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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研討會在北京順利召開
發布日期:2023-08-28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2023年8月20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主辦的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研討會在北京順利召開。本次研討會促進了實務部門與高等院校、實務工作者與專家學者的雙向溝通,既涉及地方自驅式“因地制宜”的生動實踐,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基礎性問題進行了深刻闡釋,又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這一時代之問展開了激烈討論,為深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踐和理論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洞見。


本期推送研討會開幕致辭,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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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王其江)


聚焦問題,凝聚共識,總結經驗,推動立法,加快提升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各位領導、嘉賓、專家學者: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與大家共同參加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研討會。在此,我代表中國法學會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方式。提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質量和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應有之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范化、法治化建設。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先后發布的《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018年《通知》)《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意見》),構建了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基礎性框架。


近年來,各地積極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抓住評估論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等關鍵環節,打出源頭預防、事中審核和事后監管“組合拳”,推動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斷向著規范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法學法律界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理論研究的力量還相對不足,研究成果還比較有限;“國家規章庫”中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專門規定的有64件地方規章和2件部門規章,但中央層面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制;一些地方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分歧和問題,“奇葩文件”還沒有得到完全杜絕。對此,我們需要全面梳理和聚焦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化、法治化方面存在的難點問題,深入開展研究和討論,努力凝聚共識。


通過對中央有關文件的初步學習和對地方立法實踐的初步觀察,我認為當前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第一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邊界在哪里?具體來說,比如跟規章的界限在哪里?兩者在功能、規范的事項、內容的表述、制定程序、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外部監督等方面有什么區別?決定是制定規章還是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是什么?


比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區分由政府制定發布、以政府辦事機構名義發布、由政府部門制定發布、由政府部門制定但報政府批準后發布這些情形的標準是什么,效力有什么區別?再比如,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發布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等。


第二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2018年《意見》規定了合理性審核的7項內容,但2018年《通知》還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或退出條件等;要對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評估。


另外,國務院辦公廳在2018年6月印發的《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在2018年《通知》之后)中,進一步提出“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這些規定的事項是否也可以或者應當作為合法性審核的內容?目前各省市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規章對合法性審核內容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差異較大,需要統一。


第三個問題,審核是僅限于合法性審核還是應當包含重大合理性審核?我們知道,行政訴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屬于外部監督,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屬于附帶性審查,人民法院只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有專家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屬于一個中央部門、一個地方政府或一個地方政府部門內部的監督糾錯程序,審查強度應當高于作為外部監督的司法審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明顯不合理的規定進行適當性審查。


目前一些“奇葩文件”之所以引發輿情,往往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事實上,《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就已經作出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查);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四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例外情形怎么掌握?從目前已經出臺的各省市和中央部門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規章來看,一些文件按照2018年《通知》要求,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些文件則規定了比較多的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的情形。


比如,某省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1)為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2)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3)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4)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甚至有些省份規定只有在對群眾利益影響較大的情況下才予以公開征求意見。


2018年《通知》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以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既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無論屬于何種特殊情況,到最后都必須公開,是否還是需要在起草過程中采取一定的方式一定的范圍公開,以減少人民群眾、行政相對人尤其利益相關方可能出現的不滿和抵觸情緒。公開征求意見不僅來自科學決策、科學立法的要求,也是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應該堅持應公開盡公開。


第五個問題,備案監督屬于主動審查還是被動審查或消極審查?備案審查是僅限于合法性審查還是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2018年《通知》使用的是“備案監督”這樣的表述,而不是“備案審查”,規定的主要涉及如何備案,對于是否開展主動審查、如何審查沒有作詳細規定,更沒有規定備案審查是合法性審查還是兼顧合理性審查。中央部門或地方對此規定不一,有些規章要求對合理性進行審查,也有些規章只對合法性進行審查,比如《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規定,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也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對此需要作出明確。


第六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如何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是最為重要的環節,是容易引發輿情的高危點。2018年《通知》規定,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遺憾的是,目前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規章很少對這一要求作出詳細規定。


第七個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并進行合法性審核?目前各省市規章大多數統一適用于各級政府,但也有省市如廣東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辦法另行制定。關于合法性審核問題,2018年《意見》在實行本級審核原則的基礎上,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人員的,實行本級審核,未明確的,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機構審核。一些省市也規定“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制度。”


在執法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今天,在明確責任、加強專門審核機構或人員建設的基礎上,為了提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積極性和行政效率,是否可以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行負責合法性審核工作?


鑒于時間關系,我就先跟大家分享我對這七個問題的思考,請大家指點迷津。在聚焦問題的同時,我們也要全面梳理各地行之有效的創新舉措和成功經驗,及時轉化為理論成果和全國性制度成果。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非常重要,總結經驗運用推廣經驗也同樣重要。各中央部門、各地在行政規范性文件方面的實踐和探索,為開展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樣本和素材。可以說,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研究,是行政法學研究的“富礦”,值得有更多的專家學者長期關注和投入。同時,行政規范化文件法治化的進程,也迫切需要有更多的專家學者積極參與進來。


期待廣大專家學者通過長期不懈的研究和努力,為推動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盡快制定我國第一部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貢獻源源不斷的智慧和力量!


最后,預祝本次研討會圓滿成功,祝愿“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研討會越辦越好!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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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司法部原黨組成員甘藏春)



各位專家、各位老師,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舉辦的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研討會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從法治政府建設角度講,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果不合法,法治政府的建成就很難保證。另一方面,這是重要的真問題,不是想象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幾乎每屆政府每年都會提出解決紅頭文件泛濫、打架的問題,但盡管采取了很多措施,譬如限制發文數量等,相關問題仍屢禁不止,這必然有深刻原因。所以如何把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背后機理研究清楚,應該是此次研討會的重要任務。


 “規范性文件”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從蘇聯那里借鑒過來的。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法令權,國務院只有命令權,可見立法權整體控制是比較嚴格的。同時,受到當時社會環境、政治環境的影響,立法并不多。在此情況下,繁重的政府管理主要依靠規范性文件。


1985年,國務院辦公廳組織全國第一次法規清理,這是對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政府管理依據的系統清理,到1986年完成。在這一時期,可以被稱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文件數量不足5%,約95%都是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有的是答復,有的是紀要,其中辦公會會議紀要是最主要的形式。當時在清理法規時確定了判定規范性文件的標準:一是普遍性,二是反復適用。


1986年之后,隨著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特別是市場經濟的推進,1999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設相關文件中均強調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應該說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質性管理是在2000年之后才起步的。


在這一過程中,地方走在前面。如某地方建立了雙審制,即廳局的文件要經內部法制機構審查,通過之后還要到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由政府法制機構給出文件編號,每年還要進行相關的執法檢查。在中央層面,國務院發布的所有文件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審查,各個部委發的文件由內部法規司審查。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構建了當代中國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管理的制度框架,概括起來有三個要素:一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從屬性,即從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必須以此為依據;二是實質內容不得涉及公民權利的減損、義務的增加;三是審查制度,即內部審查與外部審查相結合。


總體看來,2018年之后我們形成了比較好的制度性基礎,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有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認真思考。


第一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必要性。理想境界上的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凡是行政權力的運行都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市場經濟以及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行政規范性文件究竟能不能存在?當然有一類是永遠能存在的,就是解決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關系、上下級政府關系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是,行政規范性文件是不是在法治條件下政府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這需要認真研究。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法律相比具有很多優點:效率快,有針對性,比較靈活,能否將行政規范性文件變成立法?——除了時間成本高、效率慢之外,經常變動會損害法的安定性。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法律是并存還是一體化,這一問題需要研究。我認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該是政府,特別是區縣政府管理的抓手,但仍需要逐步從以文件為主轉向以法律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二個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關系。從學理上來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當然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據。隨著立法體制改革的推進,設區的市具有立法權,能否將原來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變成政府令(規章)?我認為,凡是能夠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解決的問題,就不要留給行政規范性文件,縮減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空間。實踐當中也面臨一些問題,地方特別是設區的市的立法權空間不大,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領域比規章大得多,立法與實踐不匹配。


第三個問題,要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系統的分類研究。按制發機關、內容來說,目前有幾類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創設性的、解釋性的、執行性的等。不同類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影響不同,在行政機關進行社會治理中承擔的任務不同,因此需要分類規范,不能簡單一概而制。


此外,政府管理方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影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等問題,也具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


祝此次會議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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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姜偉)


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同仁同志們:


大家上午好!非常榮幸受邀參加“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研討會。首先我對研討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進一步強調了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要求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履行管理服務職能的重要方式,是推進政府依法行政的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其法治化程度直接影響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本次研討會正逢其時、非常必要、意義重大。


我們已經進入數字時代。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建設數字中國”的戰略部署。十年來,我國的網民數量、數據資源、數字化應用場景全球領先,數字中國對法治建設也提出更高要求。我國法治治理水平持續提升,數字發展環境不斷完善優化,數字化進程步入全面拓展、有序發展階段。數字技術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改變了我們的思維,也改變了我們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方式。


歷史已經證明,科學技術的每一次創新發展都會帶來新的治理難題,但也預示著管理的機遇和法治的進步。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確定了“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的目標任務,并要求“建設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平臺”。《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 年)》提出了“全面建設‘智慧法治’,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數據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工作要求。建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系統是大勢所趨。


各地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進步,也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信息化技術正逐步成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科技要素。各地積極建設規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臺是一個很好的抓手,借此機會我談幾點思考與大家共享。


一是建設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平臺,既要信息化也要智能化。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突破性進展為規范性文件管理系統的轉型升級提供了機遇,創造了條件。我們要借助人工智能,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構建全周期全流程的監督系統。


二是建設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平臺,既要重建設也要重應用。平臺界面不友好直接影響管理平臺的實際效果,群眾反映有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公開不規范、獲取不方便、檢索不科學等問題。管理平臺要在使用過程中推進信息技術與文件管理的有機融合,推動信息化的創新發展。


三是建設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平臺,既要重加法也要重減法。平臺不僅應及時公開新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而且應定期清理不合時宜的規范性文件,消除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制度障礙,維護法治統一和政令暢通。


四是建設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平臺,既要重系統也要重共享。政府部門建設信息化平臺容易各自為政、互不流通,導致信息孤島,應該在各級政府的主導下建設統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系統,跨部門銜接協同信息共享。例如,上海已經建成全市聯通面向社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全流程一網通辦,實現全域通用、全市共聯、全域共享。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我們要積極推動科技與法治的良性互動、深度融合,為法治政府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借助數字科技的優勢實現科學立法、依法行政、精準執法、社會自治,切實提升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實踐效能,加快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進程。


最后,預祝本次研討會取得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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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佑勇教授)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能和大家共同參加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研討會。


本次會議以“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為主題展開研討,無疑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方面,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抓手、總目標。行政規范性文件既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也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方式。無論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還是形成有效的法律實施體系,都離不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設。同時,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監督,也是形成嚴密的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另一方面,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也是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直接決定法治政府建設的質量和水平。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并對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做出了專門部署。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快推進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支撐。


借此機會,我簡單談三點意見:


第一,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類型化管理。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面廣量多、性質復雜、種類各異,在龐大復雜的行政系統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規范性文件。而不同的規范性文件必然要遵循不同的管理規則,需要分類實施法治化建設。我們通常將規范性文件分為創制性文件、解釋性文件、指導性文件這三種基本類型。


隨著近年的發展,在這三種類型之外存在著一種獨立的裁量性文件,即裁量基準。這種裁量基準在制定技術上不同于前面三類文件,其采取的是情節的細化和效果的格化,即根據不同的情節來選擇不同效果,實際上是一種利益衡量的方法。


在這里,裁量基準既沒有創制新的權利義務,也沒有采取純粹的法律解釋方法,所以既不能歸為立法性規則,也不能夠等同于解釋性文件。同時,裁量基準對相對人具有間接的法律效力,也不是指導性文件。據此,裁量基準應當遵循不同于以上三類文件的管理規則。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首次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門系統規定,為深入推進裁量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設提供了重要指引。


盡管如此,我認為國務院辦公廳畢竟發布的是一個文件,也就是以文件來管理文件。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是沒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條例,我建議應該出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條例》或《行政裁量制定程序條例》,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設水平。


第二,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2023年修訂的《立法法》進一步完善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備案審查的規定。相較而言,當前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程序也較為混亂,實踐中存在著審查不統一、自相矛盾等現象。因此要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設。


一方面,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優化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增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實效性。另一方面,不斷創新規范性文件管理理念,積極探索規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數字化與智能化管理,推進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建設,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實現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范化、數字化與智能化。


第三,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復議審查和司法審查。除了備案審查之外,在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中,均設置了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與備案審查不同,附帶審查中并未授權審查機關可以直接撤銷違法的規范性文件,而是采用“不予以適用”并說明理由的柔性處理方式。盡管附帶審查的啟動需要依附于被訴行政行為,但也不排除法院主動對作為被訴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做出全面審查。


然而,在實踐中,這種附帶審查仍存在諸多不足,譬如審查比例低、審查理由粗糙、審查結論矛盾、審查效力低等現象仍比較突出。加快推進規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質量建設,需要進一步優化附帶審查技術與規則,構建一套包括內容、權限與程序的科學合理的審查標準體系。同時,要建立健全附帶審查與備案審查的銜接機制,完善司法建議制度,充分發揮案例指導的制度化功能。


此外,要積極探索規范性文件的人工智能輔助審查機制,尤其要有效融合當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不斷提高附帶審查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最后,預祝本次會議取得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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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教授



尊敬的王其江副會長、甘藏春副會長、姜偉副會長,各位領導、各位專家: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國政法大學對首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研討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向協辦的法治教育網和北大軟件表示衷心感謝,向撥冗出席研討會的各位領導和專家表示誠摯歡迎。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一直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關鍵性問題。長期以來,我國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別是《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都明確提出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目標,并就行政規范性文件如何法治化明確了實踐路徑和基本要求。


但是,目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監督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項,尤其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較多、越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部門間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協調相沖突的現象依舊存在。如何進一步推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別是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應成為重要著力點。


此次會議以“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為主題,邀請理論界及實務部門的領導和專家共同研討這一重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我認為應該認真研究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第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的控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提出要嚴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數量。但當前地方政府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中還存在數量過多的問題,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執法或政策制定部門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這對于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特別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造成了一定影響和沖擊。數量多,就難以保證高質量,也難以形成法治統一。


如何嚴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數量,仍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形成有效的機制,確保每個部門、每級政府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一定的數量范圍之內。在控制數量的同時,要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已經失效或者不適應新形勢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在合理范圍內。


實踐中,有些地方已經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共信息平臺,也做到了統一發布,但是否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納入了平臺系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均開展了定期的清理,還需要進一步落實。


第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行政規范性文件最大的風險在于越權制發。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能隨意設定公民的義務、限制公民的權利,特別是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設定義務、限制或剝奪權利。但是,實踐中很多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打擦邊球,剝奪限制公民權利、設定公民法外義務等。


如何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憲合法,如何有效地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程序,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特別是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是當務之急。雖然《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均明確提出了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實施合法性審核的要求,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研判落實路徑。


第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程序問題。雖然我國目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但很多地方和部門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程序依然不是非常規范。比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等程序還存在一定的缺失漏洞,有必要進一步研究。


第四,在落實“一規劃一綱要”過程中,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進行監督管理時出現的一些新問題。這些新問題要認真對待,特別是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后,如何確保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能夠進入統一的信息平臺,確保老百姓能夠便利使用信息平臺了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現狀和歷史,還需要做大量工作。


總體來說,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我國政府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非常重要的方式,制發、監督、管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我們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司法行政機關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今天我們實務部門和理論界的領導、同仁齊聚一堂,共同研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治化與高質量建設這一問題,希望大家各抒己見,深入交流,拿出一些好辦法、好做法,總結有益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推廣,特別是針對新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一些有效的、有針對性的舉措,這將是此次研討會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


最后,預祝研討會圓滿成功!再次感謝各位領導專家撥冗出席此次研討會,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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