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3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委托,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專家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順利召開。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吉林大學、浙江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北京理工大學、蘇州大學、山東大學、四川大學、煙臺大學等機關和高校的四十余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會議全景
本次會議開幕式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賀小榮,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王利明分別致辭。賀小榮副院長強調,司法解釋要堅持問題導向,不能突破民法典等法律規定,遵循客觀規律和基本法理,同時不能脫離中國文化根脈,必須扎根中國社會、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他表示,感謝社會各界、專家學者長期以來對人民法院和民事審判工作的大力支持,期待與會各位專家學者為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積極建言獻策。王利明教授首先對與會專家學者表示感謝,他認為,相比于2021年的解釋草案,此次《征求意見稿》更加注重問題導向和實踐導向,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借此研討會,希冀各位專家學者就《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賀小榮致辭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王利明致辭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
主持
本次研討會分為兩個單元。每個單元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潘杰法官作條文介紹,其后由與會學者就《征求意見稿》中的問題逐條展開討論,并提出修改建議。
第一單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陳宜芳庭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孫藝超副處長主持。與會專家重點圍繞監護人責任、監護權性質、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承擔非賠償責任等問題開展了深入討論。就監護人責任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和王軼教授認為,依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只是在有財產時先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司法解釋應立足于民法典的既定規則。
針對監護權的性質問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朱廣新認為,在監護的內部關系中,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的關系是義務與責任,但在外部關系中,則以其他人尊重監護人的地位為前提條件。
山東大學法學院張平華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于飛教授均認為監護關系被侵權的請求權基礎不是《民法典》第1182條。針對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與嚴重精神損害的關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和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認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只須“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即可,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當然構成嚴重精神損害。
針對被監護人財產支付賠償費用時應“保留被監護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開支”這一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和華東政法大學韓強教授均認為該規定可以刪除;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則認為,保留該規定很有必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于飛教授建議此處修改為“保留被監護人正常生活和成長的開支”。
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應承擔非賠償責任這一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認為,“非賠償責任”的適用對象不應局限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當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永軍教授主持。與會專家就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能否追償、職務侵權犯罪的用人單位民事責任、轉讓拼裝報廢車侵權責任及追償的規定、盜搶機動車侵權交強險是否先行賠付人身損害、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責任性質、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是否適用免責事由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承擔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針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能否追償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永軍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和山東大學法學院張平華教授認為,司法解釋中涉及到禁止追償的規范過多,建議對追償權相關規定予以斟酌;吉林大學法學院曹險峰教授認為原則上應當允許追償,但在例外情況下禁止追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于飛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教授認為,原則上應當允許追償,否則可能引發選擇性訴訟,或者賄賂的道德風險;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龍俊則認為,若法律中沒有明確連帶,一般認為構成不真正連帶,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則上沒有追償權。
針對職務侵權犯罪的用人單位民事責任這一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和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王偉教授均認為“以執行工作任務的名義”的表述不妥,若以執行工作任務為名,但未行執行工作任務之實,那么就不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吉林大學法學院曹險峰教授也認為,“以執行工作任務的名義”限制了適用范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認為,可以將“以執行工作任務的名義”修改為“以執行工作任務為由實施的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認為此規范涉及民刑交叉問題,但目前的規定稍顯籠統,仍存在類型化的空間。
針對轉讓拼裝報廢車侵權責任問題中轉讓人和受讓人向其前手追償的規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峰教授認為,民法典未對前手進行限制,但目前規定只能向前手追償,存在不妥當之處;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王雷認為,“前手”的表述可以斟酌。針對盜搶機動車侵權交強險先行賠付人身損害這一規定,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王偉教授均認為無須規定;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則認為應當予以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尹志強教授指出,明確交強險的屬性,有利于發揮及時救助的功能。
針對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的責任性質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謝鴻飛教授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均認為,共同承擔責任這一表述較為模糊,并建議將共同承擔責任規定為連帶責任。針對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是否適用免責事由這一問題,煙臺大學法學院張玉東教授指出,“免責事由”的表達有所不妥,《民法典》中只有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的表達方式;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孟強教授認為,不宜過于嚴格限制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責事由;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方新軍教授指出,烈性犬的危險性并不大于民用核設施,但是后者可以適用免責事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認為一律規定不能減責和免責有所不妥。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承擔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尹志強教授認為,《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以不確定具體侵權人為前提條件,若是可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而不需要物業企業承擔責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認為,《民法典》第1253條的管理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并列關系,具有特定的內涵,不宜泛化這些概念;華東政法大學韓強教授認為,目前的規定具有將責任引向物業服務企業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教授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在不同的案型中承擔的責任不同,應當根據其是否具有對物的直接管領的權限職責予以更清晰的區分。
會議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陳宜芳庭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作閉幕致辭。陳宜芳庭長首先表達了對與會專家學者的感謝。她表示,將認真梳理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及時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同時,期望大家繼續支持民一庭工作。姚輝教授表示,通過對《征求意見稿》逐條的討論,受益良多;同時,衷心感謝參會的專家學者以及會務人員,感謝大家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陳宜芳庭長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致辭
研討會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閉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