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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管轄范圍 充分發揮金融司法職能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就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答記者問
發布日期:2021-04-23  來源:人民法院報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2018年8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作出修改。就本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問:請問修改《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作為我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來,聚焦建設“專業化、國際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工作目標,立足高起點、高速度、高標準、高質量建設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執法辦案、司法改革、司法調研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較好地發揮了引導金融交易行為、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功能作用。與此同時,隨著增設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等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積極推進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新類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不斷出現,對上海金融司法提出了新要求。為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十四五”規劃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國家金融戰略實施,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性開放水平和規則競爭力,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的職能作用,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另一方面,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的具體管轄范圍。為統籌協調和更好發揮兩家金融法院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的同時,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做了同步調研。經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我們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作出了修改,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

問: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北京、上海各自的區域功能定位特點,統籌協調北京、上海兩地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在管轄范圍和文字表述方面,《規定》原則上與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轄規定保持了一致,同時根據兩地各自特點,予以不同規定。《規定》共十二條,其中新增五條、修改四條,與原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下面予以簡要說明:

一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范圍,主要條款是第一條至第五條。在管轄的民事案由方面,新增了包括獨立保函、保理、儲蓄存款合同、銀行結算合同糾紛。在管轄的金融業務糾紛類型方面,涵蓋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同時,本次修改還新增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在集中管轄方面,規定在我國境外發生的證券發行、交易、期貨交易行為及境外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而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糾紛,經境內投資者選擇,可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對在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同時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設立的在滬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二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范圍。一是管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二是對原管轄司法解釋第二條進行了修改,除涉上海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案件外,增加了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三是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執行案件管轄范圍。《規定》第九條明確,上海金融法院負責執行其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決;辦理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上海市各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亦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另外,本次修改還進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對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二審案件范圍,限定在上海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一審案件。同時,《規定》還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審案件管轄范圍,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問:我們注意到,上海金融法院有權管轄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案件,與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轄相同,能否詳細介紹一下?

答:正如你所提到的,根據《規定》第二條,上海金融法院有權管轄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及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糾紛,以及境外其他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損害境內個人或者機構合法權益的金融糾紛。這一條與之前發布的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相關條款內容一致,這里特別做兩點說明:

一是賦予上海金融法院有權管轄此類案件,形成了由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兩家金融法院對該類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的制度安排。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金融市場的交易體量大,金融要素市場發達,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高,滬港通、滬倫通等國家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重大改革措施正在實施之中,跨境證券期貨交易等金融活動日益增多。此舉有利于進一步提升金融司法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水平,打造國際金融糾紛解決的優選地。

二是關于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協調問題。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都有權管轄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的金融糾紛,由此可能產生管轄權爭議,即北京、上海兩個金融法院有可能對同一個案件都有管轄權。實際上,兩個法院對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轄權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此,對于此類案件的管轄法院,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時自行選擇確定;當事人同時向北京和上海兩家金融法院起訴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如兩家金融法院發生管轄爭議,可以就個案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問:您剛才指出,《規定》修改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符合上海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請問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規定》為強化金融司法服務中央關于上海的區域功能定位和決策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努力:

一是通過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范圍,為上海金融法院的今后發展預留空間。《規定》第一條第二項在除已列明的新型金融交易業務外,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例如:根據“十四五”規劃及“2035年遠景目標”,我國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未來可能出現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的碳交易市場相關金融衍生品交易糾紛;上海正在以中國自由貿易區(上海)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為平臺,努力推進離岸人民幣交易業務,未來可能出現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的離岸人民幣交易業務、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糾紛等。這些新型金融糾紛,根據前述規定,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以統一法律適用,穩定市場對司法裁判的預期。

二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對科創板上市公司有關糾紛進行集中管轄。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規定》對該司法政策以司法解釋形式進行了強化,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的相關證券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此舉有利于進一步推動上海金融法治建設,擴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輻射效應。

三是明確了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設立的在滬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有關涉訴案件進行集中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類案件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規定》對此予以了明確。對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內的在滬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有關涉訴案件進行集中管轄,不僅有利于維護金融交易規則的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司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環。

問:能否詳細介紹一下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再審案件類型?

答:本次修改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審管轄范圍,使得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程序更加完整,有助于其更好發揮專業審判優勢,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根據《規定》第七條,當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包括上海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應限定為《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民商事案件類型,具體為:(1)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2)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3)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關于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審案件范圍,根據《規定》第七條并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1)上海金融法院對其本院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案件;(2)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對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再審的案件;(3)上海金融法院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提審的案件;(4)檢察機關抗訴案件。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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