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對持卡人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合同、使用銀行卡等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規范。
《銀行卡規定》第二條對發卡行收取息費違約金問題進行了規定,引導發卡行依據公平原則擬定息費違約金條款。該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實施。
據介紹,實踐中,存在發卡行工作人員在向持卡人推介銀行卡時,只強調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的優惠,而避談信用卡逾期還款將收取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問題,或者只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優惠,但卻不告知分期付款將按期收取費用、逾期收取違約金等問題,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
因此,《銀行卡規定》依法對過高息費違約金條款進行調整,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卡行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要求發卡行在訂立銀行卡格式合同時,應當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該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應認定持卡人與發卡行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此外,《銀行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