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卓謙)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托育機構負責人培訓大綱(試行)》和《托育機構保育人員培訓大綱(試行)》,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統籌做好托育機構負責人和保育人員崗位培訓總體規劃,確立托育機構負責人和保育人員崗位培訓制度,將其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分批次開展培訓工作。
兩份培訓大綱均要求托育機構負責人和保育人員熟悉并執行托育服務相關政策法規,增強法治意識,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行業規范。在理論培訓中,明確要求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托育機構嬰幼兒傷害預防指南(試行)》等相關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