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違反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
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
近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的出臺,順應了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和金融事業發展變化的需要,將為健全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地方金融規范有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擅自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最高罰500萬元
條例共7章55條,就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發展與服務實體經濟、風險防范與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前地方金融業務活動日趨多樣化,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新情況,如金融產品捆綁銷售、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等,應當對這些問題進行規范。
條例充分吸收審議意見,首先明確地方金融組織的范圍,包括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次,規定這些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加強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費者推介與其自身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違反金融消費者意愿捆綁搭售產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條例要求,地方金融組織開展金融業務宣傳時,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爭議。
條例還對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作出規定,要求其依法依規、誠實守信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或者從事、變相從事地方金融業務活動的,最高將處50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如實提示風險、披露相關信息,或者違反金融消費者意愿捆綁搭售產品、服務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大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要素投向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企業的協調、對接機制,強化金融服務功能,逐步健全適應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支持體系。要制定符合本地區縣域經濟發展的普惠金融支持措施,通過財政貼息、設立紓困基金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加強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要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
結合湖北省作為科技大省的優勢,條例要求,加強科技金融支持,引導金融資本與知識產權資源對接,支持社會資本創辦知識產權投融資經營和服務機構,推動形成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
條例與“綠色發展”理念相銜接,加強綠色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
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推動金融業健康規范和規模化發展的基石。條例將加強金融信用環境和法治環境建設放在重要位置,要求加強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支持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加大金融債權保護和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工作力度。
嚴控風險,細化現場檢查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
這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打牢實體經濟健康發展這個基礎,也要不斷推進金融業改革發展;既要管住人、看住錢,也要扎牢制度防火墻。
讓制度防火墻防“火”,讓監管高壓線帶“電”,條例對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監督管理作出細致規定。
條例要求,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風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共同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風險排查和處置等方面的工作;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金融類廣告,應當依法查驗發布企業的業務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條例規定,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現場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檢查有關業務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資料,以及查詢有關賬戶等。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方金融組織將被實施聯合懲戒。(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