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征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4月19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系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郵箱。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健全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機制,確保人防工程防護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項目,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社會停車場等場所按照一定比例開發建設的地下人防工程,或者按照兼顧人防防護要求的地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工作的領導,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鼓勵下一級人民政府建設人防工程。
第四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五條 【建設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第六條擬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防護重點】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時還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將重要經濟目標以及毗鄰區、高新高端產業聚集區等人口密集區和商業繁華區列為防護重點。
第七條 【規劃銜接】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并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具體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
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條 【人防工程互通】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相鄰人防工程之間,以及人防工程與地下交通干線、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業設施等建筑之間的連通。
連接通道應按照連通人防工程的相應防護級別修建,通道面積可計入各自應建人防工程面積,人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制定連通計劃,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章 建設
第九條 【工程防護標準】人防工程的防護類別、防護(化)級別、戰時用途應當符合人防工程規劃以及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要求,做到規模適當、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平戰結合。一切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標準。
(一)新建醫療衛生設施項目應當配套修建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工程規模和防護(化)標準按照戰術技術要求確定;
(二)負責組建人民防空專業隊的單位,新建民用建筑時應當配套修建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防護(化)標準按照戰術技術要求確定;
(三)城市居住區和公共建筑應當以配套修建人員掩蔽工程為主,且工程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0米。按照規定指標應當配建的其他類工程不足規定規模的最小面積時,按照人員掩蔽工程配置。
(四)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項目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修建人防工程,地鐵及地下綜合管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城市詳細規劃人民防空工程配置標準,由人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制訂。
第十條 【審批程序】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立項、用地、規劃許可、環評、質量安全、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按照建筑工程審批建設程序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辦理程序】依法應當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設項目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項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人防手續。
(一)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經自然資源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項目立項文件;
(二)行政審批部門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規定的承諾事項向行政審批部門簽訂承諾書;
(四)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向人防部門簽訂人防工程設計質量承諾書。
第十三條 【易地建設資料提交】人防工程項目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立項批準文件、地質勘察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提交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二)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時,應當提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住建或相關部門出具的周邊建筑物或地下管網分布圖及相應的情況說明;
(三)按照規定指標應建人防工程面積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時應當提供經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依法應當建設人防工程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時應當提供經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易地建設論證】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對申請易地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組織專家論證,專家應當具備相應的人防工程建設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易地建設費】經批準易地建設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一次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六條 【折算比例】建設單位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審批要求修建醫療救護工程的按170%,防空專業隊工程和高抗力工程的按140%的比例折算應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 【同步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人防工程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行政審批部門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同步組織應建人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出具行政認可文件。
第十九條 【檔案移交】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移交人防工程檔案資料,由行政審批部門審核后移交同級人防部門。
第二十條 【設施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防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息推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審批信息實時推送同級人防部門,作為人防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審計監督】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及易地建設費收繳情況的審計監督。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項目建成后,審計部門應當及時開展工程造價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部門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收繳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單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法定義務。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將檢查結果在本級人防政務網公開。
(一)省人民政府人防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繳納情況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防部門應當對本級建設項目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所轄區縣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
(三)縣級人防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審查批準臺賬,核實每個建設項目人防工程審批、建設情況和易地建設費繳納情況,確保人防工程質量合格,易地建設費收繳賬表相符。
第二十四條 【質量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納入建設工程全過程管理,由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對人防工程建設過程、工程實體質量、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檢查措施】人防部門監督檢查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人防工程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綜合執法】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執法納入城市綜合執法管理范圍。
人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配合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人防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八條 【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人防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人防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建人防工程的建設項目批準不建、少建人防工程的;
(二)對不符合易地建設標準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易地建設的;
(三)違規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審批事項的;
(五)違規批準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標準的;
(六)干預建設單位選擇人防工程設計、監理、防護(化)設備和中介服務等機構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2】人防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列入相關領域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并按照《建設工作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執行: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在人防工程驗收中弄虛作假或者人防工程不與建設項目同步驗收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
(五)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
(七)未按照規定移交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