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情況答記者問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決定》修訂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訂《決定》的主要背景是怎樣的?
答: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約束和規范預算行為,推進依法理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作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
2015年以來,修改后的預算法頒布實施,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機制,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實施預算聯網監督等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相繼出臺實施,推動了新時代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創新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9年《決定》進行修訂,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
問:修訂《決定》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答:時隔近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決定》進行修訂。這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與時俱進的重要舉措。一是將黨中央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決策部署、出臺的重要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實現改革和立法相統一、相促進。二是推進全國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推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深化拓展。三是對預算法關于預算審查監督的規定作了細化、具體化,推進預算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
問:修訂后的《決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修訂后《決定》的總體框架沒有變,保留了原《決定》中有效的內容,體現了修訂前后的繼承關系,但內容有了很大豐富。一是新增了4條重要內容。分別是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加強預算績效審查監督,加強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更好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這次修訂重在補短板、強弱項。如,對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審查監督作了明確規定。又如,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監督,開展預算聯網監督等。三是對預算法相關規定作了更為具體和細化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深入實施預算法。
問:《決定》就加強人大對政府預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作了哪些規定?
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結合預算法關于預算、決算審查重點內容的規定,《決定》將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作為第一條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加強財政政策審查監督;加強一般公共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支出總量和結構、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轉移支付和預算收入;加強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查監督;進一步推進預算決算公開等。
問:《決定》對加強和改善預算初步審查,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的預算審查工作,《決定》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關于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就有關重點問題開展專題審議;在預算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問:《決定》對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增強預算監督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決定》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定期提供預算執行等信息。國務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監督方式,加強預算執行監督。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絡化、智能化。
問:《決定》對加強預算績效的審查監督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規定,各部門、各單位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完善預算績效指標體系,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促進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相結合,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公開。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問:《決定》對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對推動預算公開透明、規范預算執行、強化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中央預算應當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編制,做到政策明確、標準科學、安排合理,增強可讀性和可審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進一步推進預算決算公開,提高預算決算透明度。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因重大事項確需調劑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發現的問題,相關機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對違反預算法等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通報監察機關。
問:《決定》對加強審計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審計工作報告全面客觀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揭示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健全整改情況公開機制。二是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三是每年十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聽取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情況報告。
問:《決定》對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國務院財政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通報會、專題調研、辦理議案建議和邀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認真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全國人大代表關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系,更好發揮代表作用。健全預算審查聯系代表工作機制。《決定》還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