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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基礎理論系列研討會——慈善的公益性”成功舉辦
發布日期:2022-12-29  來源:北京大學法學院

2022年12月21日,由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辦的“慈善法基礎理論系列研討會——慈善的公益性”通過騰訊會議線上平臺成功舉辦。本次講座由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鄧國勝教授主持,引談嘉賓有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副教授,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院長、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呂鑫教授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馬劍銀副教授。本次研討活動得到北京大學道·安法學基金的支持。

 

 講座精彩回顧

金錦萍老師首先闡述了法律上的慈善需以公益性為要件的觀點。從慈善的本質來看,把慈善界定為解決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功利主義的視角出發,慈善可以實現社會福祉的整體提升。但是除了慈善,政府和市場同樣也可以解決社會問題,因此從這一角度無法抽取出慈善最本質的內涵。而僅僅強調利他或者成仁,也不能涵蓋慈善的本質。金老師更贊成從共同體的角度解釋慈善,認為慈善是作為共同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從共同體角度的闡釋與公共利益的定義有共通之處,調和多元社會中可能存在的諸多不同個體和群體利益,關注共同體的每個成員。慈善公益性的法律規范意義在于區分不同的行為,使之適用不同的規范,例如贈與和公益捐贈、個人求助和公益募捐、互助和慈善。其次,金老師從我國法律規定和比較法視野兩方面分析了如何界定慈善的公益性。我國《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須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為法人目的。公益目的的界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對組織體的事業領域的限定,但是這一限定并不充分,因為任何社會事業都可以營利法人的方式來經營,因此須附以諸如非營利性限制等其他限制,例如《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強調“非營利”,實質則是強調不得分配利潤。另一方面則是根據受益人是否特定來區分私益與公益,受益人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者社會公眾的一部分方符合法律上的“公益目的”,我國法律法規中一般以“面向社會”或者“面向社會公眾”來表達這一特征。在比較法上,臺灣地區和日本法律對“公益”的解釋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英國法則規定公益性檢測包括有益性原則和公眾性原則。最后,金老師認為公益并不指向任何具體的特定目標,也并非達到的特定結果的總和,而是抽象性的秩序供給。

 

 呂鑫老師認為《慈善法》的首要問題在于法律究竟如何界定“慈善”,而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界定“公益”的概念,在慈善的概念中,公益處于核心地位。我國《慈善法》通過列舉的方式界定了慈善活動,并且把公益作為慈善活動的重要屬性。慈善活動是多元化的,其中又存在著共同的因素。《慈善法》對于多元化慈善活動背后同一性的回答是公益性,具有公益性的活動可以構成法律中的慈善,并享有慈善免稅等權利。接著呂老師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兩方面闡述了公益概念的功能。形式上來看,公益可以界分法律中的慈善。一項活動因為具有公益性的屬性才能夠被稱之為慈善,沒有公益性屬性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慈善。實質上來看,公益可以證成稅收的特權。具有公益屬性的慈善提供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實現了第三次分配,通過慈善捐贈或慈善信托的方式發揮了政府部分的部分作用,因此國家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引導慈善行為。第二次分配是國家通過稅收征集的方式實現財富再分配,而第三次分配則是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引導社會財富調整。之后呂老師澄清了“公益”概念的兩個常見誤區,一是公益和慈善、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概念混同,慈善的公益性是規范性概念,而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則是描述性概念。二是將公益視為公共利益,實際上公益是慈善法的特定概念,需要單獨進行具體化的界定,而不能用抽象的公共利益解釋。呂老師認為,公益應當被視為是規范性概念,并且進行區別于公共利益的具體化的界定。其界定標準可以在橫向上參考英美法的二分法,在縱向上進一步深化,對“公共性”與“有益性”進行本土化的重構,即對公共性提出多階層的劃分,以便在具體判斷時有更為精準的標準。只有界定清楚公益的概念,才能界定清楚慈善的標準,才能發揮慈善事業在推動第三次分配的價值。因此,《慈善法》修改的關鍵問題就在與重新界定公益的概念。

 

 馬劍銀老師以慈善和公益的語義和語用切入,介紹了慈善和公益這兩個概念在法律語境和生活語境下的使用情況,分析二者的含義和關系。比起慈善,很多人更傾向于使用公益的概念,認為慈善是傳統的,而公益是現代的,這是一種誤解。《慈善法》中有五處提到了公益,這幾處“公益”的含義有些是一致的,有些又有著微妙的差別。其中,第88條采用了慈善公益宣傳的表述方式,把慈善和公益放到一起。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詞匯是“社會公共利益”,在《慈善法》中出現4次,在其他法律中也時常出現。從語境上來看,“社會公共利益”與“公益”的含義是不一樣的,法律上對于二者的使用已經在逐步進行區分。根據《慈善法》第3條,慈善目的等于公益目的。公益信托里公益的概念、《公益事業捐贈法》里的公益、慈善目的里的公益的含義是一致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可以宣傳自己從事公益活動,作為特別法人的政府機關所從事的公益活動不是慈善活動。馬老師認為,慈善是民間公益活動,作為政府機關衍生部門的事業單位法人,從事的同樣是“非民間”公益活動,但不屬于慈善。但上述區分存在模糊地帶,即多重性質的機構,例如具有事業單位身份的官辦社會組織、群團組織等。是否具有公益目的需要進行法律上的公益性認定,該認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并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采取不特定社會公眾標準還是非利害關系利他標準,與我國傳統上對于“公”和“私”的觀念有關。接著馬老師分析了現在混淆“慈善”和“公益”概念的原因,認為慈善指的是民間公益,公益是政府公益和民間公益的加總。最后,馬老師提出了關于《慈善法》修改能否解決現有問題的思考,包括公益性審查標準問題,行業自治自律問題,對新增“公益”效果的認定問題,官民、政府與社會力量的定位和互動問題以及“社區”的公共性與公益效果問題。

 

 通過本次研討會,各位老師闡述了自己對于慈善的公益性的理解,關于慈善的公益性的研討對于我國未來慈善法的修訂和相關的政策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參會老師和同學對此展開了豐富而熱烈的討論。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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