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該法總體上維持現行稅制框架不變,適當簡并稅目稅率、減輕稅負,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正式寫入印花稅法、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等話題備受社會關注。
印花稅法正式頒布后,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
什么是印花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有何意義?印花稅法有哪些亮點?近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邀請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解讀。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舉措
什么是印花稅?簡單來說,就是對經濟活動相關的應稅經濟憑證征稅。數據顯示,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征收印花稅超過2.9萬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稅收入約1.2萬億元,占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約1.7萬億元,占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稅收入為3087億元。
受訪專家學者表示,印花稅法的頒布,有利于完善印花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席曉娟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改革任務,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后也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年出臺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規定,與稅制改革相關的稅種,將配合稅制改革進程,適時將相關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并相應廢止有關稅收條例。
席曉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起實施,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時間安排,上升為印花稅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舉措。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翟繼光認為,印花稅法的出臺意味著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任務已經取得實質性勝利。
值得關注的是,印花稅法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納入規制。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慈強表示,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我國印花稅中占比高,近年來,理論界一直建議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入法,此次立法積極回應了這一呼聲。在稅收法定原則指導下,證券交易印花稅由之前的條例改為法律進行規范,使其在稅率調整、征收范圍等方面將遵循更嚴格的程序,這對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科學性、權威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過去,稅制改革中,我國曾有開征證券交易稅的計劃,但鑒于當時證券市場還不成熟,該稅種沒有開征。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中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印花稅法把我國現行的比較成熟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明確寫入法律,一方面固定了現行稅收政策,另一方面相當于宣告短期內不會開征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制簡潔明了、稅負較輕,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翟繼光說。
席曉娟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直接影響。2008年9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降至1‰,即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買方不再征收。“印花稅法繼續采用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單邊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勵長期投資,有利于促進證券市場的長線、穩定、健康發展。”
體現對新經濟形態支持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印花稅法規定的免征印花稅憑證的類型由3種增加到9種,其中保留并修改3種,新增6種,新增的包括“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和“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等。
翟繼光表示,印花稅法在繼承現行印花稅免征政策的同時,結合時代發展的特點,增加了電子訂單免稅的規定。這既明確回答了目前是否對電子訂單征稅的問題,也是對新經濟形態的支持。“個人簽訂的電子商務訂單數量大、涉及主體多,如果征稅,必然會提高電子商務交易的成本,加大稅務機關征管的成本,與印花稅‘優良稅種’的屬性有所背離。因此,免稅是綜合各種因素考慮的結果。”
席曉娟認為,近年來,我國網絡零售市場規模持續擴大。這有效降低了生產企業和消費者的相關成本,提高了企業競爭力,加快了商品流通,增強了市場活力。免稅可以減輕個人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稅收負擔,可以使其在助推消費升級、增加城鄉就業、提高開放水平、助力脫貧攻堅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李慈強表示,印花稅法以詳細列舉的方式規定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等憑證免征印花稅,同時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這體現了立法封閉性與開放性的有機結合。
翟繼光解釋說,這是因為印花稅在調節經濟社會發展中有重要作用,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必須賦予有關部門擁有相應的調整權。
讓傳統稅種獲“新生”
印花稅之所以叫“印花”稅,是因為早期采取“印花”的方式證明已經納稅,后來采取粘貼“印花稅票”的方式納稅。這種納稅模式目前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通過銀行直接扣劃稅款的納稅方式。對此,印花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法在保留粘貼‘印花稅票’這種傳統方式的同時,鼓勵企業采取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方式納稅。它讓一個古老的傳統稅種獲得了新生。”翟繼光說。
李慈強認為,印花稅法擯棄了之前印花稅統一采用紙質貼花的納稅方式,主動適應電子憑證的發展需要,有利于進一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在他看來,印花稅法緊跟立法實際,在民法典實施后,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相關的規定對涉及的合同種類和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例如將購銷合同改為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改為承攬合同;增加融資租賃合同等,這體現了立法與時俱進的特點。
席曉娟介紹,為了保持稅制運行平穩,印花稅法立法遵循稅制平移原則,在保持現行印花稅的稅制框架及稅負水平基本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對印花稅的稅法要素進行了必要調整。例如,新增納稅主體,調整印花稅稅目,在第五條明確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在第六條、第七條明確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在第十三條明確了納稅地點等。
“印花稅法還有一大亮點是降低了五項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李慈強認為,這一方面體現了穩定性的立法原則,將印花稅暫行條例平移上升為法律,避免大幅變動,符合社會各界對立法的預期;另一方面,有選擇性地降低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等五項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減輕建筑、運輸等企業負擔,對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相關行業尤其是知識產權的快速流轉與高效運用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這體現了印花稅法的政策導向、立法指引作用。
“印花稅法將這些年降低稅負的改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得印花稅的‘優良屬性’更加明顯。”翟繼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