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財法律評論》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由本院全日制碩士及博士研究生自主負責文章審校和編輯的法學學術集刊,現由當代中國出版社公開出版。自2008年創刊以來,《評論》連續出刊,至今已出版十四卷。作為學生獨立編輯的學術刊物,其品質的連續性在國內僅次于《北大法律評論》與《人大法律評論》。現今,《評論》各卷已被中國知網、北大法寶、超星學術期刊“域出版”等數據庫全文收錄。
作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重點打造的刊物品牌,《中財法律評論》刊文質量日益提高,期刊影響力持續提升。從稿源情況看,第十四卷在組稿期內共收到來稿300余篇,在收稿數量上實現新的突破。其中教授、副教授稿件6篇,講師稿件5篇,博士生稿件26篇,稿源質量進一步優化;從采用情況看,第十四卷共刊發稿件12篇,稿件錄用比約4%,較十三卷下降兩個百分點。收稿數量的擴大和對遴選標準的嚴格把握顯示出本刊學術影響力的擴大及刊文質量的提升。在作者群體上,第十四卷既涵蓋了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中共中央黨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悉尼大學、倫敦大學學院等國內外知名高校的優秀青年學者、博士研究生以及部分優秀碩士研究生,亦不乏來自知名律師事務所、司法局等單位的實務工作者。
《中財法律評論》堅持學術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則,堅守學術初心,致力于為作者開放“有品格的平臺”,為讀者輸送“有價值的思想”。為打造一流的學生自辦學術輯刊,不斷提升自身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影響力,本刊現面向廣大法學研究者和法律從業者征集稿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投稿要求
本刊長期收稿,來稿原則上在1萬字以上(鼓勵富有真知灼見的長文),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費用。所有投稿在形式上應當符合國家著作權規定、公認學術規范和本刊注釋體例(是否符合本刊注釋體例不影響稿件最終采用,但將影響稿件審讀的優先性)。
二、審稿規則
本刊為提升學術品格及貫徹學術標準,實行三審終審制,公正、嚴謹地對待每一篇來稿。本刊一貫堅持唯以文章學術質量論的用稿原則,請勿以投稿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影響審稿。在三審終審制下,本刊對所有符合基本學術規范、具有基本學術價值的文章,無論錄用與否,均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修改建議。
作者可以對初審意見進行理性回應,在作者進行修改、達到初審通過要求后,編輯委員會將對稿件進行復審。對于重要的或有爭議的稿件,編輯委員會將在與編輯部之外的專門研究人員協商討論后,最終決定是否錄用,但只以文章質量為依據。
三、投稿方式
本刊提倡一稿專投,反對專投承諾做出后任何形式的撤稿行為,反對一稿多發。來稿請以“文稿標題+作者信息”為主題上傳至本采編服務平臺,網址為:https://zcfp.cbpt.cnki.net/(注:原投稿郵箱zcflpl2012@126.com現僅接受投稿咨詢,不再接受來稿)。
編輯部將在收稿后30天內于本刊采編系統上傳初審意見及修改建議。作者應在收到“修改后復審”意見后按照本刊要求做必要的內容和格式修訂,本刊編輯部保留對來稿進行文字性和技術性修改的權利。本刊在確定用稿后通過郵箱向作者發送用稿通知書掃描件,在正式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樣刊2冊(第十五卷預計于2023年9月左右出版)。
投稿人向《中財法律評論》投稿,即視為已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征集公告。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五卷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
作者、編者與讀者是決定學術期刊品質與影響力的關鍵群體,辦好學術期刊離不開三者的良性共通。優質的作者群體提供具有真知灼見、經得起歲月沉淀的高質量稿件,負責任的編輯群體以純粹的學術態度、專業的學術水準遴選并呈現優質稿件,為讀者持續輸送“有價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壯大的“刊海”中永葆刊物的青春與活力。《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五卷編委會將給予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來稿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質量為唯一依據”的用稿原則遴選稿件,依“學術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諱言,稿件的審讀與遴選是一個較為“主觀化”的學術活動,它考驗著編輯者的學術良心。因此,這種學術活動亦需遵循一定之規范,帶著“客觀化”的程序與標準之“鐐銬”跳舞。為審慎對待每一篇來稿,保證審稿流程公開透明,不負作者群體對刊物品質的高度信賴,特制定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刊堅持“唯質量用稿”的原則,實行初審、復審、終審的三審終審制。
第二條
所有來稿,由《中財法律評論》編委會成員自主負責審校;為避免編輯部的人情稿風險,指導教師基于學術質量評價,保有對擬刊用文章的“一票否決權”。
對于疑難稿件,必要時可征求編輯部外的專門研究人員之意見,以供編委會和指導教師參考。
第三條
所有來稿,經分稿環節、審稿環節與回復環節,最終將本刊進行稿件審讀后形成的審稿意見反饋給作者。
第四條
所有來稿,由各初審編輯負責審讀并獨立撰寫審稿意見。各初審編輯應當在充分認識稿件主題與文章內容的基礎上,以嚴謹、專業的態度審讀稿件并完成審稿意見。
第五條
各審稿組組員應按照組長之要求,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審讀文章并撰寫審稿意見。
對于字數較少、選題通識性較強且論證并不復雜的簡單稿件可由審稿組組員擔任初審編輯。
第六條
所有來稿,均施行編委會下的主編責任制。主編、副主編對審稿意見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識性錯誤、作者原意誤讀等問題承擔責任。
主編、副主編承擔責任后,有權針對審稿意見中存在的上述錯誤問詢、批評各審稿組組長,必要時可撤銷其組長職務。審稿組組員擔任初審編輯的,參照審稿組組長的權責辦理。
二、分稿規則
第七條
所有來稿,由主編依據稿件選題、稿件基本內容、稿件規范性、稿件審理難度、各審稿組審稿狀態與時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內分發至各初審編輯。
第八條
出于兼顧作者需求與審稿效率之考量,對于同一作者投遞的多篇稿件,編委會在3個月內至多選擇一篇進行實質審查并提供審稿意見,作者亦可自行決定所投文章的審讀順序。同一篇文章投稿兩次及以上仍未通過初審的,編委會有權不予啟動初審程序。
第九條
出于對作者負責、尊重編輯勞動成果、保障審稿機制可持續性運作之考量,對于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來稿,編委會可以要求作者提供專投承諾,以此作為啟動初審程序的前提:①一次性向本刊投遞兩篇及以上稿件;②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以確有證據為前提);③存在一稿多發行為(以知網檢索情況為準)。
第十條
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不具備基本法學研究價值的來稿,主編、副主編有權在收稿的10日內回復作者,并終止審稿程序,不再進行初審。
前款規定的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指冒名或者學術不端檢測復制比在30%以上的稿件;
前款規定的不具有基本學術價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不符合法學學術期刊公認的學術規范或者注釋體例的;②正文部分(不包含文本框、腳注和尾注)字數在12000字以下或者注釋中未包含20篇以上不同參考文獻的;③經學術不端系統檢測,復制比在25%以上的。復制比在20%—25%的須由主編、副主編進行實質性審查;④選題與法學學科顯著不相關的;⑤選題明顯過于寬泛的;⑥文章結構嚴重偏離選題或者文章各部分間結構明顯不連貫的;⑦文章論證明顯不充分,或只是簡單復述已有研究成果的;⑧其他不具有基本學術價值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于以下來稿,編委會應向指導教師、主管部門領導匯報,并保有向投稿者的導師、領導或所屬單位予以通報的權利:①經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復制比在40%以上的;②一稿多發或者做出專投承諾后再撤稿的;③冒名投稿的。
三、初審規則
第十二條
審稿期限原則上為30日,自分稿之日起算。在初審期限內,作者投稿后又投遞針對同一篇來稿的多個修改版本至本刊采編服務平臺的,以首次分稿日期為準。
初審編輯應在規定的審稿時限內將審稿意見發送給復核編輯。
復核編輯由主編、副主編及審稿組長擔任。
第十三條
所有來稿,初審編輯在完成審讀后,可給出未通過初審、修改后復審、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種審稿意見并充分說明理由。
關于譯稿,初審編輯在對翻譯原文的質量進行判斷并對譯稿完成初步審讀后,可給出未通過初審、修改后復審、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種審稿意見并充分說明理由。對于可給予修改后復審、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三種審稿意見的文章,初審編輯須進一步校對譯稿,再向讀者出具審稿意見。
初審編輯撰寫的審稿意見應說理充分、邏輯完整而嚴密地指出該文值得肯定之處以及問題所在。
第十四條
復核編輯在收到初審編輯提交的審稿意見后,應與其充分溝通,全面了解其傾向性意見。
除審稿意見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識性錯誤、作者原意誤讀等問題外,復核編輯無權改變初審編輯給出的未通過初審以及修改后復審這兩種傾向性意見。
對于初審編輯給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這兩種傾向性意見的稿件,主編、副主編應終結初審程序并在10日內組織復審程序。
第十五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低,寫作質量一般或者較差,不具有發表可能性或者需大幅修改才能發表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未通過初審的審稿意見。
對于未通過初審的稿件,初審編輯的審稿意見可以較為簡潔和嚴謹,但須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見等實質內容。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大修:①縮小文章選題或者變更文章的切入點(或主要線索);②調整文章中一級標題項下的內容(此處強調并非文字表述);③調整文章中多個二級標題項下的內容;④調整文章的主要觀點或者主要論證方式以避免簡單復述已有研究;⑤文章核心論點論證嚴重不足或論證偏離核心論點。
第十六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高但寫作質量一般,文章選題價值一般但寫作質量較高,需中等幅度修改才能達到發表要求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修改后復審的審稿意見。
對于修改后復審的稿件,初審編輯的審稿意見應當較為詳實和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處和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并提供較為具體的修改建議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參考。
對于修改后復審的稿件,由主編、副主編將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饋給原初審編輯。原初審編輯認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過初審的,交由主編、副主編組織復審程序。原初審編輯認為仍不能通過初審的,給出需繼續修改的意見并發回至作者繼續修改。作者放棄修改或者經修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初審編輯可給出終結審稿程序的意見。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中等幅度修改:①調整文章中一個二級標題項下的內容或者多個三級標題項下的內容;②補充案例或者數據以增強文章說服力;③大幅度刪減或者增加腳注并可能影響文章正文部分;④調整文章結構并可能導致文章中一級標題、二級標題的順序發生變化或者內容刪減;⑤增強論證或增強前后文的邏輯聯系。
第十七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高且文章質量較高,經小幅度修改即可達到發表要求或者無需修改即可發表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審稿意見。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小幅度小改:①調整文章語言;②調整文章部分腳注以增強規范性;③調整文章中一到兩個三級標題項下的內容;④微調文章的結構,不會導致文章一二級標題的順序發生變化。
所有最終決定錄用的稿件(含一般稿件及譯稿),主編、副主編必須再次進行實質審讀。
第十八條
當作者針對自己投稿文章的審稿意見以實名方式提出異議,且該異議具有實質內容時,主編、副主編應對該來稿及審稿意見進行實質審查。對于作者以匿名方式提出或者無實質內容的異議,主編、副主編可以不予回復。
主編、副主編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審稿意見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識性錯誤、作者原意誤讀等問題的,應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審編輯進行再審;主編副主編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審稿意見不存在上述三類問題,應明確回復作者,堅持初審編輯未通過初審的審稿意見,終結審稿程序。
第十九條
對于未通過初審的來稿,作者在大幅修改文章后再次來稿,原初審編輯應實質審查該文的修改情況。
經審查,原初審編輯認為作者的再次來稿相較于原文有實質性變化且與初審意見的要求基本契合,應將相關情況報至主編、副主編處,重新啟動初審程序;若審查后認為作者的再次來稿相較于原文無實質變化或者與初審意見的要求基本偏離,經主編、副主編同意,可以不再啟動初審程序,并回復作者。
四、復審規則
第二十條
復審程序由主編、副主編、所有初審編輯參加。
參加復審的編輯應在復審前對稿件主題與稿件參考文獻有充分了解,對文章內容與初審意見有充分認識,以保證復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復審由該篇來稿的初審編輯對文章主題、值得肯定與存在不足之處進行清晰、全面的介紹,并闡述自己對該篇文章的復審意見。其他參加復審的編輯應當對自己認為該篇文章存在的疑義之處進行提問并充分討論。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參加復審程序的編輯應當對來稿是否通過復審進行表決。絕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該文通過復審。相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該文是否通過復審由主編、副主編決定。不足相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該文未通過復審。
編委會應當對復審情況進行記錄,對各編輯不同復審意見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條
來稿通過復審后,由主編、副主編自做出復審決定的5日內向作者下發修改后用稿通知書或者用稿通告書。來稿未能通過復審,由主編、副主編自做出復審決定的5日內向作者下發拒稿通知,簡要闡述拒稿理由,審稿程序終結。
復審程序一般自通過初審之日起30日內結束。對于疑難稿件,編委會討論后認為需征求編委會外專門研究人員意見的,復審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于收到該專門人員的意見后再行做出復審決定。
五、終審規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于復審通過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復確認并提供作者信息后,如果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主編、副主編應通過終審,并在做出終審決定的7日內將用稿通知的掃描件發送給作者。
前述特別充分的理由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權糾紛;譯稿缺少原文作者授權翻譯的相關證明原件;文章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文章不符合出版社方面的政治紀律;指導教師認為文章質量不能達到發表要求。
六、審稿意見使用規則
第二十三條
編委會對初審編輯所撰寫的審稿意見擁有相關作品權利。
編委會可以定期有選擇性地對初審意見以《中財法律評論》官方公眾號(CUFE Law Review)推送的方式進行公開、傳播。公開、傳播內容以回復作者的審稿意見為限并對作者姓名等個人信息予以匿名化。
七、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對《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五卷的全體編輯具有約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視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六卷稿件審讀與遴選規則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完成終審的稿件,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施行前已經終審的稿件,不適用本規則。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五卷注釋體例
《中財法律評論》依據《法學引注手冊》格式確定注釋體例。注釋是對論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必要補充說明,注釋一律采用腳注,不用尾注;當論文正文某處需要予以注釋時,采用圓圈內加阿拉伯數字并書寫在相應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釋。引注符號一律置于標點符號之后,如:“…列維納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學只能是倫理學。”①;對句中字詞的直接引用,引注符號應當緊接引號,置于其他標點之前。注釋內容書寫在標明有對應注釋的正文的同一頁下端(正文與頁碼之間),引注序數應每頁單獨編碼。注釋為宋體五號字。標清具體頁碼,如引用頁數為兩頁以上,中間以“-”隔開,如:“第55-58頁”。
腳注序號后不空格,書寫腳注內容,如:“①龔柏華:《中國與WTO爭端解決:2011年回顧與2012年展望》,載《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2012年第2期,第5-13頁。”
(一)著作類
一般格式:作者及著作方式,書名版次(若為第1版,可忽略),出版方及出版年份,引用頁碼。
作者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時應顯示全部作者,重復出現時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樣。著作方式包括著、編著、編、主編、編譯、譯等。
1.專著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第4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頁。
2.編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00頁。
3.教材
馬懷德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5版,第43頁。
4.譯作
[德]菲利普•黑克著:《利益法學》,傅廣宇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50-51頁。
5.卷次
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3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頁。(注意不要寫成“2017年第63卷”)
(二)論文類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標題、載何出版物、出版時間(年份、期數)、頁碼。
1.期刊文章
張守文:《減負與轉型的經濟法推進》,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6期,第199頁。
2.著作中的文章
陳彥良:《市場創新背景下董事責任之再建構》,載趙萬一主編:《市場創新背景下的公司法與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頁。
3.報紙文章
張平華:《民法典合同編立法精神與制度現代化》,載《檢察日報》2020年6月22日,第3版。
4.學位論文
李松鋒:《游走在上帝與凱撒之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關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1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0頁。
5.會議論文
應當注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等會議信息;持續舉行的年會,時間、地點可以從略。
①何海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頁司法權的實踐史》,中國行政法學會2001年年會論文。
若相關文獻已經發表,應當引用發表后的文獻,不應再作為會議論文引用(除非是專門討論會議相關主題)。
(三)網絡類
原則上:作者(若有),文章標題,網站名稱上傳時間,網址。
①汪波:《哈爾濱市政法機關正對“寶馬案”認真調查復查》,載人民網2004年1月10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若網頁未顯示上傳日期,或訪問日期直接影響查詢結果,應當注明訪問日期。作者(若有),文章標題,網站名稱,網址,訪問時間。
②新華社:《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2020年2月11日訪問。
(四)法律文件及司法案例類
1.引用法律文件
援引法律(狹義)、法規及規章的,一般只需提及該法的名稱和條文序數
①《民法典》第27條第2款第3項
引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性質的決定,應當標明決定機關、決定名稱、決定時間和會議屆次。
②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6年)。
引用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明該文件的制定機關和文件號;必要時,進一步標明發布日期。文件號中的年份加六角括號〔〕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100條。
2.引用司法案例
案件名稱、審理法院、判決書性質、案件文號
①安徽聚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皖0104刑初字第268號。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一般只標注發布機關、指導性案例的序號,并用括號標注發布年份。
②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2014年)。
(五)外文類
1.引用著作
作者,書籍名稱(斜體,實詞首字母大寫),出版者,出版年份,引用頁碼。
①William P. Alford,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98.
引用一頁以內時,用p.;引用兩頁以上,用pp.注明起止頁碼。
②WilliamL.Prosser,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 WestPublishing Company, 2005, pp.244-246.
編著在編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③Joel Feinberg &Hyman Crosseds.,Philosophy ofLaw,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譯著在書籍名稱后注明譯者。
④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 MIT Press, 1996,p.330-336.
2.引用論文
作者,文章標題(斜體),期刊卷數期刊名稱文章首頁頁碼,引用頁碼(出版年份)。
⑤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aw Journal 733, 737-738 (1964).
作者,文章標題(斜體),期刊名稱,期刊卷數文章首頁頁碼,引用頁碼(出版年份)。
⑥Stephen J. Choi & Adam C. Pritchard,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SEC, Stanford Law Review, Vol.56:1, p.1-73 (2003).
注:上述兩種方式任選其一,但在文中應當盡量保持統一。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章標題(斜體),編者,文集名稱,出版者,出版年份,引用頁碼。
⑦Jamie Horsley,Rule of Law in China: Incremental Progress, in C. F. Bergsten, B. Gill, N. R. Lardy & D. Mitchell eds., China: The Balance Sheet, Public Affairs Press, 2006, p.350.
3.引用案例
⑧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v. Gorsuch, 685 F.2d 718 (D.C. Cir. 1982)
⑨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467 U.S. 837 (1984).
4. Supra 3(見前注3).
5. Ibid(同上注).
英語之外的語種,請根據其各自習慣注釋。
(五)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
2.引用資料作來自原始出處者,注明“轉引自”。
3.引文出自同一資料相鄰數頁者,注釋例:第28-30頁。
責任編輯:譚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