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2021年查處的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第二批次)》。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法規制度,在本批共計六份的通報批評決定中,有四份決定涉及了數據來源存在問題、論文代寫代投和冒用他人基金項目號等問題,另有兩份分別處理了抄襲,操縱同行評議和論文重復發表的不端行為。被審查的論文中,有四篇與醫藥領域相關,其他論文涉及心理行為學、材料科學等領域。
論文代投與代寫:第三方機構插足
以南京中醫藥大學葛海波、山東大學于瀟和中山大學廖文尉分別為第一作者的論文被審查時發現存在代寫代投等不端行為,新鄉醫學院侯慧芳被發現存在購買論文行為,并冒用他人基金項目號。以上眾人均被取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至5年。
此類現象在此前的學術不端案件處理公告中常有發生。據澎湃新聞1月18日報道,《2020年查處的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第二批次)》查處發現,華北理工大學檀亦麗與湖南農業大學楊威兩人的論文高度相同,且共同添加了兩人都不認識的通訊作者Liu Jing,系因委托第三方機構代寫代投論文導致。
此外,葛海波、于瀟、侯慧芳的論文中皆被查出存在數據造假的現象。這些論文均已被撤稿。
操縱同行評議:基于信任,不容輕視
衛貴武(先后就職于重慶文理學院、四川師范大學)、魯茂(四川師范大學)等經查因涉及操縱同行評議、重復發表等問題,分別被取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5年和3年,并通報批評。根據科技部2019年9月印發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規定,第二條所稱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包括:“(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根據第三十三條規定,存在此類情況的,應認定為情節較重(取消3年以內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資格,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什么是“同行評議”?通俗來說,雜志社在接受論文投稿時會邀請兩位及以上有獨立審查資格的科學同行對論文進行評審,并根據評議報告判斷該篇論文是否符合適當標準。評議制度允許投稿者推薦專家,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捏造知名專家電子郵件,冒用他人名義與雜志社溝通;或操縱相熟的同行給予良好評價等等造假行為。這將會嚴重損害學術真實性和期刊與學界內部彼此的信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