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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斬斷個人信息侵權與電信網絡詐騙之間的利益鏈條
發布日期:2021-04-23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閆晶晶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等11件。發布透露,對互聯網企業未履行個人信息管理和保護義務的,檢察機關將通過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公益損害責任,推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在此次發布的余杭區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余杭區檢察院發現該公司開發的音樂視頻教學類App存在違法違規收集、儲存、使用個人信息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調解,該公司自愿對App進行全面整改,刪除違法違規收集、儲存的全部用戶個人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承諾不再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對該App后續整改情況,檢察機關引入第三方代表評估,通過合規檢測后才允許其重新上架。

  據介紹,此次最高檢發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涉及教育、市場監管、公安、網信、農業農村等行政機關個人信息監管、政府信息公開問題;涉及快遞、醫療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泄露個人信息問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包括互聯網企業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并進行消費欺詐等問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通過技術軟件、物業服務等不同手段非法獲取并交易個人信息問題,除了依法打擊行為人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還將網絡運營者作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公益損害責任。

  記者采訪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屬于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最高檢2020年9月出臺《關于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網絡侵害領域的辦案重點。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其中有19個省份明確要求檢察機關積極穩妥開展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公益訴訟。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契機,持續跟進監督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突出問題,辦理更多有影響力的典型案件,為個人信息保護貢獻公益訴訟檢察力量。

下附全文:


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錄

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手機APP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2.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就診者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3.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快遞單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4.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學生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5.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裝飾裝修行業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8.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9.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訴H科技有限公司、韓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訴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1.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檢察院訴譚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手機APP侵害公民

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APP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公開聽證  委托檢測

【要旨】

針對手機APP等互聯網軟件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昌市院)從有關媒體報道中發現,本地部分手機APP存在侵害用戶個人隱私和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問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7月,南昌市院委托專業檢測公司在人民監督員及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對本地企業開發經營的“貪玩藍月”“地寶網”“洪城樂騎行”“江教在線”“魔題庫”等6款手機APP進行詳細檢測,發現上述APP均存在《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規定的違法違規收集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包括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相關部門“三定方案”和權力清單,南昌市院確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南昌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網信辦)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并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因手機APP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監管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存在職能交叉、監管部門層級不同等問題,南昌市院在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磋商的基礎上,決定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穩妥推進案件辦理。2020年8月21日,南昌市院組織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高校教授、律師作為聽證員進行聽證監督,省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網信辦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上,聽證員一致表示,該類手機APP存在的問題已不是個案,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建議檢察機關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抓緊整改,妥善保護群眾個人信息安全。

2020年7月23日,在兩名公證員和兩名人民監督員的見證下,檢測機構在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對6款手機APP進行現場檢測。

2020年8月27日,南昌市院分別向市公安局、市網信辦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兩行政機關依法對案涉手機APP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進行監管及處罰,并加強對本市轄區內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等行為的監管,強化網絡執法督查相關工作。同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回復南昌市院,已要求案涉手機APP運營主體針對檢測發現的25個問題逐一開展對照整改及優化等工作,對其中4款手機APP運營主體予以警告處罰。

辦案過程中,南昌市院還向省通信管理局移送案涉手機APP違規收集或使用個人信息的相關線索和證據材料。省通信管理局通過組織開展全省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安全檢查,現場督導案涉APP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整改,對管轄范圍內APP運營主體進行宣傳教育等方式加大監管力度。為評估整改效果,南昌市院委托專業檢測公司對案涉APP進行復測,確認相關問題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APP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危害性。辦理手機APP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專業力量,調查收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相關證據,確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事實。對手機APP侵害個人信息進行監管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檢察機關運用“磋商+聽證”的監督模式,加強與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同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形成個人信息保護合力。

 

案例2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就診者個人信息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就診者個人信息保護  源頭治理

【要旨】

針對非法獲取就診者個人信息用于商業營銷的市場亂象,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加強類案監督,完善社會治理,構建長效機制,形成個人信息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溫州某兒童攝影公司員工張某某、某兒童培訓公司員工盧某某等人,為公司商業營銷需要,采用購買、交換等方式從溫州多家醫院非法獲取1萬余條孕產婦個人信息,期間張某某等人還向他人出售、提供孕產婦個人信息。涉案兩家公司對員工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孕產婦個人信息用于商業營銷的違法行為未盡到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嚴重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鹿城區院)在刑事檢察部門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發現本案公益損害線索,于2019年7月31日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專案組通過調閱刑事卷宗、檢索監管依據、搜集處罰案例、走訪職能部門等方式,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監督對象,找準監督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享有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負有監管職責。張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案公司未因張某某、盧某某利用非法獲取的孕產婦等個人信息進行商業營銷受到相應處罰。2019年8月29日,鹿城區院向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監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涉案公司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轄區內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檢察官針對職能部門反映的履職困難和問題進行分析研判,依法開展跟進監督。

檢察建議發出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查處工作一度停滯,鹿城區院持續跟進監督。2020年7月,區市監局對攝影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罰款3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培訓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與此同時,區市監局開展全區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查處違法公司4家,罰沒款16.8萬元。其中一案獲評浙江“亮劍2020”保護重點領域消費安全綜合執法行動十大典型案例;開展“送法上門”宣傳活動,督促重點領域和經營單位嚴格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辦案過程中,鹿城區院針對就診者個人信息主要從溫州兩家醫院泄露這一情況,分別向兩家醫院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就診者個人信息保護。兩家醫院通過案例開展警示教育,采取了加強信息查詢權限分級管理、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工作電腦加密等措施積極落實整改,完善個人信息安全源頭管理。同時,鹿城區院結合辦案,聯合區公安分局、區市監局等部門在全省率先出臺《關于加強消費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司法協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形成消費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司法合力。

2020年11月,檢察官走訪溫州某醫院,對該醫院患者信息保護情況進行回訪。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非法獲取就診者個人信息用于商業營銷的市場亂象,通過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推動醫療機構加強源頭管理,構建執法司法長效機制,全方位保護就診者個人信息安全,營造讓人民群眾放心的醫療就診環境。

 

案例3

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快遞單

泄露公民個人信息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快遞單個人信息保護  隱匿化技術處理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快遞單直接顯示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隱患,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加強快遞收發前端和末端的監管,避免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基本案情】

甘肅省平涼市轄區內多家快遞企業的快遞單未對用戶個人信息采取隱匿化等有效保護措施,直接顯示客戶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存在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重大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6月29日,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平涼市院)收到群眾舉報上述線索并進行初步調查屬實,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調查。平涼市院通過對快遞單拍照取證、走訪營業網點、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轄區各快遞企業的快遞單均未對收寄人姓名、手機號等采取隱匿措施,也未進行信息安全提醒。對此,平涼市院通過微信小程序開展隨機問卷調查,參與調查的群眾中,90.59%認為快遞單可能泄露個人信息;98.82%希望對快遞單上的個人信息采取隱藏等保護措施;100%認為有必要加大對快遞行業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力度。

2020年8月12日,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

辦案過程中,平涼市院與平涼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郵政局)就完善快遞單個人信息保護措施進行多次磋商,并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公益訴訟志愿者作為聽證員。會上播放了快遞單泄露公民信息新聞調查短片,講解了相關法律政策,進行了多媒體示證,聽取了市郵政局和快遞企業代表意見。聽證員一致認為:平涼市普遍存在快遞單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風險,市郵政局對快遞行業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應當加強監管。2020年9月8日,平涼市院向市郵政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快遞企業采取有效手段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后,市郵政局印發《關于切實做好郵政行業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的通知》并進行專項整改。對快遞企業負責人集體約談,要求快遞企業規范管理和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杜絕倒賣用戶信息前科人員從事快遞行業,對快遞單采取隱匿化技術處理等措施;開展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法制宣傳,對快遞員進行用戶信息安全培訓。

2020年10月14日,市郵政局就整改情況向平涼市院進行了書面回復。經抽樣調查,快遞企業有的在運單加蓋了個人信息保護提示印章,有的在快遞網點和快遞車懸掛了信息安全提醒標語。順豐快遞單和快遞員通信終端用戶手機號已全部實現隱匿化技術處理。其他快遞企業正在參照推進。各快遞企業銷毀紙質運單105萬份,所有快遞企業今后不再留存紙質運單。

平涼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平涼某快遞公司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

【典型意義】

快遞管理系統和運單存儲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獲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圍繞快遞收發前端和末端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通過隨機問卷調查聽取社情民意,通過訴前磋商和公開聽證與行政機關和快遞企業代表進行會商,共同提出切實可行的保護方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快遞企業多方面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辦案效果。

 

案例4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學生個人信息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學生個人信息保護  圓桌會議  校外培訓機構監管

【要旨】

針對校外培訓機構非法獲取學生個人信息用于營銷招生、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訴前磋商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職,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甲培訓機構總經理孟某購買中小學在校學生個人信息23萬余條,并將上述信息用于其培訓機構電話招生。2018年7月,孟某向王某出售、向乙培訓機構總經理方某提供上述信息。甲乙兩培訓機構均無辦學許可證,而上述信息多為格式統一、內容全面、精確度高的整個學;蛘麄班級的信息,內容包括學校、學生姓名、入學年份、班級、學號、郵寄地址及父母姓名、聯系方式等,給廣大學生個人信息保護帶來嚴重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孟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中發現可能存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將案件線索移送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無錫市院)進行審查,該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調查。通過調取孟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卷宗,全面了解孟某違法事實;通過對辦學場所實地調查,摸清兩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通過走訪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了解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發放、培訓行為監管、學生個人信息保護等履職情況。2019年11月4日,無錫市院與無錫市教育局召開圓桌會議進行磋商,無錫市院闡述分析了教育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職導致學生個人信息泄露的事實和理由,并聽取了無錫市教育局的意見。無錫市教育局對檢察機關的調查予以認可。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院向無錫市教育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和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

2019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與教育、公安等行政機關溝通案件情況。

收到檢察建議后,無錫市教育局成立調查組全面排查治理。根據涉案個人信息數據分析、排查市區兩級學籍數據管理系統的數據使用情況,查找風險點,對相關信息數據采取集中登記備案。加快建設網絡安全技防措施,新增城域網防火墻,升級數據中心保護等級。完善數據下載流程并全程留痕,對學生身份證號碼、家長聯系方式等信息加密處理。加強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組織校長、園長、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員進行網絡數據安全專題培訓,舉辦全市1.5萬余名教師參與的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競賽,提升教育系統網絡安全意識。加大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力度,重點整治非法獲取學生信息營銷招生行為,將其納入年檢和信用管理檔案內容,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全面推行多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完善“互聯網+教育監管”工作機制。甲培訓機構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企業住所地失聯異常名錄,乙培訓機構撤銷方某職務,變更負責人并取得辦學許可證。同時,無錫市教育局投入資金對教育城域網進行改造,并出臺《無錫市教育數據暫行管理辦法》,規范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對學生個人信息的管理。

【典型意義】

校外培訓機構非法獲取學生個人信息用于營銷招生,不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發電信詐騙等多種關聯犯罪,對學生及家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運用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全面履職,一方面,及時堵漏補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強自身及校園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另一方面,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保護學生個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5

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規范政府信息公開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政府信息公開  去標識化處理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時泄露不應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訴前檢察建議,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職整改,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江西省樂安縣農業農村局在樂安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布了四份內容為該縣2017年至2019年農機購置補貼情況的政府信息,信息內容不僅包括購機農戶姓名、購機型號、購機數量、補貼金額等基本情況,還含有未經去標識化處理的農戶個人信息,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樂安縣院)在登錄縣政府官方網站時發現本案線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樂安縣農業農村局于2020年5月先后制作了《2017年第一批農機購置明細表》《2017年第二批結算農戶信息表》《2018年度縣級享受補貼農戶信息表發布》及《2019年度縣級享受補貼農戶信息表發布》等四份農機購置補貼政府信息,并公開在縣政府官方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樂安縣農業農村局-農機信息”欄目中。上述公開信息未對其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相關農戶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完整公開,涉及農戶(含部分單位)1044人(次)。

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案人員討論案情。

樂安縣院認為: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農業農村部《涉農補貼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涉及公民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屬于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樂安縣農業農村局作為農機購置補貼政府信息的制發單位,未依法履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責任,致使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處于泄露狀態,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7月22日,樂安縣院向樂安縣農業農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審查,及時撤回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的政府信息。為盡快消除個人信息泄露風險,防止損害繼續擴大,樂安縣院要求該局在15日內依法辦理并書面回復。

案件承辦人員與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現場走訪農機銷售點。

收到檢察建議后,樂安縣農業農村局及時將相關信息從政府網站上撤回,對涉及個人信息的內容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后重新公開,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樂安縣院作出書面回復,表示今后將依法依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予以公開,也要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確保不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可以通過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進行整改,實現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依法公開政府信息職能的“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6

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裝飾裝修行業泄露公民

個人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騷擾電話  騷擾短信 行業治理

【要旨】

針對房地產及裝飾裝修等行業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導致大量騷擾電話短信推銷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行業治理,切實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基本案情】

董某某等三人系濮陽市房地產管理交易中心、房地產公司和裝修公司工作人員。該三人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并進行買賣。上述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業主頻繁受到裝飾裝修企業電話騷擾,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2月,華龍區人民檢察院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送達檢察建議書。

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華龍區院)在審查起訴董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中發現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該線索移交公益訴訟部門審查,經初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調查。辦案人員通過發放問卷、走訪群眾等方式,查明房地產管理交易中心存在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漏洞,致使房地產及裝飾裝修等行業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事件頻發多發,騷擾電話、騷擾短信已嚴重影響群眾工作和生活。華龍區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南省建筑裝修裝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濮陽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對其管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依法保護職責;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職責;濮陽市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和華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對轄區裝飾裝修從業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均存在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華龍區院向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對企業經營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以騷擾信息、騷擾電話等形式進行推銷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向市房地產管理中心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督促有關部門、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向市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和區住建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切實加強對裝飾裝修企業監管和宣傳教育,引導其合法規范經營,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向濮陽市室內裝飾業協會發出工作函,建議依法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切實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檢察建議發出后,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轄區內商戶開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集中宣傳,并對有關企業約談,督促其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加強職工教育,建立完善信息保護機制,并建議上級房產管理部門更新系統,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模塊,做到信息查詢權責分明、全程留痕、動態預警。2019年12月10日,濮陽市、華龍區有關行政機關和裝飾行業協會專門召開“濮陽市建筑裝飾行業保護公民信息安全規范經營行為”會議,參會的20多家裝飾裝修企業作了表態發言并當場簽訂“加強信息安全、合法開展經營”承諾書。2020年5月,華龍區院跟進監督,針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情況進行“回頭看”,電話回訪120人次,調查問卷回訪200份。受回訪人普遍認為轄區內房產裝飾裝修等領域電話推銷明顯減少。

【典型意義】

近年來,因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騷擾電話、精準詐騙,給老百姓生活造成了極大困擾,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財產乃至生命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綜合采取“刑事+公益訴訟”辦案模式,摸清現狀,找準癥結,通過個案辦理和專項整治,督促行政機關健全、強化監管制度,指導相關行業優化自律自治,推動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

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

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第三方調查評估  調解協議

【要旨】

針對APP違法違規收集、存儲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檢察機關在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同時,還可以對APP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多維度保護眾多不特定用戶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經營的一款音樂視頻教學類APP,存在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等情形,違法違規收集、存儲用戶個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訴訟】

201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杭區院)在開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專項監督行動中發現,APP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突出,針對轄區內企業開發經營的10余款APP存在違法違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整治并開展專項治理。在跟進監督過程中,余杭區院發現,對于公民個人信息被APP違法收集后的處置問題,眾多受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無法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得到維護,遂決定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的路徑解決這一問題。2019年10月16日,余杭區院對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研發的音樂視頻教學類APP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通過走訪詢問、提取電子數據、同步錄像固證等方式,發現該款APP存在強制索取“訪問設備上的照片、媒體內容和文件”及手機設備號等權限行為,涉及違法違規獲取、存儲用戶個人信息數量千萬條以上。

為進一步確定公益損害的后果,余杭區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調查,近九成受訪者認為個人信息被侵害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先后兩次組織論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互聯網行業代表、高校的專家學者、行政機關的技術人員,就網絡侵權行為的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訴訟請求的確定等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并形成一致意見:該款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已侵害不特定多數個人信息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2019年7月3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互聯網行業代表、高校、行政機關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就網絡侵權行為的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訴訟請求的確定等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

2020年9月9日,本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余杭區院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6月23日,余杭區院依法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違法違規收集、儲存、使用個人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同年9月9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案涉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電子數據等證據,充分闡述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情況,被告同意履行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刪除違法違規收集、儲存的全部用戶個人信息1100萬余條;在《法治日報》及案涉APP首頁公開賠禮道歉;承諾今后合法合規經營,若存在違反協議約定的行為,將自愿支付50萬元違約金用于全國性個人信息保護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達成調解協議后,余杭區院引入第三方代表評估,由網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對整改情況進行合規檢測,確保調解協議執行到位。2020年11月18日,經檢察機關跟進監督,調解協議內容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義】

公民面對APP侵權行為存在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難以通過私益訴訟獲得有效救濟。檢察機關回應民生訴求,在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監管、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同時,針對APP過度采集并存儲大量個人信息的公益侵害問題,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追究APP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繼續侵害。同時,檢察機關立足企業發展利益,在征詢網信部門意見引入第三方合規檢測的前提下,以調解方式實現全部訴訟目的,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效益的辦案效果。


案例8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訴李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和

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消費欺詐  電子數據調查取證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并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檢察機關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加大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和權益的懲治力度,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7年以來,李某非法獲取包含姓名、電話、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290萬余條,并伙同他人將其中1.9萬余條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獲利。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雇傭電話客服批量、隨機撥打營銷騷擾電話,并以收藏品公司名義,采用夸大收藏品價值和升值空間等方式,誘騙消費者購買腎寶片、紀念冊、紀念幣等商品,銷售價款共計人民幣55.4605萬元。

【調查和訴訟】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保定市院)在審查郭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示案件時發現,李某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同時,存在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保定市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調查。調查期間,保定市院通過調取刑事偵查卷宗、審查電子數據、詢問被調查人和證人,查清李某非法獲取、出售個人信息事實;通過委托公安機關依托異地協查平臺調取46名消費者陳述,審查電話客服證言、話術音頻、商品檢測報告,證實李某利用個人信息批量、隨機進行電話滋擾和欺詐的事實;通過調取快遞公司快遞收發記錄、資金結算書證和李某銀行賬戶流水資料,并委托出具會計專業分析報告,查清李某消費欺詐金額。同時,保定市院邀請河北大學公益訴訟研究基地的專家對該案進行論證并開展問卷調查,專家論證和調查結果均支持檢察機關對李某的侵權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保定市院經公告,并函詢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意見,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7月20日,保定市院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66.3815萬元;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和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2020年11月4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宣讀了上述調取的證據,證明李某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消費欺詐,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12月30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個人信息泄露、電話營銷欺詐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民生痛點。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專家論證和問卷調查,對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個人信息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對充分運用公益訴訟職能懲治和預防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損害公益行為、真正實現“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具有積極的引領、示范和指導作用。


案例9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訴H科技有限公司、韓某某等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網絡運營者責任  關閉網站  刪除數據

【要旨】

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網絡運營者未依法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情形,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時,可以依法追加其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主要從事網絡游戲及相關產品研發和技術咨詢,韓某某任經理。2019年2月, 該公司設立“數邁網”,為數據信息交易提供平臺,并雇用楊某某、黃某某、管某某參與運營。其間,韓某某明知用戶上傳數據中有大量個人信息,仍為非法交易個人信息提供平臺。網站涉及確切有用的個人信息共37萬余條,交易數量達3萬余條。軟件工程師管某某明知網站有買賣個人信息行為,仍幫助推送關鍵字搜索。2019年2月,陳某某注冊“數邁網”會員,并上傳其在“某公司天貓旗艦店”就職時獲取的淘寶買家姓名、手機號、收貨地址等數據信息5757條,欲販賣牟利。

【調查和訴訟】

2019年9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院)從辦案系統和媒體報道中獲知上海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特大販賣個人信息案,經研判后將該案線索交由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山區院)辦理。寶山區院立案后,邀請專家輔助辦案,對案件中涉及的QQ聊天記錄、3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交易臺賬等文件逐一梳理、交叉比對,查清非法獲利數額,確定賠償數額。寶山區院經審查認為,H公司雖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召開案件研討會。

寶山區院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19年11月25日,寶山區院對韓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H公司、韓某某等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針對本案中網站服務器、QQ中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仍存在被傳播、買賣的危險,寶山區院積極探索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除了要求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之外,還向法院提出要求關閉網站、注銷侵權用QQ號碼并永久刪除保存在QQ內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的訴訟請求。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被告H公司、韓某某、楊某某、管某某連帶賠償損失人民幣3900元,被告黃某某在上述賠償款36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H公司關閉“數邁網”網站;H公司、韓某某、楊某某、黃某某、陳某某注銷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所用QQ號碼,并永久刪除保存在QQ內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H公司、韓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管某某、陳某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后,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為促進源頭治理,寶山區院將案件中“某公司天貓旗艦店”涉嫌違法的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白云區院),并就調查取證等工作開展跨省協作。白云區院審查線索后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并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進行磋商。行政機關認定“某公司天貓旗艦店”的經營公司在執行網絡安全信息制度的防范措施上存在明顯漏洞,遂對該公司立案調查,并針對咨詢、房地產中介、汽車銷售、保險等重點行業發出預警信息公告,開展系統治理。

【典型意義】

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確定不能囿于刑事被告人范圍,應結合個案情況具體明確侵權人。通過追究網絡運營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警示網絡運營主體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加強內部安全管理、規范操作規程。對涉案的網站服務器,QQ中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傳統扣押方式不能消除危險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關閉網站、注銷侵權使用的QQ號碼并永久刪除保存在QQ內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等訴請,徹底消除危險。針對網絡侵害的跨地域性等特點,檢察機關協同相關行政機關治理侵害個人信息行為,有利于互聯網領域損害公益問題的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彰顯了公益訴訟的獨特價值。

 

案例10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訴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公開聽證  支付賠償金

【要 旨】

針對在互聯網上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并公開賠禮道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熊某某通過技術軟件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并在網上出售給他人獲利。同年12月,熊某某傳授其女友王某甲,并由王某甲協助其在網上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同獲利。其間,王某甲又傳授給其弟王某乙,使王某乙亦在網上售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至2019年4月,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共計70余萬元。

【調查和訴訟】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秀區院)在審查熊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時,發現熊某某等3人的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該案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審查。2019年11月13日,西秀區院對熊某某等3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本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多、非法獲利金額大。為確保證據充分,西秀區院在辦理該案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及時固定熊某某等3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和非法獲利的相關書證和電子數據,查清侵害眾多不特定人員個人信息安全的事實,并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基層群眾代表作為聽證員進行公開聽證。聽證員在聽取案情介紹、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的相關法律依據,并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后,一致認為西秀區院應該對熊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訴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西秀區院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6月1日,西秀區院向西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熊某某等3人自行徹底刪除所有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支付賠償金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7月23日,西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宣讀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及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明熊某某等3人非法獲取、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西秀區人民法院在當庭判決熊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同時,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熊某某、王某甲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本案判決現已生效并移送執行,賠償金將存入檢察機關與財政部門共同建立的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

【典型意義】

通過互聯網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導致眾多不特定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等公益損害責任,加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成本,全面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案例11

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檢察院

訴譚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業主個人信息保護  庭審觀摩  行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切入點,通過訴訟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并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全面依法履職,以案為鑒推動行業規范治理,全方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7月,譚某某等5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出售、購買、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廣東省廣寧縣轄區多個住宅小區業主的個人信息共計13784條,并組建微信群用以分享、買賣所獲取的業主信息。

【調查和訴訟】

2020年9月22日,廣寧縣公安局將譚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廣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寧縣院)審查起訴。廣寧縣院在履行批準逮捕職責中發現,譚某某等人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于2020年8月18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調查。在充分把握刑事案件證據的基礎上,辦案人員通過詢問被告人、走訪有關部門和企業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補強民事侵權的證據,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構建完整證據鏈條。廣寧縣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譚某某等人所獲取的小區業主信息,足以識別公民的個人身份,屬于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個人信息。上述被告人不僅侵害了業主及其同住人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等人格權利,還具有危害其財產安全的可能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公益損害責任。

廣寧縣院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11月12日,廣寧縣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譚某某等5名被告解散用于收集、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微信群,刪除保存在微信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委托電信部門向被侵權人發送風險提示短信。

2020年12月4日,廣寧縣人民檢察院訴譚某某等5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4日,廣寧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廣寧縣院檢察長出席法庭履行職責,縣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機關、住建部門有關負責人及縣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代表受邀觀摩庭審,庭審還通過現場網絡直播形式向社會公開。經審理,法院當庭判決譚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并全部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目前已全部履行完畢。

2020年12月11日,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和廣寧縣人民檢察院針對一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案件聯合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行業監管薄弱環節,廣寧縣院向廣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并召開聽證會督促其依法履職,做好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涉案裝飾裝修企業作出了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同時,廣寧縣院向廣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案庭審當天召開全縣物管企業整頓會議,并邀請檢察官開展法治教育,教育警示物管企業采取措施預防公民個人信息被不當使用。

【典型意義】

在互聯網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多發頻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對刑事案件犯罪情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侵權情形和行政機關及有關運營主體監管履職情況統籌把握,綜合運用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彌補了公民個人維權相對困難的不足,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個案辦理促進類案整改,結合庭審觀摩等方式,以司法公開激活行政機關、相關運營主體的監管職責,取得良好的社會治理成效。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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