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和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業破產及司法重整。
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推進企業重整,充分發揮重整制度內在的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挽救困境企業等功能,同時通過地方試點積極推進自然人破產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破產方式除了公眾所熟知的破產清算外,還有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后兩者是對企業的“保護”和“挽救”。破產法規定的中止執行、停止計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轄等破產保護制度,對申請破產和解、破產重整一樣適用。在破產保護機制下,有可能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實現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據悉,目前,全國已設立14家專門的破產法庭,有近100個中級或基層法院設立了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取得較大突破。實踐中,企業主個人或家庭成員為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比較普遍,企業破產后個人仍然繼續承擔責任,寧可背著罵名“跑路”,也不敢破產、不愿破產。對于企業破產中的自然人擔保債務問題,浙江、江蘇、山東等地積極探索自然人債務清理等類自然人破產制度。深圳法院根據特區立法,受理并審結了首個個人破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