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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SCI年度報告(14)|2021年CLSCI刑事訴訟法學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發布日期:2022-02-17  來源:法學創新網

編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1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報告。現由法學創新網和法學學術前沿聯合發布。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認罰從寬話題熱度不減
企業合規改革研究逐漸深入

——CLSCI刑事訴訟法學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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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刑事訴訟法學論文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刑事訴訟法學192篇(2020年是211篇)。所有CLSCI均刊發了刑事訴訟法學論文。鑒于發文單位眾多,為便于閱讀,今年我們將不再具體列明這192篇文章的名目,而是側重于展示刑事訴訟法學學科的單位科研實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統計主要展現發文量在10篇及以上的單位及其作者(詳見下表),并在此基礎上展開刑事訴訟法學學科發展的分析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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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四川大學左衛民教授(5篇),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4篇),北京外國語大學鄭曦教授(4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周新教授(4篇),江西財經大學謝小劍教授(4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

  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在《比較法研究》發表了《論協商性的程序正義》,在《比較法研究》發表了《企業合規出罪的三種模式》,在《法學論壇》發表了《論企業合規的基本價值》,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了《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研究》。北京外國語大學鄭曦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了《刑事訴訟中程序慣性的反思與規制》,在《比較法研究》發表了《網絡搜查及其規制研究》,在《當代法學》發表了《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論綱》,在《東方法學》發表了《刑事司法中的數據安全保護問題研究》。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周新教授在《法學》發表了《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活動》,在《比較法研究》發表了《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了《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研究》。江西財經大學謝小劍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了《刑事職能管轄錯位的程序規制》,在《法商研究》發表了《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監察調查程序“相對二元化模式”提倡》,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了《訊問錄音錄像的功能發展:從過程證據到結果證據》,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了《審前未決羈押率下降:基本特點與成因解析》。

  (二)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021年,22種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簡稱CLSCI期刊)均發表了刑事訴訟法學科論文,發表論文總量為192篇,約占該年CLSCI期刊總發文量的10%。其中,三大權威期刊(《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共發表論文17篇,具體為:1篇《中國社會科學》、6篇《中國法學》、10篇《法學研究》,約占三大權威期刊發表法學論文總量的9%。

  2021年,來自61家科研單位的135名學者在CLSCI期刊上發表了刑事訴訟法學學科論文,平均每家科研單位發文3.1篇,平均每位學者發文約1.4篇。從高產作者的年齡段分布情況來看,“60后”2名,“70后”2名,“80后”1名。與2020年相比,高產學者的人數與發文數量均變動較大。2020年,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的學者共計11位,共發文58篇。其中,發表9篇論文的學者有1位,發表7篇論文的學者有1位,發表6篇論文的學者有2位,發表5篇論文的學者有2位,發表4篇論文的學者有5位。此外,2021年,博士生獨立發表論文共計7篇,約占據該年刑事訴訟法學科發文總量的3.6%。

  2021年,61家科研單位的學者在CLSCI期刊上發表論文,平均每家科研單位發文3.1篇。超過此平均值的發文單位有16家,占科研單位總數的26.2%。這些科研單位2021年在CLSCI期刊上共發表論文132篇,占論文總數的68.8%;在三大權威期刊發文12篇,占論文總數的70.6%。

  從具體情況來看,其一,中國政法大學依舊獨占鰲頭,發表CLSCI期刊論文的數量達到32篇,發表《中國社會科學》1篇。其二,中國人民大學、四川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地位進一步穩固,發表CLSCI期刊論文的數量分別為14篇、12篇和11篇;其中,中國人民大學發表1篇《中國法學》、1篇《法學研究》,四川大學發表3篇《中國法學》、1篇《法學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發表1篇《法學研究》。其三,北京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勢頭強勁,發表CLSCI期刊論文的數量均為 6篇;其中,北京大學發表1篇《中國法學》。其四,北京外國語大學發表CLSCI期刊論文的數量為5篇,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為 6篇;其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各自發表1篇《中國法學》。

  從發文主題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在2021年主要呈現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熱度不減、企業合規改革研究逐漸深入、監察體制改革研究仍是重心和大數據證據領域研究逐漸興起等特點。

  “刑事訴訟法治的現代化是刑事訴訟立法和刑事司法良性互動的結果。促進這一理想狀態達成的因素很多,其中最為關鍵和最為重要的是先進思想觀念對刑事訴訟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導。”回顧2021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新興科學技術與司法理念不斷沖擊著傳統刑事訴訟的規范體系和理論框架,我國刑事訴訟面臨的是發展機遇還是反思契機成為理論研究無法繞過的話題之一。2021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與趨勢,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認罪認罰從寬研究熱度不減,反思論占據主體地位

  2021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核心命題仍是認罪認罰從寬,相關論文共40篇,約占該學科全年CLSCI期刊論文總數的21%,成為2021年度刑事訴訟法學最熱門的研究領域。從研究內容來看,相關論文主要聚焦于:(1)被告人與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問題,包括被告人的律師幫助權、反悔權、上訴權和被害人的參與權等;(2)控、辯、審關系問題,尤以檢法關系為主;(3)量刑建議問題等。

  自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先后經歷了試點探索、立法確認和司法適用的三個階段,始終占據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要地位。2021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核心命題仍是認罪認罰從寬,但相較于之前研究明顯呈現出“反思論”傾向。“矛盾”與“化解”、“沖突”與“調和”、“新解”與“重構”、“誤釋”與“重塑”成為今年認罪認罰從寬研究中頻頻出現的熱點詞語。可以看出,認罪認罰從寬在經歷了制度正當性爭論、規則解釋爭論之后,學界開始通過描繪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悖反現象,以更宏大的研究視角對其法理基礎、實施路徑進行理論反思與重新闡釋。這種研究立場將認罪認罰從寬的討論重新拉回到價值層面之上,如有學者認為,適用于對抗性司法程序的傳統程序正義理論無法有效解釋協商性司法程序,應基于訴訟主體理論、理性選擇理論和功利主義哲學理論發展出協商性程序正義;解決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矛盾的關鍵在于“提高程序正當化水平,協調公正與效率價值的關系”;調和認罪認罰案件中控審沖突的思路是“正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激勵性價值”;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在于破除“權力主導”的路徑依賴等等。

  與此同時,認罪認罰從寬的研究內部也形成了“權力調和”與“權利保障”的二元區分,前者通常以“法檢沖突或控審構造”為研究起點,輻射出諸如“量刑建議的精準化與高采納率誤區”“法官參與控辯具結活動正當性”“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等具體命題,“合憲性調控”“控審理性溝通”等理論成為學界解決上述問題的智識貢獻。后者以“權利保障”為視角的研究則覆蓋了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辯護人等多元主體,其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反悔權”,如何處理“上訴權”與“抗訴權”的關系,如何明確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的限度以及如何界定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成為“權利保障”視角下的熱議話題。總體而言,認罪認罰從寬主題研究的生命力依舊旺盛,研究者以認罪認罰制度帶來的協商性理念、修復性邏輯為改革契機,力圖借此機會提升控辯平等原則的訴訟地位,協調控審雙方的權力沖突,從而有效預防和規制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慣性問題。

  2.企業合規改革研究逐漸深入,研究主題交叉性凸顯

  從發文情況來看,2021年,與企業合規研究相關的論文共17篇,約占該學科全年CLSCI期刊論文總數的9%。從研究內容來看,相關論文主要從制度構建、實踐觀察、域外考察等方面重點關注以下問題:(1)企業合規不起訴問題;(2)合規的模式問題等。

  企業合規作為一種重大的法學交叉課題,近年來受到多個領域學者的廣泛關注。2021年4月初,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了第二期企業合規試點工作,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在短短一年間企業合規制度發展迅速。與之對應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也逐漸深入,呈現出以合規不起訴和與之相配套的合規監督考察制度為主體的研究格局。2021年刑訴學界關于合規不起訴的研究基本上承繼了先前研究的爭論,陳瑞華教授總結的合規不起訴八大爭議問題則完整描繪了當前合規不起訴改革的研究對象。圍繞著上述問題學界對“合規出罪的正當性基礎”“企業合規檢察建議”“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分別進行了細致研究。檢察建議與企業附條件不起訴模式之爭的熱度逐漸退卻,上述模式之間的利弊探討逐漸被縮限為“修法成本”的預估與考量。目前學界提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立法建議、增設企業合規特別程序等改革建議均有待后續通過試點地區的實踐適用來予以檢驗。與之相比,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的關系再次成為討論焦點,如有學者以“合規高成本論”論證針對小規模企業應建立專門的企業認罪認罰,合規計劃僅限于大規模企業的觀點。對此有學者認為合規高成本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存在的,但得出的結論卻是不成立的。在合規成本投入方面,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可以建立規模和復雜程度不同的合規體系,而不必尋求大一統的合規管理模式。

  如果說合規不起訴研究尚且還限于探討檢察機關的刑事司法職能,那么合規監督考察制度研究則明顯呈現出學科交叉性。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2021年9月3日,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學界對于企業合規改革研究也迅速由合規不起訴轉向合規監督考察制度,具體包括四大理論問題,即合規監督考察制度的適用條件、合規整與驗收的標準、合規監管人制度的設置、合規監督考察制度刑行銜接的基本問題。最初學界還是傾向在刑事訴訟領域內研究合規整改,如有學者從刑事證明角度探討有效合規的標準及其證明責任,主張我國宜采取審慎證明模式,適度激勵企業建構合規計劃,并防控司法激勵被濫用的風險。但隨著合規監管的實踐復雜性日益凸顯,僅僅依靠刑事訴訟理論已經難以有效應對合規監管問題。對此,學界開始從領域法學的視角探索合規考察與驗收問題,如有學者提出,應確立以對象條件、證據條件、公益條件、配合條件、合規條件、補救條件為基礎的合規考察適用條件;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應當包括預防機制、識別機制和應對機制三個方面十二項要素。企業合規整改究竟是應通過建立體系化的合規管理制度還是僅針對犯罪原因進行專項整改成為當前理論研究的熱點話題。

  3.法典時代刑事訴訟法亟需完善,監檢銜接問題突出

  法典化是近百年來中國法學研究的重要命題。202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成為我國新時代法典化浪潮的開端。在刑事司法領域,之前備受關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也于2021年正式開始施行。相較于往年學界針對刑事訴訟法條文的具體討論,今年不僅出現了以刑事訴訟法典化為研究對象的主題探討,整體研究視角也明顯更為宏大,《刑事訴訟法》與《立法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修改模式、刑事訴訟法與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體系化等主題的研究均為推進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智識。第一,在刑事訴訟法典化的構建上,有學者提出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框架上的弊端集中體現在“分工負責”背后的職能化立法思路,應以審判中心原則為基礎構建一個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律框架。有學者則著眼于法典編纂與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認為應在明確刑事訴訟法典與司法解釋效力位差的基礎上,將部分重要司法解釋的內容整合進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的法典化必然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問題,有學者針對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修正案模式進行分析,認為該模式難以滿足諸如人權保障、程序整體流轉性的應然要求。未來修改《刑事訴訟法》應堅持以修訂模式為基礎,以制定準立法式的司法解釋為補充。第二,在司法解釋的規范性和法解釋學的運用問題上,有學者從遵循立法原意的角度出發,對《高法解釋》中的關鍵性變動進行了深入分析。有學者在刑事訴訟法與刑事政策的互動中,提出刑事政策可以為法律解釋進行合目的性指引,刑事訴訟教義學應發揮限制刑事政策過度適用功能的觀點。有學者則以構建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學體系為目的,探討了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主體、對象、原則以及具體方法,讓沉寂已久的體系化刑事訴訟法解釋學再次進入學界視角。

  2021年以刑事訴訟法規范為主題的研究不僅著眼于宏大敘事,對一些具體問題也進行了深入討論,其中監察與司法的銜接問題逐漸升溫。監察體制改革研究仍是重心。從發文情況來看,2021年,與監察體制改革研究相關的論文共16篇,約占該學科全年CLSCI期刊論文總數的8%。從研究內容來看,相關研究較多關注監察與公安、檢察的銜接問題以及紀監融合問題,包括管轄問題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調查問題等。自2016年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以來,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但刑事訴訟學界對于監察程序的關注度逐漸降低。這種研究趨勢的形成可能源于之前刑訴學界提出的諸多改革建議和理論分析模式時至今日依舊具有解釋力與批判力。對此,目前以刑事訴訟為視角的研究基本上聚焦于監察機關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分工、銜接問題。第一,在管轄問題上,學界重點關注互涉案件、共有管轄權案件以及移送案件級別管轄等問題,有學者分別針對互涉案件和移送案件級別管轄提出了以監察管轄為主,分案管轄與主罪管轄為輔、檢察體內循環方案等方案。有學者認為當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管轄出現競合時,應檢察立案偵查管轄優先。第二,目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調查已經成為制約監檢順暢銜接的關鍵環節。對此,有學者認為該問題的癥結在于檢察監督與監察監督的關系不明,應明確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調查的法律監督地位。有學者則在歷史流變中提出了“監察獨立論”作為檢察提前介入監察的理論依據。

  4.技術賦能與正當程序的矛盾初顯,規制論成為共識

  與西方國家對人工智能持相對保守態度不同,在我國近年刑事司法實踐中,人工智能涵蓋刑事審前程序、定罪程序及量刑程序,幾乎實現對刑事訴訟流程的全覆蓋。有學者將我國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的發展總結為“發展優位模式”,主要表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發布系列文件,推動人工智能與刑事司法的融合,將創新、發展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作為主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規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與此同時,2021年8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網絡與信息法治領域邁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刑事訴訟應如何保護個人信息成為學界亟需給予理論回應的重要問題。在法律規制缺位與權利保護需求彰顯的雙重張力下,包容性規制論成為學界探討相關問題的共識基礎。

  包容性規制是將技術賦能與技術賦權進行有機結合,維護司法正義、保障基本權利,補足既往基本權利保障不足的缺環是包容性規制的出發點和著力點。例如針對遠程審判有學者認為應在傳統正當程序理論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對于技術因素的理解變量,使得司法正義在技術應用場景中外化為相應的開發準則、準入機制、權利保障體系和技術應用標準。對于AI法官運用的問題,有學者認為應從數據和算法層面切實推動司法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構建相應的司法倫理規則。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保護則應通過賦權和設定義務的方式實現,具體應當對信息主體賦予前提性權利、程序性權利和反制性權利,適度引入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原則與機制等等。在保護程序主體權益、促進刑事司法技術有效運用的雙重目的影響下,以規范刑事司法活動為核心的技術正當程序理論和以社會認同、職業倫理為核心的司法倫理規則共同形成了刑事司法智能化發展的行為規制理念與司法人文止境。不僅如此,科技發展也為反思我國既有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契機,例如有學者提出司法對科技的應用也可能導致不少司法人員對鑒定意見存在迷信心理,應強化鑒定意見的審查機制、完善司法鑒定的體制與程序等等。

  5.證據研究聚焦于基礎理論,證明模式仍是爭議焦點

  2021年刑事證據學研究依舊展現出其對傳統理論的反思性和對新興技術的包容性。在證據法規范體系的研究上,一方面,《高法解釋》的頒布為學者從體系化視角審視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提供了契機,有學者從歷史性和共時性的角度對《高法解釋》中涉及證據的條款進行整體分析,并提出了刑事證據規范體系化的改革構想。另一方面,有學者以證據性基本權利為討論對象,以證據法求真與求善的雙重功能為背景,闡釋一種新的證據權利義務觀。在證據科學研究上,有學者在總結刑事訴訟認識論實踐效果的基礎上,提出了將認知科學引入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訴訟認知論。與此同時,學界對區塊鏈證據、大數據證據以及人工智能證據的性質定位、審查判斷等問題均給予了相應關注。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刑事證據法學研究中,基礎概念和基礎理論的闡釋與反思仍占據著重要地位,例如有學者先后針對“證明責任”“直接證據”提出了諸如“建立客觀—主觀證明責任體系”“放棄對直接證據證明力的迷信”等新的闡釋路徑與觀點立場;有學者針對重新梳理了證據客觀性的概念、功能與理論定位;證據屬性的層次化、證明標準的規范功能與證據標準的實踐發展也持續受到學界關注。

  相較于刑事證據研究的多樣性,刑事證明則仍聚焦于“刑事證明模式”的傳統爭論,并引入了以“經驗法則”為主題的新探討。在刑事證明模式的研究中,學界對印證證明模式的反思或更新仍未結束。有學者認為印證證明模式不恰當地擴大了印證的功能范圍,但是未能做出令人信服的理論闡述,存在理論不足的問題。有學者提出了“證明模式作用維度”的概念,主張印證證明應以“整體主義證明模式”為改革方向。有學者則提出了以“自然生活歷程事實”為證明對象,融合核心證據與補助證據,容許或然性推論的綜合型證明模式。綜合型證明模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最佳解釋推理”的理論營養。同樣以“最佳解釋推理”的證明方法為出發點,有學者則選擇論證其與印證證明的契合性,主張我國應以印證為條件,通過相應的指控策略、辯護策略和裁判策略來實現最佳解釋推理。雖然學界關于印證模式的討論已經持續數年,但可以預見的是,在信息技術與刑事證明不斷融合的背景下,圍繞證明模式爭論仍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隨著印證模式討論的深入以及刑事證明技術化趨勢初現,刑事證明中經驗法則的運用問題得到學界重視。一方面有學者廓清經驗法則的概念內涵,將經驗法則與經驗判斷、科學法則、推定等相鄰概念區分開來,主張通過經驗法則改善印證模式不重視心證的弊端。另一方面對于司法裁判中經驗法則的實證分析成為研究熱點,如何在“恣意”與“僵化”之間保持經驗法則的適用尺度、確立經驗法則的適用模式、構建經驗法則的適用規則成為推進經驗法則發展的關鍵問題。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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