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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學理論研究盤點」民法學篇
發布日期:2023-01-0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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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民法典展開民法理論體系建構工作,回應新時代發展新要求,促進民法學發展——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



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深入實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這為我國民法典時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進入民法典時代,要以民法典頒布為契機,并以民法典為依據,盡快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 針對民法典時代的研究范式和思維方法,應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實現研究范式的轉變。同時,民法研究也應當在財產、合同、人格權等方面轉變解釋范式和體系建構,回應數字時代提出的挑戰。在思維方式上,應當從單行法思維向法典化思維轉化,樹立民法典作為民商事法律部門中基礎性法律的理念。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民法典時代已經來臨。在民法典頒布后,習近平總書記明確強調,“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2022年,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廣大民法學者圍繞民法典展開我國民法理論體系建構工作,將民法典的解釋論進一步細致化、全面化,將研究內容延伸至諸多前沿領域,回應時代發展新要求,促進民法學的發展。



民法典總則編



相關問題研究



針對民法典時代的研究范式和思維方法,有學者指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應當實現研究范式的轉變。同時,民法研究也應當在財產、合同、人格權等方面轉變解釋范式和體系建構,回應數字時代提出的挑戰。在思維方式上,應當從單行法思維向法典化思維轉化,樹立民法典作為民商事法律部門中基礎性法律的理念。



就民事權利制度而言,學術界除了對民事權益位階、民事權利客體等傳統重大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之外,還著重關注數據財產權利體系的建構,嘗試將實踐中逐漸成為重要財富的“數據”妥當安放于民法體系中。就民事權益位階問題,有學者指出應當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權益位階理論,在司法適用中結合個案場景進行妥當利益衡量。就民事權利客體問題,有學者指出,民法典對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采取了“時隱時現”的方法,形成了完善的民事權利客體體系。



就數據財產權利的建構問題,有學者認為,數據中包含了復雜的權益類型,各種權益呈現出一種網狀結構,尤其是數據權益中常常包含個人信息權益,其與個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難以通過以所有權為基礎的權利分離理論來解釋,否則會割裂數據與個人信息之間的關聯性,因而,有必要借鑒“權利束”理論作為數據權益的一種分析框架,即數據權益是信息之上產生的多項集合的“權利束”。有學者主張,應當依照數據企業、用戶、數據企業的同業競爭者三方之間的不同利益沖突形態對數據進行分類,并對不同類別的數據進行差異化的規則設計。有學者指出,數據是開放的權益集合,其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應當具備一般優先性,財產利益則應當在公平和效率原則的指導下,根據貢獻度進行分配。有學者則表示,數據權益是信息之上產生的權利束,無法單純地看作某一類單一的權益,并且應當優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還有學者認為,個人數據交易由基礎性合同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雙重結構構成,應當分別依照合同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判斷二者的效力。



就民事主體制度而言,學術界主要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民事主體展開研究,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智識支持。有學者認為,折股量化作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使集體所有權真正實現了“法律歸屬”和“事實歸屬”的統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化構造在本質上屬于營利法人,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的被動性、財產用途的特別性以及對“資本泛化”傾向的排斥,使其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構造。有學者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集體的代表實則是對全體集體成員的直接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成員和財產上與農民集體完全同一,不僅是集體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有學者認為,應當區分資源性資產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以異質論和替代論并存的二元論闡釋農民集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有學者則表示,為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改革中的管理困境,應當將股份合作的載體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設立的法人企業形式存在。



就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而言,學術界主要圍繞重大誤解和決議行為等問題展開研究,加深了對這些傳統民法問題的理論認識。就重大誤解,有學者指出,原則上只有“可歸責于相對人的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并且應當以相對人具備過失為歸責的判斷標準;相對人無過失時,僅有不撤銷合同將導致極端失衡的后果時,才能例外性地允許構成重大誤解。就決議行為,有學者提出,在民法典已經確定決議行為屬于法律行為的規范背景下,決議行為效力規則的建構與解釋應當以其法律行為屬性為基點展開,“意思形成說”只是對決議行為某個側面的描述。



民法典物權編



相關問題研究



就物權變動問題而言,學術界主要就無權處分和非因自身過錯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買受人保護進行了研究。有學者指出,無權處分應當存在權利法和救濟法兩種應對思路,無權處分在侵權法上的違法性和過錯判斷與法律行為的違法、過錯不同,同意或者追認無權處分不同于作為免責事由的受害人同意,不當然阻卻違法。有學者提出,已實際占有不動產且支付全部價款,但非因自身過錯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買受人屬于完整的事實所有權人,公示媒介由登記降格為占有。



就用益物權制度而言,學術界主要關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相關問題,呼應了我國正在進行的“三塊地”改革。有學者指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價值并非復原權能而是補償利益,應當根據集體所有權承載的社會公共利益、集體公共利益的強度不同,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征收不同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并限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支出。有學者提出,集體建設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轉換有其倫理基礎和歷史基礎,二者的規范構造為地性轉換奠定了制度基礎。



就擔保物權制度而言,學術界主要關注擔保優先順位、動態質押、存貨擔保和增信措施等具有強烈實踐意義的問題,對擔保相關規則進行了精細化的解釋和建構。就擔保優先順位問題,有學者提出,動產擔保交易與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的優先順位問題無法通過民法典物權編第414條解決,“正常交易中的買受人”規則不能完全協調抵押權追及力和買受人所有權之間的沖突。有學者指出,超級優先權的初衷是對抗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但登記寬限期的設置導致其適用范圍在邏輯上得以擴展,其適用時不應當考慮競存權利人的善意惡意。就動態質押問題,有學者提出,占有狀態與“實際控制”效果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監管人實際履行約定的監管義務時,債權人實現“實際控制”,不滿足“實際控制”要求的動態質押可在符合要件時成立浮動抵押。就存貨擔保問題,有學者指出,民法典以存貨為中心的擔保規范群受形式主義影響嚴重,實質化不足。就增信措施問題,有學者指出,商事實踐中增信措施的運用領域復雜多樣,應根據交易結構、交易習慣和行為目的進行意思表示解釋,區分對保證合同規則的直接適用和有選擇的類推適用。



民法典合同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預約合同。有學者認為,預約的功能整體上可以分為規避法律和補強法律兩個方面,我國的預約制度主要用于特定合同類型中規避審批程序或成立要件從而使合同約束力提前,或用于明確或強化締約人的法定義務和締約責任范圍;民法典第495條規定的預約屬于請求權預約,不同功能的請求權預約在認定標準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對“債權物權化”,有學者指出,“債權物權化”的過度泛化使用易于消解物債二分體系和物權債權區分理論,“債權物權化”僅涉及相對性語境下的合同債權被賦予對標的物權的處分保護。“物權化”構成法政策介入私法的媒介。對合同解除,有學者提出,合同編中解除異議制度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可以徑直提起解除權訴訟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規則,意在明確債權人行使解除權不以通知解除為前置要求,但是解除時仍然應當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關于債權讓與。學術界主要圍繞將有債權處分和債權表見受領制度展開研究。有學者指出,將有債權可分為相對將有債權和絕對將有債權兩類,絕對將有債權可進一步依照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將有債權處分涉及基礎合同有效、公示預先完成、客體預先特定、債權可讓與性四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債權表見受領可區分為“債權人型”和“第三人型”,前者可從數類具體規則中歸納出表見受領的共同構造,后者則可以通過類推適用表見代理予以處理。



關于連帶之債。學術界主要討論了連帶之債中的追償權和意定連帶之債。有學者提出,連帶之債中的追償權是一種以公平為基礎,以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代位權為主要內容的復合型債權請求權。還有學者提出,應當允許基于當事人意思設定連帶之債,并以意定連帶之債為模板統一規范連帶責任,堅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義。



關于違約責任。學術界討論了損失計算、獲利返還、救濟選擇權等問題。有學者指出,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之界定,以“限制裁量權、保證規則穩定和統一”為目標的解釋論結果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司法人員往往以擴充裁量權的方式展開推理。有學者提出,獲利返還僅應適用于規制套利型違約,一物二賣和節約履行可由常規損害賠償救濟解決,守約方似無損失或損失難以計算時則由協商性損害賠償處理。有學者則主張,債權人的救濟途徑選擇權應受到時效以外的限制,確定補正履行的優先地位是一種更為合適的限制手段。



關于網絡合同格式條款。有學者指出,法律規制方案應該以網絡締約活動中的合意缺失問題為藍本,要求網絡公司履行完善條款形式、優化條款內容、明晰條款含義等義務。對于代償請求權,有學者指出,該請求權旨在維持當事人之間既定的利益安排,風險負擔規則與損害賠償均不足以實現該功能,可以借助代償的法律思想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6條確定的代償請求權規則。



關于買賣合同。有學者指出,隱蔽瑕疵在標的物交付兩年后暴露,無過錯的買受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926條直接向制造商追責。有學者則提出,在買賣合同標的物規則中,一方面,應當矯正社會現實中有悖于人格尊嚴理念的買賣標的物異化現象,另一方面,應當將無體物轉讓納入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規則宏觀體系中。



關于準合同。有學者主張,民法典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界定不盡合理,應當依照學理通說來界定這兩個制度。具體而言,有學者主張,“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意思是判斷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要件,管理人損失補償請求權突破了傳統理論對無因管理僅限于矯正財產異常狀態的制度定位,使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能夠適用于緊急救助和見義勇為的場合。還有學者提出,合同無效清算返還在性質上與不當得利有根本差異,但不妨將其界定為一種特殊的不當得利返還。



民法典人格權編



相關問題研究



就一般人格權相關問題而言,有學者指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之間沒有位階關系,構成整體性教義,非典型人格法益應當通過自決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方面予以類型化規整。有學者主張,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以及自然人的人格權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基礎上,前者完全是技術處理的結果,而后者是以人的自由和尊嚴為核心;榮譽權不具備人格權的特征,應當將其作為一種特殊權利來對待。就人格權的排除妨礙請求權而言,有學者主張,對于沒有作為義務的妨礙人,其實施合法行為引發妨礙狀態的,應當適用排除妨礙而非停止侵害。



個人信息保護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學術界圍繞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利用、敏感個人信息、同意規則、個人信息處理中的利益平衡展開了全面的研究。



對于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利用,有學者指出,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無須取得個人同意,但是不免除信息處理者的告知義務,信息處理的合理范圍應當依據必要原則和目的限制原則,在權衡不同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判斷。有學者表示,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典型爭議場景是政府公開信息和搜索引擎公開信息等,應當針對不同情形進行類型化處理。還有學者主張,基于自愿公開或合法強制公開的處理,分別以推定同意與強制公開具有一致目的為正當性基礎,公開是非場景性概念,指信息處于不特定第三人均可獲取的開放狀態。



對于敏感個人信息,有學者主張,應當綜合考量個人信息主體、信息處理者、第三方主體、信息性質和處理目的五個要素,動態界定敏感個人信息。



對于個人信息處理中的利益平衡,有學者指出,應當以誠信原則作為平衡路徑,并進一步細化為補充處理者義務的誠信機制、限制信息主體權利的誠信機制、平衡信息主體與處理者利益的誠信機制。有學者主張,個人信息保護的公共目標和功能可能被個人私益保護的進路所覆蓋或者消解,有必要將社會風險控制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維度。有學者則提出,在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司法信息公開中,應當強化保護核心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充分考慮一般個人信息處于整體性維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機制層面,落實司法機關個人信息告知義務以及相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履行。有學者指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確定的對同意的任意撤回制度與既有的合同制度相沖突,在個人信息領域,只有涉及單方法律行為意義上的同意可以任意撤回;此外,在運用自動化數據處理技術或數據庫儲存技術的情況下,任意撤回權應當優先適用。



對于同意規則,有學者指出,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的個人信息的同意體系是多元的,需要通過階層體系以協調其效力內涵。有學者則主張,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應當界定為非典型的意思表示,“充分知情、自愿”屬于意思范疇,“明確”屬于表示范疇,三者是民法典上意思表示真實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具化。



民法典繼承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繼承編,學術界就遺贈效力、受遺贈人范圍和遺產共有問題展開研究。就遺贈效力問題,有學者指出,限定繼承、物權變動模式和遺產共有類型對遺贈效力均有影響,遺贈不具有物權效力,其在物權變動上與遺囑繼承遵循不同的法理。就受遺贈人范圍,有學者指出,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組織以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人不得指定后位受遺贈人,但可以指定替補受遺贈人。就遺產共有問題,有學者指出,基于共有類型、遺產共有存在基礎、遺產應繼份以及遺產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國民法上的遺產共有應定位為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婚姻家庭編的實施,有學者認為,家庭法對家庭關系的介入應當采取“目的性棄權”模式,當家庭關系陷入危機或破裂,或者影響到第三人,或者違反保護弱勢群體等底線道德時,家庭法方可介入以服務于家庭成員的權利界分。



針對家庭財產問題,有學者指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意思主義模式中的登記對抗在解釋論上無法容納于我國現行法,而形式主義模式也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相同水平的保護。有學者主張,夫妻財產歸屬約定應當認為是財產契約而非身份契約,應當以“家事補償說”進行解釋,其可以產生物權效果而非僅僅產生債的拘束力,其構成物權公示原則之例外。有學者認為,可以根據家庭財產的功能,將家庭財產分為家庭生活財產、家庭經營財產以及家庭財產清算三種法律范式進行闡釋。



對于夫妻股權歸屬和處分問題,有學者認為其涉及家庭財產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公司組織三個維度的交叉適用。應以實際出資來源判斷財產權益是否為夫妻共同共有,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判斷夫妻股權身份權益歸屬,夫妻股權的行使與處分在夫妻之間形成默示委托法律關系。



就離婚冷靜期問題,有學者指出,離婚冷靜期制度具有整體性和公共性的特質,其除了具有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目標外,同時也在整體意義上蘊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則、保護個體權利的目標預設;相較來說,由于缺乏與其他機制的有效銜接,個體權利保護目標往往被忽略。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相關問題研究



學術界圍繞侵權責任編進行的研究主題廣泛豐富,兼具現實性、前沿性和原理性,包括反性騷擾制度、安全保障義務、網絡侵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獲利返還、氣候變化侵權等。



就反性騷擾制度問題,有學者指出,單位反性騷擾義務貫穿性騷擾的事前預防、事中制止、事后處置三個階段,性質上屬于積極作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單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單獨的過錯侵權責任,與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不存在共同責任關系。



對于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有學者指出,先行行為無法精確評價行為人的可預見性和可期待性,終為交往安全義務所取代。先行行為的作為義務與社會交往中的安保義務均可視為一般注意義務的子類型。



對于網絡侵權問題,有學者提出,對“通知—刪除”規則應當以侵權法為基礎統一進行規制,妥善分配風險,加重平臺經營者相應法律責任;并且,應當強化電商平臺經營者公共秩序管理職能,重新審視其社會職責以維護營商環境。



針對獲利返還問題,有學者指出,侵權獲利行為的實質是非經交易而使用或者侵占他人權益,針對此類侵權行為的獲利返還包括經濟價值賠償和利潤剝奪兩類,前者賠償排他權之經濟價值所遭受的侵害,后者旨在保證產權制度的有效運作。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深入實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這為我國民法典時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進入民法典時代,要以民法典頒布為契機,并以民法典為依據,盡快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作者為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葉秋鋮)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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