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強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種業科技創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征求意見稿)》。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報新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件(包括中國郵政EMS)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15日。
信件請寄:北京市豐臺區汽車博物館東路二號院3號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郵編100160。電子郵件請發:PVP@court.gov.cn。請在信封或郵件主題注明“品種權司法解釋征求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
為正確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共有權行使】 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的共有人對品種權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任一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
共有人之一單獨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該實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收取的許可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受讓人原告資格】 品種權轉讓未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公告,受讓人以自己名義提起侵害品種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繁殖材料】 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包括該品種的繁殖材料。該繁殖材料應當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稱繁殖材料不限于以申請品種權時所采用的培育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條【許諾銷售】 以廣告、展陳等方式作出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銷售行為認定處理。
第五條【種植行為】 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
第六條【相同推定和假冒品種】 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合稱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有相反證據證明不屬于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假冒品種權行為,并參照假冒專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違約與侵權競合】 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品種權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幫助侵權】 被訴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有關行為構成侵害品種權,仍然提供收購、存儲、運輸、以繁殖為目的的加工處理等服務或者條件的,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九條【商業目的】 被訴侵權人將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該行為是否損害品種權人的市場利益和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后續行為等因素,審查判斷其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第十條【非生產繁殖行為】 被訴侵權人主張其買賣的被訴侵權物系作為收獲材料用于生活消費而非用于生產、繁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權利用盡】 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或者經其許可售出后,權利人主張他人生產、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他人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再進行生產、繁殖、銷售的;
(二)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種的國家或地區用于非最終消費目的的。
第十二條 【科研例外】 被訴侵權人主張對授權品種進行的下列生產、繁殖行為屬于科研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試驗或者試種授權品種;
(二)利用授權品種配組形成新品種;
(三)利用授權品種配組形成新品種后,為該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或者審定品種需要而利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條【農民自繁自用】 農民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非農民承包經營行為】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或者農民以外的個人自行或者委托農民生產、繁殖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品種權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合法來源】 銷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且舉證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銷售行為,并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于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一般應當舉證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存在實際的具體供貨方、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
第十六條【先行判決】 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侵害品種權的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責令采取消滅活性等阻止被訴侵權物擴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七條 【文書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訴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十八條 【舉證妨礙】 被訴侵權人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轉移、毀損被保全物,致使侵權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第十九條【情節嚴重】 除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作為認定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量因素:
(一)無證生產經營授權品種;
(二)偽造、租借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偽造品種權證書;
(四)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物的生產、繁殖地點。
第二十條 【中止期實施費】 品種權中止后依法恢復權利,權利人要求實施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中止期間實施品種權的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一條【臨時保護期補償】 他人未經許可,自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臨時保護期使用費處理,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
前款規定的被訴行為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后,權利人對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均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應當分別計算處理。
第二十二條【鑒定人】 侵害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當事人在相關領域鑒定人名錄或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推薦的鑒定人中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三條【鑒定方法】 對于沒有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的品種,可以采用行業通用方法對授權品種與被訴侵權物的特征、特性進行同一性判斷。
第二十四條 【重新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十五條 【接近閾值認定】 通過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的鑒定,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被訴侵權人主張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加測或者提交標準樣品進行測定等方法,并結合其他因素,進行侵權判定。
第二十六條 【檢測結論沖突】 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第二十七條【效力條款】 本規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