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5月25日舉行的公安部新聞發布會獲悉,槍爆犯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滿16周歲的人等一般主體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等行為的,均可能涉嫌犯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爆等物品,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記者任沁沁、熊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