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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家事法解釋與適用”研討會順利召開
發布日期:2023-03-17  來源:吉林大學法學院

2023年3月4日上午,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法律研究中心承辦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家事法解釋與適用”研討會在長春順利召開。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央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遼寧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浙江萬里學院以及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遼寧駿吉律師事務所的20余位專家學者齊聚一堂,深入交流《民法典》家事法規范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合力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事法領域發揮指導與引領作用。

圖|與會專家學者合影

本次會議共設兩個研討單元,第一單元由遼寧大學法學院講師劉宛婷主持。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馬新彥首先代表主辦方對與會專家學者的到來表示歡迎,隨后以“家事法解釋論研究的意義及展開”為題進行發言。馬新彥教授指出,家事法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典》家事法規范創新的局限性,使得家事法的解釋論研究成為民法學解釋論研究最具潛力的新的增長點,家事法的解釋論研究應在“人民至上”“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高度、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價值基礎和價值引領,突破家事法的局限,在《民法典》的框架內進行體系性的研究。馬新彥教授經過實例分析《民法典》繼承編遺產流向,提出以自由價值、和諧友善價值、公平價值為價值基礎的解釋論方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洪祥從“夫妻在婚姻家庭事務中管理決定權的基本含義與類型劃分”“管理決定權享有和行使的現狀和進步”“管理決定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等方面闡釋了“夫妻婚姻家庭事務管理決定權研究——以《民法典》第1055條為視角”這一議題。李洪祥教授指出,無論立法還是社會現實生活,妻的地位都有提高,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反映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深入人心。但我國法對于管理決定權的含義并不明確,僅在家事法各類規范中針對某一方面進行規定,如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此外,離婚補償制度實質上掩蓋了“家務勞動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這一問題。女性尤其是城鎮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比例居多,如果將離婚補償的范圍限定為家務勞動的價值則會損及在婚姻存續期間主要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因此該補償范圍應理解為機會利益的喪失、人力資本的減值等。

圖|馬新彥(左)、李洪祥(右)發言

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院長助理汪洋作題為“貌離神合:傳統家觀念在現代家庭財產法留下的雪泥鴻爪”的發言。汪洋副教授指出,在家庭財產法這一中觀領域,我國傳統家族法與現代婚姻繼承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當性各方面皆有共通之處,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功能為目標,同時兼顧家庭成員的個人自由,可謂“貌離神合”。夫妻共同財產制可視為一種新型的同居共財關系且區別于共同共有。家產的對外處分、債務承擔以及對內管理以家庭利益為重,如區分有償交易和無償贈與,施以不同權限、效力及救濟;日常家事代理僅限于必要范圍;非家庭正當原因的負債被排除出家庭債務或夫妻債務范疇。同居共財下的父債子還不是繼承法而是家庭財產法問題,與個人財產制下的限定繼承不沖突。家庭財產之外的特有財產常見于隨嫁財產以及父母為子女結婚或購房出資,家產代際傳承的功能決定了其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且不考慮出資時點。為了家庭利益應區分特有財產的資本收益和勞動收益分別確定婚后歸屬,遵循但避免僵化適用不轉化規則。家產的解體分割和代際傳承具有同一性,繼承順位、份額等內容皆強調孝文化及成員貢獻度,F代法僅規定死后繼承,分家傳統呈現為父母對部分子女的生前特別贈與,應適用歸扣制度以平衡子女利益。同居共財只適配法定繼承而實質排除了遺囑,現代法強調個人財產權、遺囑繼承和男女平等,但導致遺囑自由和男女繼承權平等的沖突等新問題。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編輯趙玉從“身份關系”“財產關系”與“協議效力”等方面討論了“離婚陰影下的未成年人——離婚沖擊最小化原則”。趙玉教授指出,對于離婚子女撫養關系,目前司法裁判絕大多數采取單系撫養,即由父或母一方作為直接撫養人。但父母婚姻解體并不改變父母子女關系變化,限定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表達日常關愛頻次與方式,缺乏法理基礎,也不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司法宜更多引導父母承擔雙系撫養責任。對于未成年人撫養費方面,司法裁判不應支持父母以協議方式放棄撫養費,只有在證明不能履行時,方可暫緩履行。對于離婚協議中涉及未成年人居住權、直接撫養權、撫養費等條款,不應拘泥于“一攬子協議”效力,司法裁判已經作出了積極的探索和努力,未來可以提煉出一套可以自由裁量的開放式的考量機制,減少父母婚姻關系解體而給未成年人造成的沖擊。

圖|汪洋(左)、趙玉(右)發言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經法學》副主編朱曉峰圍繞“撫養糾紛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評估”一題進行發言。朱曉峰教授首先梳理了《民法典》第1084條體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立法依據,并且結合案例指出落實該原則的實踐困境;隨后從主、客觀因素兩個方面闡明了劃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邊界的依據,指出法官說理論證過程的關鍵環節在于判決能否得到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朱曉峰教授強調,現階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認定方法并不能“一勞永逸”,該原則的實踐適用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國強作題為“老齡化背景下監護人責任的規范解釋”的發言。李國強教授通過數據揭示了目前老齡化的嚴重程度,并在結合《民法典》第1188條的基礎上,指出單純從侵權責任構成的角度考量監護人責任并不全面,更應結合監護制度等家事法的制度解釋監護人責任。原《侵權責任法》時期監護人責任是以未成年人為應用場景,《民法典》時代的監護人責任則需要考量老年人監護等成年人監護的現實。他還以《民法典》第35條第2-3款為出發點,闡述了因現行法區分成年人監護與未成年人監護而導致的監護人需履行職責的不同,成年監護本質上已經從“替代決策模式”轉向為“協助決策模式”,必須結合監護職責的具體情況來解釋適用《民法典》第1188條。

圖|朱曉峰(左)、李國強(右)發言

會議第二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馮宇雷主持。

遼寧駿吉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壯以“婚前財產協議與任意撤銷權”為題,結合自身長期實務工作經驗闡述了他對婚前財產協議任意撤銷權行使問題的見解。李壯律師認為,為了實現對婚姻這種長期契約的保護,應對婚前財產協議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進行限制:在法律適用方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結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應機械地適用合同編和物權編的相關規定;在事實認定方面,法官應結合結婚的時間、離婚的原因、贈與方的過錯及經濟狀況等要素對案件予以全面考量;在理論研究方面,應對婚前協議是否可以附條件、附期限,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損害賠償條款等問題進行探討,以保障受贈方的利益。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國棟以“《民法典》第1088條之司法適用——基于108份民事裁判文書的分析”為題進行發言。劉國棟副教授運用司法大數據的方法從多方面分析了離婚經濟補償條款的適用情況。實證數據顯示,相較于原《婚姻法》第40條,《民法典》第1088條的適用率明顯提升,而且法院對離婚經濟補償的支持率也大幅上升,但是離婚經濟補償的弊端依然存在,法院支持離婚經濟補償的兩大主要理由分別是夫妻一方承擔了較重義務和當事人的協議。此外,劉國棟副教授還提出了《民法典》第1088條在適用中出現的一些新的問題:其一,法院是否有權利主動適用離婚經濟補償條款和主動調整當事人請求的離婚經濟補償數額;其二,對未婚同居是否能夠適用離婚經濟補償條款的問題。

圖|李壯(左)、劉國棟(右)發言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海洲以“家事傳承之殤——繼承法實務求索”為題,從實務角度探討了家事法實操方面的現實問題。一是為了避免通過個人財富因婚姻和繼承關系流轉于他人,常有人通過遺囑、信托和保險等方式規避風險。但是我國《民法典》繼承編和《信托法》缺乏解決上述問題的明確規定和指引。二是關于法定繼承權的順位問題。黃海洲律師認為,我國遺產繼承的習慣是自上而下的傳承,在被繼承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應將年邁父母的繼承權放在第二順位,預防自下而上傳承后引發的繼承權糾紛問題。為了維護尊老、敬老的中華民族傳統孝文化,可以通過設置居住權、特留份額等方式保護父母的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另外,黃海洲律師還提出配偶繼承順位可以規定為零順位,在繼承時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但不能單獨繼承的設想,并依據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使配偶逐步遞增方式獲得財產的繼承權。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孫政偉以“鑒定式案例研習教學中的家事法案例分享”為題,從教學實踐的角度對家事法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孫政偉博士提出,在討論物權變動效力問題時,加入家事法的緯度一方面可提升案例分析的難度,另一方面也能更多的調動學生的興趣。這類案件通常涉及法定代理、轉代理及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等問題。孫政偉博士還在幾個具體的案例當中分析了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后將該房屋登記于未成年人名下的行為的性質,子女贍養義務的履行方式等問題。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崔鴻鳴作題為“《民法典》遺囑信托財產法規范解釋初探”的發言。他認為,《民法典》第1133條關于遺囑信托的規定存在的具體規范構成模糊的缺陷,遺囑信托與遺囑在生效要件上存在規范解釋矛盾,二者的生效應當具有一致性。對于被立法擱置的委托人財產向受托人轉移的物權變動效力問題,他認為遺囑信托的物權變動效力與遺囑繼承相同但基于不同原因,且不同于僅具有債權變動效力的遺贈。此外,他還對二人以上共同受托時的權利享有狀態以及遺囑信托與遺產執行協調中的價值定位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圖|黃海洲(左)、孫政偉(中)、崔鴻鳴(右)發言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教授、法學學科負責人裴樺以“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問題再認識”為題發言。裴樺教授對原《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民法典》中相應規定的變動之處予以系統、全面的梳理,并指出當前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約定是否包含默示”等爭議問題,有待進一步的理論回應。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雷以“《民法典》中家庭文明建設條款的理解與適用”為題作總結發言。王雷副教授從家庭文明建設條款的來源、目的、含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系與適用,德法共治的必要性,家庭家教家風的法治保障等方面闡釋了《民法典》第1043條的內涵。他指出,家庭文明建設條款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具體投射,是中國優秀傳統家庭美德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新增家庭文明建設條款有利于在身份共同體中克服個體主義方法論與財產法中心主義的缺陷,更充分實現每個家庭成員的自由全面發展、促進家庭和諧。他將家庭文明具體化為平等、敬愛、忠實、團結四項內涵,認為應對新時代婚姻家庭的新特點、新挑戰時,也要回歸到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進一步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到家事法領域。

圖|裴樺(左)、王雷(右)發言

本次會議受到國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專項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價值定位與規范配置”的資助。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管洪彥,副教授曹相見、王立棟,講師任倩霄、王俐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吳曉晨,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陳鳳、馬佳悅、盧煜彤、李東宇,以及馬新彥教授指導的2022級碩士生參加了本次會議。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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