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牛旭東 見習記者朱玲)8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下稱《規則》)。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透露,對于檢察機關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修訂后的《規則》沒有設置上級檢察院復查程序。
記者了解到,為便于當事人申請監督,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同級監督優勢,緩解行政裁判結果監督工作中“倒三角”難題,提高監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八條繼續實行“同級受理”原則,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該原則包含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同級受理’方便當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監督申請,有利于地方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案情,開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基本符合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實際。”張相軍說。
張相軍介紹,修訂后的《規則》沒有增設復查程序,一方面考慮到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經過了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司法審判多個程序。另一方面考慮到修訂后的《規則》強調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尤其對擬不支持監督申請的行政案件,更加強調壓實辦案單位化解行政爭議的責任,不增設復查程序更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更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訟累。“三是不增設復查程序不會影響檢察機關辦案質效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保證不支持監督決定的公正、準確,修訂后的《規則》規定了糾正程序,即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如果發現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張相軍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