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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成功舉辦第八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
發布日期:2023-06-08  來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貿大法學》編輯部主辦的第八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于2023527日在寧遠樓729室和騰訊會議線下、線上同時舉行。本次論壇共收到來自安徽財經大學、安徽大學、北京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渤海大學、長安大學、成都理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農業大學、東北師范大學、東華理工大學、東南大學、福州大學、復旦大學、甘肅政法大學、廣東財經大學、廣西師范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杭州師范大學、合肥工業大學、河北大學、河北經貿大學、黑龍江大學、湖南工業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吉林大學、暨南大學、景德鎮陶瓷大學、遼寧大學、遼寧師范大學、南昌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南開大學、三峽大學、山東大學、山東政法學院、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陜西師范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四川大學、天津財經大學、天津商業大學、天津師范大學、同濟大學、外交學院、溫州大學、武漢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廈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南科技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湘潭大學、新疆師范大學、云南大學、鄭州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70余所高校法學院的博士生、碩士生同學來稿近150篇,為歷屆論壇之最。

本次論壇的主題為“應時而動與未雨綢繆:ChatGPT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本次論壇以線下和線上方式同時舉辦。線下主會場具體分為六個單元。《貿大法學》編輯部本著大家都能夠參與和交流的原則,全部收錄了與主題相關的文章,并設置了發言、評議和回應環節,每位同學上午和下午都有相應的任務安排。

上午830分,會議開幕式在寧遠樓729室和騰訊會議線下、線上同時舉行。開幕式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馮慧敏主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梅夏英教授、副院長馮輝教授出席論壇開幕式。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梅夏英院長致開幕辭。梅院長首先對各位同學積極參會表達感謝,并充分肯定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在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與其他法學院之間的學術交流、培養同學們學術興趣、研究社會熱點問題等方面的重要意義。梅院長指出,ChatGPT作為當下席卷而來的熱點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學術界的激烈討論,尤其是對于數據的保護和人工智能的規制問題。貿大法學院和《貿大法學》編輯部舉辦研究生學術論壇,為廣大法學學子們提供了學術交流的平臺。未來的人工智能發展和信息傳輸的穩定與安全具有不確定性,但是數字化的趨勢不可逆轉。本期論壇以“應時而動與未雨綢繆:ChatGPT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為主題,ChatGPT和人工智能是當下各領域運用依賴又予以警惕的對象,其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網絡數據的合法傳輸與利用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本次會議以對ChatGPT的發展為思考,探討人工智能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如數據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系統法律規制、無人駕駛汽車事故責任等等。最后,梅院長期望各位參會同學能夠在學術領域繼續不斷探索和學習,并祝愿論壇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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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是兩位參會代表發言。兩位代表對貿大法學院和《貿大法學》編輯部表示了感謝。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孫夢龍同學認為,對于人工智能,就法律層面而言,現階段的重點是從數據層面出發,梳理數據采集、處理、信息應用各階段的法律關系,抽象出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還需要關注算法規制與數據治理。就責任層面而言,應基于清晰的數據推導,而非套用原有制度。武漢大學碩士研究生陳宇霖同學認為,本次研討會主題意義重大,不論是人工智能加劇的前信息時代便存在的隱私保護和歧視等問題,還是“人工智能+司法”等新問題,都殊值研究。

開幕式結束后,論壇進入主題討論環節。第一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藝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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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陳俊凱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信息披露機制構建研究》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陳俊凱同學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于信息真實造成嚴重沖擊。現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信息披露機制較為簡略,全生命周期規制不足,相關主體信息披露義務有限,不利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高效治理。盡管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可以認定為作品仍存爭議,但是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信息管理機制可以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信息披露提供規制框架,并通過強化技術者、使用者以及傳播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實現事前遏制虛假信息、事后闡明各方責任并明確各方利益分配的信息披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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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關春媛同學就其論文《GAI數據獲取與訓練適用合理使用原則的困境及紓解》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關春媛同學認為,合理使用原則在促進GAI數據獲取與訓練合法化方面有天然的制度優勢,但其適用仍面臨諸多困境。我國應當打破“強人類中心主義”導致的偏見,在傳統版權領域之外構建相對開放的合理使用制度。對于非商業目的的使用,適用合理使用一般規則;對具有商業目的的使用,在適用合理使用原則的同時,輔以利益分享機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張恒同學就其論文《多元、可視、對話:數字司法的正義內涵與機制塑造》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張恒同學認為信息革命推動下,科學技術與司法體系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賦能法院建設與司法運作,催生“數字司法”的新型樣態。“數字司法”同樣注重智慧法院建設與互聯網法院探索的前沿實踐,在法治社會中發揮法院的整合功能。

同濟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劉燁同學就其論文《揭開“算法的面紗”——關于構建算法解釋框架的思考》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劉燁同學認為在人工智能領域,算法得以持續運作、生成決策的前提在于算法可解釋。可解釋性是保障算法可被信賴的安全特征。目前算法往往難以實現可解釋性目標,從算法運行、決策形成到決策應用,過程中無不存在算法不透明的風險。可以通過探究體系思維在算法解釋中的價值,嘗試構建算法解釋框架,將算法解釋的對象、場域、方法、標準整合到算法解釋框架之中,以期實現算法可解釋,進而揭開算法神秘的面紗。

鄭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丁夢雨同學就其論文《試論“個人數據”應作為法律概念》進行介紹。丁夢雨同學認為數據的本質是對信息的記錄。應以個人數據作為法律概念與個人信息并行。基于已有法律對數據和個人信息的預設,在未來的立法中,將個人數據作為法律概念,賦予自然人財產權完整保護之積極權利,可彌補當下與個人有關的信息之保護側重人格權的不足。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曹媛媛同學就其論文《智慧法院建設背景下“互聯網+”民事執行的實踐困境及完善路徑研究》進行介紹。曹媛媛同學認為智慧法院重要戰略設計提出之后,互聯網技術在法院推進民事執行工作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應當健全通過互聯網推進民事執行工作的法律依據、構建聯合互通的法院互聯網執行信息系統、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注重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建立統一的虛擬財產評估制度和法律法規,從而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發揮互聯網技術對民事執行工作的積極效用。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溫姝菀同學就其論文《技術向善視閾下人工智能之誤讀與矯正路徑——以ChatGPT為分析樣例》進行介紹。溫姝菀同學認為隨著技術的精進,人工智能話題也亟待深入,但有關人工智能的替代性、人工智能的成長路線呈線性特征以及人工智能治理未實質社會化等認識與現狀阻滯了探討朝前延展。問題指引著路徑選擇,應當嘗試分領域發展人工智能,提供治理社會化的條件來矯正現存的人工智能誤識,實現人機和諧的社會生態。

在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趙豪同學積極肯定了各位發言人所介紹主題的研究價值,程惠炳同學對每一位發言人的論文都進行了詳細的點評,提出了肯定與保留意見,并對數據和人工智能的運用可能導致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藝繼續主持第二單元的會議。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盧榮婕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賦能智慧司法“人機協作”機制研究》進行介紹,盧榮婕同學認為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響著司法審判。從世界范圍內智慧司法實踐來看,人機協同尚處于“人力主導,機器為輔”的階段。在“人機協作”機制完善中應以“人”的實質性參與為前提,以“人”與“機”協同共生為重點,充分實現技術賦能,促進法官與各類訴訟參與人共享技術紅利,為智慧司法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曉寧就其論文《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進行介紹。張曉寧同學認為由于無人駕駛汽車的特殊性,無法統一適用現行法律構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規則,這造成其交通事故侵權相關責任人無法判定的問題。解決無人駕駛汽車責任主體認定的挑戰,應從四個角度著手,即將“人為因素參與”作為判定道路交通責任主體的重要參考,將自動駕駛系統提供者納入產品責任主體范圍,完善無人駕駛汽車技術標準、產品缺陷判斷體系,建立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基金。

上海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胡海東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語言模型賦能司法工作所面臨的難題與路徑優化》進行介紹。胡海東同學認為人工智能語言模型賦能司法工作的法理邏輯是遵循法治思維即兼顧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來實現 “數字正義”。具體的技術賦能路徑是將司法機關大量基礎性、簡單性、重復性的工作進行自動處理,或者快速形成有效信息輔助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決策,從而提高訴訟效率與準確性。司法機關在應用人工智能語言輔助審判時,應當保障司法數據質量以推動技術發展,并限定人工智能語言模型的應用場景。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古穎同學就其論文《司法審判智能化之挑戰及其對策》進行介紹。古穎同學認為現階段我國的司法審判系統也加入了人工智能這一元素,其目的是在高度智能化的時代中推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實現網絡化審判,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然而,科技不是萬能的,我國司法審判領域在享受著人工智能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科技所夾帶的弊端。數據信息遲延、算法風險、沖擊法院專屬審判、缺乏透明度,這些問題都亟待從技術到制度層面被解決。

西安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邢賀通同學就其論文《論ChatGPT背景下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進行介紹。邢賀通同學認為可以將AI法學研究限定在弱AI范圍內,肯定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否定AI的主體性。借鑒美國代理制度,可以將AI生成作品的版權歸屬的情況劃分為開發階段和市場化階段,明確在開發階段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權歸屬于AI開發商;在市場化階段適用“委托作品”制度,版權歸屬于消費者。

武漢理工大學法學與人文社會學院碩士研究生成功同學就其論文《NFT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法律風險與合規監管》進行介紹。成功同學從我國目前NFT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現狀出發,結合相關案例分析,指出現階段我國NFT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建議將合規監管引入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以加強對交易過程的監督管理,充分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期為NFT數字藏品與交易平臺的發展保駕護航。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袁丹丹同學就其論文《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制——以第三方支付場景為例分析》進行介紹。袁丹丹同學認為人臉識別技術已經被廣泛的應用在各大具體場景之中,其中人臉識別技術和第三方支付場景交織加速了金融行業的發展,人臉識別技術的引入改變了傳統金融模式,使金融業務發生了巨大變革,致使第三方支付業務在人們的生活場景中廣泛應用。袁丹丹同學從第三方支付場景視角分析人臉識別技術法律規范的不完備現狀和不同階段的法律風險,思考新型支付模式的革新建設與困境,提出加強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則建設,以期能夠規范人臉識別技術在支付場景中的具體應用。

在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郭悅悅同學提出兩個問題跟大家交流。第一個問題是在“法學與技術”交互發展的過程中,法學理論的主體地位是否會發生變化,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以論壇的主題chatGPT為例,當GPT通過學習后能夠熟練的寫出一份論證結構完整、規范引用準確、說理清晰的裁判文書后,留給法律人的空間還有多少?第二個問題是智能技術的創造性問題。當前在法學領域中,智能技術始終面臨著主體性爭議,比如在無人駕駛汽車中“智能汽車”是否可以作為責任主體?這些問題最終指向的是智能技術是否具有獨立的創造性?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馮慧敏同學認為將司法過程中不同階段人工智能使用的功能定位進行剖析后,在此基礎上分析人工智能在能動司法中的不足與風險,并提出人的參與因素,沿著司法規律的角度進行論述,具有重要的意義。

議程的第三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馮慧敏同學主持。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孫夢龍同學就其論文《元宇宙時代數據財產的NFT特定化研究——以數據財產分散式登記為視角》進行介紹。孫夢龍同學認為隨著區塊鏈技術以NFT算法的形式嵌入元宇宙空間,NFT侵權第一案中法院認定數據被非對稱加密算法賦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屬性,擁有排他支配的實現可能,契合了物權保護的法律邏輯。數字時代的數據財產研究應注重限制算法著作人基于算法架構的“私權力”(power),保護用戶的數據私權利(right)。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李雪童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背景下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的法律規制——比較分析歐盟AIA與美國AI權利法案藍圖》進行介紹。李雪童同學認為ChatGPT作為一種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具有持續學習的能力,并通過互聯網大數據與用戶的交流過程對信息進行“黑盒”處理。這對數據保護和國家信息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歐盟對此種新型人工智能試圖建立起基于風險防范為基調的人工智能監管法律框架;美國則公布了以權利保護為基調的《人工智能權利保護法案藍圖》,表達了對人工智能產品的不同立場。我國對于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法律規制依舊存在不足,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不斷革新則對中國的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亟待改進的要求。

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曹璐同學就其論文《基于AI軟件通用描述模型探析AIGC的著作權保護路徑——以“ChatGPT”“Midjouney”“Stable Diffusion”等大語言模型、文生圖模型為例》進行介紹。曹璐同學以人工智能通用模型作為切入對象,基于對該通用模型的深刻分析,以具有代表性的AI軟件,即現代生成式大語言模型及文生圖模型(諸如“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軟件)為例,以更貼近實踐的視角,探討影響AIGC可版權性及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兩個重要因素:一是人工智能使用者對AIGC的貢獻程度;二是人工智能模型的發展階段。AIGC的可版權性及著作權歸屬問題都應當整體地、綜合地考慮這兩個重要因素。探尋清楚AI模型的本質及目前的發展階段,回歸AI算法模型本身,才是處理好AIGC可版權性及著作權歸屬問題的應有之意。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安陽同學就其論文《仿生人能認識電子刑法嗎?——從違法性認識角度對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主體地位之考察》進行介紹。安陽同學認為人工智能“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經驗灌輸不會產生違法性疑慮,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基于形式邏輯對刑法文本的解讀并不能理解評價規范的禁止性,只能從外部進行事實判斷而無法進行價值評估與抉擇,不能響應刑法規范,故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責任主體地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葉晉霞同學就其論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缺陷認定的困境及其解決方案》進行介紹。葉晉霞同學認為應當從傳統產品缺陷認定規則出發,學習借鑒歐美國家成熟的理論與實踐,從重塑產品缺陷認定標準體系,確立生產者、銷售者的跟蹤觀察義務以及發展風險抗辯的適用三個角度,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缺陷認定的困境予以紓解,實現對智能網聯汽車侵權的有效規制。

長安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馮延蕊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算法的倫理風險及軟法保障》進行介紹。馮延蕊同學認為可借助軟法靈活性、開放性、低成本的優勢,以軟法方式明確自動駕駛算法運行的倫理指引,激勵算法優勢主體進行技術革新,健全算法行業公眾參與機制,構建回應及時、契合實際、利益平衡的具體路徑,以期為自動駕駛商業化應用保駕護航。

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石寶威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的體系性反思——以風險社會刑法觀作為切入點》進行介紹。石寶威同學認為風險社會背景下并非必然采取積極預防觀,自由意志是成為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但僅有自由意志不能天然證明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體的資格。人工智能作為風險社會的產物,判斷其是否能夠成為刑事主體,必須從體系上進行分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共同架構了現代法律主體的大廈,因此,將人工智能視為刑事法上的主體并不具有可行性,甚至會導致刑法內部體系的混亂。

在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陳昊同學認為第三單元七位報告人的發言各有特色,比較全面。安陽同學和石寶威同學的報告,存在以下兩個共同問題,可進一步思考完善:一是應當明晰討論的前提是強人工智能;二是應當進一步明晰問題意識。北京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張晶晶同學認為第三單元的發言同學從不同的角度切入,為我們分析了當前人工智能領域可能存在的法律困境和挑戰。孫夢龍同學和曹璐同學選擇了新型權利的研究路徑。孫同學對比了數據財產和物權,從內外部層面重新理解了財產體系。曹璐同學關注到技術層面的貢獻程度對獨創性的認定影響,分場景討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內容版權歸屬問題。李雪童同學對比分析了域外和國內的法律規制模式。葉晉霞同學和馮延蕊同學選取了當前的熱門話題智能駕駛作為研究對象,二位同學分別從標準體系和算法風險兩個角度對當前無人駕駛汽車領域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第四單元由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曹璐同學主持。

山西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志遠同學就其論文《論人工智能的公法規制:美歐模式與中國路徑》進行介紹。張志遠同學認為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及其廣泛應用深刻影響著現有社會活動,不僅造成社會公共安全風險,也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了風險與危機。當前我國正處于公法規制人工智能的路徑探索階段,應當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參鑒域外公法規制的有益經驗,推進我國公法規制人工智能的基本規制路徑:即在公法規制體系層面,建立人工智能專門法為主、相關分散式法律為輔的公法規制體系;在公法規制結構層面,形成立法、執法、司法共同監管人工智能風險的公法規制合力,并逐漸完善我國人工智能公法規制的基本框架與具體內容。

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陳宇霖同學就其論文《國際人權法對人工智能算法歧視的適用》進行介紹。陳宇霖同學認為在人工智能算法的構建和運行過程中,問題定義、數據偏見、特征選擇和算法的技術限制均可能導致算法歧視。部分人權條約機構業已注意到各類人工智能算法歧視,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國際人權法規定國家負有尊重、保護人權并為受害者提供補救的義務,同時關注對企業行為的規制,這為落實這些解決措施提供了框架性方案。

外交學院碩士研究生尉明洋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視域下國際人道法的現實挑戰與法律因應——基于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的視角》進行介紹。尉明洋同學認為人工智能引發了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新型適用風險,國際人道法亟待回應科技發展與全球安全的時代命題。應當以敏捷原則為指引,將倫理原則與價值觀置于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地位。應當在網絡與數據空間貫徹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釋明人工智能數據治理的理論分野,推進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適用的類型化與精細化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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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研究生徐振遠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彌合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缺陷的前景展望——以技術優勢幫助解決涉氣候投資爭端》進行介紹。徐振遠同學探討了人工智能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應用前景及其局限性和挑戰。國際投資仲裁機制在處理涉氣候投資爭端方面存在不足,包括ISDS機制的性質、誕生初衷和裁判后果的長期影響等層面。徐振遠同學分析了人工智能應用的局限性和挑戰,強調需要進一步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框架來推動人工智能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發展,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氣候治理的目標。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郭嘉琪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刑事主體資格之肯定》進行介紹。郭嘉琪同學分析了人工智能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進一步論證其具有刑事主體資格。對于否定論的觀點,郭嘉琪同學在反駁其主張觀點的同時,對其提出的質疑進行回應,完善肯定論的內在邏輯,全面論證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體資格的觀點。郭嘉琪同學不僅在理論上證明了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體資格,也在實踐中對打擊人工智能犯罪提出措施建議。郭嘉琪同學認為對于人工智能犯罪案件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確認犯罪意志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產生還是由創造者植入之后,再進行刑事責任的劃分。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楊永建同學就其論文《過程論視角下算法備案的多元規制研究》進行介紹。楊永建同學認為,應以過程論為視角,從備案前、備案中和備案后三個維度來研究算法行政備案。在算法備案前,應由多個主體運用合作規制工具制定算法規則、平臺運用元規制工具建立算法披露制度、平臺運用多種規制工具履行算法安全評估義務。在算法備案時,算法備案屬于告知型備案工具的應用,該程序仍需要加以完善。應嘗試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解決算法備案中的問題,以期為行政機關實現對算法的有效規制提供整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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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煒羿同學就其論文《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困境及其紓解——基于對主觀程序正義的思考》進行介紹。張煒羿同學認為影響主觀程序正義的因素包括信任感、控制感與尊重感。為此,提升公眾對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應該建立充分發揮法官主導優勢和人工智能輔助價值的人機合作機制,保障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陳述權等訴訟權利。

在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武振國同學認為張志遠博士、陳宇霖碩士、尉明洋碩士、徐振遠碩士分別從國別性的公法比較、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國際投資仲裁四個方面,結合自身的學術專長對人工智能所引發的國際法問題進行了專門討論,并發表了獨到見解。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李芷馨同學認為本單元文章的選題都非常好,大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對“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議題進行了探討。但也存在兩個共性的問題:一是在文章中頻繁出現對基本概念的界定。例如關于“人工智能的界定”部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學術論文的目標讀者是專業人士,對于“人工智能”的定義,沒有必要再去花費篇幅提及。二是文章問題意識表達得不明確。例如在討論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運用而產生的信任困境時,縱然作者運用再多的立法文件、域外案件、學者研究作為論據支撐,若只能籠統地說明這一信任困境的存在,仍舊會稍顯薄弱。建議可以用域外案件(例如盧米斯案)引入文章主題,然后將這一信任困境分解為“歧視性問題”“透明性問題”“操縱性風險”等小問題來論證,會更有說服力。

第五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潘巧琬同學主持。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陳昊同學就其論文《AIGC時代著作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以ChatGPT類產品的應用為例》進行介紹。陳昊同學認為面對新問題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體系應當著重處理好三對矛盾關系激勵創新與風險規制的辯證統一適時而為與有限作為的辯證統一以及法秩序統一與刑法獨立性的辯證統一與立法修改相比實質解釋路徑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武振國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應用于司法決策的現實風險與規制進路——以虛假信息生成風險為中心》進行介紹。武振國同學認為直接將ChatGPT應用于司法決策,會對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裁判者的主體性地位以及司法決策的追責問題形成沖擊。為了防范上述風險,需要明確ChatGPT和裁判者之間的功能定位和職能范圍,通過人機協同構建ChatGPT生成內容的審查機制,對裁判者和ChatGPT產業進行適度分離,以確保ChatGPT技術可以安全有效地應用于裁判領域。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李芷馨同學就其論文《個人數據跨境傳輸中域外立法管轄權的適用研究》進行介紹。李芷馨同學認為通過梳理我國立法,可以看到現有管轄制度適用范圍過于狹窄,與數據跨境傳輸案件并不兼容,同時,阻斷性立法的制定尚處于起步階段,不但宣誓性條款居多,且沒有針對個人數據跨境傳輸領域形成具體規范。這需要我國從兩個層面完善域外立法管轄權的建構,一是在堅持國家數據主權的基礎上,加快完善專項國內立法,以適用到個人數據跨境傳輸這一具體領域;二是積極參與到國際合作之中,擴大我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范圍。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研究生程惠炳同學就其論文《算法歧視民事案件治理舉證規則探究——以就業歧視類侵權糾紛為例》進行介紹。程惠炳同學認為就業歧視是民事侵權案件中體量較少、舉證責任高、維權成本高、勝訴利益少的一類,導致勞動者不愿提起相應訴訟,而裁判者囿于識別難度大、利益平衡難、舉證規則適用法律難等原因也對此類案件頭疼不已,在就業歧視中加上算法歧視這一技術因素后,更加劇了這一窘境。程惠炳同學以立法者視角,通過草擬相關舉證規則來論證算法就業歧視與傳統侵權案件是否有所不同,以及能否得到有效治理。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陳濤同學就其論文《刑事裁判中算法預測技術的應用與規制——以“程序正義感受”為視角》進行介紹。陳濤同學認為由于缺乏互動性、算法黑箱、價值非中立性和無法充分說理等因素,該技術的介入可能會大大減損程序正義感受中的尊重性、中立性、信任性和參與性四個關鍵要素,進而動搖刑事司法的正當性和權威性。為此,應當在刑事程序中明確算法預測技術作為輔助者的地位、推動構建可解釋的算法公開程序、將主觀參數納入算法技術中,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算法決策參與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灃銘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AI自我優待行為及法律治理——基于ChatGPT視角分析》進行介紹。張灃銘同學認為生成式AI表現出來的巨大潛力背后是算力、算法、數據等技術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容易引發包括限定交易、搭售及差別待遇等自我優待風險。通過對這些風險進行分析,應當在現有法律規范行之有效的前提下,通過綜合多部法律系統規制、推動外部常態監管與內部自律監管相結合,促進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協同共治,預防、處理相關競爭風險,以保障生成式AI領域的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昀娜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對稅收征管中稅額確認制度的影響研究》進行介紹。李昀娜同學認為《稅收征管法》中亟待引入稅額確認制度,將人工智能應用于稅額確認制度在有利于模式創新的同時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對此,應該依區分原則對稅額確認權進行結構調整、建立以技術和法律為主導的風險防控機制、否定人工智能責任主體地位以減小可能的風險。

在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譚健強同學認為各位同學分別從知識產權法、刑法、民商法等傳統部門法角度,并結合ChatGPT、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技術進行了詳實、充分、深入的研究。通過將傳統部門法與新興技術相結合,在法教義學上做到對前沿問題的分析,以此攻克相關科技領域法律問題的難點。山西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志遠同學認為本單元發言同學的文章選題新穎,視角獨特,結構完整且寫作規范,并針對每位同學的論文從語言表述、邏輯關聯、理論深度、論據厚度等方面提出論文的完善建議。

第六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學主持。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郭悅悅同學就其論文《刑事訴訟中數據證據的話語分歧與分類分級應對》進行介紹。郭悅悅同學認為在分類視角下,電子數據、大數據證據以及算法證據分別以單一性、海量性和分析性為核心特征,當前圍繞電子數據建立起的相關性規則無法直接適用于大數據證據和算法證據。在分級視角下,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審查應以單一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為導向;大數據證據的證據能力審查須通過抽樣取證實現由整體到部分,再由部分到整體的階段性審查;算法證據的證據能力主要關注算法的分析性,需要通過法官印證和辯方質證從整體和個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趙豪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AI社會危機的治理路徑——從“GPT-4”到“MOSS”》進行介紹。趙豪同學認為隨著生成式AI與腦科學、神經科學相結合,人類面對技術工具的主體性和超然地位也會受到威脅。為了化解生成式AI帶來的社會危機、促進生成式AI的良性應用,應當從技術和制度兩條路徑入手實現對生成式AI的全面控制和引導:一方面應當從數據預處理、模型部署、提升可解釋性以及綜合評估生成內容等側面實現技術路徑上的風險控制;另一方面應當實現跨國別、跨學科的制度探索,找到生成式AI“良械善用”的理想路徑。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譚健強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體刑事主體資格之否定說》進行介紹。譚健強同學認為時代局勢迫使學界對強人工智能體刑事歸責展開研究,否定說成為不可或缺的力量。強人工智能體不應受到刑法的規制,主要原因有:首先,單位犯罪被納入刑法研討是時代之趨,且其體現的意志有別于強人工智能體;其次,強人工智能體系人類的“助手”,為人類提供服務,其不具備規范的意識;再者,對于強人工智能體超于編程的行為應定性為機器故障;最后,對強人工智能體進行歸責不符合當前刑法理論且適用領域受限。因此,刑法體系無需重構。

北京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張晶晶同學就其論文《特殊用途機器人相關的犯罪風險和前瞻性思考》進行介紹。張晶晶同學認為特殊用途機器人引發了潛在的社會風險,尤其是在強奸特殊用途機器人和制造使用孩童型特殊用途機器人的情形中。因此,應從特殊用途機器人的技術本質出發,對其法律地位進行分析界定,啟動倫理道德與刑法理論的前瞻性思考。弱人工智能階段的特殊用途機器人不具備自主意識,其生產和使用尚未觸及刑法邊界,但強人工智能和超強人工智能階段的特殊用途機器人的存在與使用已然挑戰刑法邊界,應當予以正視和回應。

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潘巧琬同學就其論文《淺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屬性——以ChatGPT為例》進行介紹。潘巧琬同學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問題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而比較法上,對于人工智能是否應受到版權保護這一問題同樣莫衷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可版權性,一是不具備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二是因為人工智能作為機器不能受到激勵,給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制度目的缺失;三是若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則需經受該“作品”與何主體對應之拷問,目前人工智能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在立法上也賦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體地位不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孫梃喆同學就其《AIGC模式下AI繪畫規制路徑的法律分析》進行介紹。孫梃喆同學認為AI繪畫的作品并不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獨創性的要求,AI繪畫作品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AI也并不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應將現階段AI繪畫模式歸類,分析各自法律問題。在此基礎上,對AI繪畫的開發者以數字化形式構建AI繪畫模型,將原作品作為AI學習的基本材料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則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AI繪畫作品的經濟價值和市場潛力的發揮將具有重要意義。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買爾旦·買買提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個人信息刪除權的沖擊及解決路徑》進行介紹。買買提同學認為若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將個人信息用于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交互,就有可能出現個人信息的泄露和被惡意使用的風險。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個人信息刪除權的保護在此類產品面前遭遇無法實際實施的困境,因此建議通過對產品風險分級、提高生產者警示義務和適用監管沙盒等方法對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加以緩解。

在評議、回應和討論環節,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關春媛同學認為第六單元的同學發言都非常精彩,作為聆聽者獲益頗豐。張晶晶同學圍繞“特殊用途機器人展開研究”,提出了非常鮮明的觀點。關于“重婚罪”“非法同居”等問題涉及到“特殊用途機器人”法律主體資格認定,可作進一步研究。潘巧琬同學圍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屬性”展開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可版權性”,資料翔實充分,可進一步歸納總結,強化理論深度。孫梃喆同學的發言非常精彩,對于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問題作了深入分析,若能在總結實踐中已有做法及學者觀點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自己的觀點,將會錦上添花。買爾旦·買買提同學圍繞“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個人刪除權的沖擊”提出了諸多發人深省的問題,期待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研究。黑龍江大學博士研究生孫夢龍同學認為趙豪同學所介紹的web3.0結合傳統理論作為一個連接點,以法學理論、社會基礎為切入點,具有較強的理論性。譚建強同學在數據收集和數據處理方面具有較強的整合能力。

在線下主會場順利開展的同時,第八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線上三個分會場同時進行,于5月27日上午10點準時開始。

線上第一分會場的第一單元由山西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班藝源同學主持發言。

山西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班藝源同學就其論文《智慧司法系統在數字化審判中的職能檢視與重塑》主要內容進行介紹。班藝源同學認為,智慧司法系統在審判中的地位如何,目前尚未形成通說性的觀點,且存在其職能運行邊界不明,決策判斷與司法人員決策可能產生沖突的問題。為此,推進數字中國建設需要明確智慧司法系統的定位。應當重申法官在審判中的主體地位,提出“數字輔助人員”的概念能更好的處理智慧司法系統與司法人員職能沖突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戴莎莎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監管框架的國際范本與中國模式》主要內容進行介紹。戴莎莎同學認為,ChatGPT帶來的數據安全風險使得人工智能監管框架的構建成為熱點問題,目前國際組織提供的各大監管范本較為零散、不成體系,且多為軟法條款,實際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各國也都在爭奪人工智能治理規則制定的話語權,中國應該堅持數據主權理念,在數據自由與數據保護之間達成衡平,推動反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人工智能治理的多邊規則的形成。

云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杜雄杰同學就其論文《政府數字化行政的正當性審視》主要內容進行介紹。杜雄杰同學認為,數字化手段融入政府行政是時代趨勢。以數字化輔助行政、數字化執行行政和數字化智能行政構成的數字化行政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時可能帶來正當性上的擔憂。政府數字化行政需要為人們所接受和尊重才具備正當性,為此數字化行政既需要符合規范對于主體和內容的規定,同時也需要獲得人們對其合法性的認同。在此標準之下,政府數字化輔助行政具備其正當性,數字化執行行政面臨正當性瑕疵,數字化智能行政則存在正當性的缺失。

福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崔郁萌同學就其論文《金融領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崔郁萌同學認為,金融領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發揮了公私部門各自優勢,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具有激發金融機構自我規制、降低治理成本、增強治理互信等優勢。金融領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需要滿足主體、實質、行為等三大要件,可以在現有法制規范中找到治理依據,并區分為以公為主型治理和以私為主型治理兩種模式。

東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吳鑫怡同學就其論文《類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出內容的不可版權性及其保護路徑》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吳鑫怡同學認為,保護類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應以現有政策法規為突破點,在論證類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出內容不具有可版權性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保護輸出內容的財產權益。在未來立法時,可以制定稅收政策予以規制,或采用數據財產權視角予以保護,完善其法律保護路徑。

渤海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刁玉謹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AI的著作權困境及軟法應對思路研究——以ChatGPT的運行為視角》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刁玉謹同學認為,ChatGPT不同于傳統人工智能,針對ChatGPT生成物著作權歸屬與保護機制的研究,應成為生成式人工智能領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心。鑒于硬法的局限性,從軟法的治理視角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規制路徑更能急人工智能法律問題之所急,使科技在軟法與硬法的共同規范與引導下向善發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學就其論文《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徐宏利同學認為,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樂、繪畫、文學作品等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認可。然而,隨著這種技術的不斷進步,相關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復雜。我國目前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的制度設計并不健全,尚且存在許多缺陷。在未來,應當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屬性,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標準進行判斷,并結合運用強制署名義務以促進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技術的有序發展。

來自東南大學法學院的博士生研究生龔珊珊同學首先總結了第一單元的主題,在評議過程中,龔珊珊同學引用科技現實主義的觀點,并且結合哥倫比亞法官利用ChatGPT幫助判案的例子來說明人工智能對法學研究產生的巨大影響。此外,龔同學還談到,面對人工智能這一熱點問題,很多的研究都是以發展產業科技為重心,但是科技發展應當是背景不應當是重心。雖然社會對人工智能的發展抱有很大的想象和期待,但是對于其研究并不能只憑想象而不關切現實,我們應當謹慎審慎的進行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過怡安對第一單元的發言進行了評述。她指出了第一單元分享文章的共同優點:文獻綜述扎實;對于司法案例的剖析、現實問題的分析詳略得當;而且針對現實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思路;重視比較研究法分析,有的同學還能在分析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共性探討。此外,過怡安同學還指出了文章所呈現的共同問題:1.注釋和文章格式的標準化,尤其是使用英文文獻的格式。2.分析部分偏多,在解決策略部分的論述又過于泛化,可以再加以精進。

線上第一分會場的第二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學主持發言。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龔珊珊同學就其論文《濫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保護路徑研究——以個人健康信息為例》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龔珊珊同學認為,刑法應當對濫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制。應將保護重點著眼于對個人信息控制權能的保護。在此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明確刑法對濫用行為的具體規制方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范圍需要擴展至使用階段;對合法獲取、非法濫用行為的責任情節裁量,應當比照該罪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以及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濫用行為入罪進行嚴格限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過怡安同學就其論文《智媒時代深度合成技術濫用問題的法律規制——基于<互聯網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的解讀》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過怡安同學認為同美國“自下而上審慎規則”及歐盟“自上而下監管規則”相比,我國深度合成法律規制路徑具有鮮明的制度優勢。面對深度合成技術濫用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國家信息安全、虛假信息傳播等風險,有必要從配套法律政策供給、行業自我監管職能、協同治理機制三方面入手,對我國現有法律規制框架進行完善,抵御深度合成技術引發的潛在風險。

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顧男飛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的司法應用路徑與法官集體經驗挖掘——兼評ChatGPT在法律領域的應用效果》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顧男飛同學認為基于所獲數據對司法現狀進行定量分析,可以發現存在法律條文選擇和解釋的法律適用分歧;通過對比實驗可知其對中文裁判文書的分析能力較差,和有人工參與的監督學習方法存在很大差距;但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是大勢所趨,應強化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機制建設來回應技術變革與算法黑箱,促進人工智能的可信應用。

上海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高越同學就其論文《聊天機器人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及治理》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高越同學認為,以ChatGPT為代表的聊天機器人,通過海量數據收集、人工標注、RLHF等技術能夠根據使用者的提問,獨立抓取相關素材并以一定創造性的方式輸出文字表達,且回答質量極高,甚至通過了圖靈測試。ChatGPT等聊天機器人在數據收集、內容生成以及生成內容的使用三個階段都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需要通過技術檢測、平臺自治以及司法保護共同作用于風險治理,維護學術誠信。

溫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顧玲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賦能區域協調發展的制度構建與經濟法規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顧玲同學認為,我國正處于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但區域發展不協調不平衡掣肘著新發展格局的構建步伐。人工智能具有正負兩種效應,對于其正效應,應予以鼓勵和支持;對于其負效應,應加以限制和禁止,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競爭、產業政策等手段進行制度構建和規制,推動人工智能賦能區域發展,實現發展成果共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人工智能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蘊含的風險及法律回應——以ChatGPT為例》主要內容進行介紹。李高宇同學認為,人工智能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催生了“算法黑箱”“數據不透明”“羊群效應”“信息型操縱”等風險。針對上述問題,應當以“安全與正義”作為核心理念,有序激活監管并相應加強規制的針對性與系統性,確立“現實空間“與“虛擬空間”并行的雙層空間規制路徑。在監管主體的設置上,可以仿效證券監管機構,建立算法、數據和算力規制委員會,按照風險防范而不是糾紛解決的思路來處理相關規則的落實。

山西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班藝源同學對每篇文章都進行了精要的評議。她指出龔珊珊同學主張濫用個人信息的行為要納入刑法規制,是對這一類型的法益進行數字化賦能,重塑隱私權;過怡安同學提到的深度合成技術存在虛假傳播的風險非常具有現實意義;顧南飛同學的論文重視法官集體經驗挖掘,視角獨特;顧玲同學的人工智能賦能區域協調發展的觀念是對區域之間發展不協調、差距過大現狀的回應,引入人工智能是一個很好的思路;對于李高宇同學的論文,班藝源同學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即投資人是否真的會遵從ChatGPT給出的投資建議?建議此類研究可以引入部分數據作為支撐。

戴莎莎同學也對各位同學的論文分別進行了點評,同時表示自己作為學習者,在本次論壇也收獲頗豐。戴莎莎同學指出,過怡安同學通過比較分析和圖表演示的方式展現自己的觀點,非常具有說服力,而且以一種非常宏大的視角對現實問題進行關注,非常難得。

線上第一分會場的第三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學主持發言。

遼寧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洪濤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模型嵌入社會治理的價值、風險與規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洪濤同學認為,ChatGPT模型對教育出版、新聞傳播、智能司法等全行業領域造成沖擊,須正視ChatGPT模型的價值與局限,進行前瞻性、針對性的規制路徑設計。具言之,應當確立“以人為本”的數字法治理念,制定實施AI倫理與立法,完善數據安全防范體系,創設人機協同的追責鏈條并加快AI培育與數字教育步伐。唯有將ChatGPT模型等AI納入法治運行軌道,才能勾畫出數字法治的未來圖景。

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何鄭浛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民事侵權責任承擔分析》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何鄭浛同學認為,從法理邏輯角度,人工智能欠缺法律主體必須的自我意識,以及其不具有自律性決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非主體性。為妥善解決人工智能侵權事件,應當最大程度劃定責任人范圍,區分不同侵權行為的差別化適用歸責原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法,進而構建起完備的人工智能民事侵權責任承擔體系。

溫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胡倩茹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類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權領域內的問題紓困》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胡倩茹同學認為,從生成式人工智能內容的有限性、知識重組性、觀點錯誤性剖析,其并不符合作品獨創性標準;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體并不適格;從激勵創新的目的、人類長遠利益出發,生成式人工智能內容在著作權領域不具有可保護性。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何昀徽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使用風險的刑事規制路徑探究——以自然語言處理工具為視角》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何昀徽同學認為,隨著新技術的產生而出現的逆向重構、數據投毒等新型濫用行為促進了網絡犯罪等的實施,不過,現行法有關信息網絡犯罪與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仍能有效應對目前自然語言處理工具的使用風險。人工智能技術向前發展是大勢所趨,為避免新技術帶來的潛在風險,一方面要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內通過擴大解釋化解定罪問題,另一方面要在必要時增設新罪。

合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何雨青同學就其論文《行政許可中人工智能的技術效能與應用邊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何雨青同學認為,在信息化、自動化技術高速發展和行政服務數字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大數據和算法為核心的人工智能在行政許可中的應用已漸成趨勢。但在應用過程中,存在行政許可執法能力弱化、數據泄露、行政許可結果不當、行政相對人權利減損等風險。人工智能介入行政許可的潛在風險由技術、實踐、價值等多維因素共致。對此,需要審慎推進人工智能的應用,明確其在行政許可中的邊界。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謝雯鵬同學對以上5位發言同學進行了評議,他指出,洪濤同學以社會治理為出發點的思路非常具有意義,整個論文結構逐級遞進,闡釋內容非常豐富,對于人工智能整體立法基調非常有價值。胡倩茹同學在說明人工智能的著作權問題中,將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進行對比分析,視角獨特。何昀徽同學對人工智能的刑事風險進行的分析梳理非常詳細。何雨青同學提出將人工智能在行政階段進行應用是非常有價值的。

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黃昊之同學指出同學們的文章立足學術前沿、現實情況,有很大研究價值。而且文章結構合理、觀點突出,非常值得學習。洪濤同學的文章提出我們必須正視ChatGPT模型的價值和局限;何雨青同學的文章提出大數據與算法在行政許可中已經大量應用在自動化決策中,但是在行政決策過程中依舊有很多問題,要深入扎實推進應用;這些都有非常大的研究價值。何俊輝的文章提出一方面要在現行法下對刑法進行解釋,另一方面提倡增設新罪,這和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趨于一致的。

線上第一分會場的第四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學主持發言。

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黃城同學就其論文《論人工智能作品的獨創性及其著作權歸屬——基于現今和未來人工智能形態的思考》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黃城同學認為,隨著人工智能發展水平的提高,在人工智能不再需要人為供給數據和抽象指示的時候,人工智能作品只能反映出人工智能開發者的個性。但基于現實,應將人工智能設備的所有者定為相關著作權的所有人。而在人工智能真正表現出高度智能,和人類大腦幾無差別,甚至比人類大腦更聰明的時候,人工智能作品反映的是人工智能自己的個性,應該將其產生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其自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馮慧敏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時代個人信用信息權益實現的法律缺位與補足》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馮慧敏同學認為,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既為社會信用的數據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又帶來了使信用主體隱私權、名譽權等實體權利受到侵犯的風險。信用監管權受到算法侵蝕,以及監管范圍被征信機構技術規避的問題,也將進一步加大個人信用信息權益受到損害的風險。為此,約束替代數據的采集利用、提升算法過程透明度,修建完善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機制,將是可行之道。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學就其論文《民事訴訟智能化背景下在線訴訟程序選擇權研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胡天昊同學認為,程序選擇并不意味程序恒定。作為“元程序”的在線訴訟程序可能需要靈活、有序地轉換至“次程序”,屆時應當符合實體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已實施訴訟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當以“肯定說”為原則,“否定說”為例外。展望未來,應當降低對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并正視數字技術在訴訟法變革中的功能有限性。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雎玥同學就其論文《算法歧視的成因及其治理路徑》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雎玥同學認為,從算法歧視的個案追究到規制歧視的法律制度的建構是算法向善的必然走向。此外還要注意到國家立法對算法歧視的規制具有不可克服的天然局限性,不能完全替代社會組織的自我約束能力。因此還需要借助作為社會實踐之踐行者的社會組織,通過內部治理以及外部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算法的善治。

南昌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黃一川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實現》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黃一川同學認為,人工智能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實現路徑應至少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價值沖突中應以程序正當優位,并協同兼顧;二是原有程序異化后的轉化,包括:陳述申辯程序調整到前后兩端的保障,事后救濟程序聚焦透明度和可解釋性,以及人工審核程序進行重新構造和適度摒棄冗余環節。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孔秋石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交通違法駕駛人的行政歸責二分論》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孔秋石同學認為,行政責任因其在設定權、創制權、規定權上的特征決定了其追責原則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責有所區分,因此對于智能汽車自動駕駛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責任主義原則,結合違法客觀事實、行為人主觀心態、自動駕駛等級進行分類行政歸責,將輔助駕駛和全自動駕駛兩種交互情境進行兩分法分析以論責。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學就以上發言同學進行評議,她指出,六位同學的分享從不同角度進行展示,包括人工智能和著作權、民事訴訟、行政法領域的互動等角度進行研究。雎月同學對算法歧視的研究,關注算法的負面效應;孔秋石同學對于自動駕駛行政責任的研究,都體現對現實的關切。同時,這也足以看出人工智能在帶給我們很多機遇的同時,也對我們的法學理論和實踐帶來了挑戰,由此引發很多新的問題亟待我們未來去解決。黃城同學對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研究,是以從現在到未來這個很長的時間跨度來進行展開的,在整個時間的脈絡中夾敘夾議,體現了很高的語言組織能力和寫作能力。黃城同學對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安排提出了自己的構想,而且這種構想是可以自洽的,這是非常難得的。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吳悅婷對以上發言同學進行評議,她指出,同學們的論文工整,論述翔實,很受啟發。對于人工智能,同學們周全考量,將技術端結合規范端,論述了如何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黃一川同學對于在線程序怎么進行轉換提出了完善的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胡天昊同學采取了改良主義的視角,論述非常詳細,深入淺出,有的放矢。雎月同學的文章有很明確的問題導向,對于算法成因考慮非常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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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第一分會場的第五單元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黃城同學主持發言。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吳悅婷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證成——以ChatGPT為例》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吳悅婷同學認為,ChatGPT的生成技術和生成外觀決定其生成內容滿足獨創性的客觀標準,研發與使用過程中人的智力投入也保障生成內容符合自然人智力成果要求。智力水平、認知模式及技術延申等方面的既存聯系也表明將人工智能產物作為智力成果賦權充分可行。著作權法應把握第四次科技浪潮中的利益平衡,正確認識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謝雯鵬同學就其論文《論NFT領域發行權用盡原則的適用與判斷標準》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謝雯鵬同學認為,NFT作品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安全性等特點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傳播路徑與方式,然而發行權用盡原則卻成為了NFT交易市場進一步興起的阻礙。針對由此引發的權利沖突,基于利益平衡原則、社會資源配置以及數字技術發展的考量,應當順應“數字版權”時代發展潮流,將發行權用盡原則延伸至NFT作品,構建NFT領域發行權用盡原則框架,促進數字文化產業繁榮,賦予著作權法新的活力。

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黃昊之同學就其論文《數智時代平等權的挑戰與回應》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黃昊之同學認為,數智時代的平等權保護應當遵循雙線并進的路線:在技術治理的路徑中確立算法平等理念,嵌入倫理自律規范,算法解釋突破黑箱,并加強算法的審核;而在憲法規范的路徑中,既要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也需適時擴張平等權的信息意涵,以保證公眾擁有免于新興技術偏見的權利、免于被惡意施放謠言的權利、缺乏設備技術者及時獲得支持的權利。

暨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謝孜琳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在執法應用中的挑戰和發展分析》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謝孜琳同學認為,“智能+行政”興起,人工智能在執法上的實踐已有一定成果,但在法律層面和實務層面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人工智能執法存在侵蝕法治原則、行政法治原理的弊端。通過結合現狀和總結問題,應當平衡法與科技,從法律規制、權利救濟、行政公開三方面探索完善發展的路徑,以促進人工智能與執法有更好的結合。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貿易談判學院碩士研究生吳金昌同學就其論文《國家安全觀視閾下元宇宙基建技術的風險及應對路徑研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吳金昌同學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把握元宇宙時代發展機遇,中國一方面應通過攻關高端技術并發揮優勢技術,以打破技術壟斷,發揮技術對數字經濟的支撐發展作用;一方面應積極參與元宇宙國際治理,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引領全球元宇宙治理觀,抵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識形態滲透。最終致力于推動平等互惠、和諧包容的元宇宙建設,使元宇宙能夠在未來真正成為促進中國發展并造福全人類的世界公地。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學對本單元的發言進行了評議,他認為同學們的文章能夠聚焦前沿問題,問題意識明確且具有前瞻性。整體而言,行文思路清晰,研究資料翔實,語言表達流暢,自己受到很大的啟發。

南京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雎月同學也表示同學們的文章讓她收益匪淺,并對同學們的論文進行了簡要的總結。此外,她還指出,吳金昌同學的文章《國家安全觀視閾下元宇宙基建技術的風險及應對路徑研究》從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角度深入探討,在安全觀角度下進行了充分論證,有型有料,充分有據,同時建議文章主要內容與標題的對應性可以進一步提升,并通過精簡語言重點描述論文中的核心觀點。

線上第二分會場第一單元由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趙子穎主持發言。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嚴佳穎就《自媒體時代ChatGPT輔助生成假新聞的法律責任及治理探索》為題進行發言。其認為,在自媒體時代,如被不當使用,ChatGPT將成為假新聞生成與傳播的培養皿,亟需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制。但如何確定OpenAI及ChatGPT研發者的具體法律責任,仍要綜合其是否采取預防措施并衡量技術發展水平確定,以避免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

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徐挺笠圍繞其論文《類Chatgpt技術嵌入智慧司法建設的法理邏輯、實踐困境與技術路徑》進行討論,在價值分析方面,他認為,應當將其嵌入進智慧司法檢視,從而有效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在技術路徑方面,應當通過法律語言模型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度,運用微調技術和模型壓縮算法解決成本難題從而達成私有化部署目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余虹潤在《人工智能對法律職業的機遇與挑戰》一文中呈現了人工智能給法律職業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對人工智能在法院和律所的應用現狀進行總結,分析了人工智能介入帶來的挑戰和對法律從業人員提出的新要求。最后,基于弱人工智能對法律職業帶來的變革,對未來強人工智能時代下法律職業的圖景進行展望,以期為法律人尋得新出路。

陜西師范大學國家安全學院碩士研究生楊雨婷在《強人工智能體犯罪的刑事歸責問題研究》一文中認為,強人工智能體仍然屬于工具范疇,不具有刑事可歸責主體地位。因此,在強人工智能體犯罪的刑事責任歸責問題上,仍然應當立足于傳統刑法上的“自然人—單位”二元刑事責任主體,以合理分配刑事責任為出發點,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強人工智能體犯罪的刑事責任分配路徑是可行的。

在本單元的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中,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張澤禹同學指出,嚴佳穎同學和楊雨婷同學都是以ChatGPT為研究對象,嚴佳穎同學聚焦于新聞領域,而楊雨婷同學則是分析了強人工智能體在刑法領域的刑事責任承擔問題。徐挺笠同學和余虹潤同學則集中在對法律職業的影響。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趙米洋同學指出,嚴佳穎同學聚焦假新聞的生成與傳播過程;徐挺笠同學的論文關注智能司法建設;余虹潤同學則聯系實際,在論述弱人工智能給法律職業的機遇和挑戰的基礎上提出對強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職業的展望;楊雨婷同學則是關注強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歸責問題,從主體與歸責路徑兩個方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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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第二分會場第二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余虹潤同學主持發言。

來自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銀楨玉同學作了以《數字時代下ChatGPT類產品的風險挑戰及法律應對》為題的主題演講。她認為,隨著ChatGPT的出現,我們應該意識到ChatGPT類產品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問題。其中,泄漏個人數據、產生知識產權爭議、構成不正當競爭和生成假信息是主要的風險。為緩解這些風險,監管機構和立法機構應該提供合適的規制和策略,包括保護ChatGPT的數據來源、規范使用爬蟲技術、遵循知識產權規則、對生成內容進行合法合規審查等。通過這些措施,可以促進數字時代下ChatGPT類產品的健康發展。

來自遼寧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詹世富,圍繞題目《算法默示共謀的反壟斷規制:基于協同行為的視角》進行了發言。他認為,算法尚不具備完全脫離人類自主行動的能力,現行法秩序和歸責體系應圍繞“人類中心主義”展開。在解釋論指引下,算法默示共謀屬于壟斷協議的范疇,以協同行為規制算法默示共謀是我國反壟斷法既有調整范式內的應然選擇。在事實層面,應完善協同行為的認定方法:以平行行為為起點,輔之以交流證據或經濟證據,合理運用經驗法則形成協同行為的事實推定。

來自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張淇,就其論文《強人工智能的算法權力迭代與法律規制》進行介紹,并認為以往針對算法權力的法律規制手段需要得到及時更新。宏觀上,要注意全鏈條的風險防治,引入多法律主體治理;微觀上,要重點把握好初端和終端兩個關鍵節點,做好智能算法的一系列監督工作,并維護好相對人的正當權利。最后,算法權力的規制需要引入比例原則,不可對其加以過多限制,以免阻礙了科技的進步與創新。

來自東華理工大學文法與藝術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張學彬,就其論文《ChatGPT應用行為的刑法規制限度——以智能圖書館為場景》進行了介紹。他認為,技術創新與風險防控需要平衡,刑法的保障性規制應在法益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指導下,采取“規則自治—前置法先治—刑法后治”的遞進性標準鉗制自身規制的限度。首先,應由技術規則、行業規則應對技術風險;其次,當技術自治失效時,應相繼窮盡民法、行政法規范,對于前置法能夠保護的法益,刑法不應提前介入;最后,當前置法治失效時,刑法才有介入的正當性,通過精準適用相關罪名以實現對重要法益的妥當保護。

在本單元的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中,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張澤禹認為,各位同學分別從很多不同的法學角度對我們今天探討的主題進行了分享,大家都做了很多功課也很優秀。來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趙子穎同學認為,各位同學的發言都很優秀,從中受到了不少啟發,尤其是能夠將理論聯系實際,給自己非常多的研究借鑒。

線上第二分會場第三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莊子萱同學主持發言。

首先發言的是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李元華同學,他發言的主題是“智能化格局下社會沖突治理的妥協式紓困”。他對智能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沖突的動因進行了系統分析,解析了社會沖突結構的關鍵性要素,指出必須進行妥協式的紓困治理,對以人工智能本體、直接客體和間接客體構成的三維空間進行分層規劃,同時樹立社會沖突治理的大局觀。同時他也強調傳統規制的主導地位,建構普惠型智能社會,將未來人類社會必需而又充滿肆意的智能技術關入牢籠之中。

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趙米洋同學,圍繞“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路徑探尋”主題進行了發言。他指出,在考慮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時,可以根據人工智能內容生產過程中所涉各方主體參與創作的貢獻程度,以法經濟學的分析思路對著作權保護、侵權風險承擔和受償分配問題展開思考,從而確定不同權利安排下對新興技術發展的激勵和社會利益的實現。

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張澤禹同學,做了主題為“刑事辯護運用大數據證據的失衡”的匯報。張澤禹同學指出,數據取證已成為大數據時代控辯雙方履行訴訟職能的重要手段,辯護方運用大數據證據尚面臨著規范與技術兩個層面的失衡。大數字技術助力犯罪治理的同時,給辯護方的權利保障也帶來了風險和挑戰。張澤禹同學指出,控辯審三方主體的實質參與,控辯對抗、實質庭審是解決司法難題、應對技術沖擊的永恒之鑰。

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周慧琦同學的論文主題是《偽造數字人民幣的刑法應對》。周慧琦同學指出偽造數字人民幣行為在技術層面完全可行,在實踐層面更是初現端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現有的相關罪名均存在適用困境。通過分析數字人民幣與傳統貨幣的公私屬性,刑事規制路徑應定位于數字人民幣的貨幣本質,構建以偽造貨幣罪為核心的評價體系,從而防范法定數字貨幣的犯罪風險。

來自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趙珊珊同學,圍繞論文《侵權抑或變革——論例外規則在chatgpt數據挖掘運用中的構建》這一主題發表了見解。她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尚未對數據挖掘制定著作權例外規則,相關技術在中國的實施仍具有侵權風險。如何給予 ChatGPT 在數據挖掘以作用空間并平衡公私利益沖突是我國《著作權法》應當考慮延伸的重點。若能在立法層面構建例外規則的主體、客體、行為和目的要件,在政策層面制定相應產權、管控、監管及鼓勵制度,將會有利于完善法律規定與 ChatGPT 訓練數據庫的建構及相關技術發展。

第六位發言人是新疆師范大學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趙宏偉同學,圍繞論文《智慧法院建設背景下智能審判的應用風險與法律規制》進行了探討。他認為,由于技術運行邏輯和司法裁判邏輯存在著天然的差異,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審判系統在幫助法院緩解“案多人少”困境的同時,也帶來了法官主體地位的淡化、司法公正難以實現、司法審判透明度的降低風險等一系列風險。因此對于人工智能輔助審判系統,既要完善相應的行業標準,推動系統的迭代升級,以防止法院審判的形式化、個案判決的類型化;又要厘清責任鏈條,實現對錯誤決策的精準追責,推進人機的合理分工,發揮各自的優勢。

最后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趙子穎同學發言,她所提交的論文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與著作權法保護問題研究》。趙子穎同學提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內容究竟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問題,并對人工智能的著作權主體地位進行了探討,最終指出當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作品界限清晰,仍需作區別對待。

在本單元的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余虹潤同學進行了評議。余虹潤同學肯定了幾位發言人從不同的法律角度進行的分別研究,對這些問題都有著非常獨到的見解。余虹潤同學認為,話題普遍集中在刑法和知識產權法兩個角度,她認為這兩個角度也是當下非常熱點的話題,能夠把平時所學和時代熱點,還有背后的法理給結合起來實屬難得。余虹潤同學認為,在本單元聽到了七位發言人的展示,他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智能化時代下法學領域的熱點問題,展示了有關社會沖突治理、刑事辯護、著作權保護、數字貨幣的刑法應對、數據挖掘運用中的構建、智能審判的應用風險與法律規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與著作權法保護問題等豐富的內容。

線上第二分會場第四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莊子萱同學主持發言。

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閆乃鑫同學發言,他論文的主題是《論數字人權的四象限結構》。閆乃鑫博士認為“數字人權”并非具體某項人權,而是人權話語在數字領域內獲得較為矚目的整合力量。要緩解在人權領域“話語缺失”與“話語逆差”的問題,需要不斷對數字時代的新體驗進行整合,不斷探索數字時代中如何確證人的主體性問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莊子萱同學圍繞其論文《ChatGPT類人工智能所涉及的壟斷行為分析與規制建議》進行了發言。她認為,這些新型壟斷行為的規制,面臨著現有執法技術、手段和監管水平不足,以及數據等信息權益等產生的影響難以辨明等一系列困境,應完善反壟斷法規制的路徑并進一步細化更新反壟斷法的相關條文。針對ChatGPT類人工智能,反壟斷法理論和制度應當作出回答,實現反壟斷法規制和技術創新、消費者福利之間的平衡,在保護智能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證市場運作法治保障的同步推進。

來自蘇州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鄒子銘,就論文《自動駕駛視角下罪刑體系的現狀、困境與紓解》進行了發言。他認為,雖然自動駕駛技術雖未普及汽車駕駛領域,但在有軌電車行業已然較為成熟,因此刑法面對自動駕駛誘發的風險也必須以“未雨綢繆”的姿態實現預防。同時,自動駕駛引發的事故責任應恪守前端駕駛人和幕后研發者的歸責原則。如此一來,便避免了刑法滑向“科技管理法”的窠臼。

在本單元的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李雁飛同學認為,本次會議的議題隱含著三種不同的分析層面:第一層面是對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這一新興技術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的研究;第二層面是對現階段技術水平下人工智能整體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分析;第三層面是對人工智能技術背景下的數字時代、AI時代所可能引發的其他法律問題的研究。莊子萱同學的分享立足于第一層面,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所可能引發的壟斷風險和規制困境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對應的規制建議;鄒子銘同學的分享則是從第二個層面展開,對以自動駕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整體所可能帶來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閆乃鑫博士從第三個分析層面切入,對“數字人權”的性質和理論爭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劉學榮進行評議,他認為各位同學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涉及了經濟法、刑法、法理等多個學科,幾位同學的精彩發言對“多元法律治理”的主題做出了闡釋,拓展了自己的思維視野,使自己深受啟發。

線上第二分會場第五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余虹潤同學主持發言。

來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博士研究生張藝,圍繞論文《人工智能催收的刑法規制》做出匯報。張藝同學認為,人工智能催收作為催收行業的一種新興現象,在提高催收行為效率和加強催收機構自我合規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也容易因使用其他暴力手段、違規技術手段而受到“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規制,應當正視催收作為金融市場貸后資產處置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立法明確催收的行為標準與行業規范,加強智能催收過程中的算法公開和數據合規監管,為智能催收行業的發展提供行業規范和法律保障。

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李雁飛,圍繞論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風險應對與刑事責任探討——以ChatGPT為例》做出匯報。他認為,ChatGPT不能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研發者對預訓練資料的篩選以及違法內容回答的限制方面具有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可能構成相應的犯罪。在“工具型”犯罪中,使用者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來自吉林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劉學榮,圍繞《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理邊界與侵權規制——以ChatGPT的智能躍遷為切入》進行分享。劉學榮同學認為,人工智能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價值應得到肯認,應當通過改造“三步檢驗法”來調整合理使用制度以滿足產業需要,彌合“促進創新和文化繁榮”和“保護作者著作權”之間的立法目標抵牾。應梳理對作品“轉化性使用”和“表達性使用”不同范式下的侵權邊界;同時為避免處罰擴大化,需健全著作權合規和豁免制度,以雙向監管促進風險治理。

東南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張校基,圍繞其向會議提交的論文《自動車的道德算法設定原則:功利、抽象及利他》進行匯報。他認為,為實現個體生命的平等保護,需要將人的面目進行抽象化,生命賦權與乘客優先均不能成立,萬物互聯理念下每個道路交通參與者都只應獲得平等保護。為實現集體損害最小,自動車應采取利他模式。

來自大連理工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劉菲楊,圍繞文章《人工智能技術濫用風險及其法律變革——以深度偽造為例》進行發言。她認為,對于人工智能技術,目前已經形成了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我國需要進行法律變革,在思想上,應當根植平衡協調的治理理念,堅持用審慎和衡平的思路把握具體實踐路徑;在操作上,應當構建層次分明的法律體系,實施“法益+具體權利”并行的適用路徑。

來自甘肅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潘璐,圍繞《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現狀、風險與法律回應——以ChatGPT4為例》為題作出匯報。她認為,“反技術主義”是不現實的,應當對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發展秉持謹慎樂觀的態度。潘璐同學描述了ChatGPT4的發展現狀,在闡釋各國監管情況的基礎上,嘗試探析ChatGPT4可能造成的法律秩序風險,最后提出了ChatGPT4法律風險的回應性對策。

在本單元的評議、回應與討論環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余虹潤同學認為,大家把話題普遍集中在刑法和知識產權法兩個角度,這也是當下非常熱點的角度,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莊子萱認為,這次交流對我們進一步理解人工智能與法律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非常感謝能夠聽到這么多精彩的發言。

線上第三分會場第一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汪祺同學主持發言。

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碩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安全法益的保護模式塑造——基于場域理論的視角》進行介紹。王振碩同學認為,場域理論的引入,可以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安全法益保護提供動態、多維的研究視角。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場域內,實然層面存在資本博弈格局的異化,應然層面存在數據本體法益的保護重點偏離、侵犯數據內容法益行為的規制罪刑不相稱、數據技術法益和數據秩序法益保護闕如的規范供給不足,共同導致場域內的數據本體風險、數據內容風險、數據技術風險和數據秩序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安全法益保護之紓困,一方面需要在創新發展中保護,通過明確刑法定位順應數據安全法益保護場域內異化的博弈格局;另一方面需要確立數據本體的獨立法益地位、分類分級認定數據內容法益、明確數據技術和數據秩序在刑法中的法益定位,以優化數據安全法益保護場域內的制度供給。

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馬千里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之刑法前瞻性應對:歸因與歸責》進行介紹。馬千里同學認為,自動駕駛作為前沿科技的代表,是人工智能時代重要的刑法論題。自動駕駛在對汽車產業帶來極大變革的同時,也對交通事故的刑事歸責體系進行了徹底顛覆。區別于傳統駕駛模式下“使用者中心”的交通肇事責任體系,L3級以上自動駕駛情形下應建立以“生產者為中心”的產品責任歸責結構。應當否定自動駕駛汽車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以支配原則為責任承擔基礎,以法益保護為價值取向并結合風險平衡分配之尺度,合理分擔自動駕駛之刑事風險。明確使用者與生產者的注意義務之來源、分擔標準、限縮與內容,是建構自動駕駛刑事歸責體系的必由之路。

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龍錦玉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中的刑法規制研究》進行介紹。龍錦玉同學認為,自動駕駛汽車刑事主體之爭議、“算法黑箱”、責任主體多元化等導致的刑法因果關系劃分模糊以及歸責原則適用困難,這些都值得刑法學界重點關注。應當在否定自動駕駛汽車主體資格的基礎上,針對交通犯罪的刑事歸責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討論,并在平衡社會法益與科學技術發展的前提下,提出較為合理的解決措施。

景德鎮陶瓷大學法學系碩士研究生梅智超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主體地位的否定及其法理芻議》進行介紹。梅智超同學認為,在主體—客體二分模式的基本框架下,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運行皆是以“人”為中心。人工智能作為人造物,其本質屬性在于工具性。雖然,在客觀上人工智能擁有近乎甚至超越人腦存在的智能系統,但這并不能代表其已經具備“人”的獨立意識和理性思維,沒有為自己立法的現實可能性,無法取得類似于自然人的主體地位。而法人擬制主體的取得,看似為賦予人工智能以主體地位,提供了現實可行性,但是,人工智能與法人主體構成的實體性要素和價值性要素的不適配性,決定了其也無法取得類似于法人的擬制主體地位。究其實質,作為人類社會的手段工具,人工智能應當作為法律關系中的客體予以對待。

在評議環節,由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碩士研究生齊俁同學和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田馨竹擔任評議人。齊俁同學高度肯定了王振碩、馬千里、龍錦玉、梅智超同學的論文邏輯性和嚴謹性,提出對ChatGPT的保護應該是多元化、多角度的。田馨竹同學與龍錦玉、馬英杰同學就自動駕駛汽車的分級做了熱烈討論,認為L3是自動駕駛的分水嶺,但不論L3、L4或是L5都是以控制權作為責任導向。

線上第三分會場第二單元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汪祺主持發言。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碩士研究生齊俁同學就其論文《中國刑事司法中的人工智能與量刑:問題與對策》進行了介紹。齊俁同學認為,人工智能正在進入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包括刑事判決),這引發了一些問題和擔憂,包括人工智能對法院判決的誤解、人工智能無法做出價值判斷、算法可能存在的偏見、人工智能的“黑箱”特征、公眾對人工智能的接受度不高、算法質量的不確定性等等。因此,不應夸大人工智能對“同案同判”的貢獻,必須避免人工智能的無限適用。法院將人工智能納入量刑時應格外謹慎,人工智能不應被用作決策者,而應僅被用作“助理”。此外,算法應該透明化,以便法官能夠審查其操作。應成立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監督的委員會,以保證人工智能所使用的司法數據的質量,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人工智能量刑系統。

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隋韻涵同學就其論文《論聯盟鏈技術下智能合約的合同法適用路徑》進行了介紹。隋韻涵同學認為,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與應用,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的智能合約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發展對象。我國在智能合約發展至完全階段,即可以脫離技術和國家間壁壘限制之前,應定位于聯盟鏈。與傳統合同相比,智能合約利用計算機程序實現合同的履行,具有自動執行性、不可篡改性等特性,為傳統合同法帶來諸多挑戰,對其性質的認定與規制眾說紛紜。通過解讀合意的實質,應當明確智能合約的屬性為法律合同。對于智能合約的特殊性在訂立、履行、救濟過程中引發的法律難題,均可依照解釋論在傳統合同法框架下予以紓解。

廈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孫偉同學就其論文《論“網絡入襲”式海上執法方式的武力屬性及其對中國的啟示》進行了介紹。孫偉同學認為,作為衍生于數字海洋時代的新型執法方式,“網絡入襲”已然超脫于傳統“武力使用”的概念范疇,并叩響了“國際法是否承認執法武力無形化”的理論之問。基于條約解釋機制與類推解釋機制的運作推演,“網絡入襲”是否具備武力屬性的認定應采“行為的效果標準”。執法武力形態的擴展化趨勢為中國提升數字海洋國際法治話語權提供了有利契機。作為因應之策,中國可在明晰相關理論的基礎上重構海上執法程序的二分體系、明確執法武力的評判標準,并探索評判標準的情境主義路徑。

山東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任稼鑫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分析》進行了介紹。任稼鑫同學認為,ChatGPT的問世標志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成熟度進一步提高,人工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給我國當前著作權法體系帶來的沖擊也在隨之增長。在傳統“作者中心主義”受到挑戰的情況下,應當淡化獨特性與人格權之間的聯系,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觀呈現認定其是否具有“獨特性”。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是具有獨特的精神文明價值的“智力作品”,其可以和人類作品一樣在傳播中產生社會影響,產生經濟價值。綜合來看,其應當被認定為“作品”。任稼鑫同學總結和分析了當前學術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屬的三種模式,即參照法人作品模式、鄰接權保護模式、視為孳息模式,提出對于人工智能應當通過法律擬制承認其具有“作者”身份,并構建“作者—著作權人”二元主體結構,最終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目的出發確定著作權財產權利的歸屬。

在評議環節,由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碩同學和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馬千里同學擔任評議人。王振碩同學對汪祺與齊俁同學關于人工智能的價值判斷的討論進行進一步評議,認同之前同學認為人工智能可以做出事實與道德價值判斷的觀點,但認為人工智能的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角度的適用仍然存在技術以及學理沖突。馬千里同學進一步梳理了齊俁、隋韻涵、孫偉、任稼鑫同學論文的基本內容和行文邏輯,高度贊揚了各位同學選題的創新之處。

線上第三分會場第三單元由來自四川大學法學院的博士研究生何強同學主持發言。

東北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孫壯壯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以 ChatGPT 行政監管為視角》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他認為,ChatGPT模型擁有巨量的訓練數據和使用者的輸入信息,存在個人信息數據的超范圍過度收集、關聯方共享使用規定模糊與跨境數據傳輸安全性與存儲時間不明確的問題。首先,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環境下個人信息特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我國應當制定首個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專項監管規章,健全行政監管的執法依據。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個人信息保護監管需要全過程監管,應當通過建立事前備案審查準入機制,管控事中信息收集使用存儲風險,完善事后跟蹤評估匯報機制,形成全鏈條系統性數據監管。最后,技術監管能力應與時俱進,建立高效能的跨部門技術協作機制,培養高素質的監管技術人才,建成技術評估和監測體系,強化技術監管的國際化合作,切實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監管能力。

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萬木春同學就其論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問題研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他認為,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缺乏體系化和統一立法等問題,呈現在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領域表現為訴訟主體不夠明確、監管合力不足和需要對特殊群體進行更嚴格的保護等問題。尤其是在以人工智能技術為代表的科技大發展的背景下,個人信息的搜集呈現出精確化、隱蔽化、全面化的特點,傳統私力救濟保護手段的不足更為突出。對此,他認為,應通過拓寬提起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范圍,構建公益訴訟的配套程序體系,并通過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損失認定和分級保護規制,輔以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激勵機制,以形成系統化的公益訴訟訴訟模式,為適應新技術發展背景、構建完整系統的公益訴訟制度進行探索。

三峽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田巍同學就其論文《民事訴訟中智慧審判影響分析》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他認為,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審判的合理性、正當性不斷地被論證,但是智慧審判也即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民事司法審判帶來的上訴合理性等問題并未得到解決,另外智慧審判對于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也有著影響。隨著智慧審判在民事訴訟中的發展與應用,應當思考其與上訴程序的關系,以便理清智慧審判在民事訴訟領域內的適用問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佟思威同學就其論文《淺析ChatGPT對著作權法的挑戰:以法律關系三要素為視角》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佟思威同學認為,首先ChatGPT并不具備成為法律主體的基本條件,不應賦予其主體地位;其次,ChatGPT的自動生成內容從生成原理來看,本質是對既有語料和用戶問題的最優計算結果,不宜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最后,當前關于ChatGPT生成內容權利劃分的規定,在實踐中易引發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技術專業性所導致的侵權糾紛,應當進一步完善基于合意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上述結論,未來關于ChatGPT在著作權法語境下的分析中,應堅持人的主體地位;對ChatGPT生成的內容分類規制,增加生產者、設計者在使用者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中的提示說明義務;逐步依法規范生成式AI文本數據挖掘行為。

河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文睿同學(代表河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孫悅同學發言)就其論文《人工智能體的民事訴訟地位之認定》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他認為,人工智能體在我國《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引起了其在民事訴訟中地位認定的模糊問題。對此,完全可以將其規定在物權編內,而沒有必要通過規定其作為民事主體來解決。同時,民法主體和民事訴訟法主體分離趨勢由來已久,民事訴訟法主體資格的擴張往往是由于實踐問題,并在此基礎之上才能推動民事主體變更。目前,人工智能體尚不存在獨立起訴應訴的可能性,無法取得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應以物作為人工智能體最準確的定位,并且根據利用主體不同,從法院和當事人角度分別看待人工智能體的運用,妥善利用人工智能體,以維護司法秩序,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在評議環節,由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隋韻涵同學和廈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孫偉同學擔任評議人,兩位同學對發言人的發言及文章內容做了一一點評,現場氛圍友好親切,互動熱烈。

線上第三分會場第四單元由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何強同學主持發言。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王立源同學就其論文《論我國司法智能合約化:現狀、圖景與建構路徑》進行介紹。王立源同學認為,將智能合約應用至司法領域是我國智慧法院建設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已有法院在立案和執行階段對司法智能合約技術進行試點。雖然智能合約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執行以及裁決的特性,但司法智能合約在本質上仍是一種中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基于司法智能合約化的技術、功能以及法律支撐三方面因素,可以考慮構建全流程的司法智能合約。司法智能合約在本質上是將訴訟流程智能化,在構建全流程司法智能合約的過程中應該注意處理智能合約技術本身的局限以及法律層面的局限。前者包括可行性審查、信息安全以及程序回溯問題,后者包括程序正當性、當事人處分權的保障、中心化決策、數字鴻溝問題。在構建路徑方面,可以參照以太坊的架構,以司法區塊鏈為基礎,區分構建庭前、庭審以及執行三段式的司法智能合約。

華中科技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惠瑩同學就其論文《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新型知識產權客體及保護模式》進行介紹。王惠瑩同學認為,盡管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形式上符合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但討論AIGC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邏輯起點并不在于其是否構成“作品”。應當在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生成流程基礎上,以其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正當性為研究起點,進一步展開以何種模式進行保護較為適宜的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依據使用者不同的“提問”逐漸形成結果的過程,這一過程體現了人的意志和創造力,是智力成果而非單純的算法規律輸出。應當受到保護的、體現人的智力活動的部分,不是集成的具體文本,而是生成的過程,而該部分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應當將生成內容作為專門保護的客體,采用專利權利模式,即登記確權,在權利產生之初就確定好權利所有人,避免后續的糾紛。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秦同學就其論文《法典化回應數字時代的規則與價值維度——從〈民法典〉的視角展開》進行介紹。王秦同學認為,法律必須對數字賦能生產力的發展作出回應。法典化意圖建構起更為整體、協同、高效、體系的法律系統,這種傾向于穩定性的建構方式與數字社會生活的即時性間存在張力。《民法典》誕生于數字時代,在其編纂過程中對數字時代背景從規則與價值維度進行的回應,為其他部門法典化趨勢提供了有益借鑒,包括對現有數字現象發展進行規范與對未來數字生活進行指引兩個方面。前者表現為法典通過規則對數字時代新型主體、手段與內容進行承認,而后者表現為法典化受到數字時代政治、學說與技術理性的影響并努力尋求共識正義。此種作用與反作用的相互機制貫穿了法典化的全階段。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汪祺同學就其論文《論ChatGPT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與著作權歸屬》進行介紹。汪祺同學認為,在弱人工智能的背景下,通過“主客觀相統一”標準進行ChatGPT生成內容的獨創性認定,更具有合理性:第一步,以讀者與作品為核心,考察生成內容的客觀表現形式的差異性;第二步,以作者為核心,根據實質性貢獻檢驗識別生成內容創作過程中的主觀人格要素。只要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獨創性認定標準,并滿足著作權法上的其他要素,ChatGPT生成內容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對ChatGPT的生成內容歸屬認定采取使用者歸屬模式,不僅是其自身的選擇,也是市場與效率公平的要求,更是實現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的必由之路。而在大數據融合的人工智能時代,生成內容的“合理使用”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展望,具體內容則仍需進一步討論。

在評議環節,由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欣彤同學擔任評議人。王欣彤同學進一步梳理了本單元發言人的論文基本內容和行文邏輯,高度贊揚了各位同學選題的創新之處。

線上第三分會場第五單元由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何強同學主持發言。

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何強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的刑事歸責原理》進行介紹。他認為,借助人工智能實現的駕駛自動化,將汽車駕駛從人的行為轉變為“不純粹的人的行為”或者“純粹的非人的行為”,帶來了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時如何歸責的難題。以駕駛行為為基礎構建的安全駕駛相關的刑法規范之下,解決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的歸責判斷仍然應從駕駛行為出發。自動駕駛汽車不具有自由意志而無法成為歸責主體,只能將事故責任歸結于自動駕駛汽車背后的實際操控者。基于人機駕駛任務的分工信賴,駕駛員或者使用者在駕駛任務分工范圍內履行安全駕駛義務。在輔助駕駛和限定條件的自動駕駛階段,駕駛員或者駕駛后援者作為實際操控汽車的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在完全的自動駕駛階段,使用者退出汽車駕駛由自動駕駛系統執行全部駕駛任務,不承擔事故責任,而由負責汽車動態運行監控、同時能夠通過數據管理干涉汽車運行的“實體”承擔事故責任。

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欣彤同學就其論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風險類型化分析與法律規制》進行介紹。王欣彤同學認為,以ChatGPT為核心,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數據輸入-算法運行-內容輸出”三階段的復雜程度均呈現指數級增加,三階段的技術特征與風險相伴而生、錯綜影響。王欣彤同學的論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處理數據的三個階段為架構和基礎,將各階段潛在的新型法律風險進行類型化分析,并結合國內外現有的法律回應提出我國應采取的相應法律進路,以期對GAI這把“雙刃劍”予以“防微杜漸式”的規制,引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合法框架內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山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云燕同學就其論文《智能機器人的法律人格探究》進行介紹。王云燕同學認為,智能機器人的出現,對現有法律提出了挑戰,將其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成為必然。將智能機器人賦予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學理基礎與現實需求,但在認識到智能機器人應具有法律人格的同時,也應明晰這種法律人格的限度。要避免陷入到“人形機器人”的陷阱之中,同時應認識到機器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其承擔責任的有限性。在構建智能機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的具體制度時,宜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實現人類與機器人的互惠適應。應建立智能機器人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其適用責任承擔的特殊規則,并建立針對性保險與儲備基金,以使智能機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真正被貫徹落實。

長安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董翌同學就其論文《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進行介紹。董翌同學認為,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我們需要以科學的態度來對待,既要充分發揮其優勢和作用,又要防范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良性發展,為人類創造更多的價值。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高鑫鈺同學就其論文《〈著作權法〉視域下ChatGPT訓練數據使用的侵權風險研究》進行介紹。高鑫鈺同學認為,訓練數據的使用是ChatGPT等語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算法創作的必要過程,其基于對數據文本的獲取、處理及模型訓練等流程來生成創作需求結果。由于此過程需大量數據文本作為支撐,亦會涉及未經授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數據素材,故而會產生一定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包括復制權侵權風險、改編權侵權風險及傳播權侵權風險等。但目前我國傳統的許可制度難以化解此類著作權侵權風險,現行規定下的合理使用規則亦難以適用。基于此,我國可以適當借鑒域外相關規定,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內增設合理使用規則的例外條款并適當擴大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予以補充,以此順應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廣泛應用提供法治保障。

下午4點,線上三個分會場會議議程結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莊子萱同學、汪祺同學、余虹潤同學和趙子穎同學分別對其所在分會場會議議程進行了總結發言。她們認為,各位發言人和評議人都提供了獨到的見解和建議。這次交流對同學們進一步理解人工智能與法律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她們感謝了各位發言人和評議人的精彩演講,丙祝愿大家在學術研究的道路上不斷取得新的突破。

下午1740分,主會場六個單元討論環節全部結束,會議進入閉幕式環節。閉幕式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馮慧敏主持。首先由各個單元的同學代表對其所在單元的研討作總結發言,《貿大法學》執行主編林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的張藝同學、馮慧敏同學、李高宇同學、莊子萱同學、汪祺同學、余虹潤同學和趙子穎同學,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潘巧琬同學,外交學院的尉明洋同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徐振遠同學對自己小組的發言進行了總結,并對《貿大法學》及本次論壇表達了感謝。閉幕式最后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馮輝副院長致閉幕詞。

老師回顧了2016年以來連續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的發展歷程,對各位同學的積極參與表達了感謝。馮老師表示,本次論壇提交的論文數量眾多,對ChatGPT問題的各個方面幾乎都有涉獵。同學們可以拓寬自己的研究思路,思考在社會整體利益的視角下,多方利益訴求怎樣在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問題上得以博弈,并形成具有創新性、建設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模式。馮老師向本次論壇的會務人員李雪童、馮慧敏、張藝、李高宇以及《貿大法學》編輯部表示感謝,期待未來《貿大法學》以及論壇能夠和大家一起共同進步。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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