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種業科技創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意見稿》),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報新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15日。
《意見稿》共27條,明確了植物新品種的共有權行使、受讓人原告資格、許諾銷售、幫助侵權、權利用盡等。《意見稿》明確,以廣告、展陳等方式作出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銷售行為認定處理。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
《意見稿》明確,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經植物新品種權人或者經其許可售出后,植物新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張他人生產、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對他人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再進行生產、繁殖、銷售的”“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種的國家或地區用于非最終消費目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