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一橋大學中國交流中心后援的“第五屆中日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刑事訴訟中檢察的權限”研討會依托Zoom平臺線上舉行。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深圳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四川大學、吉林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以及日本一橋大學、九州大學、關西學院大學、青山學院大學、岡山商科大學、甲南大學、東京經濟大學、福岡大學、立命館大學等十余所高校的20多名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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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由一橋大學王云海教授主持。

一橋大學・青山學院大學名譽教授后藤昭、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敬大力、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和一橋大學中國交流中心代表南裕子女士分別致辭。
后藤昭教授在開幕式中指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具有重大的作用,本次研討會聚焦于檢察官的職能問題,這一主題極具前沿性和挑戰性。他期待中日雙方的專家學者在此次會議中對該問題進行主題發言和評論,雙方通過共同研討來促進兩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完善。

敬大力會長在開幕辭中強調,以“刑事訴訟中檢察的權限”為主題進行研討具有必要性,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發揮檢察制約作用,以促進司法公正,這是值得充分研究、探討的重要問題。中國已經開啟了建設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征程。在國家整體發展規劃中,刑事訴訟法治現代化、司法工作現代化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此次會議所研究的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定位、職能、權限、作用等問題都是現代化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時代課題,亟待法學界思考和研究,也相信此次研討將會加深中日學者們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共同進益。

葛野尋之教授通過對最近震驚日本刑事司法界的“袴田事件”進行介紹,進一步肯定了此次研討會以“刑事訴訟中檢察的權限”為主題的研究意義。他相信,此次研討會將會對于日本刑事司法在避免再次出現該案中,因以偵查機關捏造的證據作出死刑判決等非法手段所引發的誤判和冤案這一問題上所進行的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方法。

陳衛東教授指出,過去五年,中國檢察機關開展了一場波瀾壯闊的改革,當前,新一輪檢察改革規劃正在制定之中。檢察權限的合理配置事關檢察權的高效運行,是檢察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課題。此次研討會以“刑事訴訟中檢察的權限”為主題,極具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希望借助本次交流,為相關問題的研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南裕子女士表示,本次研討會匯集了中日的優秀學者,大家對刑事訴訟法領域最新、最高的研究成果進行的討論極具學術價值。其代表一橋大學中國交流中心對參與研討會的各位專家學者表示崇高敬意。

第一單元由一橋大學綠大輔教授主持。
關西學院大學名譽教授川崎英明以《檢察官的作用》為題作了報告。川崎英明教授在對檢察官的地位與權限進行概觀的基礎上,回顧了迄今為止檢察官論的爭議點,他主張將檢察官視為“正當程序的可能侵害者”,明確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論的檢察官論的必要性。最后,在闡述檢察官的作用與檢察權的民主控制時,提出將檢察官定位為“公民的追訴代理人”,并論述了其關于公民對檢察機關民主控制的制度構想。

浙江大學王敏遠教授評述認為,關西學院大學川崎英明教授關于日本“檢察官作用”的描畫和評價,使我們對日本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有了一個輪廓清晰、條理分明的認識。接下來,王敏遠教授從特性、共性、進化等三個方面對中日兩國檢察官的作用進行了對比分析。
隨后,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作了題為《中國憲法中的檢察機關》的報告。陳衛東教授從歷史的角度介紹了憲法中的檢察變遷,并根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與檢察權的生成機理、權力內容、職能特點論證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與檢察權并非同種權力,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他認為,法律監督權應置于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之中予以理解;檢察權應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中予以把握。陳衛東教授指出未來應通過建立以公訴為核心的檢察職權體系、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審前程序、改革現行的逮捕和其他偵查措施的審批制度、優化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并實現檢察權與法律監督權的相對分離等方式優化檢察機關的權力配置。
第二單元由上海交通大學孫長永教授主持。

中國人民大學劉計劃教授作了題為《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關系的發展與展望》的報告。劉計劃教授從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關系的立法規定出發,結合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關系的發展和改革實踐,對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關系進行了展望。他認為,未來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確立檢警一體化體制。重點應當是,對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等重大案件,公安機關必須第一時間通知檢察機關,檢察官應當全程參與公安機關進行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辨認、勘驗及鑒定等重大偵查行為,確保偵查合法、取證充分,防止冤假錯案。

一橋大學本莊武教授評述時主要圍繞日本檢察官的偵查權限問題展開了介紹。日本刑事訴訟法同樣規定了檢察官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自行偵查的權限,但警察仍然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在司法實務中,檢察機關和警察在偵查過程中也須進行互相協助。針對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所產生的積極效果這一點,他同意劉計劃教授的觀點,即檢察官通過該行為可以有效抑制違法的偵查活動,防止冤案的發生。但檢察官作為偵查的主體也會帶來因執著于真相的發現而偽造證據等不利的影響,因此,未來可通過讓檢察官從偵查程序中抽離出來,主要集中于提起公訴和公判審理的方式來明確檢察官的作用。
岡山商科大學白井諭教授作了題為《檢察官與警察的關系—以指揮權與指示權為中心》的報告,他從歷史的演進和立法規定出發,介紹了日本犯罪偵查中檢察官的地位及其指示權與指揮權,以及檢察官對警察偵查的監視和約束。他認為,對于檢察機關和警察的關系,雖有強調“共同與犯罪斗爭姿態”的傾向,但為了法律系統的正確運用,檢察官與警察在各自維持獨自性、獨立性的基礎上,應保持相互尊重的關系。

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在評述時對中日檢警關系進行了比較,他認為二者的區別在于,日本是“檢警一體化”體制,中國是“檢警分離”體制。而相同點則是,雖然法律上檢察官地位比警察地位優越,但實際上警察權力很大,檢察官對警察的監督權并不能充分行使,其會受到警察權的較大制約,這一制約甚至還會影響法院的權力行使,以致理論界認為中國的刑事司法程序是“偵查中心主義”而不是審判中心主義。最后他介紹了中國在檢警關系方面的改革,主要體現為在強化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上的一些方式。
第三單元由一橋大學本莊武教授主持。

九州大學田淵浩二教授作了題為《偵查構造論——著眼于檢察官的權限》的報告。田淵浩二教授指出,在日本,提倡偵查構造論的目的是在于改變重視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糾問式偵查構造,擺脫糾問式偵查一直是多年來日本刑事訴訟的課題。刑事程序中檢察官的權限與偵查構造不無關系。他將焦點放在尋求偵查擺脫糾問式的兩種代表性的偵查構造論上,同時探討肯定偵查獨特目的的對錯,以及如果能肯定該目的,為了達成該目的應賦予檢察官何種權限等問題。

深圳大學卞建林教授評述認為,田淵浩二教授的報告為我們介紹了日本偵查構造理論在學術上的發展演進和幾種代表性的學說,使我們增強了對規制偵查權限、完善偵查構造重要性的認識。他的評述重點介紹了中日偵查構造和檢察官權限的區別以及中國在偵查職權配置、偵查模式、偵查與公訴和審判的關系上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熊秋紅教授作了題為《論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的關系》的報告。熊秋紅教授首先從檢察權的性質、歷史發展等方面介紹了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的關系,緊接著闡釋了中國司法體制改革中的檢察一體化建設和辦案責任制。最后,她進一步提出應從產生時間、邏輯關系、性質定位出發去厘清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的關系,并以檢察一體為指導思想,通過具體舉措實現檢察系統優勢資源的有機整合,并保障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一橋大學綠大輔教授評述時,對熊秋紅教授所提出的在深化檢察一體化改革的同時應逐步擴大檢察官獨立原則的適用范圍,漸進式下放檢察權,強化檢察官辦案的自主性這一觀點深表贊同。另外,他針對日本檢察官的獨立性問題進行了闡述。他指出,在檢察官一體原則之下如何使檢察官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權等權力是一個亟待關注的問題,目前日本的現狀是檢察官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構造下過于注重訴訟勝敗,執著追求有罪判決。因此,借鑒熊秋紅教授的觀點,若在強調檢察官獨立性的同時設定針對每個具體的檢察官的行為規范也許能為抑制日本的檢察一體所帶來的病理帶來良方。
第四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劉計劃教授主持。

青山學院大學葛野尋之教授作了題為《訊問可視化·辯護人在場與起訴標準——下調起訴標準的現實契機》的報告。葛野尋之教授首先圍繞“精密司法”和下調起訴標準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按照確信標準提起公訴是“精密司法”的重要部分,下調起訴標準不僅能改變“精密司法”的構造并減輕對偵查和訊問的依賴,還能促進以偵查和審判的分離為宗旨的審判中心主義的再生。他主張以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擴大與高度化為起點,促進訊問的正當化,進而實現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實質化,使其成為下調起訴標準的現實契機的可能性。為了進一步促進這種以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擴大和高度化為起點的連鎖變化,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訊問和犯罪嫌疑人辯護的程序保障。

四川大學龍宗智教授評述認為,降低起訴標準來抑制偵查中心主義并實現審判中心主義的再生,是一個獨特的視角,也是有意義的觀點。葛野尋之教授在論證起訴標準降低與程序保障強化問題的同時,也注意到其關聯與配套措施的強化,這有利于降低起訴標準與加強程序保障的觀點被實踐所接受。他主張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改革中,也應正確理解降低起訴標準與中國目前主張的“謹慎起訴”的關系;雖然短時間內中國不能降低起訴標準,而需執行慎訴方針,但加強程序正當化及其保障是共同的要求和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向。
北京師范大學宋英輝教授作了題為《中國未成年人案件偵查、公訴中檢察機關的權限與作用》的報告。宋英輝教授認為,我國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擁有廣泛的權限,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偵查階段的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聯系有效地打擊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積極履職,發揮能動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溯源治理提供保障。

一橋大學本莊武教授評述時將日本對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護舉措與中國進行了比較,他指出,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存在較大不同。日本沒有專門處理少年事件的檢察官,檢察官在對未成年的保護政策中的存在感也較薄弱,原因在于日本的少年法明確規定家庭裁判所是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特定機關,而日本也不存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因此檢察機關缺乏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規定的動機。同時,相較于中國檢察官原則上對未成年人先行教育的方式,日本檢察官更傾向于通過刑事處分所帶來的成效。他也表示,未來日本也應參考借鑒中國的經驗,逐步加強檢察官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上海交通大學孫長永教授作了題為《中國訴前羈押措施實證分析——以逮捕為中心》的報告。孫長永教授指出,訴前羈押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中國兩個地區的實證研究發現,四年來非羈押類措施的適用率持續上升,羈押類措施的適用率穩步下降,這表明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的重大進步。但是,實證研究同樣顯示,中國訴前羈押措施的適用仍然存在地域差異較大、總體羈押率較高、訴前羈押期間過長以及違法羈押等問題。孫長永教授認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加強人權保障,需要在“中國式現代化”的總體布局中更加積極地推進制度現代化。
一橋大學酒井智之講師評述時重點圍繞日本起訴前拘禁的情況進行展開。從日本的起訴前拘禁的適用情況來看,被駁回勾留請求的人數和駁回率在2019年有所增加,但勾留請求駁回率也同樣存在地域差異。首先,他指出羈押決定的做出以及羈押期間的適當與否是根據案件的重大性、復雜性以及證據是否容易湮滅還有嫌疑人逃亡等情況來考量的,不存在理想羈押率和勾留比例,但這兩個比例越低顯然是更合適的。其次,他也強調用勾留請求駁回率的高低來論證勾留程序制度是否運用得當不太準確。至于勾留請求駁回率的地域差異的原因,他將其歸結于法律援助的適用情況和犯罪嫌疑人所占人口比例等因素的影響。
第五單元由東京經濟大學高平奇惠副教授主持。

福岡大學新屋達之教授作了題為《檢察審查會的意義與課題》的報告。新屋達之教授在重新對檢察審查會制度進行概述的基礎上,指出檢察審查會的設立與糾問主義檢察官司法的日本刑事程序傳統有關。在經過政府的司法改革后,檢察審查會的決議效力得到強化,但也存在粗糙司法、減損權利等問題。他認為,檢察審查會制度符合日本國情,反映民主主義理念,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但是,在未來司法改革中,仍需要進一步通過審判中心主義的落實來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姚莉教授的評述從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監督制約問題,人民監督員制度與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的比較以及未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建議等三個方面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
四川大學龍宗智教授作了題為《檢察官跨院調用的障礙及應對》的報告。龍宗智教授認為,檢察官統一調用是中國檢察制度的傳承,體現檢察活動的整體性,符合普遍規律。但現行實施程序存在爭議。如果經由當地人大常委會辦理任職程序,存在法律程序依據尚不充分,現實可行性欠缺等問題,但也有督促檢察權正當行使的作用。如確認人大的任職決定為調用前提,需要修改完善法律、制定實施文件完善相關程序,解決人大常委會任命或批準程序實施的及時性以及具體處理方式等問題。

立命館大學淵野貴生教授評議指出,龍宗智教授所提出的檢察官跨院調用限制對于日本刑事訴訟法而言是個非常新鮮且具沖擊力的問題。他介紹道,日本由于檢察機關自身實質上掌握著全國檢察官的人事權,關于調用(檢察官)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立法機關給予限制的情形是不會發生的。在日本,被調用到某地的檢察官原則上只能在其所屬檢察廳的管轄范圍內行使職務權限,但因地理上的權限限定,影響檢察官權限行使的程度非常微弱。其主要原因在于原本賦予檢察官的權限就十分廣泛且強大,且日本的檢察官一體化原則過于優越以至于關于案件處理的方針或能力幾乎不可能由于地域的差別而有所不同。因此,龍宗智教授所提出的觀點,對于在日本檢察官司法的現狀之下尋求對于檢察機關權限的平衡問題也極具借鑒意義。
吉林大學閔春雷教授作了題為《刑事涉案財物追繳中的檢察權》的報告。閔春雷教授認為,我國涉案財物追繳過程中存在偵查機關濫用追繳權、擴大追繳范圍;先行處置泛化;程序訴訟化缺失等問題。她指出,在涉案財物追繳過程中,為了強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權的保障,需要促進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有效行使,確立檢察機關的財產追繳權。

一橋大學綠大輔教授評述時重點介紹了日本的沒收、追繳制度。他指出,中日的“沒收”、“追繳”概念存在一些基本相異點。比如日本的沒收、追繳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刑法總則第19條、第 19條之二規定的,即在經過判決宣告后才能進行沒收和追繳。此外,沒收的對象范圍在裁判上也存在不同。雖然對于沒收和追繳的概念界定不同,但兩國關于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由國家進行保全并剝奪權限這一點是相同的。鑒于日本的沒收和追繳屬于附加刑,故在產生爭議時可采取上訴或申請準抗告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綠大輔教授認為應當注意的是,在被處分者的財產由國家機關進行保全的時候,必須要重視正當程序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