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上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主辦,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數字經濟法治創新研究”創新工程項目組承辦的2023年度首場創新論壇在法學研究所舉行。本場論壇的主題為“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內容控制權及其法律意義”,主講人為該項目執行研究員吳峻,主持人為該項目首席研究員席月民,項目執行研究員金善明、肖京以及項目研究助理郝俊淇擔任評述人。來自兩所多位老師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的博士生、碩士生等近50人參加了本次論壇。
演講中,吳峻首先介紹了庫爾特·勒溫的“看門人理論”、中國編輯權的概念及實踐、美歐編輯權的概念及實踐,并以此為切入點,引出了“編輯控制”的概念。他指出,在傳統媒體的運作中,大眾傳媒代替受眾篩選有用信息,在大量信息涌向用戶時扮演了關鍵的“看門人”角色,使得用戶能夠獲得有效信息。在新技術條件下,雖然互聯網的結構體現為去中心化,但用戶依然存在對有效信息獲取的強烈需求,這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不采取種種方式對海量信息進行挑選,使用戶依舊可以獲得有效信息,從而逐漸體現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看門人”的作用。對于社交媒體是否要承擔媒體的看門人責任這一問題,他認為,“看門人”實際上是信息服務提供者客觀具有的一種“權力”。例如,美國《通訊良正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所確立的“好撒瑪利亞人條款”(Good Samaritan Provision,47 U.S.C § 230)既使得社交媒體可自主對其所呈現內容進行一定控制,同時又無須對之承擔出版者的法律責任,這種設計可能更有利于社交媒體的規范發展。之后,他從比較法的角度進一步闡釋了媒體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編輯控制的概念與制度體系,并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現狀進行了闡述和分析。
隨后,吳峻闡述了廣告的識別及與編輯內容的區分。他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媒體自主性需要的角度,指出所謂廣告應“可識別”,并與“編輯內容”相區別,在認定某項信息展示是否構成廣告之時,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自主實施編輯控制是判定相關信息性質的關鍵標準。他還介紹了美國與歐盟的相關立法和實踐對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啟示。
最后,吳峻重點講述了編輯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認定問題。他詳細介紹了美國出版者、分發者以及公共運營商之間責任的區別以及所適用法律的不同,指出美國的相關互聯網立法對于公眾利用社交媒體進行信息提供和分享秉持鼓勵的態度。他認為,網絡侵權責任制度須準確反映互聯網底層邏輯的要求,并建議應當給予網絡服務提供者選擇權,使其可以自愿選擇在互聯網信息傳播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演講之后,與會人員就平臺的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之間的關系、自媒體編輯內容與廣告的區分、社交媒體主動過濾平臺內容的義務與編輯控制權之間的關系、侵權法中社交媒體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和交流。論壇取得了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