活動。部分實定法化和具有對外效力是人民團體規章不同于一般社會組織內部規范的特征。

《非營利性原則抑或公益原則——圍繞我國〈慈善法〉第3條、第4條慈善的界定和特質展開》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摘要:慈善非營利性原則關系到慈善組織公信力的構建,進而影響到中國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4條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從法律文本出發,非營利性原則涵蓋目的、過程、結果三個層面內容,包括“禁止財產分配”規則、“剩余財產近似處理”規則、“禁止利潤分配”規則等規范要求。本質上,非營利性原則屬于公益原則中的禁止性規則。我國慈善法之所以確立非營利性原則而非公益原則,是對中國國情和慈善實踐的現實回應,但限制了公益原則的范圍,相關規則的可操作性也較弱,從而導致社會公眾對慈善非營利性的質疑,以及慈善組織存在營利性之偏差、慈善活動存在功利性之傾向、慈善財產存在模糊性之窘境。應正本清源,通過強化非營利性原則彰顯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公益性。


四、2023年CLSCI社會法論文研究態勢分析

(一)社會法年度研究總體趨勢及特點

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收錄的社會法論文,包括社會法綜合理論論文5篇、勞動法論文21篇、社會保障法論文7篇、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論文4篇,以及社會組織法論文2篇。與2022年相比,本年度社會法研究成果總量有所下降,但各領域的研究特點鮮明、內涵豐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社會法綜合理論研究進一步深入

2023年度社會法綜合理論領域研究的成果總量與2022年度相比明顯減少,大約僅為2022年度的一半。從研究特點來看,學者繼續推進憲法社會權的理論研究,提出了從“生育政策”到“生育權”的理論建構,引入了從“價值哲學視角”到“社會行為視角”的分析視角等等,豐富了社會法學的理論資源儲備,更深入地推進了社會法綜合理論研究。

2

勞動法研究守正與創新并重

本年度勞動法論文共計21篇,占總論文數量的54%,勞動法雖然仍為社會法學者研究的重點領域,但占比相比去年略微有所下降。本年度勞動法領域論文主題呈現出守正與創新并重的特點,除了對勞動關系認定、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基準法基本理論等傳統勞動法問題提出了新觀點,更對涉及平臺用工、算法就業性別歧視、勞動法典編纂等時代背景下新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廣泛且深入的探討。此外,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中的員工權益保護問題也被納入了學者的研究視野。

3

社會保障法研究積極回應時代發展

本年度社會保障法領域的研究成果數量相較2022年度有所增多。在研究特點上,不僅持續關注傳統的社會保險法適用問題,更結合新就業形態、平臺用工進一步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時代背景,深入探討了長期護理保險、平臺用工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等具有時代背景和特色的前沿問題。

4

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研究更加聚焦現實問題

本年度對于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研究成果與2022年度持平。在研究特點上,聚焦于新的時代背景下特殊群體面臨的新的社會問題。社會法學者立足于數字時代的背景,進一步探討未成年人以及殘障人士權益保障問題;此外,在人口老齡化逐漸加深的背景下,進一步明確了積極應對老齡化的法治進路。

5

社會組織法研究逐步深化

本年度社會組織法的研究與2022年度相比,繼續對慈善法基本理論的相關內容進行深度挖掘,但更加注重細節;此外,本年度新增了與人民團體規章的規范性認識相關的議題。這些研究立足于現有的研究現狀及成果,致力于推動社會組織法研究的持續深入。

(二)社會法各領域研究成果的重點內容及概況

1

社會法綜合理論研究:社會法研究方法的闡釋及社會基本權利的建構

2023年,社會法學界持續關注基礎理論研究,對于社會權和以生育權、健康權為代表的社會性權利、歧視的概念、福利平等和社會法研究方法有了更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突出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

在社會法研究方法論方面,董保華提出,法教義學以推陳出新的面目進入社會法研究領域時,分化出中德不同語境的兩種法教義學。兩種法教義學形式上標新立異,內容上“法”“理”脫節,違背了卡爾·拉侖茲對法教義學中“法”“理”分析的理論基礎。沿著辛茨海默的理論軌跡,法教義學只有脫虛向實,分別置于產生觀點的學術語境中,才能使人們理解社會化背景下法教義學的當代意義。

在社會基本權利的建構方面,劉晗立足憲法體系解釋的視角,從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國家構建的三重維度理解社會權,認為在中國憲法的整體結構和規范意圖中社會權是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基本權利,不僅具有社會經濟性質,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質,社會權的規范結構,特別是功能及義務指向也需要此種性質進行建構。張震運用權利視角觀察新中國成立以來生育政策的多次調整,提出生育權作為公民與生俱來的應然權利,應當上升到憲法位階進行理解和詮釋,通過生育權的再構,從而推動人口法治的進程。

此外,在反歧視法以及社會福利的理論研究方面,學者也提出了新的觀點。在反歧視法的研究方面,李志穎站在立法者的角度,通過尋找規范性基礎來重構歧視的法律定義,以此來應對我國反歧視法出現的趨原則化和可操作性弱的問題;在社會福利研究方面,余履雪回應了對福利平等承認“昂貴口味”和拒絕補償“快樂殘疾”的批評,認為這不足以完全駁倒福利平等的價值基礎和概念框架,而作為替代方案的諸平等理論最終都需回到福利平等中尋找出路。

2

勞動法研究:勞動法基本理論和問題的再審視及勞動法領域新挑戰的應對

本年度勞動法的研究主要呈現對基本理論及問題的審視與對新挑戰的應對并重的局面。學者的研究主要圍繞勞動法典編纂、勞動法基本理論與規范教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幾個方面展開。

在涉及勞動法典編纂的問題上,涂永前認為自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經歷了近30年的勞動法治現代化歷程之后,我國勞動法治不斷完善,為編纂勞動法典提供了歷史經驗和現實基礎,編纂勞動法典的條件日益成熟。謝增毅認為編纂勞動法典有利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回應數字時代勞動用工靈活化、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面臨的挑戰,健全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促進法制統一。勞動法典應采取體系型編纂模式,包含總則編和分則各編。勞動法典的體例結構應以勞動者權利類型和勞動法調整機制為理論邏輯,綜合考慮現有規范基礎、法典編纂目標和域外普遍經驗。肖竹認為,勞動法典宜采用部門“潘多克頓式”立法,集體勞動法的集體性、民主性、自治與規制的混合性等價值共性則決定其能否獨立成編及其編章內容的法理基礎。在勞動法典的具體內容方面,周毅認為工傷職業康復的制度框架也需要在未來的勞動法典編纂中予以解決完善。

在勞動法基礎理論和問題的研究方面,王全興針對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問題,提出私法社會化理論對解釋和解決我國勞動法與民法以勞動者保護為主題的分工合作存在的問題有參考意義,應當基于《民法典》的安排,在立法上解決勞動者保護盲區不斷擴大等問題,分類型、分層次地安排勞動法與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接的私法社會化立法。在勞動從屬性的問題上,朱軍對個別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理論進行了理論澄清。

在勞動基準視角下,針對工資問題,戰東升對勞動法上的工資進行深入論述,提出工資認定應采取實質與行使相結合的認定標準。針對工時問題,閆冬探討了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的適用關系,認為外賣平臺用工的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的適用關系需將具體問題置于具體場景。針對休息休假問題,王顯勇探討了帶薪年休假的法律屬性及實施機制,認為帶薪年休假具有勞動基準和債權請求權的雙重法律屬性;戰東升則從社會人口結構的視角探討了生育假期制度的重塑。此外,沈建峰借鑒了企業自治理論探討了企業懲戒的制度結構與行使規則。王倩探討了我國ESG體系與員工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并提出其完善的可行性進路。

在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論域中,沈建峰借鑒繼續性債之關系,認定了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是基于指示約束的人格從屬性勞動。倪雄飛從《勞動合同法》切入,探討小微企業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嚴立探討了勞動合同中的減損義務,違法解雇的中間收入扣除缺乏正當性,應當允許勞動者適當保留。馮輝探討了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規則依據、裁量標準、確定規則與責任分配機制。

此外,在數字時代的大背景下,社會法學者也更加聚焦新時代背景下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朱曉峰關注到數字時代勞動者的離線權,力圖解決侵權責任認定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胡蕭力探討了算法決策場景中的就業性別歧視認定問題,認為應將算法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反歧視法規制范圍,搭建算法決策的責任分配機制。柯振興針對外賣平臺企業對勞動過程算法的調控當中出現的眾多問題進行了討論。而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王天玉提出我國平臺用工突破了勞動二分的法律抽象,平臺化靈活就業政策組合已經開拓了“第三類勞動形態”的制度空間。王倩認為,“網約工”由于身份屬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認定為勞動者,現有的勞動法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平臺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數據處理帶來的新問題,所以需要另辟蹊徑,探索通過數據法保護其勞動權益。

3

社會保障法研究: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及交叉研究的探索

“治國有常,利民為本”,社會保障體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為了響應黨中央的號召,解決廣大人民當下最為關注的社會保障問題,社會法學界也在研究中予以回應。

針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艾琳從工傷保險的行政給付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出發,收集分析了954份裁判文書,提出應當從學理上進一步厘清二者關系,為裁判提供選擇。在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問題上,湯潔茵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出發討論了如何以老年人生存權益保障為核心來實現稅法上的年齡非中性,認為養老費應當從老年人本人獲取的收入總額中扣除,從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養老權益。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建構方面,武亦文從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現、給付等問題切入,在制度實現上分析了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實現基礎,以及具體的長期護理服務形式、管理方式以及法律關系問題,在給付實現上提出應建立階梯式的等級體系和認定標準以明確給付條件,構建多層次的實物給付護理體系,從“結構”“過程”“結果”三位一體建立護理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并進行制度規范的完善。

此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研究也進一步細化。湯閎淼就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認為對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老年風險的防護,我國所采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模式屬于商業保險社會化路徑。向春華認為,應當堅持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的社會保險屬性,根據新就業形態職業活動及職業傷害的特點將法律規則具體化,構建起統一、包容與開放的平臺用工及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體系。

在社會保障法與特殊群體權益交叉問題的研究上,劉芮關注到無地農民群體,從其發展權入手,認為無地農民發展權是指集體組織內享有成員權但沒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農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其為了保障無地農民發展權的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為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結果平等,具體制度設計包括公法層面的構建無地農民發展權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私法層面的完善無地農民發展權物權法保障制度。

4

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研究:不同類型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的多樣化研究

法律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的保護水平關乎社會公義的實現,特殊群體的保障問題一直是社會法所關注的焦點。本年度的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研究也突出了對于不同類型的特殊群體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的特點。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就未成年人網絡利益的保護問題,林洹民指出,算法誘導未成年人進行特定行為或養成特定的思維方式,法秩序應直接規范算法設計與算法應用,實現從避風港原則到守門人規則的轉變。就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理解與適用,苑寧寧強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國際法淵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國內法表達,并立足于現行國際與國內法律規范提煉總結出十個方面,認為其一體化構成該原則的完整內涵。

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郭春鎮指出為貫徹和踐行積極老齡化理念,需要法治充分發揮其對于各項積極老齡化政策的引領、促進和保障作用,并分別就健康老齡化、生產性老齡化和智慧老齡化發展過程中的法治進路進行了提綱挈領式的闡述。

針對殘障人權益保障問題,李靜聚焦數字時代的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強調學界將平等服務作為殘障人無障礙權的理論基礎的主流意見已經無法適應數字時代全面保護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現實需求,提出有必要在學理上以數字公民身份理論重構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基礎理論,重申殘障人保護的人權模式,關注殘障人在構建信息無障礙過程中的主體性和參與性,通過殘障視角來構架信息社會的秩序、標準、原則和價值。

5

社會組織法研究:社會組織基礎理論的闡釋及社會組織制度的完善

本年度社會組織法的相關研究,一方面探索了作為社會組織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分的人民團體的規章制度所涉及的基礎問題,另一方面也一以貫之地對慈善法所涉及的問題進行細化研究。

屠凱深入討論了人民團體規章的概念、體系和效力問題,認為人民團體規章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制定的主要規定人民團體的履職和活動專門規章制度,可以劃分為履行職責、自身建設、團體組織規章制度三個子集,其效力整體低于法律和黨內法規但在某些具體領域,人民團體可以制定發揮實定法作用的規章制度,也具有對外效力。高志宏關注到慈善組織的非營利性原則,圍繞我國《慈善法》第3條、第4條慈善的界定和特質展開,認為其是對中國國情和慈善實踐的現實回應,但限制了公益原則的范圍,相關規則的可操作性也較弱,從而導致社會公眾對慈善非營利性的質疑,以及慈善組織存在營利性偏差、慈善活動存在功利傾向、慈善財產存在模糊的窘境。


通過對本年度CLSCI社會法論文進行盤點與分析,可以發現,社會法的研究遵循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的目標,立足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貼近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從法律層面對現實的社會問題予以回應。但不可忽視的是,社會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相較于其他成熟的法學學科,研究及發展仍處于較為艱難的階段。然而,我們仍然有信心,通過社會法的研究必將為社會領域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實施以及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我們對文中數據進行了多次修正、校對,囿于學識與水平,仍難免有不足之處,敬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如有統計疏漏,請于2024年1月20日前通過郵件:rucslr@163.com 聯系我們。


撰稿編輯:岳福嵐

方志祺

孟子煜

林中鶴

周靈犀

詹鈺涵

高蘭蘭



責任編輯:高瀚偉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