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次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制定專門性法律。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作說明時提到,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實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質量的有力保障。
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從上世紀80年代起步,2012年《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后快速發展,為包括殘疾人、老年人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參與融入社會生活、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權保障的成就。但總的來看,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整體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尚不匹配,需要制定一部專門法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集中規范。
提請審議的草案,是對《條例》的豐富和發展,將《條例》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定上升為法律并予以充實,同時對《條例》欠缺的內容作了補充。
草案擴展了受益人群。在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的基礎上更好地惠及全體社會成員,同時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無障礙環境受益對象,提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概念。
完善了相關體制機制。一是確立了經費保障機制;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機制;三是增加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信息公示、投訴處理等相關工作機制;四是充實了包括體驗試用、社會監督、檢察公益訴訟等在內的監督機制。
對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將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引入法中,明確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審查、驗收備案各單位的相應職責,對無障礙設施維護和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
擴展了社會服務范圍。一是規定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公共服務場所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基本要求;二是細化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選舉、公共服務、公共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無障礙社會服務;三是要求政府熱線和報警求助、消防應急、交通事故、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逐步具備無障礙功能;四是要求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的特點,保留現場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
此外,草案還豐富了信息交流內容,強化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